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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机构合作支持实践路径及社会支持机制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多机构合作策略:加强政府各部门各专业团体的合作左派现实主义的多机构合作策略对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多机构合作支持实践路径及社会支持机制研究

英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改革历程中,犯罪预防、国家亲权、恢复性司法、治疗模式、发展模式等都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历程中有所体现。如前文提到的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模式,将发展的观念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以发展为视角作为处理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则。治疗模式强调对家庭、学校以及社区等进行风险评估,该模式被新体系下的青少年犯罪小组继续沿用至今。除此之外,犯罪学的相关理论比如古典犯罪学理论环境犯罪理论、标签理论等也对新体系的建立有重大贡献,因为它回答了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基本问题,包括为什么他们会犯罪,如何有效控制犯罪。其中现实主义犯罪学理论为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他们关注的重点不仅仅停留在犯罪的原因层面,而且更关注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犯罪,这与新体系下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目标相一致。

(一)多机构合作支持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内政部开始资助一些如何有效控制犯罪的研究,这些研究以新阶段犯罪学为基础,认为犯罪控制应该以对犯罪的成本效益分析为重点,犯罪发生在于受害者的易受侵害性,控制犯罪的资源应该被重点用于可能发生犯罪侵害或者有发生犯罪风险的地方。这种新的犯罪学研究思潮被称为 “管理犯罪学”,研究关注的不是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而是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犯罪带来的影响,代表性理论有两种:一种是左派现实主义;另一种是新保守道德学派。[17]1984年学者李 (Lea)和杨 (Young)发表了 《应当对法律和秩序做什么》一文,开创了左派现实主义的理论先河。其基本观点是必须正视犯罪的现实,其不仅包括犯罪发生的原因,还包括犯罪的真实状况和犯罪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倡系统解决现实的犯罪问题[18]。左派现实主义的犯罪矩形理论 (the square of crime)和多机构合作理论对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影响巨大。

1.犯罪矩形理论:重视非正式社会控制和受害者权利

左派现实主义犯罪学提出了犯罪矩形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犯罪事件都需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他们分别构成矩形的四角,包括警察、社会控制及其他机构、罪犯以及受害者,其中前两者是官方和非官方对犯罪事件的反映,也被称为社会控制因素,后两者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解释。如图2所示,影响犯罪的因素有四个:第一是罪犯因素,即引起犯罪的原因,也是传统犯罪学的研究重点;第二是受害者因素,即受害者容易受到伤害的因素,比如,受害者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等;第三是正式的社会控制因素,即当地的治安情况,比如,社会正式的管制机构警察的人数以及其在执法过程中的公信力、责任、安保措施等;第四是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因素,即公众发起的社会控制行为,比如,监视邻居的财产以及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度等。

图2 犯罪矩形理论[19]

与传统犯罪学理论相比,犯罪矩形理论强调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认为除了正式由法律规定的社会控制机构——警察以外,其他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构在犯罪控制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工党政府上台以后,重视非正式社会控制在未成年人司法犯罪预防方面的重要性,强调公民和社会的责任;绘制犯罪地图,加强重点区域的社会管控;关注受害者权利,严厉打击性侵等犯罪,比如,实施了 “走上正轨 (Sure Start and On Track)”计划等。

2.多机构合作策略:加强政府各部门各专业团体的合作

左派现实主义的多机构合作策略对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应对犯罪和社会失序问题需要加强司法机构与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左派现实主义的奠基人杨 (Young)教授认为犯罪的控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机构可以完成的。犯罪控制不仅是警察、皇家检控署和法院等传统刑事司法机构的责任,还需要其他社会机构的积极参与。因为没有一种统一固定的程序可以应对所有的犯罪,不同的犯罪需要不同的应对策略。比如,应对被指控盗窃和儿童虐待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和所涉及的机构就有很大的不同。他认为应该根据犯罪发展不同阶段的影响因素,由不同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相应控制干预措施。如表2所示,在犯罪的产生、发现和应对的过程中,影响的因素各不相同。比如,在犯罪的产生阶段,除了失业、没有固定住所等直接影响因素,道德文化背景和物质环境现状也与犯罪行为的产生息息相关。针对不同的因素涉及的干预机构也各不相同,除传统的警察、皇家检控署、法庭、缓刑和社会服务部门之外,还包括政府、学校、企业、家庭以及社会公共机构等,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需要采取多机构合作的策略来应对。工党政府在改革的初期就确定采用该理论来应对少年犯罪问题,在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中建立了创新型的多机构合作的支持服务体系,成立了多机构合作的青少年犯罪小组,将社会工作、警察、精神卫生、教育、法庭、缓刑等不同部门纳入其中,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框架来进行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工作。

表2 左派现实主义多机构干预策略[20]

续表

(二)多机构合作支持服务体系的组织架构

英国以青少年犯罪小组和少年司法委员会为核心建立起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组织体系:中央政府建立了少年司法委员会负责统筹监督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系统的运行,地方政府成立了青少年犯罪小组,整合教育、医疗、精神卫生、警察、法庭等资源,共同致力于预防和控制少年犯罪。这两个机构的设立将政府和各种社会支持力量紧密而有逻辑地结合在一起,对英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形成独具特色的创新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www.xing528.com)

1.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

根据1998年 《犯罪与社会失序法》第39条,地方政府应该联合警察、缓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团体或个人成立一个或者多个青少年犯罪小组 (YOT),负责为该地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支持服务,并履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未成年人司法计划规定的其他职能。法案明确规定了最低限度的组织要求,该小组至少应包括以下成员:1名缓刑委员会的官员、1名地方政府社会服务局的社会工作人员、1名警察、1名本地区教育局指定的教育官员以及1名本地区医疗机构指定的健康专员。此外,还可以包括地方政府在与警察局、缓刑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协商后选派的其他专业人员。[21]根据少年司法委员会2018年8月的统计数据: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共有154个青少年犯罪小组,以伦敦市为例:目前,有31个青少年犯罪小组。少年司法委员会定期更新各地青少年犯罪小组的联系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和方式,方便需要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人员查找相关信息。

青少年犯罪小组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具体职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预防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审前阶段通过早期干预、教育警告少年违法者,预防其进一步犯罪,创办培训中心,对轻微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辅导,提高其能力,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其次是提供与少年法庭相关的支持服务,比如,在讯问涉罪青少年过程中承担合适成年人职责、提供保释服务、向法庭提供评估和报告等。最后是协助法庭处置的执行和监督,比如,为被监禁和安置在当地居住设施的少年提供支持服务,转处法令,监督社区法令的执行,监督监禁法等。

多机构合作的青少年犯罪小组为未成年罪犯提供了一个联合处遇机会,跨专业领域的合作在于确保将不同专业技能集合来应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社会需求和教育等,克服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存在的结构性分离,避免不同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在该小组中有来自不同机构、不同文化、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他们需要相互尊敬,理解各自在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跨专业的实践活动,满足其个性化、综合的需求,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整体的服务。例如,青少年犯罪小组中的社会工作人员将社会工作的沟通、共情、倾听等专业技能带到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有益的氛围中探索其犯罪行为的根源,撰写审前报告向法庭提出干预方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担任法庭官员和监督官员等。

近年来英国学者不断对青少年犯罪小组的工作实效进行深入研究,他们将青少年犯罪小组视作一个准刑事司法机构,认为青少年犯罪小组的工作实践受到政治、组织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小组成立的最初10年里,小组面临资金、人员和文化的多重压力,对其实践效果产生不良影响。比如英国学者对牛津郡约特郡青少年犯罪小组的工作进行了17个月的实地考察,发现青少年犯罪小组由于资金的限制,招募不到经验丰富的经理人,或者由于资金不足导致人员流动性较强等。[22]还有学者提出青少年犯罪小组成员将母机构的文化和工作原则带入青少年犯罪小组,虽然是一个创新性的方式,但是也面临挑战,调查发现由于受到母机构的影响,来自不同机构的成员在达成青少年犯罪小组整体目标方面受到阻碍,往往忽略了少年的福利因素。另外不同的青少年犯罪小组之间在沟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地区青少年犯罪小组和案件审理的青少年犯罪小组之间信息的沟通协调问题。

2.少年司法委员会

少年司法委员会 (YJB)是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另一个机构创举。《犯罪与违法秩序法》第41条要求成立非官方的公众组织少年司法委员会,委员会由内政部指派10名至12名人员组成,其中应该包括具有未成年人司法相关经验的人员。根据法案要求,少年司法委员会的职能具体包括:(1)指导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运行,监督未成年人司法服务;(2)围绕如何有效地实现未成年人司法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给内政部提出建议;(3)从相关机构收集未成年人司法相关信息并及时发布;(4)跟踪观察青少年犯罪小组、少年法庭以及安全看护条件等,监督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实现程序,制定国家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标准;(5)为地方政府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提供财政支持、技术援助和研究支持,促进未成年人司法最佳实践。[23]

随着联合政府上台,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2010年联合政府司法部秘书发布了一项咨询报告—— 《打破循环:有效的惩罚、再社会化和审判犯罪》,该报告要求简化审前处置,针对儿童和少年的初次犯罪或者轻微犯罪,给警察、皇家检控署以及青少年犯罪小组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建议取消少年司法委员会,以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管理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灵活性。报告认为青少年犯罪小组已经稳固的嵌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不再需要一个独立机构进行监督,而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有效干预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减少再犯率和监禁刑的适用。2011年少年司法委员会由司法部接管,之后的几年里不断精简机构。2017年少年司法委员会的少年监禁和缓刑服务职能分离到少年监禁和缓刑服务部门[24],委托服务的责任则转移到司法部。此外,在少年司法委员会内部成立了一个未成年人司法顾问专门小组来整理收集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观点和建议,并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监督小组 (Youth Justice System Oversight Group),从而将不同部门的高级政府官员集合在一起面对未成年人司法系统的挑战。

所有的变化都为顺应政府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使得少年司法委员会的定位更加清晰,职能更加集中。根据少年司法委员会2018-2019年度报告,青少年犯罪小组的使命是在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减少犯罪儿童和青少年的数量、降低再犯率、改善和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安全状况以及行为表现、促进更加积极有效的干预结果。少年司法委员会秉持 “首先他们是儿童,其次他们是犯罪人”的理念,致力于实现儿童最大利益,鼓励儿童发展潜能,减少未成年罪犯对其自身和对社区的影响,确保每一个少年儿童都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对社区作出有益的贡献。具体表现为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以发展为导向,识别少年特殊性,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以未来为导向,通过建立良好的社区支持关系,促进儿童亲社会属性的发展;鼓励儿童和社会的积极参与,通过儿童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来共同改善犯罪行为;尽量通过提前预防、转处和最小限度的干预,促进儿童脱离司法系统,避免犯罪带来的不良影响。[25]

3.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国家标准

根据 《犯罪与社会失序法》,少年司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未成年人司法服务,其核心举措是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国家标准[26]。未成年人司法服务国家标准是司法部根据少年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制定的,设定了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各机构服务的最低限度标准,用以指导和促进未成年人司法最佳实践。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国家标准秉持 “首先他们是孩子,其次他们是犯罪人”的基本理念,为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搭建了基本框架,鼓励和支持创新,确保每一个儿童都生活在安全、没有犯罪的环境中,并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根据2019年最新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标准,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不同阶段为界设定了五类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标准,包括在法庭外服务标准、法庭服务标准、在社区服务标准、在安全设施服务标准、转移和安置服务标准。[27]少年司法委员会针对每一项服务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具体内容会在下文结合未成年人司法相关程序进一步展开论述。

总的来说,未成年人司法服务标准内容包括十个方面:①青少年犯罪小组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管理计划来支持各种未成年人司法服务;②所有进入未成年人司法系统的儿童和青少年需要接受系统的评估来确定其风险和保护因素,以此来决定其应该适用何种有效的干预措施;③法庭的审判要服务未成年人司法系统的主要目的,预防犯罪的同时,关注少年的福利需求;④青少年犯罪小组向少年法庭和少年犯罪专门小组 (youth offending paned)提供高质量审前和审后安置报告;⑤被判处监禁刑的少年的需求和风险资料需要被有效地传递给安置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⑥青少年犯罪小组提供有效的法庭服务,与法官和司法者就少年犯罪者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⑦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不带有任何偏见,不因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性取向等有所差异,项目和服务的目的是防止儿童和少年出现犯罪或者反社会的行为;⑧法庭外的有关措施致力于减少进一步犯罪的可能,为保释提供综合修复管理服务;⑨恢复性司法的措施被适当地适用;⑩青少年犯罪小组需要把案件所有相关的信息整理收集及时记录在管理信息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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