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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开性及内容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程序公开性的含义,说简单可以很简单,关键无非就是两个字:公开。程序公开的方式有很多,包括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程序公开的范围意指哪些案件应该且可以公开。司法公开目录就是对程序公开范围的研究和说明,它的编制和发布也是整个司法程序公开工作的基础。程序公开是司法正当性的基础。[124]9程序公开也是对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

程序公开性及内容的分析介绍

程序公开性的含义,说简单可以很简单,关键无非就是两个字:公开。公开是与“秘密”相对应的概念。“公开”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个词性。做形容词时它的含义为不加隐蔽的;面对大家(跟“秘密”相对)。做动词时它是指使秘密的成为公开的。[45]472所以,程序公开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它是以公开的行为达到公开的状态。“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120]232程序公开就意味着司法程序处于一种可被人知晓的状态,而不是秘而不宣的状态之下。但是,一旦涉及现实的运作层面,“公开”两个字就没那么简单了,它的具体操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

第一,程序公开的主体和公开所服务的主体。对于司法程序来说,公开的主体一般为法院和法官。这是因为司法诉讼的中心和终局都在法院,而且法官是整个裁判过程的主持者,法院所获得的案件资料是最全面的,由他们来组织程序公开的事宜是最自然也最合理的。至于程序公开所服务的主体,从理论上说就应当是司法权力所及的所有主体。当你受到一种权力的制约,但是你却无法了解它是如何运作时,这将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此,所有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居住的自然人,在中国注册、登记、经营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组织,都应当是公开所服务的主体。

第二,程序公开的时间和方式。既然“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那么程序的公开必然需要有个时限。诉讼程序从起诉(公诉)到庭审,从一审到二审甚至再审,从宣判到执行,每一个步骤都会涉及公开的时间问题。在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除了个别的例外情形,都应贯彻公开原则,而且都应做到“及时”公开,有些步骤甚至要做到“即时”公开。及时公开还包含了“适时”公开的要求。为了当事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第2条就规定,“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所以,不当的过早公开反而会产生反效果。

程序公开的方式有很多,包括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直接公开就是司法公开所服务的主体直接参与诉讼程序,亲历程序公开的过程,主要包括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公开,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庭旁听人员的公开。这种公开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如直观性、即时性、动态性、全面性等特点;但是,同时也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间接公开是司法公开所服务的主体间接参与诉讼程序,通过媒介的辅助了解和监督程序公开的过程,主要包括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的公开。“判决书之公开,实比庭审公开更为重要。盖与农村社会不同,于现代人口众多之工商社会,一方面民众之无闲旁听审判,另一方面法庭亦无法容纳众多民众之旁听;故民众欲了解审判是否公平、公正,则以事后阅读、检讨判决书为最确实且方便之方法。”[121]38间接公开虽然没有直接公开那么强的亲历性,也常常表现为事后公开的形式,但是,它公开的方式更为多样,服务的范围也更为广泛。今天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经由网络的公开是传递上最迅捷、覆盖面最广泛、获取上最方便的公开方式。因此,本书所着重讨论的也是网络公开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还有很多传统的公开方式,比如纸质案卷材料的存放、报纸期刊的刊登、法院内部的实体公告等;另外,也有很多新颖的公开方式,比如微博和微信的传播、手机短信的通知,甚至有通过建筑设计的透明化来表达公开态度的实例。[1](www.xing528.com)

第三,程序公开的范围。程序公开的范围意指哪些案件应该且可以公开。对此,我们所遵循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因为,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即使案件本身不涉及公共利益,但只要你选择了这一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来解决你的争议,你就为自己的案件赋予了公共色彩。此时,只有在其他利益(如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大于公开裁判所带来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让这种公权力暂时放弃自己的本性,来维护其他的利益。司法公开目录就是对程序公开范围的研究和说明,它的编制和发布也是整个司法程序公开工作的基础。“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列明司法程序公开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形成司法程序公开目录和指南,并附以具体文本以便查询。对司法程序公开的监督内容应当以公开目录和指南列明的事项范围进行监督检查。”[122]33我国已经有一些法院着手编制并公开了司法公开目录,[2]但是,目录的制定情况不够普遍,内容也不够详细。既然我国已经创建了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那么实行统一的司法公开标准也是必然之势。对于公开的范围,最高院可以编制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公开目录,这样既有利于指导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也有利于公众监督的开展。

程序公开是司法正当性的基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23]48正义是建立在可见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基础上的。因此,即便“人们在审判的前台看到的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但在审判后面却有人们所见不到的、由他人实际控制和操纵的过程和结果。人们在感觉受到愚弄之后,很难在心理上接受这样的过程和结果。这样一来,审判程序使结果正当化的积极意义就丧失殆尽”。[124]9程序公开也是对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3]程序公开通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强化其程序主体地位,体现对人格和尊严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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