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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律背景下谬误的分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准谬误论以论证定义谬误,谬误是看似有效其实无效的论证。然而,这十八种谬误是具有代表性的谬误范例,也是最能体现标准谬误论的典型实例。如果这种威胁缺乏正当性,则称之为犯下了诉诸暴力谬误。

当代法律背景下谬误的分类

(一)标准谬误论的分类

从亚里士多德起源,经过近代和19世纪的发展,包括谬误分类在内的谬误理论最终形成标准谬误论,在20世纪的逻辑教科书中占据主流地位。标准谬误论以论证定义谬误,谬误是看似有效其实无效的论证。其分类是二分法: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进一步展开,该分类包括20种左右常见的谬误,被称为谬误“十八帮”(gang of eighteen)。十八帮中的“十八”并非是数学意义上被精准规定的数字。这个数字依研究者旨趣的不同而有所变动,亦即在一些谬误清单出现的谬误在另一些清单中将销声匿迹。然而,这十八种谬误是具有代表性的谬误范例,也是最能体现标准谬误论的典型实例。[15]但是,标准谬误论的谬误概念与其谬误清单有某种错位,即清单中的非形式谬误与传统意义上赋予它们的观念或特征并不完全相符。[16]具体来看,所谓的谬误十八帮包含如下谬误:

(1)肯定后件(affirming the consequent);

(2)否定前件(denying the antecedent);

(3)轻率归纳(hasty generalization);

(4)偏颇统计(biased statistics);

(5)赌徒谬误(gambler’s fallacy);

(6)以先后为因果(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

(7)错误类比(faulty analogy);

(8)诉诸暴力(adbacuhim);

(9)人身攻击(ad hominem);

(10)诉诸流行(ad populum);

(11)诉诸权威(ad verecundiam);

(12)诉诸无知(ad ignorantiam);

(13)诉诸怜悯(ad misericordiam);

(14)乞题和循环(begging the question and circularity);

(15)复杂问语(many questions);

(16)语义模糊(equivocation);

(17)合谬与分谬(composition and division);

(18)对反驳的无知(ignoratio elenchi)。

对这些谬误之含义具体诠释如下:

1.肯定后件:该谬误的标准符号表达形式为“如果P则Q;Q,所以P”。用日常语言来表达,即小前提肯定大前提(条件前提)的后件,而结论进而肯定它的前件。典型例子是,“如果天在下雨,则地上湿;地上湿;所以天在下雨”。该推理形式是无效的。正确的形式应该是肯定前件:“如果P则Q;P,所以Q。”

2.否定前件:否定前件也是演绎无效形式。其形式为:若果P则Q;非P,所以非Q。举例来说便是:如果洪水肆虐,则会爆发疟疾;没有洪水,所以不会爆发疟疾。

3.轻率归纳:依据数量极小或不具备典型性的样本进行概括而犯下的一种谬误。举例来说,从单称命题“拿破仑是个矮个子的法国人”推导出“所有法国人都是矮个子”的结论。

4.偏颇统计:指根据无代表性的样本得出统计概括结论的谬误。

5.赌徒谬误:简言之,赌徒谬误即是违反概率之事件独立性的关于概率演算的谬误。通常情况下,赌徒谬误者会认为一连串事件的结果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关性,也就是说,如果事件A的结果影响到事件B,那么就说B是“相关”于A的。[17]例如,如果掷骰子连续出现10点以下的数字,那么赌徒便会预测下一次将会出现10点以上的数字,而未考虑到独特事件的概率特点。(www.xing528.com)

6.以先后为因果:只是因为事件A发生于事件B之前,就武断地认为A是B的原因。

7.错误类比:此类谬误乃是依据两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而进行的过度概括。常见于偶然属性之间的类比以及已知属性与类推属性的类比,它们之间明显缺乏相关性。

8.诉诸暴力:该谬误旨在用威胁或暴力的方法来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如果这种威胁缺乏正当性,则称之为犯下了诉诸暴力谬误。例子如,如果你不出嫁妆,那我就和你分手,因此你最好陪送嫁妆。

9.人身攻击:该谬误的症结乃是对某人而不是对其论证进行抨击。分三种情况:(1)恶言的:通过印证此人的某一令人不快的特性来抨击该人的论点。(2)境况的:通过指出对手的行为与其论点相冲突,从而反驳其论点。(3)你也一样:通过指出某人的行为与其所批判的人的行为极为类似,从而反驳该人提出的评判性论点。

10.诉诸流行:由于某个命题乃是约定俗成的或被普遍相信的,因而接受该命题。

11.诉诸权威:此类谬误通常是指诉诸不相干领域的权威,或错误地将权威说的当成绝对正确。假设专家A是领域B的权威,因此他对B的发言是可靠的。但如果认为专家A在领域C的言论也是可靠,就诉诸了不相干领域的权威;另一种形式的诉诸权威是,无论权威说了什么都认为是正确的。虽然专家A是领域B的权威,但不代表他关于B的言论都是正确的,是否正确应基于理据的充分性或事实的确凿性。

12.诉诸无知:该谬误是一种古老的非形式谬误。诉诸无知谬误的典型表达形式为:“没人证明p为真(假),因此p为假(真)”。事实上,未被证明为真,不代表p必然为假;同时未被证明为假,也不能推出p为真。举例来说:仅仅因为不能证明外来物存在而得出外来物不存在的结论,便是某种诉诸无知谬误。

13.诉诸怜悯:这种谬误是指,通过给出一种情感或精神性的理由来劝说对方接受自己的论点,而这种情感或精神的理由与其所要得到的论点并不相关。例如:一个从小无依无靠的孤儿在成年之后因抢劫而杀了人。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试图诉诸该犯童年的不幸经历来说服法官为其减刑。此乃一种典型的诉诸情感谬误。

14.乞题谬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乞题谬误又称“预期理由”,即用待解决的问题作为论据用以支持某个论证。在亚氏看来,有5种乞题形式:第一,将待论证的结论作为前提;第二,用例子给出某个一般命题的直接推论;第三,根据不具备普遍性的例子进行高度概括;第四,关于三段论规则所禁止的技术性错误,即根据一对前提来推导它们的合取命题;第五,这种方式所犯的谬误原来是与第一种方式所犯的谬误相同。通常的乞题谬误指第一种情况。

15.复杂问语:该谬误源自亚里士多德的“多问谬误”。对复杂问语通常解释是,将多个问题合在一起提出,并要求给予肯定或否定的单一回答。然而,这些问题可能各自有不同的答案,因此,同时给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都是不恰当的。

16.语义模糊:此类谬误的成因乃是利用词的多义来进行推导或论证。

17.合谬与分谬: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合谬与分谬又称组合与分解,指词的组合和分解。分谬的现代意思是,从整体具有某种属性出发,推论出构成该整体的某个部分也具有这种属性。而合谬可解释为,从部分的某种属性出发,推导出由其构成的那个整体也具有这种属性。

18.对反驳的无知:亚里士多德对该谬误的最初解释是“对如何进行反驳一无所知”。它具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根据辩论对手的回答非演绎地推论出自身论点的矛盾论题。第二种,根据辩论对手的回答演绎正确地推论出一个命题,但并不构成对手之论题的矛盾论题。现代将对反驳的无知通常解释为,实际反驳的论点与欲反驳的论点并不相同。

从当代谬误研究的层次来看,标准谬误论分类系统中的谬误定性存在很多问题。伍兹甚至认为传统谬误并非谬误,清单里谬误属于“具备认知意义和价值的推理模式”[18]主体可在特定语境背景下诉诸认知和效率考量,采取特定的推论策略。比如,仓促概括了和风险有关,涉及策略内在的理性程度。某些策略与认知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关于和结构考量某种似真性相关联时。论者最终可能并不追求精准科学的结果,而只是期待合情合理的结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仅具备并非充分的事实数据资源。由此,他呼吁对传统谬误观进行重新思考。

(二)按ARS标准的谬误分类

形式逻辑兴起的第一个标志就是提出了不同于标准谬误论的新谬误论。非形式逻辑创始人约翰逊和布莱尔按照好论证应该满足的3个标准对谬误进行划分。好论证满足可接受性(A)、相干性(R)和充分性(S)这3个标准,“一个论证是好的,仅当其根据或前提独自或组合起来对于支持所讨论的主张是相干的,分别是可接受的,合起来(如果相干且可接受的话)对于支持该主张是充分的”。这些标准的优势在于,它们不仅排除了乞题论证,也使得将有力的可废止、似真或假设性论证算作好论证成为可能。[19]任何没有满足这些要件之一(或多个)的论证是谬误论证。因而,谬误有三类:不相干理由、仓促结论和成问题的前提。不相干理由意味着论证的根据对于支持结论的可接受性没有任何贡献。仓促结论的论证没有考虑关于论点的全部证据,就跳跃到结论。当人们怀疑前提本身是合理或真的论断,它自己尚需要加以辩护时,论证可能使用的是成问题的前提。在这个三分法分类系统里,诸如不适当的诉诸权威等都属于仓促结论,而在不允许引证权威的特定语境中却诉诸权威,则是属于不相干理由。由此看来,标准谬误分类中的一种谬误有可能分属于A、R、S分类中的不同子类。鉴此,约翰逊和布莱尔二人并没有对谬误分类投入过多的关注,而是将重点放在谬误的辨识条件上。

(三)依据批判性讨论规则划分的谬误分类

一种谬误理论不可能脱离论辩正确性理论而建立起来。语用-辩证法学派一开始就将其对谬误的处理整合到他们的论辩理论之中。一套批判性讨论规则代表了批判性讨论的标准或一般的正确性规范。从是批判性对话的理性讨论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以下“十诫”:(1)自由规则:讨论者彼此不可阻止对方提出论点或表达对论点的怀疑。(2)辩护义务规则:提出论点的一方,在被要求辩护其论点的时候,不可推卸辩护该论点的责任。(3)论点规则:所攻击的论点不能是并非由对话另一方所提出的论点。(4)相干性规则:论点不可用非论辩的或与论点并不相干的论据加以辩护。(5)未表达前提规则:讨论者不可错误地把未表达前提归属于对方,也不可拒绝承认自己暗中接受的未表达前提。(6)出发点规则:讨论者不可错误地把某东西当作出发点提出,或者错误地否认已被接受为出发点的东西。(7)有效性规则:将一个论证表达为形式上必然性的推理不能是逻辑意义上无效的。(8)论证型式规则:如果所提出的辩护并不是依靠被正确应用的、恰当的论证型式,那么,一个论点不可被认为得到终局的辩护。(9)得出结论的规则:论点的非终局性辩护不可导致这些论点的成立,论点的终局性辩护不可导致对这些论点仍坚持表达怀疑。(10)一般语言使用规则:讨论者不可使用不够清晰和引起混淆的歧义语言,不可故意误释另一方的表述。[20]

任何批判性讨论之规则的违反都是谬误,因为这种违反规则的言语行为妨碍或阻止分歧意见之是非曲直的解决。原则上,10条批判性讨论规则构成了解决意见分歧的行为准则。在论辩的任何阶段(4个阶段),谬误都可能发生。在论辩的不同阶段违反10个批判性讨论规则的谬误被分类如下表:[21]

续表

续表

语用-辩证方法的谬误分类系统包括了标准谬误清单没有考虑的违反论辩规则的谬误,尤其是在对抗阶段、开始阶段和得出结论阶段可能出现的谬误。同时,传统谬误也按其功能被归属于不同谬误子类。这说明,根据传统谬误的名称将某种谬误固定在谬误分类系统的一个子类中难以揭示一种谬误的多方面属性以及在论辩中可能发挥的功能。因而,固守一种严格的谬误分类恐怕有问题。因此,从语用-辩证法出发进一步扩展谬误研究范围的“语用谬误论”(沃尔顿)[22]与其说研究谬误分类不如说更看重谬误的语用分析。

(四)根据论证型式的谬误分类

虽然语用-辩证法超越了传统谬误理论,是谬误研究的巨大进步,但是沃尔顿认为,这种理论仍然太狭隘了。首先,许多与论证型式相联系的谬误代表各种类型的推论形式,谬误概念的推论方面和辩证方面都需要予以说明。其次,违反批判性讨论规则本身并不等于犯了谬误,因为有些违反规则的情况只不过是失误而不是谬误。再次,许多不同的谬误其实也可以分析为违反同一规则的不同方式。最后,为保证恰当谬误分析的多样性,人们必须考察分析谬误所依据的论证策略。语用辩证学派最近通过研究策略机动来完善论证策略。沃尔顿的推进在于将谬误出现的一种语境——批判性讨论,扩大到包括批判性讨论在内的6种对话类型。谬误不止是违反批判性讨论的规则,也是阻碍其他对话目标实现的错误。一个论证是否谬误取决于对话中的言语行为如何实施。[23]谬误首先区分为仅仅是一个过失或错误,还是被用来试图在对话中常常通过使用言语欺骗或诡计不公正地获得战胜另一方的诡辩策略。沃尔顿(1995)提出的谬误的语用理论从另一角度区别了两类谬误:不合逻辑的推论和诡辩。前者是一种推理错误,是因没有满足一个论证型式的某个要件而犯的过失。后者是一种设法不公正地方法战胜对手的诡辩战术。最近,沃尔顿强调以论证型式为中心考察传统上研究的常见谬误,发现谬误可以分为这样两类:一类是正当合理却是可废止策略的论证型式的误用,另一类是并不适合任何论证型式的谬误。前者包括大量传统谬误清单里的谬误,后者只有7种:语词歧义、句法歧义、重音、循环推理或乞题,对反驳的无知(不相干性:文不对题和误置结论。但沃尔顿分析稻草人属于误用根据承诺的论证型式)、忽视限制(忽略限定条件)和多问。属于论证型式之误用的每一种谬误,可以根据每一论证型式匹配的批判性问题得到该型式误用谬误的子类。而这些批判性问题的子问题又可以对应更下一层的子谬误。例如,诉诸权威谬误实际是诉诸权威论证型式的误用,该型式匹配的批判性问题是6个,因而有6个诉诸权威谬误的子类。不过,每一个批判性问题又可以细化为若干子问题,比如,第一个批判性问题“所引证的专家作为一个专家来源有多可信”之下可以有5个子问题,这就意味着可以对应5种可能的谬误。[24]我们可以通过下表来了解论证型式标准下的谬误类型。

从应用视角来看,这种以论证型式为核心的分类系统更便于掌握和使用,尤其对以法律论证型式为主轴的法律论证谬误的分析,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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