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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礼仪的重要性及其误译问题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幸的是,学界对这一概念及其翻译也进行了探讨与论争,并且不断取得进步。1983年,余名汉提出《资本论》中汉译的“个人所有制”概念是误译。引起这些混乱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一个翻译上的失误。阮震认为《资本论》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意指建立公有制”。“马克思的逻辑论证过程是一目了然的,即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给生产者以个人所有权’。”

职场礼仪的重要性及其误译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胡为雄

在汉译本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的结尾处论及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1981年中国学界将之作为论题提出后,迄今已争论40余年。学者戴道传1993年在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之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研究》一书,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视为一极难破解的问题。对于这一概念,如果我们是德国人或懂德语,它也许不是个问题。但由于汉译得不大精确,它便成为一个问题,甚至可以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之所以作为一个论题提出来并论争40余年之久,在很大程度上与汉译概念推敲不够有关系。所幸的是,学界对这一概念及其翻译也进行了探讨与论争,并且不断取得进步。

1983年,余名汉提出《资本论》中汉译的“个人所有制”(individuelle Eigentum)概念是误译。他说:有些同志对恩格斯列宁的解释提出异议,认为汉译本《资本论》中的“个人所有制”不应指消费资料,而应指生产资料,引起了理论上的混乱。引起这些混乱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一个翻译上的失误。德文原文individuelle Eigentum根本不应译为“个人所有制”,而应译为“个人财产”。并且,英文版《资本论》此处原文是individual property。“英语的property和德语的eigentum具有‘财产’‘所有’‘所有权’‘性质’等意义。在翻译时,应根据其不同的用法,采用不同的汉语译文。比如,与个人联系使用或与社会、集体联系使用时,可译为‘财产’或‘所有’;而译为‘所有制’时,则是专与社会经济形态或经济成分联系使用的。”[2]《资本论》 那段话中的individuelle Eigentum“是与个人联系使用而非与社会经济形态联系使用,故不应译为‘个人所有制’,而应译为‘个人财产’。按马克思根据当时历史条件对未来社会所作的设想,生产资料既然已属公有,而在全部生产资料属于单一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又没有了商品生产和货币,那么‘个人财产’当然只能有消费品了。”“可以作为佐证的是,1887年恩格斯亲自指导和校订的《资本论》第1卷英文版,在这段文字中第二次就没有用‘重建’,而是用的gives(给、分配),中文所译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英语为gives him individual property。很明显,作为gives(给、分配)的宾语的只能是消费品或财产,而不能是所有制。”[3]奚兆永赞成这一见解,他说若改译,“人们在理解上的困难和学术界的长期争论就可迎刃而解”[4],但阮震不赞成“改译”。他认为“改译”虽然字面上也讲得通,但实质上已背离正确理解很远。因为马克思实际上是把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来把握,它“既体现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也凝结在生活资料的占有与支配中”。阮震认为《资本论》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意指建立公有制”。[5]

刘明则认为individuelle Eigentum应译为个人所有权,他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和德国及欧洲的法律文化背景来理解问题。刘明说,英文的“‘property’的释义有:所有、所有权、财产、所有物。原本没有‘所有制’的释义。但英译本中‘property’与德文‘eigentum’(所有制、所有、所有权、所有财产、所有物)相对应,依据英文本的上下文将‘property’分别译为‘所有权、所有制、财产’似乎均有可能。问题是在‘gives him individual property’这一语境中如何译介‘property’这一语汇”。“马克思在讲到‘否定之否定’时先后提到的生产方式、占有方式和共同占有等经济学和法学范畴,并指出未来社会所有制将以资本主义已经获得的成就——即协作和对土地、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实际上是将法律上的物权关系与政治经济学范围的生产关系予以综合。从法律实践的历史看,在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立的情况下,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学上的要素必然包括所有权与占有权二者。所有权意味着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财产的任意处分权;占有权则指对物的实际控制。设若在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给生产者以个人所有制’,或如目前德文第4版、法文本中译文的表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且在对‘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中排除个人拥有具体的所有权,则必然在共同占有基础上使所有权虚置。那么,所有权为谁之有?”“马克思的逻辑论证过程是一目了然的,即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给生产者以个人所有权’。”[6]“恩格斯主持翻译的英文本对这一部分叙述的变化源于马克思的书面指示,gives him individual property可译作给生产者以个人所有权。与英文‘property’和德文‘eigentum’对应的法文词语是‘propriété’,可以作‘所有,所有权,所有制,财产’解,故在法文本中可以接受‘个人所有权’的译法。”[7]刘明的这种改译主张论证比较精细,他结合同时代的德国民法,从法学角度纵深理解,说明译为所有权比所有制、财产等词更恰当,这也能更好理解《资本论》中的表述,摆脱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困惑。

李济广的看法是:“马克思关于‘individuelle Eigentum’的本来意思是‘赋予(give)劳动者个人财产’或‘重新确立(re-establish)劳动者的个人所有’,译为‘给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也不错,译为‘个人所有制’不符合词义但也无原则错误。某种语言中的许多词汇在另一种语言中并没有含义完全相同的词汇,只有多个词汇的综合才能较好反映某种语言某一词汇的内涵。”[8]

马嘉鸿在吸收学界讨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文本解读更细致一些。他在《如何理解〈资本论〉“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一文中,引用、对照了《资本论》1867年德文初版、1872年第二版与1883年德文第三版和恩格斯审定的1890年德文第四版的相关原文段落,指出后两版与前两版的区别在于其前头加上了一句“这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并将“公有制”(gemeineigentum)修改为“共同占有”(gemeinbesitzes),删除了“协作”前的“自由人”(freier Arbeiter)。这两版是参照经马克思亲自校订过的法文版修改的。而恩格斯校订的《资本论》1887年英文版,其中用“给予生产者以个人所有权”(gives him individual property)来对应翻译“建立个人所有制”(das individuelle eigentum)。郭大力、王亚南按照德文第四版所译的《资本论》第一卷(1963年版)的相关译文是:“这是否定的否定。这并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已经获得的成就——协作,土地及各种由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有——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的所有制。”后来,中央编译局翻译的《资本论》第一卷相关段落的译文稍有不同,在建立个人所有制之前增加“重新”一词,这是意译,“照顾了上下文,其意义并没有背离马克思的原意”[9]。马嘉鸿认为,“将‘Individuelle eigentum’具体翻译成‘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制’还是‘个人财产权’,并不影响对这段话的理解,因为马克思的重点在于对个人与社会之间一种全新关系的揭示。”[10]“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讨论这个问题的方式,并不是为了具体规定未来社会条件下所有制形式的具体样态,而是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上”,提出“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经过否定之否定而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将是个人与社会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样一种新的所有制,变更了原有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新的关系中,不再是孤立个体的绝对至上,也绝非国家权力凌驾于一切之上,而是每一个自由人在联合起来的共同体中获致了前所未有的支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由”[11]

该文从个体与共同体的关联来说明问题,但说马克思设想“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将是个人与社会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仍没有准确把握共同体与个体的共生关系。并且,文章提出的“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与《资本论》德文第三、第四版将“协作”一词前的“自由人”删除不协调。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重视工人的合作工厂等这些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主义现实因素,但合作工厂的工人远不是真正的自由人。第三、第四版删除“自由人”一词,可能是考虑刚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阶段时人们的协作状况,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演进是有一个长的历史过程的。因此,既要从共同体来解释个体,也要从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社会条件来理解“个人财产权”。

然而,将individuelle Eigentum译为个体财产或个体财产权更精准,因为“individuelle”(个体)与“person”(个人)是有区别的,马克思往往将个体与共同体(Gemeinshaft/Gemeinwesen)对应使用。如果真正明白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联系社会主义共同体来解释个体及其财产配置会使问题简明。

精确的译本确实可以排除不必要的误解。郭大力、王亚南直截了当的译文有利于阅读者完整地理解整个句段:否定资本主义制度,在其成就基础上通过协作、土地及各种由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有,建立个人的所有制。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意译则有可能把读者的注意力引向“重新建立”而不是其建立的条件,从而可能导致对这种“个人所有制”作出种种推测与论争。

为了使我们的理解更精确,现将《资本论》第四版中这段原文的翻译再来推敲。原文是:

Es ist Negation der Negation.Diese stellt nicht das Privateigentum wieder her,wohl aber das individuelle Eigentum auf Grundlage der Errungenschaft der kapitalistischen Aera:der Kooperation und des Gemeinbesitzes der Erde und der durch die Arbeit selbst produzierten Produktionsmittel.[12]

汉译文可以这样表述:“这是否定的否定。这不是恢复私人所有制,而是个体财产权,乃基于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协作和共同占有土地及由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这种句式表达接近原文,只在个体财产权之后增添了一个逗号以避免句式太长,以兼顾汉语表达习惯。把Privateigentum这个合成词不简译成私有制而译成全称私人所有制,将私人所有制和个体财产权对比式排列,节奏感强,有利于加深理解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与期待:未来社会在整体上不再代表私人所有制。

需要指出的是,德文词典中的stellt这一动词含义非常丰富,有竖立、安置、调节、供给、提出、制造、阻止、站到、接受、重新排列、恢复、再次代表等。我没有查对马克思生活时代的德语词典,但马克思在表述中使用stellt一词也同样复杂。我觉得把它译为恢复或再代表可能比译为重建更好。在与马克思视界融合的基础上可以这样联想,马克思在写作时头脑中的意向是,资本主义制度被否定后,不会复归到包括小私有制在内的各种私有制,而是类似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那种共同体,每个个体都有自己一份应得的财产权而不被他人剥夺。马克思是从社会形态来考虑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将处在怎样的一种经济制度中的。他在这里没有系统阐述,没有涉及政治、文化制度等。

并且,汉文中“重建”的德文对应词是wiederaufbauen,“恢复”的德文对应词是wiederherstellen。所以,不沿用传统译法来译Diese stellt nicht das Privateigentum wieder her这个句子,不译为“这不是重建私有制”较好;而individuelle Eigentum译为个体财产则较精确。这样,转换成汉语表述后其意思就清楚了:否定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私人所有制后不会再搞任何其他的私有制,而是搞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个体财产权。换言之,联合起来的人进行协作,共同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实现社会主义,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会配置财产。这是在更高级的条件下复活原始共产主义的个体与共同体的那种社会生活。马克思这里确实是在“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13]。正如列宁在《辩证法的要素》中指出的:“否定的否定”是在“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14]

最后,整体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这个语篇,亦有助于我们理解马克思这句话的意思。马克思的叙述是:资本的原始积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这中间马克思指出:私有制是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接下来马克思继续论述: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它的消灭,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这是第一个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内在规律的作用,会导致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并且各国人民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日益具有国际的性质。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这是第二个否定。经过否定的否定后会形成新的综合、新的经济社会:它不会再是私有制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会恢复每个被剥夺个体的财产权。它是基于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协作和共同占有土地及生产资料。个体财产权以公有制为前提,最后一段话中“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一语也直接点明了。

由于马克思是在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顺便论及资本主义制度被否定后,大多数以前被剥夺的人通过共同占有土地及生产资料并进行协作,每一个个体都会享有财产,但这没有充分展开;加之汉译文与德文原文的差异,文本理解的文化语境的差异,缺少共同体与个体关系的视角,把杜林当年对马克思“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误解转换成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之争,便把一个句子误解成为一个大问题。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奇怪,也完全可以理解。我想,若从原著来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概念,它首先是翻译不精确。马克思在原文中没有表达汉译文中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意思。所以,我们头脑中曾有的所谓“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也就消解而不复存在了。(www.xing528.com)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74.

[2]余名汉.《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处误译[J].江汉论坛,1983(2):22.

[3]余名汉.《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处误译[J].江汉论坛,1983(2):23.

[4]奚兆永.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讨论[J].中国经济问题,1991(1):43.

[5]阮震.“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那段论述需要改译吗?——与奚兆永同志商榷[J].中国经济问题,1992(1):54-56.

[6]刘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若干范畴译名与释义考辨[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3.

[7]刘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若干范畴译名与释义考辨[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4.

[8]李济广.马克思“个人所有制”(个人财产)概念的翻译争论及其症结[J].海派经济学,2012(1):100.

[9]马嘉鸿.如何理解《资本论》“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J].哲学研究,2017(5):21-22.

[10]马嘉鸿.如何理解《资本论》“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J].哲学研究,2017(5):24.

[11]马嘉鸿.如何理解《资本论》“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J].哲学研究,2017(5):24.

[12]MARX K.Das kapital: Bd.I[M].Berlin: Dietz Verlag,1968.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

[14]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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