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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保护法制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贵州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今后贵州将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尽快建成我国西部旅游热点地区,成为多民族特色文化和喀斯特高原生态旅游的重要目的地。这些规划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贵州省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资源保护法制的研究成果

1.采取“西治”、“中保”、“东用”的格局,促进生态建设。根据贵州省森林资源分布不均,东多西少、中心城市人口密集、生态需求压力突出、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整体生态功能和效益亟待提高等问题,在“十一五”期间,贵州省生态建设及林业发展总体布局采取“西治”、“中保”、“东用”的格局,促进全省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西治”范围包括毕节地区、六盘水市、安顺市、黔西南州等区域。该区域人口密度大,喀斯特地貌发育充分,是贵州省主要江河发源地区,山高坡陡、河谷深切,现有森林覆盖率偏低,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急需加快生态建设和综合治理,是贵州省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的重点。“中保”范围包括贵阳市、安顺市、遵义市和黔南州所辖的大部分县(市、区)。该区域地形地貌相对平缓,喀斯特地貌面积比较大。“东用”范围包括省内东部、东南部、东北部及立地条件较好的县市,该区域生态状况总体良好,但与我国南方其他省区比较,森林经营总体水平不高,林业产业化水平低。[3]

“西治”、“中保”、“东用”,这是从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出发,治中有保、保中有用、用中有治,各地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从宏观上体现分区指导,突出重点的思路。

2.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一是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旅游开发行为,逐步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落实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二是继续推进生态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建立企业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逐步推行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加快对“两土”冶炼区、废弃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步伐,实施铅、锌冶炼废渣和金矿废渣堆存区的生态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煤矿、磷矿、铝矿、锰矿、金矿等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全省生态环境状况。三是扎实做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开展生物物种资源的调查,加强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等的研究及保存库(园)的建设,及时了解重要生物物种资源的动态变化,实施物种遗传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力度不断加大,生态优势进一步显现。贵州省坚持把保住青山绿水作为立省之本,扎实推进以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天然林保护为重点的生态建设,“十五”期间累计完成林业投资近100亿元,营造林1845.7万亩,森林覆盖率从34.9%提高到了39.6%。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有新突破,有55个县被列为全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占全国试点县的55%。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446平方公里。2007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均比2006年有所下降,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37.3%和39.4%,比2002年提高了34.9%和28.5%。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7.7%。切实加大了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力度,2012年,在水污染治理方面,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加强了流域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减少了生产废水排放,先后集中整治了乌江、清水江、赤水河、息烽河等流域污染。全省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1.4%。[4]2013年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7.06万公顷。工业重复用水率89.12%,比上年提高0.59%;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53.45%,比上年下降7.93%。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2.8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98.65万吨,分别比上年下降1.45%和5.25%。[5]循环经济建设稳步推进,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

3.以规划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2003年,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明确了文化旅游的发展战略,要把贵州建成一流的、独特的多民族文化特色和喀斯特高原生态旅游的重要目的地,成为一座巨大的“具有神奇魅力的旅游宝库”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留地。贵州省还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乡村旅游规划及管理条例。2005年贵州完成了国内首个省级乡村旅游规划《贵州省乡村旅游规划》以及相关的标准体系,如《贵州省乡村旅舍评定与管理标准》、《以村寨为单元的乡村旅游标准》、《贵州乡村旅游标准(试行)》等,这些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贵州乡村旅游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贵州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今后贵州将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尽快建成我国西部旅游热点地区,成为多民族特色文化和喀斯特高原生态旅游的重要目的地。2012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贵州省又制定了《贵州生态文化旅游创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进一步加强生态文化旅游创新区的建设。这些规划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贵州省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近年来贵州省通过调整旅游产品结构,加大旅游宣传力度,使贵州在海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大大增强,旅游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势头,已基本形成了由过去单一的入境接待发展到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格局,度假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专项旅游相结合的多元化产品体系已经形成,完全可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www.xing528.com)

4.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十五”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在财政经费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对文物保护投入了相当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也加大了对文物保护的投入,贵阳市、安顺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及部分县(市)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为长期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共贵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决定,从2005年起每年拨出100万元作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对宣传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7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委员会”,由省政府副省长吴嘉甫任主任,省文化厅厅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为副主任,省财政厅、旅游局、建设厅教育厅、体育局、文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文化厅。2005年贵州省组织专家制定了《贵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05~2020年)。同时,对贵州“濒危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民间口头文学”、“民族民间舞蹈”、“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戏剧(戏曲)”、“民族民间曲艺”、“民族民间传统习俗”等门类制定了保护实施纲要。[6]贵州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安排和部署,提出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明确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落实专项保护经费、推进普查和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有力地推动了贵州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2007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名录518项,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贵州省有40项榜上有名,名列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前茅,数量名列全国第三。贵州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已基本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其中国家级名录62项(101处)、省级293项、地级517项、县级2335项。在建立名录体系的同时,对国家级、省级名录传承人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建立起了传承人的保护档案,评选出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人93人,其中37人入选国家级名录项目传承人。[7]2011年,贵州省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9个,有力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5.首设环保法庭,加强环境司法保护。为依法治理贵阳市“两湖一库”水污染问题,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加大对贵阳市环城林带的保护力度,加强对贵阳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保住贵阳市的青山绿水,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在贵阳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在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成为全国首家设立专业环保审判庭和环保审判法庭的法院。从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的立议提出到机构、人员编制、成立经费保障、法庭选址、装修、办公设备、车辆的采买,仅仅历时68天。

环保法庭成立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以治理“两湖一库”为重点,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2007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法庭受理并当庭审结了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负责“两湖一库”环境保护职责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为原告,代表公共利益起诉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依法惩处涉及“两湖一库”保护的职务犯罪,推进依法、高效的行政保护工作。环保法庭依法审结了原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杨贵斌滥用职权一案。三是严惩灾后破坏林业资源的犯罪案件,全力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四是从重判决“福海生态园”一案,彰显贵阳市委、市政府“动真格”保护贵阳市环城林带的决心。五是刑事处罚与附带民事、生态修复相结合,弥补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对于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环保法庭均建议受害单位或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要判处其徒刑,而且要从经济上对其进行制裁,让其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从而达到震慑效果。

同时,环保法庭还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创新性地判决被告人在案发地补种树苗以弥补其对林业资源造成的破坏,让被告人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这一做法更有利于保护环境,体现更深层次的环境资源修复的生态文明目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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