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文书语言研究:适用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

法律文书语言研究:适用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适用范围来看,法律文书既适用于诉讼活动,也适用于非诉讼活动。而非诉讼活动主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进行的对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予以确认,仲裁机构依法居中裁决某些法律纠纷等。

法律文书语言研究:适用于诉讼与非诉讼活动

按照我国现在通用法律文书的定义,法律文书一般是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组织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制作或使用的各类文书的总称。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公证机关和仲裁组织,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以及律师组织。既然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如此广泛,那么相应来说,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数量也是很多的。其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有97种,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律文书有46种,监狱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有48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使用的法律文书有百余种。为了便于研究,我们可以把法律文书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理解。其中,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具体涉及案件办理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组织、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狭义的法律文书仅仅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律师、律师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当然,按照我们的惯常思维和理解,法律文书仅仅是狭义上的含义和内容。

作为记载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法律文书必须依法制作。其制作的法律依据包括方方面面。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律师法》《仲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制作法律文书时,制作主体必须依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权利,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法定条件来进行。比如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一般由公安机关来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都由人民检察院来制作,各类判决书和裁定书则由人民法院来制作。在司法实践中,违背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规所制作的文书,都是无效的。从适用范围来看,法律文书既适用于诉讼活动,也适用于非诉讼活动。前者是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曲直,解决诉辩双方争议的活动。它可以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诉讼活动。而非诉讼活动主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进行的对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予以确认,仲裁机构依法居中裁决某些法律纠纷等。从法律文书制作的内容来看,其内容依据是案件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一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法规便构成某一个特定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作为相对固定的文书结构则是表达这一个内容的外在形式。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一个法律文书都是内容和形式的完整统一,一般来说,外在的结构形式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内在的语言表达和层次逻辑则能够反映制作者的业务水平。(www.xing528.com)

法律文书大多数是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在依法办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法律文书既是一种必要的工具,也是具体实施法律、实现权利义务的结果,最终必然会产生法律上的实际效能。法律文书与一般的文学作品、法治报道截然不同,也与一般的实用文书有所区别,它有着特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比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旦制作完成并生效,当事人就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些法律文书比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一旦制作完成并递交给法院,便产生约束力或者引起诉讼活动,推动法院审理和裁决。有些法律文书则是通过对某一具体法律行为的如实反映与确认,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庭审笔录、公证文书等。

总而言之,法律文书是记载和反映有关法律活动信息的专业文书。从内容上来看,它属于法律业务的范畴,其所调整的、所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事实的确认与法律条文的适用。法律文书的制作,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案件证据、法学理论等,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去具体解决司法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和程序问题,使之符合法律、法理,从而揭示其法律实质及特征。所以,它的制作与适用涉及各个法学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文书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它完全与其他法学学科相同,有其独特性。从写作学的角度来看,它又是一种应用性文书,属于文体、文章概念的范畴,是写作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制作必须符合写作学的理论知识、规律和技巧,体现实用性特点。但是,它又不是纯粹的写作学,而是一门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写作学。这种既依附又相对独立的法学和写作交叉,为研究法律文书的语言提出了可能与挑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