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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实务:妨害行为的强制措施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命令其离开法庭或依法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措施。罚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民事诉讼法实务:妨害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所谓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进行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就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即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这5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1.拘传。拘传,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强制被传唤人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4条第1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6条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第175条对拘传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适用拘传的条件。其一,拘传的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①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②离婚案件中的被告;③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诉讼标的为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案件,直接涉及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对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会缺席判决;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会按撤诉处理。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被告是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其二,拘传的适用前提必须是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传票,是人民法院传唤诉讼参与人于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所发出的诉讼文书。合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使用传票,派人送达受传唤的被告手中,由被告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在法定期间内已收到传票。非正式途径(如电话、广播、托人捎口信等方式)的传唤,不是合法传唤。其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生病住院,因公紧急外出,或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其提出的理由被人民法院视为不当,则可适用拘传,迫其到庭。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2)拘传的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采取拘传措施的程序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具体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拘传票会写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拘传理由、应到庭的时间和具体处所。制作拘传票的单位和负责人签名,交司法警察执行。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如果被拘传人经教育认识到错误,并能主动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撤销拘传决定。如果被拘传人经教育不仅没有悔改表现,反而以暴力反抗的,在必要时法院会使用戒具,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2.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针对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训诫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轻微的人。适用训诫措施,一般都会当庭进行。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决定,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的审判长用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行为人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由被训诫人签字备案。

3.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命令其离开法庭或依法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措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轻微的人。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力度强于训诫但弱于罚款和拘留。适用责令退出法庭,一般也是当庭实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采用批评教育等训诫的方式之后,若被训诫者仍不思悔改,继续扰乱法庭的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当庭宣布。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被责令退出的人如拒不退出,司法警察可以强制其退出法庭。

4.罚款。罚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罚款措施的强制程度重于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但轻于拘留。

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4条、第117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均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上述行为人为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可以看出,罚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人民法院除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外,对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单位和个人均可适用罚款。

罚款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人民法院收到罚款后,必须给交款人开具收据。

被罚款人员不服罚款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罚款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

5.拘留。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在所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拘留措施的强制程度最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4条、第117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中,当适用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尚不足以约束行为人时,即应适用拘留措施。

拘留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人民法院制作拘留决定书后,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拘留事宜。在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决定书并当场宣读。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被拘留人员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拘留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狭义上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具体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根据申请时间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部分或全部义务的一种诉讼保障措施。其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解决正处于困难中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我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五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1.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www.xing528.com)

2.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分别是什么?

3.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情况有哪些?

1.李某诉刘某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某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2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

请分析:

(1)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2块名表是否应交由法院保管?

(2)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2块名表的质权?

(3)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2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

(4)法院是否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2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

2.甲市恒发农产品公司与乙市商业批发公司在甲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恒发农产品公司于2017年7月底前供给商业批发公司香梨3000件,每件15公斤,每公斤单价为4元钱,共计货款18万元。同年7月,恒发农产品公司将香梨运至商业批发公司所在的乙市火车站,并将香梨交给乙市商业批发公司。后香梨因未能及时销售而腐烂,乙市商业批发公司遂以香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恒发农产品公司在催讨货款时发现,商业批发公司只有1000公斤鲜鳗鱼可供还款,而无别的财产,遂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鳗鱼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的3日后,裁定变卖这批鳗鱼。

请分析:

(1)恒发农产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恒发农产品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法院在3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依照有关法律,恒发农产品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处理鳗鱼的申请?

(5)如果恒发农产品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恒发农产品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3.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分析:

(1)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

(2)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与条件是什么?

4.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王某用自己名下房产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诉讼中,王某提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仅以抵押财产的1/2承担担保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且向法院提交了结婚档案法官经细致比对,发现该结婚档案中结婚登记日期与原告向某银行提交的档案材料中王某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不一致,遂到相关机构调取了王某结婚档案原件,确定其提交的结婚档案为虚假证据。法庭上,王某对此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并认可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放弃原抗辩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虚假结婚档案,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请分析:对于王某伪造证据的做法,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何适用?

第六章 拓展学习

【注释】

[1]广义上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狭义上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仅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本处使用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狭义概念。

[2]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4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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