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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秩序的建立:上海钱庄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混乱的货币制度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会加深人心惶恐和城市秩序的混乱,因而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迫在眉睫。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成立后,要求着所有的私营行庄公司都须重新向人民政府注册登记,以获得新政府认可的营业资格。

新金融秩序的建立:上海钱庄研究

上海解放时,充满硝烟的战场已经结束,但是没有硝烟的商战持续进行着。货币混乱,通货贬值,物价飞涨;金融机构资力衰微,正常业务几乎陷于停滞,投机活动则习以为常,加之地下钱庄猖獗,整个金融市场一片混乱。而上海解放后大半年时间,投机分子掀起的四次物价风波,更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因而迅速地统一混乱的货币,稳定物价,打击违法投机活动,是上海城市经济恢复和人心稳定的首要任务。上海解放当天,即1949年5月27日即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财经接管委员会金融处(以下简称军管会金融处或金融处),专门负责对金融业的整顿和监管。

上海解放时,金圆券已贬值如废纸,市面上物价飞涨,现钞严重不足,于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银行发行的巨额本票以及早已退出货币市场的船洋、鹰洋、龙洋以及袁洋等各种银元,杂陈于市场,普遍计价行使;甚至金银外币,已经废止之银角辅币,也横行于市,整个货币市场一片混乱,金银投机达到了狂热的程度。混乱的货币制度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会加深人心惶恐和城市秩序的混乱,因而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迫在眉睫。

上海解放后的第二天,上海市军管会便发布命令: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人民币为解放区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即日起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账务、债务票据、契约等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及清算本位,不得再以金圆券及金银外币为计算与清算本位;金圆券即日起为非法货币,仅在6月5日前暂准在市面流通,过期即严禁使用;持有金圆券者应按规定人民币一元折合10万元的比价,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处兑换。(46)上海解放后,钱庄为新政府所做的第一件有益之事就是帮助收兑金圆券。很多钱庄和私营银行一样,被指定为临时的人民币代兑机构,帮助人民币快速走向市场。从5月30日到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共收兑金圆券38.9万多亿元,占国民党统治区全部金圆券流通总额的53%,人民币迅速占领上海市场。(47)

但是,猖獗的金银投机买卖并未停止,严重地影响着人民币的本位币地位。5月27日上海解放当日,一银元合金圆券为3 600万元,(48)兑换为人民币应为360元;然而,6月1日黑市卖价已涨至一银元为660元,6月9日更飚至1 850元。与此同时,黄金和美钞、外汇的黑市价格在几天之内都成倍上涨,如表2-7所示。

表2-7 1949年6月上旬上海市银元黄金美钞行市

资料来源:上海市银元及其他行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档号B1-2-350。

由上表可见,国民党政府时期延续下来的投机行为极其嚣张,直接危害着刚刚进入流通领域的人民币的稳定。长期生活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中的上海市民,早已形成重物轻币心理,由于金银价格不断上涨,许多市民手中不敢留存人民币,往往拿到人民币就立即购存商品或干脆换成银元,人民币出现回流现象,引起中共中央和上海市委高度重视。1949年6月4日、5日华东财委和上海市委先后发电文给中央,汇报了银元投机的严重性及其危害,并提出禁止银元在市场流通的办法,中央于6月8日即作出《关于打击银元使人民币占领阵地的指示》。6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奉军管会命令,会同上海市警卫旅及相关部门,迅速包围了金银投机者大本营上海证券大楼,逮捕为首的20多个投机操纵者以及100多个主要投机分子,抄没黄金3 642两、银元39 747枚、美钞62 769元、港币1 304元、人民币15 459 371元,以及其他各种囤积商品共折合人民币35 530 700元,(49)取得了被称为“银元之战”的胜利,金银投机活动自此匿迹。与此同时,人民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管理金银外汇的政策法令,如《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6月3日)、《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194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指定银行之申请的通告(1949年6月4日)、上海市军管会关于限期收兑缴存外汇的布告(1949年6月8日)、《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6月10日)等,金银、外币相继退出市场,人民币逐步成为唯一合法的货币,货币领域的混乱局面得以遏制,上海的物价也获得暂时稳定。

利用币制混乱进行投机牟利,是投机分子的一贯伎俩。在失序的经济环境中,包括钱庄在内的银钱业也往往参与其中。但是在新政府对货币市场的严格整顿与监管举措之下,以往的牟利方式不复可行,经营正常信用业务的风险降低,预示着规范化的业务经营将成为主流。

为了保证上海金融市场环境的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新政府在雷厉风行地整治混乱的货币市场同时,也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整顿。

上海解放时共有各类性质的银行200余家,其中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为核心的十几家金融机构属于“官僚资本”银行,首先为新政府接管,除中国、交通两行改组为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专业银行,分别管理外汇和经营工矿实业的投资业务外,其余大多被清理;中国通商银行、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四家银行的“官僚资本”性质的股份,占全部资本的比例均在50%以上,经新政府监督整顿后改组为最早的4家公私合营银行,由新政府派出公股董事和行政官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此外,仍有200家私营性质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115家、钱庄80家、信托公司5家,由于这些私营金融机构大多存在着资力薄弱、组织机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审慎、业务投机倾向等问题,极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物价稳定,必须进行整顿和改造。

除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代表新生的人民政权对金融业实行接管和监管,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同时成立,前者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整个上海金融业实施行政管理;后者在华东区行的领导下,主要对私营金融业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政府将经营同一性质业务的钱庄与私营银行、信托公司并称为私营金融业(下文简称为私营行庄公司或私营行庄),实施统一的整顿与监管。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成立后,要求着所有的私营行庄公司都须重新向人民政府注册登记,以获得新政府认可的营业资格。

当解放上海的战事进入市区前,根据钱业公会通知,5月24日起所有钱庄停业三天,至5月27日已相继复业。但是,各家钱庄的营业资格都是国民党政权授予的,因此其合法经营地位需要新政府的重新认定。不过,钱庄在向人民政府申请注册登记之前,还要首先接受初审,即审查是否隐匿有官僚资本。

“官僚资本”指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国家资本以及与“四大家族”、大官僚相关的一切资产,是掠夺人民所得的,必须归还人民。“没收官僚资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接管上海城市之时,坚决执行此项政策。所以,新政府首先要肃清和没收一切隐藏在私营行庄公司中的官僚资本,然后才允其进入申请注册登记的程序。

5月30日,上海80家钱庄统一接到由上海市钱业公会转发的军管会金融处银钱字第一号训令,要求限两日之内呈报各自的股东户名、董监姓名及高级职员名册,截至5月29日止所有存款户名及余额、放款户名及抵押品种类和数量、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应解汇款及汇出汇款户名及余额、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户名、保管箱租户、露封保管委托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及房地产所在地等详细内容。特别规定关于上列各类户名应细分为三种类别呈报:甲、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乙、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者、与甲项有关但一时不能判明确属于甲项以及其他可疑者;丙、不属于上列两项者。各家钱庄还必须向金融处具结,保证不假报、少报、漏报以及故意将甲乙两项财产列入丙项以企图蒙蔽,否则一旦发现有“致使官僚资本逃避者,按情节轻重,依法论处,并负赔偿责任。”另外,在未获军管会金融处允准之前,不得擅自将上述财产发还或移动。

对于此项规定,80家钱庄依令遵行,分别填写了具结书,申明所有各种表册内容全部照实造报,并表示“如有故意蒙蔽伪国民党党政军特务机关及四大家族之官僚资本致使其资财逃邂,愿受法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50)由于钱庄属于小规模金融组织,与大官僚的往来联系远不如私营大银行密切,绝大多数钱庄都不存在与官僚资本相关的资产,因此很快获得向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申请注册登记的资格。

在新政府制订私营金融机构注册登记与监管法规的过程中,钱业公会多次召开理事会议讨论可能制订的法规内容,并代表钱业向主管当局表达诉求,也对法规内容的修订提出建议。1949年8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区司令部正式公布《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总计25条。《暂行办法》首先为私营金融业指明了营业方向和服务对象,第一条即明确该办法颁布实施的目的是“为稳定金融,扶植生产,保障社会正常信用”,第十四条强调“银钱业之资金运用,应限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事业,及城乡人民必需品之运销事业,且合法正当经营本业并加入当地同业公会,或持有营业执照者,不得因企图获得高利而以资金运用于投机操纵事业。”这两条规定预示着,私营银钱业将必须接受新政府的改造,放弃以往旧的业务经营方式,使其业务向着有利于国计民生转化。《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严格限定注册资本。一家规范运营的金融机构,若无充实的资本金,缺乏风险应对能力,极易成为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前文所述,上海钱庄在经历了金圆券发行和崩溃的劫难后,资力已严重缩水,根本无法正常运营。因此,《暂行办法》对上海市银行、信托公司的资本额规定为10 000万~20 000万元,考虑到钱庄的定位是小规模组织,因此规定其资本额为6 000万~12 000万元,几乎仅为银行、信托公司一半。同时规定资本构成中,现金部分不少于最低资本额6 000万元,超出最低额之资本,可以由房地产及其他经认可之财产构成;资本额不足者,限期在《暂行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补足。

严格限定业务范围。私营行庄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八项:(1)收受各种存款;(2)办理放款及票据贴现;(3)解放区境内汇兑及押汇;(4)票据承兑;(5)工矿、交通、公用、文化事业之投资;(6)代理收付款项;(7)经核准之保管、仓库业务;(8)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办理之业务。《暂行办法》虽然将钱庄和银行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却也特别规定了钱庄不准经营两项银行的业务,即(1)经特许之解放区外及国外汇兑;(2)经核准之信托、储蓄业务。因此,钱庄的业务经营范围更加有限。

禁止投机操作。《暂行办法》也对行庄不得经营的业务内容有明确规定,包括:(1)为公私商号或其他银钱业之股东(管理办法允许之投资除外);(2)收买或承押本行庄之股票;(3)购买非营业所必需之不动产;(4)兼营商业囤积货物或代客买卖;(5)设立暗账或作不确实之记载;(6)签发本票;(7)收受军政机关及公营企业之存款;(8)金银、外国货币之买卖或抵押;(9)其他未经批准之业务。私营金融业性质的行庄,自然不能经营政府及公营企业之存款,不能经营金银外币的买卖或抵押,而其他各项不得经营的业务,都是为了有效防止私营行庄的投机行为,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

限制信用膨胀。《暂行办法》强调行庄的信用放款数额不得超过存款总数之半;存入及拆给其他银行、钱庄之款,不得超过其所收存款总额的20%,但是存入公营银行者不在此限。行庄必须以现金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保证准备金并提存付现准备金,其中保证准备金数额根据每周存款平均余额并视金融情况按比率调整,活期为7%~15%,定期为3%~ 8%;付现准备金规定活期为10%,定期为5%。又规定,如遇签发空头支票须随时检举,以及不得签发本票等,这些规定都可以有效地防止私营行庄的信用膨胀。

对于私营行庄申请登记的具体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注册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营业章程的制订,章程须载明:(1)钱庄名称;(2)组织及地址;(3)资本总额;(4)业务范围及营业计划;(5)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6)董监事及经理人姓名、籍贯、简历、股东名册等项,转呈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主管机关即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合格者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不合格者即使已在营业,也须停业清理。

而获准营业资格的行庄,要每周向中国人民银行呈送各种存、放款报表;每月终编制营业报告表及各种科目明细表;年终则须编制营业实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盈余分配表等,以备查核,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随时派员检查其营业情形、财产状况及账簿,并得随时指定编造有关报表。”

在明确了服务方向、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登记办法、监管项目等内容之后,《暂行办法》的最后部分对于投机违法经营行为,特别制订了相应的惩戒办法,即:银钱业有违反《暂行办法》规定之行为者,得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处分级别分为五级,分别为:(1)警告;(2)处以罚金;(3)令其撤换重要职员;(4)停止票据交换;(5)停止营业。对于那些违反《暂行办法》规定之行为,致影响市场安定危害人民生活者,其经理人及直接负责人应依法交由司法机关,接受刑事处分。(51)

综上,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一方面钱庄的营业方向和业务范围被严格规范,这有助于治理钱庄经营活动中的投机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钱庄的资本额、存款准备金以及日常监管方面也被严格限定,这可以提高钱庄对于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防御能力,有利于包括钱庄在内的私营金融业的良好运营,进而辅助工商企业共同发展。

为了确保钱庄增资来源的真实与合法性,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颁布了《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规定严格的验资流程,即必须备具负责人信息、营业日计表、损益决算表、验资报告表等,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呈请当地政府转呈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后,方可进行筹备”,并最终获得营业执照;凡申请验资的行庄,必须在9月20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逾期不得再申请登记。与此同时,为了照顾验资行庄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承诺:银钱业补足资本缴验之现金,在规定登记验资期限届满一个月后,按其缴验日期先后分别审查发还;在发还以前,银钱业于必要时如发生当日交换缺额无法补足时,得以验资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拆借,以一日为限,但每月不得超过三次;缴验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在验资期内照人民银行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加倍给息。(52)

考虑到相当部分资力薄弱的行庄增资比较困难,而行庄设立暗账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又颁布了《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账合并正账处理办法》,规定在解放前设有暗账者,包括正账以外另立账册、虚设暗户、隐藏收益等,可以用相应的办法转入正账;所有转入正账之物资,除金银、外币存单、有价证券、房地产及营用具之外,全部出售;暗账结清全部资产与负债后,撤销暗户;暗账合并正账后之日计表、合并前暗账之资负表,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并在最后指出:“合并后如再发现暗账,以违反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论处。”(53)《处理办法》允许暗账合并入正账,既可以帮助私营行庄完成增资需要的资金,又可借机彻底消灭“暗账”这种存在于私营行庄中十数年的非法营业行为。为了打消行庄的顾虑,中国人民银行表示8月31日以前的暗账,一经报明,可以既往不咎。(54)

以上三个管理办法即《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和《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账合并正账处理办法》,构成上海解放初期规范钱庄经营的业务准绳。由于此前钱业公会与政府当局进行了较好的沟通,消除疑虑,因此各家钱庄自9月中旬开始陆续办理增资手续。首先是同庆钱庄于9月16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缴足人民币2亿元现金,呈请验资。(55)18日,金源钱庄、宝丰钱庄、义丰钱庄上海分庄、同润钱庄、宝成钱庄、庆成钱庄、镇兴钱庄、徵祥钱庄、福源钱庄、鸿祥裕记钱庄、滋康钱庄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缴纳增资现金,呈请验资。(56)19日,又有一批钱庄申请登记验资。9月20日是规定完成增资的最后一日,77家钱庄全部完成增资。表2-8是按照增资额大小顺序排列的增资情况。

上海解放时,各私营行庄的金圆券资本按照10万比1折算为人民币之后,其金额已微不足道,必须进行增资。从钱业来看,增资之后77家钱庄的全部资本额为人民币562 350万元,平均每家钱庄资本额达到7 300余万元,已具备一家正常运营钱庄应有的充足实力。如表2-8所示,其中资本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钱庄共计16家,其余钱庄也全部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限额;义丰、永庆、永裕和致昌四家钱庄属外地分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其增资额应“按照所在地银钱业资本标准百分之六十计算”,增资后也达到所要求的资本额。

表2-8 1949年9月上海钱庄增资明细表

(续表)

资料来源:鹤夫:《解放后上海的银钱业》,《银行周报》第33卷第44期,1949年10月31日。

《暂行办法》规定,9月20日是私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完成增资的最后一天,据统计,无力完成增资的私营行庄有19家,其中钱庄仅一家,即永生钱庄上海分庄。(57)永生钱庄分庄因无力依限完成增资,因而不能获准登记,依令立即停业清理。另外没有依限完成增资的还有谦康钱庄和嘉昶钱庄,原因是两家钱庄在增资开始之前,已奉令停业。因此,到1949年9月底,依法存在的钱庄共计77家。可以说,新政府有关钱庄增资验资的相关规定,对于在上海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钱庄所应该持有的资本额总体上是合理可行的,因而得到大部分钱庄认同并遵行,被淘汰者仅属少数。

对于依法完成增资的钱庄,政府当局严格审查其增资方式和现金来源途径。由于《暂行办法》只是一个区域性的措施,全国尚未完全解放,各地交通电讯也未完全恢复等原因,政府当局对于管理办法中所订定的现金资本额,没有严格规定必须由金融机构的股东认股;但规定增资的全部现金资本必须真正为钱庄自身所有,且不得以拆借等方式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钱庄的增资现金实际上是从处置了解放前的暗账里的资产而获得的。(www.xing528.com)

中国人民银行因银钱业的申请,兑换了40余家银行、钱庄从暗账里转移到正账的黄金,总计4 000两左右,又黄金每两作价银元75元,合计人民币约5亿元。据各方面的估计,至少有150家左右的银行、钱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训令把暗账转入了正账。(58)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政府方面并没有颁布过收兑黄金的条令,但是所有私营行庄原有的注册资本经过金圆券的贬值后,兑换为人民币的价值实在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多数行庄的暗账中都隐匿有黄金,可以作为增资的重要来源,因此关于售卖黄金事情,银钱业多次向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提出申请,希望体谅钱庄的实际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银行承诺将黄金一两作价为银元75元,为各家行庄完成增资任务提供了帮助。总之,通过这次增资,钱庄顺利地把暗账合法地转入正账,同时又完成了增资,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除此之外,另有几种增资方式,有的钱庄处分了正账内的资产,如房地产、有价证券等,移作增资现金,如表2-8中几家增资后资本实力比较大的钱庄,便是用了资产升值的部分;对于处置了暗账资产,资金仍然不足,而正账内没有相当资产可以变现的钱庄,则由旧股东比例认足新股;也有少数几家钱庄招请新股东来认股的,在报纸上刊登“自行增资”启事,并且吸收职工参加一部分股款。而几家总庄在重庆、天津的分庄,基本上是由总庄筹划增资的。

为了确保增资效果,真正地增强钱庄实力,《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申请登记验资办法》规定,增资钱庄的现金来源必须真正为自身所有,不得以任何蒙蔽方式获得。据此,自9月下旬开始,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根据各家银行、钱庄验资登记报告,分批指派人员前往银行、钱庄查验。结果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私营行庄有违法行为,不仅在增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方面违反法令,还有其他方面的投机违法嫌疑,由此导致增资查验工作延续将近2个月。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私营金融业的政策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59)根据《共同纲领》中所颁示的金融政策的基本精神与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之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在处理增资行庄的违法事件时,是非常审慎的。一方面坚决整饬金融市场,予以违法行庄必要的处分;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到这些银行、钱庄在过渡阶段的困难,以及处分后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比如职工生活问题等,因而两次召集银钱业人士会谈,征求处分违法银行、钱庄的办法。关于座谈的内容,上海市钱业公会理事长沈日新在11月11日召开的各庄经理临时会议上作了报告,大意为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已掌握了60余家行庄犯有的各种违法行为,如套用业务上流动金作为资本金、未报足暗账、正副襄理及职员有私行拆放行为、记账不实、会计错乱、买卖金钞等等,这些行庄将依其情节轻重“须受处分”。沈日新还报告了新政府取缔地下钱庄的决心,称:目前政府当局正向全体工商业明示政策,不久将付诸行动。(60)

在与上海各私营行庄座谈并征询其意见后,政府当局决定依《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金、撤换重要职员、停止票据交换和停止营业的处罚。1949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首先对22家严重违规的银行、钱庄做出相应处分,其中涉及到7家钱庄,如表2-9所示。

表2-9 1949年11月违背增资规定的钱庄及受到的处罚(一)

资料来源:《进行投机违法营利,22家行庄受处分,分别停止交换一天至一周,处以罚金及撤换重要职员》,《解放日报》1949年11月28日。

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又公布了第二批违法银行、钱庄的名称,对另外27家违法的行庄予以警告、罚金与撤换重要职员的处分。其中涉及到的钱庄有12家,如表2-10所示。

表2-10 1949年11月违背增资规定的钱庄及受到的处罚(二)

(续表)

资料来源:《有部分暗账不依限呈报,增资股款套用业务资金,27家行庄受警告》,《解放日报》,1949年11月29日。

增资现金向外借垫,以及套用业务资金增资,都是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相关法令的规定,也说明这些钱庄的资金实力不能真正达到法定的标准,不具备一家稳健经营的钱庄应该有的资力。特别是隐藏暗账的做法,《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私营金融业不得再“设立暗账或作不确实之记载”;《华东区私营银钱业暗账合并正账处理办法》也明确指出,暗账可以合并入正账,但合并之后,如再发现暗账要依法论处。然而,上述钱庄依旧明知故犯,企图蒙混过关,这说明某些钱庄还不能彻底地根绝在上海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恶习。

事实上,在对私营行庄增资资金进行查验的过程中,查出的不仅有违法增资行为,还发现有部分行庄公然违反《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严重的投机违法活动。尽管新政府接连颁令,对银钱业的投机违法行为严格禁止,但仍然有钱庄以身试法,究其原因,主要是解放前长期通货膨胀环境中养成的恶习,短时期内无法根除。上海刚解放时,金银美钞投机猖獗,半个月内把物价抬涨几倍,经过1949年6月10日的“银元之战”,投机活动受到沉重打击,并结束了十多年中所形成的金钞领导物价的病态现象。但是,投机活动只是被压制下去了,并没有灭绝,一旦遇到合适的机会便又死灰复燃。上海解放后7个多月时间,接连爆发四次物价涨风,投机分子便有可乘之机。一切投机活动都要依靠金融投机为之输血,因此金融投机成为所有投机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在这种情况下,非法经营拆放的地下钱庄活跃起来,而地下钱庄又往往与合法的私营银钱业保持联系,甚至与某些行庄互相勾结。

当然,这也与某些钱庄负责人的觉悟程度有直接关系。上海刚解放时,许多钱庄人士不太了解新政府的金融政策,对于本身的命运心怀不安,及《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和《共同纲领》颁布之后,得知私营金融业可以合法存在,才放宽了心。但其实对《暂行办法》基本精神未能很好理解,没有认识到新政府的建立,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以为只要按规定完成增资,便不会被淘汰,可以继续营业;忽视《暂行办法》规定的新的服务对象、营业范围及经营方针,以为业务依然可以延续以前的老路径,因此在物价涨风之时便重操旧业。

特别是始于1949年10月的第三次物价涨风来势凶猛,在上海持续了50多天,期间地下钱庄极为活跃,提高利息,哄抬物价,严重地破坏了市场安定,危害人民生活。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公安部门对全市进行一次突击抽查,共破获26家地下钱庄,拘捕违法分子111人,抄出支票328张及现金、黄金、银元和美钞等,并由军管会会同公安部门审讯处理。经过这次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几乎灭迹,暗息开始下降,逐渐与利息牌价接近,市面游资转向正规银钱业,私营行庄存款一星期内增加45.3%。(61)

在彻底消灭地下钱庄的同时,政府当局也顺势对银钱业中的投机违法行为进行清理。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在处罚了上述49家违法增资的行庄之后,又对另外7家行庄进行处罚,所不同的是,7家行庄申请登记验资的报告与业务经营都有重大不合之处。其中涉及到3家钱庄,其名称及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春茂钱庄,于《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及《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后,仍有虚设暗户,经营账外拆放,收取暗息及黑市出售黄金等违法投机行为。

(2)信孚永钱庄,有挪用库存,虚设字号,套用业务资金,蒙蔽查核及暗账呈报不实等违法情事。

(3)汇大钱庄,有继续设立暗账,经营拆放及虚报库存等重大不法情事。

7家行庄的违法情节都比较严重,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本应给予永久停业的处罚。但是消息公布后,各行庄职工紧急联系银钱业工会筹备会,向人民银行华东区提出从轻处分的请求,以免其遭受失业痛苦。银钱业工会筹备会即召集7家行庄全体职工谈话,并请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副经理陈穆训话。陈穆指出,职工利益必须与国家的利益一致时,才能获得政府的保障。得此指示后,各行庄职工分别召开大会进行检讨,表示要纠正过去忽视协助政府执行金融政策的错误,并表示悔过自新。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在获得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同意后,于11月30日召集7家行庄劳资双方、钱业公会、银行公会与银钱业工会筹备会负责人,宣布对7家行庄从轻处分,即暂行停业,限一个月内整顿具报,经核准后可再行复业。陈穆在会上还分析了导致私营行庄违法的三个原因,即反动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恶习;行庄的自私打算,忽视了公私兼顾的原则;只看到目前的短暂利益,而忘记了行庄的前途。(62)应该说,陈穆代表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讲话,对有关行庄劳资双方都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对7家行庄的处罚也表明了新政府对国民党政府时期遗留下来的投机违法行为严厉禁绝的态度,行庄继续投机行为将是没有前途的。最后,上海银行公会代表陈朵如表示感谢政府的宽大态度,希望同业从此引以为戒;上海市银钱业工会筹备会主席沈文达表示,今后全体私营行庄职工应该积极协助政府推行金融政策;7家行庄劳资双方也表示赞同各方意见。

上海解放后的七个多月,是新政府对私营金融业进行严格整顿和监管时期,在上海市军管会金融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联合管理下,钱庄经历了呈报官僚资本,处置暗账,增资注册,接受验资检查等重要阶段,大部分钱庄遵令守法,获得了合法的营业资格。但期间仍有少数钱庄未能遵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延续了1949年上海解放前的投机违法行为,个中原因虽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以至于落得停业倒闭的下场。自1949年5月底上海解放至1950年1月底,上海钱庄由80家减至72家。停业或倒闭的钱庄总计8家,具体如表2-11所示。

表2-11 1949年5月~1950年1月停闭的上海钱庄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第405、409页。

嘉昶钱庄是上海解放后第一家被勒令停业的钱庄,1949年6月30日因不能按规定时间补足交换缺额,被金融处处以停业处分。该庄没有料到金融处会如此令行禁止,惶恐之余,请求钱业公会出面向金融处交涉,表达嘉昶钱庄“不守时间并非故意,情形特殊,请原初犯,予以自新之途,援据交换所停止交换数天之规则,减轻处分。”但后来金融处派员检查其业务时却发现,该庄在上海解放后仍作地下拆放及设立暗账,所以8月26日训令该庄即日起永久停业,限期清理。(63)

需要说明的是,与嘉昶钱庄同一天受到处罚的还有人丰钱庄,原因也是未能按时补足交换缺额,被金融处饬令于6月30日停止营业。事后,人丰钱庄也进行了申诉,称:筹齐人民币后即赶送人民银行,到达时“已在八时五十分之间。当时,适逢有大卡车两辆,在装运物件,阻塞该行门口,致本庄解款人未能径入,因此延迟。”后经金融处派员检查该庄业务,发现业务尚无不正当行为,只是内部会计处理混乱,其交换缺额未能按时补足,应属于一时周转不灵所致。金融处念其为初犯,除应撤换经理进行整顿外,准予遵照《暂行办法》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随后人丰钱庄经过近三个月的整改,并已依限完成增资,即向钱业公会请求代向军管会金融处交涉复业。金融处念其停业期间维持艰难,特同意其验资手续在未经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以前,自11月21日起先行复业,以观后效。(64)可见,金融处在处罚钱庄时,是区别不同情节分别对待的。

谦康钱庄是一个违法经营的典型,1949年8月31日为月底各业发薪与结账之期,市面银根转紧。票据交换结果,谦康钱庄轧缺头寸6 000余万元。人民银行为照顾其困难,准予延长半小时,该庄四处张罗,结果仍缺头寸1 000余万元,足见其信用薄弱,业务之不健全。金融处以其未能依照规定时间补足交换缺额,令其即日停业。随后对其进行业务核查时,发现该庄于《暂行办法》公布后,仍虚设暗户,经营拆放,而且经副襄理有买卖金钞交易,放款总额经常超过存款一倍以上,以及会计处理紊乱等行为,已违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不得“设立暗账或作不确实之记载”、第八项不得经营“金银、外国货币之买卖或抵押”,违法情节严重,军管会金融处令饬该庄永久停业,限期清理,并由上海市人民法院侦办其买卖金钞案。(65)

永生钱庄总庄在重庆,停业者系上海分庄,因总庄资金困难,无力为其增资,因此未能达到增资要求而停业。

大升钱庄负责人则利用职权虚立户名,套用庄款占该庄放款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在10月27日金融市场银根略紧的时候,票据交换中缺额12 300万元而无法补足,此后虽退出票据4 400万元,但仍缺额7 900万元,金融处当即勒令其停业。在清理过程中,查出倒闭前夕,大升钱庄用空盖现金回单在其虚设的往来户内收进一笔,再打支票付出,这样取走了库存3 500元,同时将此项宕空的库存转到应收账款未收股款户内。在该庄倒闭以后,又倒填日期,私自开出空头定期存单270多张,计600余元,企图将账外债务移入账内,(66)属于多重违法操作,金融处即勒令其停业。

惠丰钱庄在11月17日未能按期补足交换差额,后被查出负责人利用职权,套用庄款,经营账外贴息,拒付存户支票,实属破坏社会正常信用,扰乱金融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金融处勒令其永久停业,限期清理。(67)

怡大和信和两家钱庄都是在发生交换缺额之后,被金融处查出有违规经营情节,因而于1950年1月10日同时被勒令停业。需要说明的是,与怡大、信和同一天因同样原因被勒令停业的,还有另一家钱庄宏昶钱庄。不过,宏昶钱庄在停业整顿期间,金融处发现其平日经营均为正当营业,在整顿50多天后,3月6日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准其复业,5月6日宏昶钱庄正式复业。

在8家停业钱庄中,敦裕钱庄是个特例,因其隐匿官僚资本,被金融处勒令停业。在上海解放初期私营金融业的整顿中,隐匿官僚资本是非常严重的违法事件,敦裕钱庄也因此成为80家钱庄中,唯一一家涉及刑事案件而被清理的钱庄。敦裕钱庄的停业及其清理过程,将在本书第八章进行专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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