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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时期民法典的编纂与知识产权立法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成为所有独联体国家制定民族立法的基础。《俄罗斯联邦育种成就保护法》规定了育种成就的产生、法律保护和使用。

俄联邦时期民法典的编纂与知识产权立法

1.俄罗斯社会转型以后单行法与民法典的双重保护阶段

苏联时期,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决定了知识产权立法不可能有较大发展空间。这一情况直到80年代末苏联实行政治经济彻底改革以后才真正改观。

俄罗斯社会转型以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4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编和债法编部分条款、《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6条、第181条等)、《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保护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等,这些总数超过100部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俄罗斯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规范都是在1992—1993年苏联解体后的短短几年内制定的,为了适应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情况,俄罗斯一直致力于对这些法律的修订和完善。2002—2003年,《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修改和补充法》、《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修改和补充法》、《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修改和补充法》、《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保护法修改和补充法》等几部法律相继生效。

在此期间,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按照法律保护的客体大体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专利类,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主要是1992年9月23日的《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二是商标类,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原产地名称以及商号等,主要是1992年9月23日的《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和2000年5月18日的《俄罗斯联邦驰名商标认证规则》。三是版权类,包括1993年7月9日的《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保护法》。四是非传统知识产权,包括1992年9月23日的《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和1993年8月6日的《俄罗斯联邦育种成就保护法》。

在独联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阶段是从几个立法文件生效后开始的:一是1991年5月31日《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二是1992年9月23日《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保护法》;三是1993年7月9日《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四是《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五是《俄罗斯联邦育种成就保护法》。

1991年新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基本结构是总则、物权、债权、著作权、在生产中利用发明和其他创作成果的权利、继承法国际私法,共七编。其中,除著作权以外的“创作成果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合理化建议作者权、商业秘密权和植物新品种权。[21]从苏联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的整个结构内容来看,知识产权法规范已较为全面。这是一个将知识产权法内容全方位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但在编别上,仍然没有统一起来,将知识产权的内容分为两编分别规定,说明对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还缺乏理论上的概括归纳。

1992年9月23日,俄罗斯联邦通过单行法律《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保护法》来保护软件专有权。该法规定了和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开发、保护和使用有关的事项。按照该法,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获得一定的结果而用于操作计算机和其他计算机装置所提交的完整数据和指令的目标格式。计算机程序通常也被理解为一些成品的材料。数据库指计算机通过特定的方式可以查找和处理的系统化了的完整数据的目标格式。计算机程序应该和文学作品一样受法律保护,数据库中包含的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版权属于数据库的创作者。[22]

《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草案是由著名的俄罗斯专家小组起草的,而且其中增加了许多在俄罗斯和其他国家中提出的内容。这部法律符合这个时代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国际规范。可以说,俄罗斯在1982年后才拥有了一部在本质上超越了1911年《俄罗斯帝国著作权条例》的立法。著作权的有效期限达到了1837年规定的标准,法律也开始承认了对邻接权以及对许多新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类型的保护,用专章规定了自1870年起就开始发展的作者财产权利集体管理体制。《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成为所有独联体国家制定民族立法的基础。因此,独联体国家在著作权和邻接权领域中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统一的。

《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原始的布图设计,原始的布图设计是指通过作者的创造性活动创造的一项布图设计。只要没有相反的情况,布图设计应该被认为是原始的。

《俄罗斯联邦育种成就保护法》规定了育种成就的产生、法律保护和使用。育种成就不仅包括植物新品种,还包括动物新品种,这是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创举,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法律规定育种成就权由国家保护,并授予专利证明,保护期限为30年。(www.xing528.com)

2.《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一元保护时期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民法典编纂计划付诸实施时起,在民法典框架内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意图就已经非常明显。俄罗斯学者们对于将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意见比较一致,他们支持在民法典中设知识产权编,认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保护知识产品专有权的时期,新的民法典应该反映新的时代特点,以回应社会变革给俄罗斯社会带来的一系列新的变化,知识产权立法应当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他们之间的分歧仅在于选择何种法典化途径:是仅仅在民法典中规定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还是将知识产权的立法规范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俄罗斯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十多年激烈的争论,如果抛开细节不谈,由学者们建议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结构可基本归纳为以下几种方案:[23]

(1)拓展式方案。拓展式方案也被称作全体系方案(полносисемнаясхема),这是由俄罗斯联邦私法研究中心多佐尔采夫(В.А.Дзорцев)教授领导的工作小组起草的知识产权编方案。该方案的特点是将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结构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相当于知识产权总则;第二部分为特别的规则,相当于知识产权分则。一般规定是对全部知识产权类型都具有指导性并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别规则为各类知识产权的规则,但特别规则的内容仍然是属于民法内容的原则性规则。除了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外,同时,还可以存在关于知识产权类型的特别法,这些特别的法律可以内容不全面,可以仅仅是某些方面的详细规范或者是主要的综合性规范。这种拓展式的立法状况“不是民法典与特别立法的相互关系问题,而是在民法的范围内存在一般的规范和部分的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由若干梯级构成的复杂的有分支的立法体系,在现代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和完全合理的”[24]

上述方案之所以也成为拓展式方案,是因为该方案的起草者强调,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则应该规定基本的、主要的以及被实践证明为稳定的规则。而那些易变的、不稳定的、受新的国际公约发展而制约的技术性规则,应放在单行法中。

(2)简略式方案。简略式方案也被称为截取式方案(усеченная схема),这是由圣彼得堡大学谢尔盖耶夫(А.П.Сергеев)教授领导的民法教研室起草的知识产权编方案。该方案强调在民法典中应该仅规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而对知识产权基本关系的调整,应该由各个单行法实现。这个方案也有不少支持者,尤其是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利益,主管部门不想去触动正在实施的单行法,认为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即可以。但是这个方案客观上导致了单行法部分与一般规定的分离,使一般规定失去意义,另外还会使单行法成为一系列失去民法内容的简单德的技术规范。[25]

(3)并入式方案。并入式方案也被为融合式方案(слияняя схема),该方案的倡导者以俄罗斯私法学者捷宁(И.А.Зенин)和伽夫里洛夫(Э.П.Гаврилов)两教授为代表,他们支持并主张将知识产权规则作为各个部分插入到民法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去,不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该方案表面上看是赞成知识产权规范进入民法典,从实质上说,是反对知识产权作为民法典独立的一编。这种方案的倡导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某一部分应直接归入民法典第一部分中的所有权规范中,因为从名称上看,知识产权(И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ая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中的“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与所有权(Право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中的“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ь”具有同样的意义,都是指民事主体对相关财产权客体所享有的绝对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对世权。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归入传统的民法合同体系中。[26]可以看出,这种方案一方面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各种问题融合到传统的体系中,另一方面不赞成知识产权立法的体系化。

(4)极限式方案。极限式方案也被称为全面彻底式方案(исчерпывающая схема),即将所有的知识产权规范全面彻底地纳入知识产权编。这个方案的特点是,不需要存在知识产权特别法,将现行的所有的单行法的效力终止,而将所有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则与特别法的规范都规定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分中;或者提出另一种建议,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所有相关的内容归入该法典中。

然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编纂的进程和结果都是出人意料的,无论是多佐尔采夫的草案,还是谢尔盖耶夫的草案都没有被完全采纳。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第230号联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六部主要单行法,俄罗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相关规范调整。至此,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极为激进地将全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的结构与体例,终结了俄罗斯长达13年的立法进程。[27]

通过对俄罗斯近200年来知识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关系立法实践的历史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从立法调整的模式看,知识产权法律调整的单行法与民法典双重模式逐渐被废止,2006年12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通过,意味着知识产权立法实现了最大限度的完全民法典化,自2008年1月1日起,主要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均被废除,由此,主要知识产权法律调整的单行法与民法典双重模式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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