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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分析与干预:犯罪心理结构要素简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心理结构的构成要素分为三大要素系统:第一个要素系统是价值取向系统。犯罪心理结构的第三个要素系统是动力定型系统。所以犯罪人的动力系统包括犯罪人的需要欲求、心理状态、兴趣爱好等动力因素,这些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起重要的推动作用。畸形需要是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是最积极、最活跃的犯罪心理结构因素。有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本身,也可能成为一种犯罪行为的驱动力。

犯罪心理分析与干预:犯罪心理结构要素简析

犯罪心理结构的构成要素分为三大要素系统:第一个要素系统是价值取向系统。它是由人格倾向中的认知活动倾向演化而成的,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等。犯罪个体的价值取向系统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向。第二个要素系统是动力系统。它是由犯罪人的人格倾向中的需要活动倾向发展演化而来,主要包括人的需要欲求及与之相关的心理活动表现,如情绪、情感、兴趣、爱好等。犯罪人的动力系统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能量与动力。犯罪心理结构的第三个要素系统是动力定型系统。它是由人格倾向中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演化而成的,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气质等心理构成物。犯罪人的动力定型系统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

(一)价值取向系统

人的一切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归根结底都是由其内化了的价值观所决定的。犯罪人之所以最终选择了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源于犯罪人内心深处的价值观体系。犯罪人的价值取向系统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高层次的内部调节器,它直接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方向和性质,从而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犯罪人的意识过程是形成其独特价值取向系统的内在心理机制。犯罪人的价值取向系统既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后天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其长期的不良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犯罪人自觉能动的意识活动而形成的。因此,犯罪人的意识活动过程是形成价值取向系统的心理基础。

犯罪人的价值取向系统,就是指被犯罪人内化了的,并对犯罪行为起导向作用的价值观体系。它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高层次的调节器,直接决定和影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向。犯罪人的价值取向系统,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及法纪观等要素。

犯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核心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其价值观、幸福观、友谊观、苦乐观、荣辱观、婚恋观等认知,无一不是以极端的个人主义为核心派生出来的,这样的人生观、世界观表现在其行为活动、生活方式上,必然是扭曲的、腐朽的、没落的,与社会主义行为规范的要求格格不入。犯罪人的这种错误或反动的人生观、世界观是在一系列错误的认识活动中,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在积极能动地接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后不断发展变化而形成的。这是一种与社会发展和社会规范相悖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个体对客观现实的错误的、歪曲的反映,是一种社会病态心理在犯罪人身上的反映。

犯罪人的道德观往往也是错误的、歪曲的,道德标准是颠倒的。犯罪人为了满足其个人的私欲,满足个人物质生活上的无休止的追求或寻求所谓的精神寄托,不惜铤而走险,甚至不顾人格,践踏国格。在他们眼里,衡量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不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而是能否满足其个人的欲望。犯罪人的道德意识虽然支离破碎、不成体系,但仍然对其犯罪行为起支撑作用,对其内部心理冲突起调节作用。由于他们反动的世界观、腐朽的人生观、错误的道德观决定了他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愚昧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为了满足其犯罪的需要和欲望,他们不惜以身试法,对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抗拒、捣乱和破坏。

(二)动力系统

犯罪的动力系统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驱力发动机制,它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及活动强度。首先,我们这里所说的动力系统,指的是推动主体实施行为的最基本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仅使主体对某类刺激和信息处于最活跃的准备状态和反应的倾向性,但并不能决定主体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其次,我们这里所指的动力系统不仅包括人的需要和欲求这一最基本的核心动力机制,还包括与人的需要和欲求密切相关的情感活动、心理状态、兴趣爱好等心理活动。因为情感活动的性质和强度是直接由人的需求状态所决定的,而且一定强度的情感活动又是一切复杂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赖以发生的必要条件。没有情感活动的参与,需要和欲求就不能形成活的、动态的充满能量的动力组织。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仅靠犯罪人的强烈情感活动,就能够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提供足够的活动能量与动力。因此,我们认为,情感活动也是人的行为的极其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动力因素。兴趣和爱好,是人对某一事物的稳定的需求状态所表现出来的个性积极性。具有某种兴趣和爱好的个体,极易与兴趣、爱好相关的需要和欲求相互吸引、相互呼应、相互促进,并通过强化机制和放大效应使主体释放出强大的活动能量和活动积极性,从而对行为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犯罪人的动力系统包括犯罪人的需要欲求、心理状态、兴趣爱好等动力因素,这些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需要是个性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动力因素,以意向、愿望、渴望、目的等形式表现出来,最终形成推动主体产生行为的动机。主体的行为动机来自需要,犯罪的行为动机来自于主体的不合理、畸形需要。犯罪人脱离主客观条件的强烈欲求,非分愿望和不能为社会所允许的嗜好、贪欲,就是畸形需要。畸形需要是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是最积极、最活跃的犯罪心理结构因素。其心理特点是,一是不顾一切使主体产生犯罪行为的内驱力,这种内驱力使主体失去理智并达到难以遏止的程度;二是有时需要心理亢进,欲求内容超过自身条件的可能和社会规范及道德标准;三是顽固不化的心理特征,他们设法排除干扰获得满足。行为人这时常用杀人不成就放火的补偿规律来实施犯罪行为,以缓解畸形需要形成的心理压力

心理状态是指当前时刻人的心理活动水平。人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都是在一定的心理状态的背景中进行的。对于正常人犯罪和精神病人犯罪或其他无意识状态下的伤害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部分承担刑事责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异常的心理状态是以情绪状态为主的各种反社会因素的综合反应。这种综合心理现象又成为某个心理特征,它由个体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情绪体验所决定,并且受个体的气质、认知、自我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犯罪者在稳定时刻的心理状态,是由当前事物引起的犯罪心理活动表现,是过去形成的可能犯罪性格和以前的异常心理状态相结合的结果。有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本身,也可能成为一种犯罪行为的驱动力。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能被主体清楚地意识到和体验到,有时也会未被意识到。例如,不良的心境、反向意志和消极的激情,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特殊心理状态。(www.xing528.com)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态度的体验。“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人的情感和情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心境和激情便是基本的一种。心境是一种比较微弱、持久的情绪体验。心境一经产生就不是只表现在某一特定对象上,而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使人的情感发生迁移并使其他活动都染上某种色彩,具有弥漫性。 心境对人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不良的心境积累会使机体处于持续的紧张状态,从而导致攻击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个人长期对社会或对某事物处于对抗情绪体验,就可能对犯罪动机起催化作用。持续的不良心境,便是犯罪动机的酝酿阶段。

激情是一种迅速、猛烈的爆发,是持续时间短暂的情绪体验,其引起原因是对人具有重大意义而又出乎意料的强烈刺激。在激情状态下,个体总是伴有激烈的内部器官活动的变化和明显的表情动作,这是由于皮层上强烈的兴奋扩散到运动区所致。积极的激情与理智、坚强的意志相联系,它能激励人们勇敢向上,攻克难关,成为正确行为的巨大动力。消极的激情,对有机体的理智活动具有抑制作用,最易掩盖其他积极因素,是一种冲动的、越轨行为的强大推动力。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缺乏预谋的杀人、伤害、毁物、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行为。由于激情犯罪的特殊心境,侵害对象有不确定的特征,所以,这种犯罪极易伤害无辜,酿成灾祸。但是激情犯罪并非完全摆脱意识的控制,其只是缺乏意志的、心理水平低的即社会化有缺陷的人才会作出的举动,犯罪人绝不能逃脱应当承担的责任。

兴趣是和欲望相联结的属于心理过程中认知范畴的活动,是主体力求认识和探究某种事物并带有肯定的情绪色彩的心理倾向。爱好是从事某种确定活动的倾向。兴趣侧重认识、研究活动,爱好侧重实践活动,二者紧密相联,一般情况下协同活动。兴趣爱好是后天形成的,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不良的兴趣爱好是指不正当的情绪倾向性的认识体验,它会使人误入歧途,精神颓废、思想迷恋、情绪不稳,并降低人的意识水平,有的甚至会酿成犯罪。犯罪动机中的兴趣是和犯罪动机中的欲望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兴趣的欲望,只能是一瞬间的欲望。惯犯都具有犯罪作案的浓厚兴趣。

(三)动力定型系统

犯罪心理结构的动力定型系统是由犯罪人人格倾向中的神经系统性活动水平演化而成的。这种神经系统性活动能使人以整体的、相对稳固不变的心理活动模式去应答个体经常性的刺激环境。动力定型系统就是个体神经系统性活动的具体化和在心理活动中的对应表现。动力定型(动力性就是灵活性、可变性;定型性就是同一性、稳定性),体现了人的心理活动的灵活性与稳定性的辩证统一,并决定了人的行为活动的水平和方式。我们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中的动力定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大要素组成:犯罪人的能力、技能、行为习惯及犯罪人的气质活动,它们共同决定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水平和方式。这里须专门说明的是,我们认为,犯罪人的能力与气质,也属于动力定型系统的构成要素。首先,能力和气质,作为人的一种特殊的动力定型系统,起初只具有先天的生理素质特点。它是以遗传倾向的方式存在于个体意识之中的,它最泛化地概括了个体大脑机能系统性活动的水平(可能性)和方式(倾向性)。其次。人的能力和气质作为一种先天遗传素质倾向,仅预示了后天心理活动发展的倾向和可能性,若其要最终形成现实的、具体的心理活动系统,还必须通过人的后天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通过人的先天素质倾向与后天实践活动相结合,最终才能形成一个具有稳固性、系统性并能对外界刺激信息作出整体性、一致性和相对稳定的反应的应答系统,即动力定型系统。因此,犯罪人的动力定型系统,应包括犯罪人的能力、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等要素,并通过以上各要素及要素间的相互作用,直接支配和调节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决定着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方式及行为的质量和水平。

能力是影响活动效率的个性心理特征的综合。犯罪者在犯罪活动中的需要,一是达到犯罪目的;二是逃避惩罚。任何犯罪都是反社会的行为,是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所不容许的,所以他们都很重视犯罪能力和犯罪技术的训练与提高,以此保证作案成功。能力是在个体中固定下来的、概括性的心理活动系统,与知识、技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技能是由于练习而巩固了的行动方式;能力不是行动方式巩固的结果,而是与调节行动方式相应的心理过程所巩固的结果;知识是头脑中的经验系统。能力与知识、技能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能力是掌握知识、技能的必要前提,掌握知识过程会促使能力提高。但二者的发展并非完全一致,在不同的人身上可能会具有相等水平的知识、技能,而其能力不一定相等;具有相等水平的能力的人不一定能拥有同等水平的知识和技能。犯罪者为了达到目的又不暴露自己,在作案前会经过一番精心策划,制定作案计划,选择适合手段,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学习训练。在作案过程中,犯罪者要根据随时出现的意外情况而不断调整行动计划,犯罪活动结束后又要进行现场伪装、销赃灭迹、逃避惩罚等。这一切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和复杂的智力活动及所需要的技能技巧。例如,盗窃的偷盗技巧,诈骗的伪装技巧,以及暴力犯罪的胆量,不同类型的犯罪人的犯罪能力结构是不同的。并且,由于犯罪人的经历、年龄、知识结构不同,表现的犯罪能力、技术也各不相同。例如,老谋深算的惯犯采用的策略比较巧妙,犯罪造成的破坏性大而伪装潜伏的技能又较好。激情犯罪一般是无预谋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往往是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除了需要一定的体力外,谈不上能力和技术。

智力是指人的认识和行为所要达到的水平。它是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思维、想象力和操作能力的结合。智力水平和职业任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智力与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但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等与其智力水平、能力特长相适应。例如,惯犯和职业犯罪人的技能已经达到熟练程度,他们的智力不在一般人之下,或者高于一般人。尤其是在高阶层的智力犯罪和国际性犯罪集团中,更显现出犯罪人的智谋水平。但是犯罪人的智力却会出现偏倾状况,即俗话指的“聪明使偏了”“聪明反被聪明误”,犯罪人没学会好的技能,却学会了犯罪的技能技巧。另外,也有智力水平较低、认识有缺陷,又缺乏一定的文化教养,是非辨别能力差的人,因受了犯罪心理的影响,因而实施犯罪的。

气质是一个人在情感发生的速度、强度、外部表现及活动的灵活性上的典型而又稳定的动力心理特征。气质不决定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只是影响行为的效率和方式。但是,气质类型与犯罪行为有着一定的关系,当个人在不良因素作用下形成犯罪心理的时候,气质对于主体接受外界不良因素的类型和方式会产生影响,并使其在各自的犯罪动机、手段、类型上反映气质的特征。任何气质类型的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胆汁质犯罪人中实施暴力犯罪者多,激情杀人者多;多血质犯罪人中实施诈骗犯罪、偷盗犯罪、走私犯罪者多,他们善于看风使舵,观察动向,迅速变换手法;粘液质犯罪人智大于情,习惯作长期预谋,经过反复斗争而产生动机,大多实施投毒、奸淫、贪污、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抑郁质犯罪人多实施投毒、偷盗、诬陷、贪污等犯罪活动。从概率上来说,胆汁质气质类型的人中犯罪者多,因为他们大脑神经细胞的兴奋性强而抑制性弱,兴奋点又不易集中,神经过程处于不平衡状态,行为上胆大、粗心,情绪上倾向于外,自控能力差,很容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

习惯是人在一定心理状态情境下自动化地去进行某种动作的特殊倾向。有犯罪行为习惯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常习犯,即惯犯。一旦形成犯罪习惯,当出现与此相关的刺激时,其会逐渐减少顾虑、踌躇与不安的程度,不需作意志努力,一有欲念、体验、刺激的冲动就产生相同的反应模式,尤其当遇有作案时机而没有趁机实施犯罪行为时,即破坏了动力定型时,其会感到不安和难以忍受。惯犯实施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赌博罪、吸食毒品罪、诈骗罪等。习惯性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条件,如初次犯罪后的成功体验,掌握了一定的作案技能技巧等。习惯性犯罪的个性系统具有严重的缺陷:一是社会化程度不完全,缺乏应有的罪责感,冷淡、残酷、易冲动、激惹性高;二是反社会倾向严重,对于道德、法纪等社会规范采取蔑视态度,极端仇视社会和他人;三是无刑罚适应性,不具有纠正效果,不惧前科,毫无悔改之意;四是意志抑制机能对再次犯罪的行为冲动不发生效力。所以对儿童少年的不良习惯,如攻击习惯、偷物习惯、说谎习惯、流浪习惯等应采取教育艺术,予以积极纠正和根除。对于成人的恶习和非分欲念,必须做好思想工作,激励其内心对祖国人民的热爱情感,使其在主观上决心根除恶习,单靠刑罚的威吓是不足以戒除恶习、净化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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