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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司法思想及其发展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远神近人,重视人命春秋时期的司法思想继承了西周以来的人文精神并进一步发扬光大,表现最著者为进一步远神近人、以人为本。虞公竟然将祭祀虔诚作为免灾的理由。该年宋襄公为争霸,与曹、邾等小国会盟于曹国的首都之南,会上宋襄公责滕宣公迟到,加以囚禁。司马子鱼的这个态度,不以人祭鬼,重视人命胜过神祀,无疑是人文主义思想的高度体现。这不仅仅是秦国普通人的评价,也代表了当时士大夫阶层间主流的看法。

先秦司法思想及其发展

(一)远神近人,重视人命

春秋时期的司法思想继承了西周以来的人文精神并进一步发扬光大,表现最著者为进一步远神近人、以人为本。从《左传》的记载,我们固然可以看到人们在行政、治军、司法等活动中,碰到疑难不决时,利用《周易》来卜筮决疑的例子,但总体的倾向仍很明显,就是相信人的理性判断,即便在解释《周易》卜筮结果时,也倾向于世俗化的解释。如鲁庄公十四年(前680年),申繻在回答郑厉公问有没有妖的问题时,回答道:

“妖由人兴也。人无衅焉,妖不自作,人弃常则妖兴,故有妖。”[29]

这很能体现人文主义的精神,“妖”是人创造出来的。如果人按照常理行事,或者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按照既有的礼制和规则办事,则就无“妖”存在的余地。

与此相类似,鲁庄公三十二年(前662年)当虢公让史嚚等人去祭神时,史嚚说了这样一番话:

“虢其亡乎!吾闻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虢多凉德,其何土之能得!”[30]

虢公本来还指望着通过祭神而获得神灵赏赐田土,但史嚚明白无误地指出虢公此举徒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依人而行”,而人只有“行德”(当然此处“德”的内涵丰富,未必同于儒家的“德”),才会得到所谓神的保佑,实际上说的还是一个意思,即命运掌握在人的手里。

周礼中,祭祀与兵戎并列为国家两件大事,但祭祀之义,并不全是祈天永命,更具有带有联结宗族的实用功能。即便从宗教意义上来说,祭祀也不在于幻想着神力拯救现世,而是培养人的道德性情,起着教育的作用。所以孔子尽管不语怪力乱神,但也从不排斥祭神,他说:

“祭如在,祭神如神在。”[31]

通过祭祀,慎终追远,培养人们虔敬精神,有助于劝化世道人心,这实际上是一种“神道设教”。如果将神理解为实有本体,则无疑是错误的,这一思想在“宫之奇谏虞公”一事上表达得很清楚:

“(虞)公曰:‘吾享祀丰絜,神必据我。’(宫之奇)对曰:‘臣闻之,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故《周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又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又曰:‘民不易物,惟德繄物。’如是,则非德,民不和,神不享矣。神所冯依,将在德矣。若晋取虞而明德以荐馨香,神其吐之乎?’弗听,许晋使。宫之奇以其族行,曰:‘虞不腊矣,在此行也,晋不更举矣。’ ”[32]

此事发生于鲁僖公五年(前655年),当时晋国派使臣向虞国假道伐虢,宫之奇向虞国君主进谏,称虞虢两国,唇亡齿寒,不可借道,于是有上述对话。虞公竟然将祭祀虔诚作为免灾的理由。而宫之奇则很明确地提到人的行为才对事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这种远神近人的思想,在春秋各国各代都有表现,再举数例如下:

“(晋)韩简侍,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先君之败德,及可数乎?史苏是占,勿从何益?《诗》曰: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僔沓背憎,职竞由人。’”[33](前645年,晋国)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34] (前549年,鲁国叔孙豹语,从中可知,叔孙豹认为鬼神都无法不朽,不朽的全是人的行为)

“士伯怒,谓韩简子曰:‘薛征于人,宋征于鬼,宋罪大矣’。”[35](前509年,晋国)

这种远神近人的思想对司法活动的最直接影响,则是重视人命。尤其在事涉幽冥之事时,全生活命是第一要义,而不是杀人祭鬼。如鲁僖公十九年(前641年),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

“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司马子鱼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祭祀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齐桓公存三亡国以属诸侯,义士犹曰薄德。今一会而虐二国之君,又用诸淫昏之鬼,将以求霸,不亦难乎?得死为幸!’”[36] 

司马子鱼这番话是针对宋襄公该年的所作所为而发。该年宋襄公为争霸,与曹、邾等小国会盟于曹国的首都之南,会上宋襄公责滕宣公迟到,加以囚禁。又囚禁了鄫国君主鄫子,后来还强迫邾国国君邾文公将鄫子杀害,用来祭祀“次睢之社”,所谓“次睢之社”,乃当地民间所称的“食人社”,此盖杀人而用祭。[37]这就是司马子鱼所谓的“一会而虐二国之君,又用诸淫昏之鬼”,可以看出司马子鱼对宋襄公此举持有强烈的批判态度,认为祭祀是为人服务的,民才是神的主人,没有用人祭鬼的道理。并且由此断言,襄公此举丧德,不仅不能争霸,能得个好死就算不错了。司马子鱼的这个态度,不以人祭鬼,重视人命胜过神祀,无疑是人文主义思想的高度体现。

无独有偶,鲁公文六年(前621年),秦穆公去世,以子车氏的三个儿子奄息、仲行、针虎为殉,《左传》评论曰:

“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先王违世,犹诒之法,而况夺之善人乎!《诗》曰:‘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无善人之谓。若之何夺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长,是以并建圣哲,树之风声,分之采物,著之话言,为之律度,陈之艺极,引之表仪,予之法制,告之训典,教之防利,委之常秩,道之以礼,则使毋失其土宜,众隶赖之,而后即命。圣王同之。今纵无法以遗后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难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复东征也。”[38]

上文提到的《黄鸟》,即《诗经·秦风·黄鸟》一诗,诗云:

“交交黄鸟,止于棘。谁从穆公?子车奄息。维此奄息,百夫之特。临其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

交交黄鸟,止于桑。谁从穆公?子车仲行。维此仲行,百夫之防。临其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

交交黄鸟,止于楚。谁从穆公?子车针虎。维此针虎,百夫之御。临其穴,惴惴其栗。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39]

《诗经》中的“国风”,系民间百姓的心声真实流露,所谓“诗言志”,是可知当时秦国人民听到三个优秀的年轻人殉葬时,既万分惋惜(“如可赎兮,人百其身”),又对穆公这样的安排愤怒不已(“彼苍者天,歼我良人”)。这不仅仅是秦国普通人的评价,也代表了当时士大夫阶层间主流的看法。我们需知“诗言志”,不仅有作诗者的“作诗之志”,而且还有采诗官的“采诗之志”。[40]采诗官并不是什么诗都采,必定要采能反映世态民风,能从正反两个方面有助于“正人心、厚风俗”者才采集下来致于王官;而采来之诗,有应用于一时一地者,有可垂范或者警示后世者,那么前者就不一定编入《诗》中,而后者才编入,这个方有裨于世道人心。[41]采诗官将《诗经·秦风·黄鸟》采入,盖有深意存焉。而从《左传》作者的言辞中,人君应该致力于“圣哲”“风声” “采物” “话言” “律度” “艺极” “表仪” “法制”“训典”“防利”“常秩”“礼则”等,都是事关人文理性、典章制度之事,无一及于神怪幽冥。这一远神近人、重视人命的司法思想,自西周发端,至春秋又进一步发展,以后一直成为中国司法思想的主流,尽管春秋战国时期,时或还有以人为殉,或者皆神怪巫谶兴风作浪之事,但是最终都在与人文理性精神的斗争中败下阵来。[42]

(二)准情循理,刑罚公平

在远神近人的前提下,春秋时期司法者又倡导准情循理、罪刑相应的理念,进一步发扬了西周以来的理性精神。所谓“情”,即“实情”“人情”“情理”之义,所谓“理”,即事物的一般法则或规律,含有“原理”“天理”“道理”之义。“准情循理”合在一起,就是人们口头上常说的“合情合理”,后世司法上常常强调的“天理、国法、人情”,即是这一司法理念的延伸。

鲁庄公十年(前684年),齐国进攻鲁国,鲁国曹刿觐见庄公,问庄公凭什么克敌,庄公先后说他能与众人分享财物,不敢独占;虔诚祭祀,不敢欺天。曹刿都认为这不过是小恩惠、小信用而已,不足以克敌制胜。直到庄公说出了第三项美德: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43]

曹刿认为这才是制胜法宝,国君作为最高司法者,如此而行,可以算是恪尽职守了。庄公的意思是,大大小小的案件,即便自己没有能力一一明察秋毫,也会尽量求得实情,依照情理来审判。这是春秋司法“准情”思想的典型论述。并且“准情”中,还带有浓郁的“人情”味,即在证据不够充分时,按照《尚书》中“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原则来处理。这在《左传》的记载中有明显体现:

“归生闻之:‘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44]

从《左传》所涉及司法事件来看,基本上是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的。这和我们下节将要提到的战国时期的司法思想,恰好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

与“准情”相联系的是“循理”,实则两者可以看成是“互文”的表达,准情必循理,准情循理,也可说成是准循情理。准情更强调发现事实,而循理则更强调司法推理的依据或过程。这方面,《左传》中多有纪录。如鲁僖公九年(前651年):

“公谓公孙枝曰:‘夷吾(晋惠公)其定乎?’对曰:‘臣闻之,唯则定国。《诗》曰: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文王之谓也。又曰:不僭不贼,鲜不为则。无好无恶,不忌不克之谓也。今其言多忌克,难哉!’”[45]

这是秦穆公问秦国大臣姬夷吾(后来的晋惠公,当时因骊姬之乱出奔至秦)能重新安定晋国局面,公孙枝认为很难。其判断的标准就是“理”,也即是文中多次提到的“则”,意思是夷吾的行为不符合为人处世的法则,并强调,只有按照“天理”(“顺帝之则”),也就是一般规律做事,才能得到好的结果。从公孙枝所采的判断标准以及对夷吾的具体评判上,我们很容易发现春秋时司法的“循理”思想。

“准情循理”具体到司法裁判之上,就要求“刑罚公平”,一秉至公,而不能同罪异罚。如:(www.xing528.com)

“晋侯有疾,曹伯之竖侯孺货筮史,使曰:‘以曹为解。齐桓公为会而封异姓,今君为会而灭同姓。曹叔振铎,文之昭也。先君唐叔,武之穆也。且合诸侯而灭兄弟,非礼也。与卫偕命,而不与偕复,非信也。同罪异罚,非刑也。礼以行义,信以守礼,刑以正邪,舍此三者,君将若之何?’公说,复曹伯,遂会诸侯于许。”[46]

此事发生于鲁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年),曹人请晋国的筮史劝说晋文公,请求晋文公恢复曹国国君的地位,强调晋文公灭兄弟之国(指曹国和卫国),是不守周礼的做法;答应同时恢复卫国、曹国国君的位置,现在恢复了卫国,却没有恢复曹国,这是不守信用的做法;且卫国和曹国犯了同样的罪,却得到了不同的处罚,这是不守刑罚原则的做法。其中“同罪异罚,非刑也”的判断,很显然是通行于列国的一项司法原则,它强调刑罚要公平,同罪同罚。故最后晋文公同意恢复曹君的地位。无独有偶,鲁襄公六年(前567年)春天,宋国的一贵族乐辔以弓梏另一贵族华弱于朝,“弓梏”即张弓以贯沓其颈,颈穿于弓之中。宋平公见华弱如此狼狈不堪一击,认为其无法胜任“司武”,即军政要职,遂将华弱赶出宋国。

“夏,宋华弱来奔。司城子罕曰:‘同罪异罚,非刑也。专戮于朝,罪孰大焉?’亦逐子荡。”[47]

华弱被赶出宋国之后,夏到达了鲁国。而宋国的司法官员(司城)子罕认为宋平公这样的做法有违公平之义,乐辔在朝堂之上羞辱贵族,同样犯了罪,也应受到处罚,于是也判处将乐辔(即子荡)驱逐。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子罕判决的理由,也是“同罪异罚,非刑也。”与上面筮史说晋文公的话一模一样,只是一在宋,一在晋,时间相差了65年。子罕与筮史应该没有任何交集,唯一的原因,只能是这一原则已经被列国奉为通行的准则。所以“刑罚公平”,自是“准情循理”的重要一环。

另有一个例子,同样可以体现断狱必须公平的观念:

“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令尹之族也而释之。子文召廷理而责之曰: ‘凡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夫直士持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岂吾营私之意也,何廷理之驳于法也!吾在上位以率士民,士民或怨,而吾不能免之于法。今吾族犯法甚明,而使廷理因缘吾心而释之,是吾不公之心,明着于国也。执一国之柄而以私闻,与吾生不以义,不若吾死也。’遂致其族人于廷理曰:‘不是刑也,吾将死!’廷理惧,遂刑其族人。成王闻之,不及履而至于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少,置理失其人,以违夫子之意。’于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使及内政。国人闻之,曰:‘若令尹之公也,吾党何忧乎?’乃相与作歌曰:‘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 ”[48]

这个故事出自于西汉刘向编纂的《说苑》一书,此书按各类记述春秋战国至汉代的逸闻轶事,可惜它没有标举材料出处。刘向的做法承袭了先秦思想家的做法,他将许多事迹冠在先秦名人头上,殊难定其真伪。不过结合当时的思想情势,还是比较符合春秋时期一般的公平观的。

除了传世文献之外,“准情循理,刑罚公平”这一思想,还可以从出土的鼎彝铭文中得到证实,如春秋后期的“叔夷镈”铭文中,有这样的句子:

“谏(娕)罚朕庶民,左右母(毋)讳……昚(慎)中氒罚……中尃(明)刑。”[49]

这是齐灵公(前581年~前554年在位)对制器者叔夷的告诫,“谏(娕)罚朕庶民”在西周的“大盂鼎”铭文中出现过,即要求对待刑罚要理性谨慎,至于“昚(慎)中于罚”“中尃(明)刑”,更是提倡要慎刑,使得刑罚得“中”,这正是刑罚公平之至意。

(三)法祖尊礼,渐变周制

前已述及,虽然春秋战国时期是“礼崩乐坏”,但那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尤其在春秋前期和中期,周礼的影响力还是很强的,即便是比较强势的诸侯,也不得不顾及周礼的大义名分。如鲁隐公十一年(前712年),许国国君得罪周王,齐僖公、鲁隐公会合郑庄公灭了许国,许国国君逃至卫国。诸国经过决定,由郑庄公来“托管”占领的许国土地。

“(郑庄公)乃使公孙获处许西偏,曰:‘凡而器用财贿,无置于许。我死,乃亟去之。吾先君新邑于此,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孙日失其序。夫许,大岳之胤也,天而既厌周德矣,吾其能与许争乎?’

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可谓知礼矣。’”[50]

郑庄公的善后措施是这样的,他首先让许国的大夫百里氏奉许君居于许国的东部边邑,然后让郑国的公孙获居住在许国的西部边邑,以看管许君。并要求公孙获不要将财产置于许国境内,且在庄公死后就离开许国。因为庄公看到周王室已然衰弱,与周王室同宗的姬姓诸国也未必能够长久兴旺,这样安排许国,实际上是给自己留有余地。

郑庄公的安排,得到了《左传》作者的赞扬,认为他是“有礼” “知礼”,因为郑庄公正是按照周礼的做法来处理这桩“国际间”的司法事务的,许国触犯了周礼,即“无刑”,故“大刑用甲兵”,许君后来认罪服法了,故宽恕即“舍之”,而且庄公还发扬了西周德礼传统,“度德处之”,又考虑到各国实力的消长情形,而预先做出安排。此事发生于春秋前期,旧制度虽已有没落之象,但新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按照周礼来处理政事和司法事务,还是第一选择。

即便在西周灭亡近百年之际,当时的正统思想还是以维护周礼为己任,按礼来维持相应的秩序,强调:

“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51](前676年)

在这种思想作用下,对内行政、司法,对外朝聘、征伐,大都还是强调法祖尊礼的。如鲁闵公元年(前661年),鲁国犹在内乱(庆父之乱)之中,齐桓公想乘人之危攻取鲁国,问大臣仲孙湫的意见,仲孙湫明确表示不可,理由是:

“(鲁)犹秉周礼。周礼,所以本也。臣闻之,国将亡,本必先颠,而后枝叶从之。鲁不弃周礼,未可动也。”[52]

鲁不弃周礼,齐师出无名,遂无法大刑用甲兵。类似这样对周礼的强调,在春秋前期和中期屡屡见到,再举数例证之:

“十一年春,晋侯使以丕郑之乱来告。天王使召武公、内史过赐晋侯命。受玉惰。过归,告王曰:‘晋侯其无后乎。王赐之命而惰于受瑞,先自弃也已,其何继之有?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53](前649年,晋国)

“王以上卿之礼飨管仲,管仲辞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王曰:‘舅氏,余嘉乃勋,应乃懿德,谓督不忘。往践乃职,无逆朕命。’管仲受下卿之礼而还。君子曰:‘管氏之世祀也宜哉!让不忘其上。 《诗》曰:恺悌君子,神所劳矣。’”[54](前648年,东周王室)

“礼以行义,信以守礼,刑以正邪,舍此三者,君将若之何?”[55](前632年,晋国)

“夫子以爱我闻,我以将杀子闻,不亦远于礼乎?远礼不如死。”[56](前612年,齐国)

当然,春秋的前期和中期,司法上大体法祖守礼,并不是出于新旧贵族的道德自觉,而实在是实力对比使然。当时新贵族虽然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但依旧没有绝对实力颠覆旧秩序,周礼依旧有号召力,这一点在鲁宣公三年(前606年)楚国国君和周王室大臣王孙满的对话中体现得至为明显,当时新兴的大国楚国出兵伐陆浑之戎,到达洛邑,楚国国君问周鼎的大小轻重,鼎乃国之象征,楚君的问话中明显有取代周祚之意,王孙满则明确地告诉楚君:

“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57]

也就是说,当时诸侯还不具备取周代之的实力,所以我们看到春秋争霸时,还得以“尊王攘夷”作为幌子,司法过程中,自然还有法祖尊礼的做法。

但是这种情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实力的提升和王室权威的日益下降,到了春秋后期,各国纷纷制定新制度后,就难以为继了。

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鲁国率先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这是对传统生产关系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从法律的角度上确立了私有制。尽管从西周中后期开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情形已经受到挑战,西周后期更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做法,意味着土地私有现象的存在,然而在法律上对土地王有制度的正式颠覆,是从“初税亩”开始的,所以站在周礼立场上的《左传》作者对此予以强烈谴责:

“初税亩,非礼也。”[58]

但这无法阻止“渐变周制”的发生,继鲁国初税亩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除变经济制度之外,其他如外交、法律等制度也逐渐发生变革。司法审判逐渐偏离周制,而逐渐行用新的制度,此点我们在下节叙司法制度时再作论述。总之,到春秋后期,虽然仍有旧贵族呼吁遵守周礼,但是各国现实行政、司法、外交等活动中,却往往“以变为常”了,试举一例证之:

“冬十一月,晋侯使荀庚来聘,且寻盟。卫侯使孙良夫来聘,且寻盟。公问诸臧宣叔曰:‘中行伯之于晋也,其位在三。孙子之于卫也,位为上卿,将谁先?’对曰:‘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卫在晋,不得为次国。晋为盟主,其将先之。’丙午盟晋,丁未盟卫,礼也。”[59]

此事发生于鲁成公六年(前585年),晋国和卫国的使者同时来鲁国寻求结盟,两国与鲁国都是姬姓同宗,(西周初年首批分封的次序是鲁、齐、燕、卫、宋、晋,按照这个次序,卫国与鲁国似乎亲缘更近),晋国派的是执政六卿中的第三号人物,而卫国派的是执政卿大夫中的第一号人物。但是臧宣叔既不是按照宗法亲缘,也不是按照前来官员的级别来定结盟顺序,而完全是按照国家的强弱来排序。显然这已经是当时被广泛认可的一种秩序,所以连《左传》作者也承认这是“礼也”。

当然,在春秋这个过渡时代中,法律思想也在不断变化,虽然总的趋势是由旧趋新,但是它并不是线性演进的,而是呈现出新旧杂陈的情形。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即便到春秋末期,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新的法律规则,但依然有“法祖尊礼”的呼声,而在尚未变法的国家,则更是如此,一切都是在“渐变”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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