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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分工、阶级与共同体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某一阶级的各个人结成了共同关系和共同体,从而联合起来。具有特定阶级构成的共同体就是阶级利益共同体。(二)分工产生了国家与“虚假的共同体”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产生了阶级,在阶级基础上产生了国家。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极狭小的范围内的共同生产和消费的

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分工、阶级与共同体

民族关系和民族内部结构由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生产关系”)来决定。生产力发展水平表现为分工发展程度,新的生产力必然引起进一步的分工。

(一) 分工决定了阶级

1. 分工产生了支配他人劳动力的所有制从而形成了阶级

阶级统治关系产生的具体途径主要有公共利益、生产分工和战俘,根本原因是生产劳动相对不发展引起的利益分裂和社会分工。

第一,由维护公共利益的分工引起。人类最初是以“半动物(64) 的野蛮状态脱离动物界并进入历史,此时他们对自然力量毫无利用能力,生产能力不一定比动物强,像动物一样贫困。此时的社会生活普遍存在着某种平等,没有阶级,一直延续到后来的农业公社。进入农业公社时期后,产生了共同利益,产生了维护共同利益的机构和职位。首先,从一开始,公社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而为了维护这种共同利益,必然设定一个职位,并由个别成员来担任。公社的共同利益包括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的越权,乃至执行宗教职能。其次,维护共同利益者也要受到全体成员的监督,但是,“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65) 。再次,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与人口增多和稠密,在不同场合中,不同公社之间产生了共同利益,也产生相互冲突的利益。不同公社进一步融合为更大的整体之后,一种新的分工产生了,即维护更大的共同利益并且防止利益冲突的机构。这些代表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机构超越了每一单独公社的利益,甚至与之对立。随后一方面是几乎自然而然的世袭,另一方面是集团之间冲突的增多,这些机构很快就独立了。又次,这些机构独立化后,产生了多重结果:相对整个社会而独立化的社会职能逐渐上升,成为统治社会的职能;维护共同利益的公仆逐步变为主人,并最终使用暴力;最后是各个统治人物结合成为一个统治阶级。最后,从阶级的历史形成过程可见,这种阶级的政治统治必须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作为基础,比如专制政府都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总管,否则不能持续下去。

第二,由生产分工和战俘使用引起。首先,农业生产已经有所发展,其产品数量已经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也就是说,生活资料已经能够维持更多的劳动力了,同时生产资料数量也足够使用这些更多的劳动力了,因此,劳动力具有某种价值了。此时,农业家族内部的自发分工就有可能吸收若干外面的劳动力来劳动。其次,战俘是另一个劳动力来源。公社及其集团还没有多余的劳动力可供自由支配,而战争却提供了可以使用的劳动力。再次,随着可供自由使用的劳动力的出现,奴隶制被发现了。在一切超越了古代公社的民族中,奴隶制很快就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奴隶制创造了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创造了古代世界的繁荣和文化

第三,生产劳动的相对不发展是根本原因。恩格斯指出,剥削(统治)阶级和被剥削(被压迫)阶级之间的所有历史对立都可以通过人类劳动的“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得到说明。(66) 因为生产发展不够,所以必定是某些居民花费很多时间实际从事必要劳动,而没有多余的时间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事这些公共事务的则是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而另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利益,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总是会在劳动群众的肩上加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这就更加剥夺了劳动群众从事公共事务的机会。

2. 阶级的本质和阶级的内部利益关系

第一,阶级是一个人群统治另一个人群,是统治人群和被统治人群的分离。第二,之所以从单个人能够组成阶级,原因是这些个人必须开展共同的斗争以反对另一个阶级。在竞争过程中,阶级内部成员之间也是相互敌对的。第三,对于阶级个人来说,阶级是独立的,预先确定的每个人自己的生活条件及其基础上的阶级决定了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个人隶属于阶级。第四,阶级利益共同体中的个人利益。首先,某一阶级的各个人结成了共同关系和共同体,从而联合起来。这种共同关系受到了他们的“共同利益”的制约,而这种“共同利益”与另一个阶级是对立的,另一个阶级也有自身的共同利益。具有特定阶级构成的共同体就是阶级利益共同体。其次,个人隶属于这种阶级利益共同体的身份是“作为一般化的个人”,是阶级的成员,而不是作为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是以“阶级的成员”身份与其他个体处于共同的阶级关系中。(67)

3. “人性”与阶级

有人认为共产主义者有“局限性”的毛病,即不是面向人们,而只面向“阶级”来唆使不同“行业”的人互相反对,他认为“人性”并不总是“以‘阶级’或‘钱包的大小’为转移”。(68) 马克思评论道,所谓共产主义者的“局限性”恰恰是主张者本身的局限性。第一,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差别不是钱包大小的差别,阶级矛盾不是行业之间的争吵,阶级差别绝不是建立在所谓行业的基础上的,因此钱包大小这种纯粹数量上的差别在任一个阶级内部由于各种原因都会存在。第二,有人主张“单独的个人并不‘总是’以他所从属的阶级为转移”(69) ,也就是说,特定个人所从属的阶级并不能必然决定他个人的言行,但是,阶级斗争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例如法国革命时,少数贵族转到第三等级去了,但是并没有影响革命的发生。可见,并没有因为有了所谓人性,就没有了阶级。第三,马克思认为,各个阶级以“经济条件”作为“存在的基础”,并因这些经济条件而产生极其尖锐的对抗,而经济条件又不依各个阶级自己意志为转移。因此,不能说各个阶级能够凭借所有人所固有的所谓“人性”,就“越出本身存在的现实条件”(70) 。例如,君主不能凭借自己的“人性”,使得自己超越自己的君主权力和他的君主这个行业。

(二) 分工产生了国家与“虚假的共同体”

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产生了阶级,在阶级基础上产生了国家。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

1. 国家的产生

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了国家,它不是来自社会外部的强制力量,而是社会本身的产物。第一,人类曾经没有国家这种异己的力量。国家并非从来就有,曾经存在不需要国家和不知国家是什么的社会。此时的生产本质上是一种“共同的生产”,“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71) 生产和消费的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极狭小的范围内的共同生产和消费的结果是生产者支配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产品不离开他们,并被他们消费。这种生产“不会产生鬼怪般的、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力量”。(72)

第二,国家是社会发展出不可解决的经济矛盾的产物。当社会发展到产生了不可调和与不可摆脱的对立面、产生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的阶段时,国家就产生了。

首先,不可解决的矛盾是不同的经济利益的矛盾,不同经济利益形成的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就是不同的阶级。具体来说,由于分工逐步进入共同的生产中,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被破坏了,处于优势的规则变成了个人占有,个人之间的交换产生了商品生产,商品生产逐渐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形式。此时开始了人类学家摩尔根所说的“文明时代”,出现了金属货币、货币资本、商人、土地私有制以及奴隶劳动,产生了阶级冲突。

其次,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不可调和,但要有一种力量来缓和冲突,把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斗争有可能摧毁自己和整个社会。这个力量就是国家。恩格斯分别描述了在氏族制度废墟上国家产生的三种形式,即雅典罗马和德意志。氏族和部落因为分工以及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发展而从没有内部冲突的社会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产生了阶级,氏族社会不仅无法调和这种矛盾,反而使这种情况日益严重。结果是产生了第三种好像处于相互斗争的各阶级之上的力量来压制公开的矛盾,“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73) ,最终是氏族过时,并被国家代替。

最后,文明时代有三大奴役和剥削形式,即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奴隶制、中世纪农奴制和近代雇佣劳动制,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整个人类文明时代。

2. 国家的本质(www.xing528.com)

表面上,国家是为了缓和经济利益矛盾和阶级冲突而产生的,是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的第三种力量,并表现为“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74) 。其实,国家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最强大的阶级的国家,因为所谓缓和矛盾与冲突其实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并且在所有场合中,在本质上它都是镇压被压迫和被剥削阶级的机器。首先,统治阶级就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借助于国家这种形式,在政治上也获取了统治地位的阶级,国家是他们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当互相斗争的阶级处于势均力敌时候,“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75) 。其次,国家作为公共权力其实是某个或某几个特殊阶级的特殊权力,在某些历史时期,阶级斗争甚至把公共权力提升到吞食整个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再次,国家官吏掌握了公共权力和征税权,凌驾社会之上,成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即国家的代表,为此,他们还通过法律来维护他们享有的这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最后,阶级社会分裂了权利和义务,它几乎把一切权利都赋予了统治阶级,却几乎把一切义务都推给了被统治阶级。权利是统治阶级的权利,义务是被统治阶级的义务。

3. 国家的财产关系

第一,阶级社会的唯一目的是个人财富。阶级社会和文明时代的“唯一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是“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而不是社会的财富,对个人财富的鄙俗的贪欲是推动文明时代发展的“灵魂”。(76)

第二,国家的财产关系及其历史演变。首先,历史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按照财产状况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分级规定的,财产多的公民拥有更多权利,因此,这种规定直接表明,国家本质上是有产阶级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奴隶制和封建制是这样,现代代议制国家的选举资格也是财产决定的。其次,政治上承认财产差别绝不是本质,相反,承认这种差别其实是国家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标志。再次,随着国家发展到它的最高形式即民主共和国,就不再正式规定财产差别的权力,此时财富间接地运用权力,但这种运用也是更加可靠的。恩格斯指出了财富间接运用权力的两种形式,一是直接收买官吏,二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公债越是增长,资产阶级就越能把生产本身和交易所掌握在自己手中。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民主共和国的形式日益不可避免,“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77) 。最后,在资产阶级共和国中,资产阶级直接通过普选制来实现统治,甚至政府和交易所的联盟不一定需要民主共和国了。

第三,财产与权力的关系:“政治统治直接属于财产”。有人批判恩格斯和其他共产主义者,认为是权力统治着财产,国王的权力统治着资产者的财产,是权力在维持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

关于权力统治着财产。马克思评论道,首先,其实“财产也是一种权力”,在经济学家看来,资本就是支配别人劳动的权力,因此,权力就有两种,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财产权力,即“所有者权力”。海因岑说“权力也统治着财产”,也就是说,资产阶级的财产还没有政治权力,事实也是如此。(78) 政治权力还用各种方法来捉弄财产,比如任意征税、没收和特权等。以上事实表明,德国资产阶级还没有形成一个政治意义上的阶级,还没有把国家权力变成自己的权力。其次,在英法等国中,资产阶级已经夺得了政治权力,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已经成为它们针对整个社会的阶级统治了,也就是说,成为资产阶级这一特殊阶级对其他阶级的统治。不是个别资产者对他自己雇佣工人的统治,而是“政治统治直接属于财产”。(79) 因此,对于资产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国家来说,权力统治着财产的说法就没有意义了。另外,因为财产实现了政治统治,所以,无产者作为没有财产者,他们同政治统治就毫无共同点了。

关于“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全靠权力来维持”(80) 。马克思分析道,如果这个观点是在君主专制压迫着资产阶级的财产这个意义上说的,那么,它就是重复权力统治着财产。然而,如果“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指的是工人的经济状况,那么这个观点就有了另外的含义。这就是说,资产阶级在财产上的富有和工人在财产上的贫困这种不公平全靠资产阶级掌握的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之所以建立国家权力,其目的就是保卫他们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问题的根源及结果。马克思认为财产问题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最重要社会问题,而有人认为当下时代最重要的社会问题是君主制共和制的问题。首先,马克思指出,既然时代提出了财产问题,就决不能把它归结为“一个人拥有一切而另一个人一无所有,个别人一般可以拥有某些东西是否公平”这个问题,也不能只用简单的关于“良心问题”和“关于公平的词句”来说明这个问题。(81) 其次,财产问题是工业发展的结果,它与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各国工业发展的特殊阶段相适应,表现形式差别很大。加里西亚农民的财产问题就是把封建土地所有制变成小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英国工业资产阶级的财产问题是消灭现存土地所有制,英国的农业工人同农场主发生关系,与土地所有者却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和本国工厂工人一样,最重要的财产问题是消灭资本。17和18世纪废除封建财产关系是资产阶级的切身问题,19世纪废除资产阶级财产关系是工人阶级的切身问题。总之,只是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财产问题才成为不同阶级的切身问题。再次,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财产问题作为全世界历史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资产阶级在经济上越发达,国家权力就越是资产阶级性的,结果社会问题越尖锐。北美的信用制度和投机引起的冲突最尖锐,北美东部的社会不平等最突出,而这里没有任何特权等级,所有阶级权利都平等,赤贫虽然没有其他地区严重,但是也很可观。在25年间,马萨诸塞州的赤贫现象增长了60%。北美的激进主义经济学家托马斯·库伯建议禁止无产者结婚,并取消普选权。他认为,工人阶级和业主不可能有共同的动机和利益,要么是工人阶级不革命,捍卫业主的利益,因为他们要依赖业主生存;要么工人阶级会因共同的集体生活等因素而形成革命性,迟早要夺取国家政权,从而任何财产都没有保障。

4. 国家是“共同利益”所采取的“虚假的共同体”和“冒充的共同体”

第一,分工产生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裂与矛盾,而正是由于这个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82) 。共同利益采取了国家这种独立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与实际的单个利益相脱离,也与实际的“全体利益”相脱离。

第二,国家和“虚幻的共同体”产生的“现实基础”包括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和分工产生的阶级。(83)

第三,因为“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84) ,所以,作为“共同利益”的独立形式的国家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或者说是“冒充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85) ,或者说,国家的本质就是普遍利益的虚幻共同体。国家作为虚幻的共同体,表现为包括民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以及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这些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但这些都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本质不过是在共同利益形式下的各个阶级之间的真正的利益斗争。

第四,国家作为“冒充的共同体”和“虚假共同体”是由个人联合而成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又是独立的。在“虚幻的共同体”的联合中,个人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是受偶然性支配的,表现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并且同单个人相对立。这种联合是分工的必然,同时因为他们个人之间是相互分离的,所以,这种联合就是一种异己的联系。这种联合也绝不是《社会契约论》所描绘的那种任意的联合,而是必然的联合。这种必然联合其实就是各个时代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联合,而在这些联合起来的条件下,各个人都有可能利用偶然性。这种在一定条件下不受阻碍地利用偶然性的权利就是一直以来所谓的个人自由。

第五,这种共同体本质上是一个阶级为了反对另外一个阶级而形成的联合,相对于被统治阶级,国家既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又是“新的桎梏”,而对于隶属于统治阶级的并在其中发展的人来说,他们可以获得“个人自由”。(86)

(三) 分工引起“异己力量”

人类活动产生了异己力量。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在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分裂的社会中,分工并不是出于自愿,因此,人自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变成了一种与他对立的、异己的力量,这是一种“压迫着人”、不被人“驾驭”的力量。(87)

第一,统治人的“物质力量”。分工出现后,任何人的活动范围都是特殊的,都是强加给他的,而且他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每个人的社会活动固定化了,从而人们活动的产物就聚合在一起,成为统治人们的“物质力量”,阻止人们愿望的实现,不受人们控制。这种力量直到现在都是“历史发展中的主要因素之一”。(88)

第二,生产力成为异己的社会力量。分工之下的个人在一起共同劳动,产生了成倍增长的生产力,作为这个共同活动的结果的生产力就成了一种社会力量。首先,对于个人来说,由于他们共同活动本身并不是他们自愿的,而是自然形成的,因此这种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力量不是这些个人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在他们之外的某种“异己的”“强制力量”(89) ,表现为同人们同时存在的一种特殊世界。其次,生产力作为异己力量同劳动者个人相分离。生产力的总和,“好像具有一种物的形式”,对于个人来说成了“私有制的力量”,不再同以前那样是“个人的力量”了。(90) 由于生产力与大多数个人是相分离的,所以这些大多数个人也就是劳动者就失去了一切现实的生活内容,变成了抽象的个人。再次,这种生产力和社会力量具有自身一系列独特的发展阶段,不仅不依赖人们的意志和行动,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最后,分工之下劳动的人们一点也不了解这种异己力量的起源和发展趋向,更不能驾驭这种力量。

第三,国家成为异己力量。如前所述,国家看起来是超越各阶级和缓和阶级矛盾的第三种力量,其实本质上是阶级国家,是凌驾社会之上的异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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