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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工具性权力论与国际法律制度选择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力结构是新现实主义的基石,该派理论主张,利益决定制度,权力分配状况又决定利益。在新现实主义学派的国际制度理论中,工具性权力论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是克拉斯纳。[57]工具性权力论认为,制度主义忽视了权力结构在国际制度选择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反对制度主义用“囚徒困境”博弈来说明国际制度的产生。相反,工具性权力论主张,对于国际制度的解释,“情侣之争”博弈比“囚徒困境”博弈更具启发性。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工具性权力论与国际法律制度选择权

权力结构是新现实主义的基石,该派理论主张,利益决定制度,权力分配状况又决定利益。但是,在国际制度的创制和维持阶段,国际权力结构作用的强度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在国际制度的创建过程中,国际权力结构至关重要,是解决各国利益冲突的基准。然而,一旦国际制度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对国际权力结构的依赖,从而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在新现实主义学派的国际制度理论中,工具性权力论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是克拉斯纳。值得注意的是,克拉斯纳的工具性权力论中的“利益分配”是一个比格里科防御地位论中的“相对收益”更为宽松的概念。前者只强调本国和其他国家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大小;而后者不但关心本国和其他国家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大小,而且关注相互之间收益的差距。[56]

对于国际制度的创制,工具性权力论与通常的新现实主义理论同,一如既往地强调权力结构的决定作用。克拉斯纳认为,“二战”之后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基础之上的,是一种“市场导向的分配模式”。这种“市场导向分配模式”按照个体的能力和偏好,通过自由竞争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战后缔结的分别以贸易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为取向的《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就典型地体现了这种分配模式。而20世纪50—80年代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实际上是一种“权威导向的分配模式”。这种“权威导向分配模式”通过政治权威在全球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分配资源。例如,在1968年的东京回合上,发展中国家成功突破《关贸总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及最惠国待遇准则,新增了“贸易与发展”部分(第四部分)。据此,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推动下,后来促成发达国家建立了以非互惠为主要特点之一的普惠制。显然,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在本质上具有不稳定性,容易给弱势的一方带来损害。作为理性的主体,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一方必然倾向于较为稳定的“权威导向分配模式”,以便获得更大的控制权和更多的财富;相反,作为强势一方的发达国家必然青睐“市场分配导向模式”。可见,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颠覆旧制度,建立新制度,这是一种建立在价值理性基础上以改变现行秩序为目的的“变位性权力行为”(meta-power behavior)。克拉斯纳主张,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权力对比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实现对国际制度的政治变位战略,即没有实力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打破现存制度,并创建新的全球性制度。从历史上看,除非得到强国的支持,不可能建立持久的国际制度。发展中国家所能做的只是在给定的国际制度的基本框架内,争取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具体安排,克拉斯纳将之称为“联系性权力行为”(relational power behavior),此乃一种基于工具理性,在承认既定秩序的前提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努力。[57]

工具性权力论认为,制度主义忽视了权力结构在国际制度选择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反对制度主义用“囚徒困境”博弈来说明国际制度的产生。在“囚徒困境”博弈模式中,只有一个合作解,即博弈双方均应放弃“背弃”这一主导策略而走向相互“合作”,而且设定相互合作对双方具有同等的价值,过滤掉了困扰合作的利益分配冲突问题。相反,工具性权力论主张,对于国际制度的解释,“情侣之争”博弈比“囚徒困境”博弈更具启发性。在“情侣之争”博弈模式中,[58]各种博弈的报偿可分为“优”(矩阵Ⅰ、Ⅳ)、“劣”(矩阵Ⅱ、Ⅲ)两类。对博弈双方来说,在策略上选择“劣”类报偿所得的收益(即报偿值均为1或0)要少于选择“优”类报偿所得的收益(即报偿值为3或2)。但是,在“优”类报偿中,两种不同的选择给博弈双方带来的利益分配则存在着差异(即A、B两国在矩阵Ⅰ、Ⅳ项下的报偿值分别为3、2和2、3)(详见表11)。

表11 “情侣之争”博弈报偿矩阵

在“情侣之争”博弈中,博弈双方都想避免出现共同不希望的结果,但合作给双方带来的收益存在差异,缺乏共同的主导策略,就此存在着两个同属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即矩阵Ⅰ、Ⅳ),形成了“共同厌恶和不同利益的困境”,即任何一方对相对收益的偏好都支持其中的一个均衡结果而不愿接受另一个均衡结果。由此,博弈双方合作的成败,关键要看彼此能否在两个均衡结果之间取得协调。然而,由于存在如何在博弈双方之间分配利益的问题,从而往往使得合作性的解决方案很难达成;换言之,博弈双方虽然都认为有国际制度总比没有国际制度好,但是在具体形成怎样的一个国际制度的问题上,将会发生争议。

克拉斯纳主张,在“情侣之争”博弈中,哪一种国际制度将最终胜出,取决于权力因素。[59]克拉斯纳曾对南极条约体系和联合国海洋法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其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反映了国际权力结构的状况,后者则不然,因此,后者没有得到美国的支持,美国至今没有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此,克拉斯纳指出,“从美国的角度考虑,南极体系,而不是海洋法体系应成为未来的样板。创立和维护游戏规则的努力只应包括那些有足够的权力能力破坏拟达成的协议国家。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普遍规则和规范上存在根本的分歧。这种分歧反映了国际权力分配的差距,而这种差距是不能轻易消除的。这种根深蒂固的敌意导致除了存在共同利益的具体领域有所发展外,不可能建立起系统且持久的制度安排”[60]。具体而言,权力在决定利益分配和制度选择过程中的工具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权力可用来决定谁可以参加博弈。在国际关系中,权力不足者经常不会受邀参加博弈。例如,“八国集团”(G8)的决策对整个世界经济都有影响。然而,这个集团基本是发达国家的俱乐部,将广大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

第二,权力可被用来决定博弈规则。在“情侣之争”博弈中,起作用的可能是“先来先有”原则。倘若如此,那么,谁先行一步,对方就只能跟进,博弈的结果也就对该先行一步者有利,形成所谓的“先动优势”(first-move advantage)。从表面上看,在这样的博弈中,好像哪个国家都有可能“先下手为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践中往往是强国占得先机。在上述“情侣之争”博弈报偿矩阵图示中,强国(A国)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并使收益分配有利于自己,必然选择矩阵Ⅳ(可得最优报偿值3);反之,弱国(B国)如想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分配结果,执意选择矩阵Ⅰ(可得最优报偿值3),只会造成两国均落入矩阵Ⅱ或矩阵Ⅲ,这对个体和集体来说都是最不利的结果(可得最差报偿值0)。鉴此,弱国(B国)很可能会退而求其次,选择跟进强国(A国),从矩阵Ⅳ中获得次优报偿值2。例如,在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发展史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在信息、人才等资源方面,还是在能力和知识方面,都处于“我强你弱”的态势,故发达国家往往成为谈判议程和谈判文本草案的原始提出者,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情况下则沦为被动接受者。(www.xing528.com)

美国学者莫罗认为,在“情侣之争”博弈模式中,对于到底哪个均衡能够胜出这样分配性问题的解决,经常需有领导的一方,该方将主张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那一个均衡,那么,博弈的对方是否会跟从呢?莫罗主张,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领导方能够提供信息,让博弈的对方(跟从方)了解选择合作对自己有利。然而,在“情侣之争”博弈模式中,毕竟存在另一个对跟从方更为有利的均衡,为何跟从方会放弃该均衡而接受领导者主张的均衡呢?莫罗拒绝采用一般的“胁迫型”霸权稳定论的观点,主张领导方在经济或军事方面的权力优势不是决定性因素;他借鉴的是另两位学者提出的有关“胁迫型霸权”的特殊理论,即霸权国胁迫的方式不但包括直接运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制裁,而且包括另外两种手段:一是运用自己的政策影响来改变其他国家选择合作的内在激励;二是通过运用自己观念的力量来改变其他国家对利益的看法。[61]莫罗认为,领导方可以运用后两种手段来使跟从方服从自己选择的均衡。

由此可见,莫罗虽然否认一国经济或军事等方面的“硬权力”在合作利益分配中的决定作用,但是仍然承认在知识、政策和观念等“软权力”方面占据优势的领导方可以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合作利益分配方案。[62]

第三,权力可用来改变报偿模型。例如,实力雄厚的一方可能会运用问题挂钩的策略(威胁或补偿),将上述“情侣之争”博弈的报偿模型改变成下述报偿模型。一个强国可能会以停止进口另一弱国的产品相威胁,迫使该弱国调整本国的经济结构。而这一报偿模型的改变,实际上是强国操控了弱国的偏好顺序:在原报偿模型中,弱国(B国)的第一偏好是矩阵Ⅰ(可得最优报偿值3),第二偏好才是矩阵Ⅳ(可得次优报偿值2);相反,强国(A国)的第一偏好是矩阵Ⅳ(可得最优报偿值3),第二偏好是矩阵Ⅰ(可得次优报偿值2)。然而,在改变后的报偿模型中,弱国(B国)的第一偏好与强国(A国)的第一偏好趋同,即同为矩阵Ⅳ(强国最优报偿值3,弱国最优报偿值为2);而在矩阵Ⅰ中,弱国(B国)的报偿值由原来的3降为1。如此,该博弈只剩下了对强国有利的唯一一个帕累托最优解(矩阵Ⅳ)。(详见表12)

表12 改变后的“情侣之争”博弈报偿矩阵

第四,权力可能会造成的不合作给各方带来的机会损失不同,从而使得强国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许多情况下,实力雄厚的一方对合作的需求较低,而实力较低下的一方对合作需求较高。由此,前者会以退出谈判相威胁,迫使后者作出妥协。例如,虽然南北国家之间在经济上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但是这种相互依赖具有不对称性,从敏感性之因素来看,共同合作失败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要大于对发达国家经济的影响;从脆弱性来看,发展中国家承受经济上共同合作失败的能力也要小于发达国家。因此,对共同合作依赖程度比较低的发达国家将更有“底气”不理会发展中国家的诉求,而且可能还会将之作为一个筹码,迫使依赖度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63]

克拉斯纳对全球通信领域国际制度的研究表明,国际制度的选择权掌握在权力优势的一方手中。当然,随着权力结构的变化,国际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对于电磁频率的分配,起初,美国和苏联凭借自身的技术等优势,在“先来先有”原则下,占据了一半的电磁波段和90%的电磁频率。后来,随着发展中国家拥有越来越多的先进广播设备,具有了干预其他国家信号的能力;同时它们广泛成为采取一国一票制的国际电讯联盟的成员,权力分配状况的改变,使得强国不得不接受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至少有一部分电磁频率应按主权平等原则进行分配的主张。又如,在电信领域,原来各国实行国家垄断和价格管制的政策。后来,随着美国、日本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大国电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电信产业实力领先地位的确立,与其他国家形成了利益分配的冲突。这些发达国家要求其他国家开放电信市场,实现电信自由化。1997年在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就可视为对原来制度的修正,使得相对收益作对发达国家有利的再分配,以反映它们在该领域的权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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