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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安全监督体制构建完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来,我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如何构建完善。基于以上考虑,可以从有效独立性原则出发思考我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变革方向。无论是《核安全法》规定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还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都是政府行政部门。

我国核安全监督体制构建完善

未来,我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如何构建完善。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基于有效独立性原则展开体制设计,逐步形成职责法定、上下联动的纵向监管体系,构建完善分工配合、内在协调的横向监管体系,推动形成良好合作、独立负责的咨询服务关系。

(一)基于有效独立性(effective independence)原则展开体制设计

“监管机构的构建应该确保它能够履行义务以及高效、独立地执行其职能。”[177]对于我国而言,构建完善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也需要考虑对监管机构提出能力、效率和独立性要求,并且应更加注重在独立性基础上提升监管效率。基于以上考虑,可以从有效独立性(effective independence)原则出发思考我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变革方向。

有效独立性原则是在独立性原则基础上提炼升华而成的概念,它的主要特征包括:不受不必要的外部影响,但存在与被许可人和独立专家进行外部专业对话和磋商的适当机制,以及与公众对话的适当机制;在科学和可靠技术以及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以及能够明确解释决定依据;有明确安全目标,并且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具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透明度和可追溯性。[178]获得有效监管独立性的公认方法包括:监管和非监管职能机构分离;监管人员任期固定;监管机构拥有独立的预算和雇佣权限;监管机构与汇报机构之间没有相互冲突的职责等。[179]

之所以确立有效独立性原则,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有效独立性原则保留了独立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从外部独立性看,监管机构应有效地独立于管理核能开发利用事务的部门;有效独立于促进或反对核技术开发利用的利益集团,包括核设施营运者、产业协会、反核组织等。从内部独立性看,强调监管机构基于专业知识,以中立和公平的立场独立履行职责,在科学和可靠技术以及相关经验基础上作出决定。另一方面,有效独立性原则照顾了各国的实际情况,具备一定灵活性。有效独立性原则认为:“有效的监管独立性不需要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完全分离。负责任的监管决策需要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合法适当的参与。”[180]又如,有效的监管独立性不需要一个监管机构负责所有核安全监管事务,只需要监管机构能够行使其关键监管职能(标准制定、许可、检查和执行),而不会受到不适当的压力或约束。[181]还如,“监管机构设在另一个组织的行政结构之中,或由另一个组织监督,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问题是关键的监管职能和决策是否存在必要的有效分开和独立性”。[182]所以,从本质上看,强调有效独立性可以实现从形式独立性到实质独立性的转变。以此视角看待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在机构设置模式选择上,应具备一定灵活性

从域外情况看,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主要存在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和作为独立机构两种选择。我国现有的机构设置模式属于前者。无论是《核安全法》规定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还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都是政府行政部门。

从形式独立性看,这种机构设置似乎与“政监分离”[183]的要求不符。有学者据此提出:“按照政监分离的改革要求,核安全监管职责应从环保部剥离,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成立直属人大或国务院的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也可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核安全局。”[184]如何看待这种观点?所谓“政监分离”主要是指监管机构应有效地独立于管理核能开发利用事务的部门,也就是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于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就这一点而言,其实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已经做到了“政监分离”。主要的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核安全局与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已经有效分离。据此,有关机构才认为:“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是中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全面承担全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全国民用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实施统一、独立的监管。”[185]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报告》也认为:“核安全监管部门是设立在环境保护部内的一个国家行政机构,独立于负责促进核能利用的其他政府部门。在政府汇报渠道的有效独立性方面,IRRS评估团没有发现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存在任何可能给监管决策制定造成不利影响的问题。”[186]

所以,不应拘泥于形式独立性,认为“只要将核安全监管机构定位于行政部门或者将监管机构设置于一个母组织中就会引发政监不分离、监管不独立问题,而应该坚持实质独立性,关键看监管职能和决策是否存在必要的有效分开和独立性”[187],看到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已经与负责促进核能利用的其他政府部门分离,从而在机构设置上保持灵活性。

2.在重视外部独立性基础上,更加重视应对内部独立性挑战

独立性要求并不是终极目标,而是实现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安全的手段。因此,在重视外部独立性基础上,也需要重视应对内部独立性的挑战,因为这些挑战会对监管机构依据科学和可靠技术作出的判断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内部挑战主要包括缺乏明确定义的安全目标和标准、能力不足、过度依赖少数决策者、缺乏明确人事任命程序和标准等。[188]

就我国而言,从内部独立性看也存在一些挑战。例如,“原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在自查报告中,明确指出目前急需加强核安全监管的技术能力,提高和升级技术水平。能力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核安全研究和开发、安全相关分析、核安全设备的质量保证、辐射监测和核事故应急上”。[189]“在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组织机构方面,对于职责划分与信息交流的理解存在一些困难,因此这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这个问题在协调地区监督站时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每个监督站与总部间应该只有一个专门负责的联络人。”[190]“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与环境保护部其他部门在综合管理支持方面共享资源,比如行政系统与人事管理、计划与财务支持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灵活度,在环境保护部行政系统与人事管理的政策与程序下,有效地管理其资源以承担其相应的监管责任。”[191]

要化解上述问题,应该更加重视应对内部独立性的各种挑战,包括建立规范监管活动及其相关目标、原则和价值的法律框架,设定一般安全目标、建立申诉机制和问责制、实现财务的保证;建立和实施明确定义的监管决策程序,确保信息完整性、保存文献资料、开放透明、对受监管行业和社会变化进行回应、审查和审核监管绩效等;为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明确定义的能力管理计划,加强监管机构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获得独立的外部专业知识和研究支持等。[192]

3.在有效分工基础上,确保关键职能独立行使

由于核风险规制涉及军用、民用两个部分,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3“S”)几大领域,核能发展与核安全监管等诸多方面,因此,对于一个大国而言,很难做到由一个部门对所有核事务实施统一监管。中国也如此,《核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193]换言之,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一样都是执法机关,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有核安全监管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多部门协调问题[194];二是核心职权分配问题。就有效独立性而言,关键是后者。有效监管的独立性并不要求一个监管机构负责所有核安全监管事务,只需要监管机构能够行使其关键监管职能(标准制定、许可、检查和执行),而不会受到不适当的压力或约束。[195]那么,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有哪些关键监管职能,它们又由谁来行使呢?

一般而言,核安全监管的关键职能主要是四类:确定要求和规章、许可证审批(包括禁止无许可证的运行)、检查和评价、执行。[196]一些机构还认为包括两个类别职能:一是向公众、媒体、立法机关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监管活动的信息;二是允许监管机构对其活动与参加核安全的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组织的活动进行协调。[197]

表5-1 核安全监管方面的主要职责

②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职责》,载国家核安全局网站:http://nnsa.mee.gov.cn/zjjg/jgzn/201501/t20150107_305207.htm l.,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③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简介》,载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gjnyj/index.htm.,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④国家原子能机构:《机构职能》,载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caea.gov.cn/n6758879/index.html.,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从表5-1可以看出,在制定规章和标准的职权上,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都具备制定权,国家核安全局并不是唯一具有制定规章和标准职权的机构。在许可证审批上,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198],还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199]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中国和平利用核能(除核电外)相关项目的论证、审批、监督、协调项目的实施。由此可见,国家核安全局并不是对所有和平利用核能项目具有许可权。在检查和评价职权上,《核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强制执行职权上,《核安全法》给予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诸多权力;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只对非法持有核材料的行为进行追责。[201]在信息公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202]在与国际组织协调上,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此外,还应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还牵头负责国家核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家核安全局在对全国核设施实施统一监督方面具有监督权,其拥有制定规章和标准、许可证审批、检查评价、强制执行、信息公开等核心权力,但在与国际组织协调上不占据主导地位,也不负责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管理,不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也不负责国家核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这些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核安全局的安全监管权力。因此,为了保障有效独立性,未来应逐步将这些核心职权集中到国家核安全局,使之具备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全过程监管能力。

(二)逐步形成职责法定、上下联动的纵向监管体系

从纵向层面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央为主导,地方为补充的监管体制。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权限涵盖立法、许可、检查评估、执法等核心职责,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核事故应急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等事项进行管理。未来仍需改进的方面在于:

1.应在政策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

就事权而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已经对部分事项进行了分类[203],但由于两法并未确立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也未提到属地管理要求,因此,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只是呈现在零星条款中,缺乏对央地关系的总体规定。就财权而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事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放射性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这样的规定确实有助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4],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事项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也承担了核事故应急管理、核设施退役后管理等部分职责。这部分经费应如何处理应进一步明确。基于上述情况,在未来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就事权而言,应当在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再结合具体事项尽量细致地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还可以通过权力清单形式进行详细规定;就财权而言,应进一步明确属于中央财政事权事项但实际由地方执行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像放射性污染防治这样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付比例。

2.在作出核设施重大技术决策时征询地方意见

“考虑到核设施的复杂性及其对公众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威胁,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建造或者运行许可时,有必要向包括负责能源、核工业、卫生健康公共安全、职业安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205]基于上述理由,《核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被征询意见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206]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设施建造和运行过程中,获得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合作。[207]未来,应进一步构建完善征询意见机制。一方面,应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将现在的“审批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申请时”扩大到“审批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许可申请时”;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征询意见的对象。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展到“核设施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的变化将有助于让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特别是核设施所在地市一级地方政府参与到核设施重大技术决策中来,集思广益提升决策质量。当然,应当指出的是,此处征询意见还需要考虑有效独立性原则,设置必要的防火墙,避免决策受到不必要的外部影响。

3.给予核设施所在地市一级地方政府一定管理职权

如前所述,在核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上,不是各个层级的地方政府都有核安全监管权力,这些权力主要集中在省一级政府及其部门,例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机构除了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以外,涉及地方的就只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208],不包括市一级和区县一级。

而核安全监管的一些事项其实离不开市一级地方政府。例如,《核安全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209]然后,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或者人口密集场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0]这意味着限制区由省一级政府划定,对违法行为追责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而事实上在划定规划限制区事项上,应当考虑市一级地方政府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一级地方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这样规定将有助于调动市一级地方政府管理积极性,也更有利于在信息对称情况下就近管辖。已知的情况是,1994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以保护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但深圳市并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否有充分授权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构建完善分工配合、内在协调的横向监管体系

横向监管体制的设计重在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制度安排,“以确保明确定义和协调监管职责和职能,以避免任何遗漏或不必要的重复,并防止对营运者和许可证持有者提出相冲突的要求”。[211]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完善我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基于3“S”概念进行机构整合

基于3“S”概念,核安全、核安保和核保障对应了“确保和平利用核能、防止电离辐射以及核扩散需要解决的三个关键技术领域”。[212]从我国相关体制现状看,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是我国核安全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核安保与核材料管制。[213]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214];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215];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中国和平利用核能(除核电外)相关项目的论证、审批、监督、协调项目的实施。[216]这一体制的特点是核安保和核保障主要由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核安全管理被区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核安全监管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二是核能开发利用、核科学研究,由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其中,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除核电外相关项目。这一体制已经基本实现了监管的独立性——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安全监管,但还需要考虑监管的效率。基于机构整合和效率原则,核能开发利用、核科学研究事项其实可以归并为一个部门——国家能源局,由其负责核电以及核电外相关项目的论证、审批、监督;国家核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核安全监管核心职责则可以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调整到国家核安全局进行管理;国家原子能机构则主要负责核安保和核保障。

2.进一步明确放射性废物主管部门

“中国将有五个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和一个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217]对于这些设施的管理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把废物库定义为核设施[218](只是明确提到了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219];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设施的主管部门仍存在争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220]但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上却规定: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管理。[221]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人员向国际原子能机构跟踪评估团解释时也称,国家原子能机构是制定和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组织放射性废物处置选址规划的准备工作,该部门负责和执行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试验、对含有大量α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废物和高放废物深地层处置设施的选址和建造;参与制定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和退役基金征收和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参与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国家信息系统[222]所以,究竟哪一个部门是这些设施的主管部门并没有文件对此进一步明确[223]。未来,应该规定由一个机构[224]如国家核安全局来管理这些设施,并在立法中明确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法律属性。

3.强化不同监管部门间安全职责的协调

首先,应进一步明确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体制[225],但《核安全法》[226]并没有如此表述,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却又规定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227]那么,国家核安全局是不是统管部门,如何体现它的统管职能?应当说,国家核安全局是最符合统管要求的部门,它的安全监管职权广泛,涵盖规章制定、许可、检查评估、处罚等核心职责。未来,应该在《核安全法》中确认其统管部门地位。但仍然要注意两方面:一方面,国家核安全局是统管部门并不意味着核安全监管的所有事务都由它负责[228],也不意味着统管部门地位高于其他监管部门。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核监管方面的行政执法部门,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229]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核安全局的统管职责——指导、协调、纠纷解决。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230],负责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231],牵头负责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232]

其次,应尽量避免监管部门之间职能的重叠、空白和冲突[233]。(1)在有些事项上存在重复审批的情形。例如,核材料许可证申请需要经过申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核工业部颁发等多重环节。[234]又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235]可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计委双重许可。又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236]可见,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许可的前置程序是通过环评,然后,再由有关部门审核颁发许可。[237]又如,对于医疗设施,根据原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需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放射卫生审查。在某种程度上环境影响评价和放射卫生审查的范围有重叠,所以,当两份文件针对同样的问题时可能造成重叠并最终导致冲突的评价。[238](2)有些事项上存在职权重叠。例如《核材料管制条例》规定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核准核材料许可证[239];又规定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负责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240]。此处,国家核安全局与核工业部的职责很相似,而且核工业部的管理范围宽于国家核安全局。所以,应当明确两者范围、法规与规章、核准与审查颁发之间的区别。(3)有些事项上存在一定冲突。例如,国家核安全局对职业照射剂量制定了调查水平,这与卫计委采用的方法可能不一样,容易导致在解释和监督执法方面的冲突。[241](4)有些事项上部门间协调不足。例如,对核设施辐射防护的监管职责在政府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涉及核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是主要监督部门,而辐射防护问题应该是由卫生部负费。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协调比较薄弱,缺乏系统性的安排。[242]对于这些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明确、部门间协议或者跨部门协调的方式予以清晰化,避免冲突和矛盾。

最后,应在政策法律文件中清晰表述各部门的职责。现有政策法律文件对于监管部门的称谓并不统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243];《核安全法》规定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24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245]这些称谓所指称的对象究竟是哪些机构,对于公众而言是比较难区分的。又如,“有关部门”的称谓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46]和《核安全法》[247]中被提到多次,但“有关部门”究竟是一个部门,还是不同场景下的不同部门仍然需要分情况对待。《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表述更加不清晰,直接称“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248]。“指定的部门”的说法虽然避免了差错,可以随着机构改革变化而变化,但显然模糊性更强。未来,应在政策法律文件中清晰表述各部门的职责。首先,对于那些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动的机构,在政策法律文件的表述上应该相应变化。例如,《核材料管制条例》规定了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机构的职责,但这些机构已经发生变化,自然应该及时对文件进行修正;其次,对诸如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等称谓应该统一,并固定其所指称的机构含义;最后,尽量在政策法规文件中明确各部门职责,减少“有关部门”“指定的部门”等模糊语词的使用频次。

(四)推动形成良好合作、独立负责的咨询服务关系

首先,应积极推进机构、研究基地建设。由于核安全监管部门“目前急需加强核安全监管的技术能力,提高和升级技术水平”[249],因此,在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当中应重点突出能力建设这一块,包括新建6个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推进4项共用配套设施等。[250]

其次,应形成多层次、内外结合的技术支持机构体系。就我国现状而言,咨询与技术支持机构主要包括核安全专家委员会、技术支持中心、研究基地等,除了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会吸纳来自核工业界、科研机构、高校的外部专家以外,其他咨询和技术支持机构都源于核安全监管体系内部。未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接纳更多体系外的技术支持单位甚至国外专业机构,形成多层次、内外结合的技术支持机构体系。

再次,应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应做出相应安排以保证监管机构与为其提供建议和服务的这些机构没有利益上的冲突”;“如果必要的建议和协助只能从和监管机构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那里获得,这种建议和协助的获得就必须受到监控,同时必须对获得的建议仔细评估以明确是否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对于技术支持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应作出合理安排,以保证没有利益冲突。国家核安全局还应定期评估技术支持单位的分包方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251]

最后,应强化法律责任。《核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52]这样的规定只是财产罚,而且处罚数额有限,难以形成威慑。未来,应该在行政责任中增加人身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调整国际组织国家联络机构,更好地参与国际核安全合作

虽然“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国家原子能机构作为常驻团的上级部门这种安排会妨碍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安全事务方面的直接沟通”[253],但“国家核安全局应有自己的渠道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沟通或互动”。[254]为此,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予以解决。一方面,应在政策法规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原子能机构和国家核安全局在与国际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联系时的职权范围。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255];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核安保和核保障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另一方面,应在中国维也纳常驻团中设置平行机构,兼容核安全、核安保和核保障事务。

【注释】

[1]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9~30页。

[2]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3]用于发电的商业反应堆以及用于研究、测试和培训的研究堆。

[4]在医疗、工业和研究中核材料的使用。

[5]核材料和废物的运输,储存和处置,以及核设施退役。

[6]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7]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8]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10]加拿大原子能有限公司成立于1952年,是CANDU技术的设计者和制造商。根据《加拿大商业公司法》保持公司法人地位,是加拿大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主要为世界各地的核电公司提供服务。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The Canadian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The Commission”,https://www.nrc.gov/about-nrc.html.,March 6,2020.

[12]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3]委员会得到800多名科学技术和专业人员的支持。这些员工根据监管要求审查许可证申请,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遵守《核安全与控制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The Canadian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The Commission”,https://www.nrc.gov/about-nrc.htm l.,March 6,2020.

[14]The Canadian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The Commission”,https://www.nrc.gov/about-nrc.htm l.,March 6,2020.

[15]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6]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7]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8]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9]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20]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21]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22]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23]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24]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25]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26]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27]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28]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29]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30]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31]Federal Environmental,Industrial and Nuclear Supervision,“Basic Activities of Federal Environmental,Industrial and Nuclear Supervision Service”,http://en.gosnadzor.gov.ru/activity/,March 6,2020.

[32]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33]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Ensuring Robust National Nuclear Safety Systems—Institutional Strength in Depth”,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1779_web.pdf,March 6,2020.

[34]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35][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36]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37]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38][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39]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40]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untry Nuclear Power Profiles”,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cnpp2019/pages/index.htm.,March 6,2020.

[41]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42][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43][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44][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45]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Organization,Management and Staffing of the Regulatory Body for Safety”,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1801_web.pdf.,March 6,2020.

[46]《核安全公约》第八条。

[47]《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第二十条。

[48]国际原子能机构:《促进安全的政府、法律和监管框架》,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iaea.org/zh/publications/11039/governmental-legal-and-regulatory-frameworkfor-safety.,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49]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50][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51]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52]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53]伍浩松:《印度核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载《国外核新闻》2012年第9期。

[54]伍浩松:《印度核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载《国外核新闻》2012年第9期。

[55]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56]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57]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58]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59]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必须在较高政治级别如议会或者中央政府制定的国家法律文书中明确定义一个或多个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和决策权。特别是,监管机构必须有权通过或制定安全法规,以实施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监管机构还必须有权作出决定,包括有关执法行动的决定。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0]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有关机构通过的核安全法律或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需要从总体上规定由监管机构监管要实现的安全目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1]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监管决策的独立性并不会消除法律救济程序的必要性。在申诉程序中,被许可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被赋予通过适当法律程序质疑监管决策的合法权利。需要有针对监管决定进行上诉的特定法律机制,并且必须满足预定义的条件才能考虑诉讼。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2]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监管决策的独立性并不能消除问责制的必要性。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提供这种责任制,例如,通过定期向政府和议会进行公开报告,以及通过专业认可的审计和同行评审程序。如果此类审核和同行评审程序表明监管机构的专业表现不合格,则议会和政府有责任和权力确保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3]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法律应明确规定筹资机制。如果要从被许可方那里收回监管活动的成本,则需要设计融资机制,以防止被许可方滥用该机制,从而降低监管独立性。监管机构的预算不应由负责开发或推广核技术的政府部门决定或批准,也不应依靠从被许可方处以的罚款。此外,预算程序的设计应使监管机构的合法财务需求和资金不足的后果引起决策者的注意。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4]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用作监管决策基础的信息应当是相关且足够完整的,必须考虑实现这一目标的几种机制,例如内部磋商、外部科学和技术专家与咨询机构的磋商,以及从被许可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取更多信息。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5]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应保留记录(最好是书面文件),以保留制定决策时实际使用的所有相关信息。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6]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监管机构不仅要有权力和义务将其监管决定及其基础文件传达给有关的被许可人,而且还应尽可能向公众公开此信息。公众获取信息后,监管决策的独立性接受公众审查。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7]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要在监管机构的决策中保持独立性,就必须在早期阶段就能够确定其监管的行业和社会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性变化,并在必要时通过修改其监管活动来应对。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8]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一项针对监管绩效的专业审查和审核的系统程序,对于促进监管机构决策的独立性以及总体绩效的提升是一个有用工具。需要参加各种类型的国际专业合作与比较活动,以检查各种监管活动中使用的方法、模型和数据是否符合国际公认的惯例;系统地和有条理地使用外部和独立的科学技术建议和审查,特别是在制定更重要的监管决策时;定期进行正式的内部质量审核和自我评估;由外部同行审查特定监管活动或问题或监管机构整体的绩效。重要的是,必须公开此类审查和审核的结果,结论和建议以及监管机构的回应。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69]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监管机构决策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员工的能力。需要三种能力:具有运用法律程序、道德原则和行为守则的能力;监管被许可人的设施、组织和活动的能力;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能力。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70]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为了深入评估和审查科学和技术上复杂的安全问题,监管机构通常需要获得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具有专业能力的独立外部专家。即使是当监管机构本身具有相当的科学和技术能力时,也是如此。为此类科学和技术支持职能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对于确保这些支持职能的可用性和独立性至关重要。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71]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72]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73]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74]《俄罗斯联邦原子能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地方机关在原子能利用领域的权限。转引自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5页。

[75]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76]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77]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78]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Legaland Governmental Infrastructure for Nuclear,Radiation,Radioactive Waste and Transport Safety”,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5861/legal-and-governmental-infrastructure-for-nuclear-radiation-radioactive-waste-and-transport-safety.,March 6,2020.

[79]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80]《俄罗斯联邦原子能法》第七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原子能利用领域的权限。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原子能利用领域:确定原子能利用领域的国家政策和基本路线;作出关于原子能利用安全问题的决定;作出关于在原子能利用时紧急情况后果预防与消除问题的决定。转引自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2页。

[81]《俄罗斯联邦原子能法》第八条规定:俄罗斯联邦议会在原子能利用领域的权限。俄罗斯联邦议会在原子能利用领域:通过原子能利用领域的联邦法律;批准属于联邦预算的原子能利用领域活动经费的预算支出;批准处置在原子能利用时紧急情况后果处理措施的预算支出;举行原子能利用问题的议会听证。转引自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2页。

[82]《俄罗斯联邦原子能法》第九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原子能利用领域的权限。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原子能利用领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规范性命令颁布原子能利用领域的法规与指示;组织制定、批准和保障实施原子能利用领域的联邦目标规划;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原子能利用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监督机关的职能、活动程序、权力和义务;管理属于联邦所有的核材料、核装置、放射源、保存地和放射性物质;作出关于设计、建造、使用、退役属于联邦所有或者具有联邦或跨地区意义的(包括处于封闭性行政领土内受支配的)核装置、放射源、保存地的决定;作出关于制造与生产具有联邦用途的核装置、放射源和保存地的决定;制定公民社会保护的措施,保障支付因电离辐射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因原子能利用设施工作人员的额外风险因素的社会经济补偿;保障根据本联邦法律第57条的规定支付因放射活动造成的损失;规定原子能利用领域的核装置、核设备、核技术、核材料、放射性物质、特殊非核材料和服务的进出口程序;决定根据法律为加工之目的把乏燃料(包括在加工之前的临时存放的技术过程)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问题;保障核材料的自然保护,以及属于联邦所有的核装置、放射源、保存地与放射性物质;监督根据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原子能利用领域的国际条约中俄罗斯联邦义务的履行;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授予的其他职权。转引自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3页。

[83]《俄罗斯联邦原子能法》第十条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权限。联邦行政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具有国防用途且属于联邦所有的或者具有联邦或跨地区意义的核装置放射源、保存地的分布地方的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原子能利用领域的设计文件与其他文件的国家生态评估;保障在原子能利用时公民权利保护;保障在原子能利用时环境安全与保护;采取消除在原子能利用时事故后果的措施;行使属于俄罗斯联邦所有的核装置、放射源、保存地和放射性物质所有人的权利;实施保障核装置、放射源和保存地安全的措施;作出建造具有国防用途并属于联邦所有的或者具有联邦或跨地区意义的核装置、放射源、保存地的决定,作出弃用前述设施的决定,以及作出继续保存放射性废物的决定;组织保障属于联邦所有的核装置、放射源、保存地、核材料与放射性物质的自然保护;实施原子能利用领域专家的培训活动(包括核装置、放射源、核材料与放射性物质利用专家的培训活动);制定与实施包含原子能利用设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领土生态安全的综合规划。转引自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3页。

[84]韩国《原子能法》第四条规定委员会职能。委员会应就属于以下任何款项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1.有关核能利用的综合与协调;2.制定促进核能发展的综合计划;3.核能利用经费的评估和分配计划;4.促进有关核能利用的实验与研究;5.培养和培训核能利用方面的研究人员、工程师和技术人员;6.放射性废物管理措施;以及7.委员会讨论中提到的委员会主席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转引自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82页。

[85]韩国《原子能法》第五之二条规定安全委员会职能。安全委员会应就属于以下任何款项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1.有关核能安全控制事项的综合与协调;2.核材料和核反应堆的控制;3.防止核能利用过程中由放射性照射可能造成的危害;4.核能安全控制经费的评估和分配计划;5.促进有关核能安全控制的实验与研究活动;6.培养和培训核能安全控制方面的研究人员、工程师和技术人员;7.核废物的安全控制;8.对辐射造成的灾害采取的对策;以及9.安全委员会讨论中提到的安全委员会主席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转引自陈刚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82~483页。

[86]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Organization,Managementand Staffing of the Regulatory Body for Safety”,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1801_web.pdf.,March 6,2020.

[87]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88]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89]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设施监管机构的组织和人员配备》,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29c_web.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90][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91]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2]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3]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4]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5]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6]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7]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8]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99]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00]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01]程建秀:《技术支持单位在核行业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载《中国核电》2008年第1期。

[102]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03]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04]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www.xing528.com)

[105]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06]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07]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08]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09]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0]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1]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Organization,Management and Staffing of the Regulatory Body for Safety”,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1801_web.pdf.,March 6,2020.

[112]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3]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4]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5]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6]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7]OECD Nuclear Energy Agency,“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Nuclear Activities”,https://www.oecd-nea.org/law/legislation/,March 6,2020.

[118][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119]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Legaland Governmental Infrastructure for Nuclear,Radiation,Radioactive Waste and Transport Safety”,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5861/legal-and-governmental-infrastructure-for-nuclear-radiation-radioactive-waste-and-transport-safety,March 6,2020.

[120]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的规定,机构有权:1.鼓励和援助全世界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和实际应用;遇有请求时,充任居间人,使机构一成员国为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或供给材料、设备和设施;并从事有助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实际应用的任何工作和服务;2.依本规约,并适当考虑到世界不发达地区的需要,提供材料、服务、设备及设施,以满足包括电力生产在内的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及实际应用的需要;3.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科学及技术情报的交换;4.鼓励原子能和平利用方面的科学家、专家的交换和培训;5.制定并执行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和管制下提供的特种裂变材料及其他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对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或经一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安全保障措施;6.与联合国主管机关及有关专门机构协商,在适当领域与之合作,以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包括劳动条件的标准),并使此项标准适用于机构本身的工作及利用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管制和监督下供应的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所进行的工作;并使此项标准,于当事国请求时,适用于依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所进行的工作,或于一国请求时,适用于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7.每当在有关地区,本来可向机构提供的设施、工厂及设备不充分时,或只能在机构认为不满意的条件下始能获得时,取得或建立有助于履行其受权执行的职能的设施、工厂及设备。

[121]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名单”,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iaea.org/zh/guan-yu-wo-men/cheng-yuan-guo-ming-dan.,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22]国际原子能机构:“国家联络官的作用和职责”,载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s://www.iaea.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c/nv_chi_2008-02-28.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23]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Organization,Managementand Staffing of the Regulatory Body for Safety”,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1801_web.pdf.,March 6,2020.

[12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125]《核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126]《核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127]《核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128]《核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12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五条。

[130]《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3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13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13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3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135]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略有不同,没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意味着此处的统管部门就只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见《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136]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是核设施选址,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等的前置程序。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有关部门才能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137]《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138]《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139]《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4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14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14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14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14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14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14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47]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1页。

[148]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并且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具有制定核安全标准和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纠纷等统管职责。

[149]《核安全法》第六条。

[150]《核安全法》第七十条。

[151]《核安全法》第七条。

[152]《核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153]《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154]《核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155]《核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156]《核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157]《核安全法》第六十条。

[158]《核安全法》第九条。

[159]《核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160]《核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161]《核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162]《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163]《核安全法》第七十条。

[164]《核安全法》第七十条。

[165]陆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25页。

[166]《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167]陆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25~126页。

[168]《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七条。

[169]《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七条。

[170]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Legaland Governmental Infrastructure for Nuclear,Radiation,Radioactive Waste and Transport Safety”,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5861/legal-and-governmental-infrastructure-for-nuclear-radiation-radioactive-waste-and-transport-safety.,March 6,2020.

[171]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72]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73]《核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174]《核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175]国家原子能机构:《机构职能》,载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caea.gov.cn/n6758879/index.html.,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76]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报告》,生态环境部译,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8年版,第37页。

[177][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178]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179]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180]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181]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182][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183]在早期阶段,曾经出现过由核能发展政策制定部门负责核安全监管的情况,被认为不利于监管独立性,因此,提出“政监分离”要求。

[184]李晶晶等:《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载《中国能源》2012年第4期。

[185]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186]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

[187][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188]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189]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

[190]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页。

[191]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页。

[192]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dependence in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INSAG-17”,https://www-pub.iaea.org/MTCD/Publications/PDF/Pub1172_web.pdf.,March 6,2020.

[193]《核安全法》第六条。

[194]在本章后面内容中详细论述。

[195]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196][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197][美]卡尔顿·施托伊贝尔等著:《核法律手册》,王玉荟等译,原子能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1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199]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00]《核安全法》第七十条。

[201]《核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202]《核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03]例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又如,《核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

[205]陆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23页。

[206]《核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07]陆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23页。

[208]《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209]《核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10]《核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211]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Legaland Governmental Infrastructure for Nuclear,Radiation,Radioactive Waste and Transport Safety”,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5861/legal-and-governmental-infrastructure-for-nuclear-radiation-radioactive-waste-and-transport-safety,March 6,2020.

[212]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Handbook on Nuclear Law:Implementing Legislation”,https://www.iaea.org/publications/8374/handbook-on-nuclear-law-implementinglegislation,March 6,2020.

[213]国家原子能机构:《机构职能》,载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caea.gov.cn/n6758879/index.htm l.,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14]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职责》,载国家核安全局网站:http://nnsa.mee.gov.cn/zjjg/jgzn/201501/t20150107_305207.html.,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15]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简介》,载国家能源局网站:http://www.nea.gov.cn/gjnyj/index.htm.,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16]国家原子能机构:《机构职能》,载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caea.gov.cn/n6758879/index.html.,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17]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218]《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19]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22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21]国家原子能机构:《机构职能》,载国家原子能机构网站:http://www.caea.gov.cn/n6758879/index.htm l.,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22]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报告》,生态环境部译,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8年版,第30~31页。

[223]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报告》,生态环境部译,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8年版,第30页。

[224]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成立一个机构来执行废物处置,理由是:一个全国性的机构可以更好地实现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例如,废物包装设计、工程服务和安全评价);可以促进协作及有效成本的研究和开发;处置设施的选址、建设、运行和关闭都将标准化;可以有一个声音代表所有废物产生单位与政府进行沟通。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22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26]《核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227]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28]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核事故应急协调等事项则属于国家原子能机构管理。

[229]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1页。

[230]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31]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32]《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此条可以修改调整为牵头负责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233]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234]《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十条规定:(一)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二)核工业部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三)核工业部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23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23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237]此处,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许可证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也存在协调问题。

[238]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239]《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六条。

[240]《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七条。

[241]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242]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24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44]《核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制定本单位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4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24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有关部门”出现了14次。

[247]《核安全法》中“有关部门”出现了30次。

[248]《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条。

[249]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

[250]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251]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

[252]《核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253]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报告》,生态环境部译,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8年版,第37页。

[254]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255]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ywgz/hyfsaqjg/hyfsaqgltx/202003/P020200319611093673046.pdf.,202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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