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金融实务:国际融资探讨

国际金融实务:国际融资探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采用卖方信贷的条件下,通常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商先支付贷款的10%~20%的定金,作为履约的一种保证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支付10%~20%的现汇货款,其余的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并付给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出口商与贷款银行正式签署贷款协议,在协议中,出口商同意将货物买卖合同下的远期收汇权益抵押给贷款银行。

国际金融实务:国际融资探讨

14.1.2.1 出口信贷

1.出口信贷的概念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个国家为了增强本国商品的竞争力,扩大商品出口,通过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方法,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它是一国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如成套设备、船舶等。

2.出口信贷的种类

出口信贷按照贷款对象的不同,一般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

卖方信贷(Supplier Credit)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低利率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厂商与出口方银行签订。实际上,卖方信贷是出口厂商通过将其货物买卖合同中远期收益的权益抵押给贷款银行,从银行中获取资金融通的过程。

卖方信贷通常用于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品的出口。由于这些商品出口涉及的资金量较大、时间较长,进口厂商一般都要求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贷款。出口厂商付给银行利息(费用有的包括在货价里,有的在货价外另加,但最后都转嫁给进口商承担)。因此,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本国出口商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

在采用卖方信贷的条件下,通常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商先支付贷款的10%~20%的定金,作为履约的一种保证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支付10%~20%的现汇货款,其余的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并付给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出口商把所得款项与利息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偿还给本国的贷款银行。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商从贷款银行取得贷款后,再向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银行与出口商之间属于银行信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是一种商业信用。图14-2 所示为卖方信贷流程示意图

图14-2 卖方信贷流程示意图

(1)在正式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前,出口商必须与贷款银行取得联系,获得银行发放出口信贷的认可。一般情况下,银行在受理和审核项目后,对出口商下达具体要求,如买卖合同必须规定:进口商现在支付比例达到合同金额的10%~20%;分期付款是每半年等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一次,即与贷款偿还一致;出口商向保险机构投保出口收汇险,将保险费打入货价,并将保险单收益权转让给出口方银行;进口商延期付款担保机构的资格由贷款银行确定。

(2)出口商与进口商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同意以延期付款方式向进口商出售商品。一般情况下,合同要求进口商在合同生效后——即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金额10%~20%的定金作为履约的一种保证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届满时,再支付10%~15%的现汇货款,其余的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一般为每半年偿付一次,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3)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收汇险,并将保险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出口商与贷款银行正式签署贷款协议,在协议中,出口商同意将货物买卖合同下的远期收汇权益抵押给贷款银行。

(4)出口商按期收到进口商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并在收到定金后开始组织生产,向贷款银行提款。提款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出口商发货交单时,出口商按贷款比例向银行提款,这是比较规范的做法。只有在出口商按期交货才能取得进口商银行开出的本票汇票,贷款银行根据上述债权凭证发放贷款。二是出口商在取得定金后,根据生产中的资金缺口向贷款银行提款。这种形式对贷款银行风险较大,如果出口商不能按期交货,出口商转让给银行的远期收汇保险单和抵押的远期收汇凭证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贷款银行要求出口商提供出口商品按期交货履约的保证。

(5)进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剩余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出口商将收到的货款依照贷款协议偿还给银行。

2)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Buyer Credit)是出口商银行直接向外国的进口商(买方)或进口商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提供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进而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买方信贷也被称为约束性贷款(Tied Loan)。

在采用买方信贷的条件下,当出口方供款银行直接贷款给外国进口商时,进口商先用本身的资金,以即期付款的方式向出口商缴纳买卖合同金额的10%~20%的定金,其余货款以即期付款的方式将银行提供的贷款付给出口商,然后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当出口方贷款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时,进口方银行也以即期付款的方式代理进口商应支付的货款,并按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和利息等。至于进口商与本国银行的债务关系,则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结算清偿。买方信贷不仅使出口商可以较快地得到货款和减少风险,而且使进口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便于它与出口商进行讨价还价。因此,这种方式比较流行。图14-3 和图14-4 所示分别为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为进口商和进口方银行时的出口信贷流程。

图14-3 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为进口商时的出口信贷流程

图14-4 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为进口方银行时的出口信贷流程

在买方信贷中,如果贷款对象是进口方银行,涉及的合同关系就比较复杂,主要包括进口商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出口方银行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出口方银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出口信贷担保保险费支付协议等。保险费协议是出口买方信贷担保的前提;出口信贷担保协议是出口信贷的前提。出口信贷的买方信贷基本流程为:

(1)出口商提出买方信贷意向申请,在银行审核项目材料,出具贷款意向,并对商务合同具体付款条件提出要求后,进出口方才进入货物合同签署阶段。

(2)进、出口商签署现汇货物买卖合同,并明确进口商将使用出口方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来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先支付货款的15%~20%作为定金。

(3)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签署贷款协议。

(4)进口商根据出口商的交货情况,分批利用出口方银行贷款或进口方银行转贷的资金支付80%~85%的货款。

(5)进口商根据进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的贷款协议支付本金和利息。

(6)当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为进口方银行时,进口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向出口方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进口方银行与进口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协议在国内进行结算。

3.出口信贷的主要特点

(1)信贷发放以资本货物出口为基础。出口信贷支持的一般都是金额较大、需要资金融通期限较长的商品出口,如成套设备、船舶等。买方信贷中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提供的贷款必须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商品。

(2)贷款利率较低。出口信贷利率一般低于资本市场相同条件下的市场利率,无论贷款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还是普通的商业银行利差,均由政府提供补贴给予补偿。

(3)通常出口信贷的贷款金额只占合同金额的85%左右,其余10%~15%由进口商先行支付。

(4)出口信贷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由于出口信贷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此出口信贷的风险对贷款银行而言远远大于单纯对国内机构发放的贷款。而对于出口信贷,私人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提供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促进出口,设立专门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来承担出口信贷风险。例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中国的进出口银行等,除对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等商品的出口提供国家出口信贷外,还向本国私人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或贷款补贴,以资助其出口信贷业务

(5)出口信贷是政府促进出口的手段。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买方信贷对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的融资显得极其便利,无须出口商负债,有利于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加快资金周转。对进口商而言,一方面出口买方信贷扩大了进口厂商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出口信贷的融资成本往往低于进口国国内市场融资成本,因此出口信贷能够有效地降低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成本、提升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如今,其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重要贸易促进手段。相对于卖方出口信贷,出口买方信贷为进口商提供了更多便利,使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成为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发达国家的出口买方信贷更是占到整个出口信贷的90%以上。

14.1.2.2 项目融资

1.项目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

1)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内外经济学界对于项目融资的理解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凡是用来建设一个新项目、收购一个现有项目或者对已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所进行的融资活动都可以被称为项目融资,这就是广义的项目融资。广义的项目融资边界大而模糊,存在一个“项目”是有别于其他融资的唯一特征,难以区分为了某个项目而发放的一般贷款与项目融资的差别。总部在英国伦敦的著名法律公司Clifford Chance 编著的《项目融资》(1997年)一书中对项目融资的定义是:项目融资是用于代表广泛的且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融资方式。该共同特征是“融资不是主要依赖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在项目融资中,提供优先债务的参与方的收益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本身的效益。因此,他们将其自身利益与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潜在不利因素对项目影响的敏感性紧密联系起来。

美国财会标准手册中对其定义是:项目融资是指对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及其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并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通常该项目事业的主体的信用能力不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这是因为该项目主体或是不具备其他资产的企业,或是项目主体的所有者(母体企业),不能直接追究责任。

另一种则认为,项目融资仅指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这就是狭义的项目融资。并非每个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都是项目融资。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项目融资带来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价值。归根结底,项目融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

根据中国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1)贷款用途通常是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和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2)借款人通常是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保理是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2)项目融资的特点

(1)项目导向。

项目融资,顾名思义,就是以项目为主体安排融资。投资者专门为项目设立—个项目公司,贷款人主要依赖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即项目本身的资产和项目的未来收益,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2)有限追索。

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用以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作为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什么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

(3)风险分担。

为了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项目的风险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和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银行之间分摊。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了项目发起人、贷款人和其他参与者因某一风险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可能性,提高了各方参与项目融资的积极性;同时,促使当事人关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以预防和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的可能性。

(4)非公司负债型融资。

项目的债务不反映在项目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中,这种债务最多以某种说明的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项目融资不影响项目发起人公司的后续借贷能力,从而使得项目发起人可以同时进行多个项目而不至于发生筹资困难,进而提高了融资效率

(5)信用结构安排灵活多样。

成功的项目融资可以将贷款的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个关键方面,典型的做法包括:在工程建设方面,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合同或者“交钥匙”合同要求项目设计者提供工程技术保证等;在市场方面,可以要求对项目产品感兴趣的购买者提供一种长期购买合同来作为融资的信用支持;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面,可以要求供应方在保证供应的同时,在定价上根据项目产品的价格变化设计一定的浮动价格公式,以保证项目的最低收益。所有这些做法都可以成为项目融资强有力的信用支持,提高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减少融资对投资者资信和其他资产的依赖程度。

(6)融资成本较高。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较,项目融资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筹资成本较高,组织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项目融资涉及面较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务计算、资产抵押等技术性的工作,筹资文件通常比一般公司融资多出几倍。项目融资的大量前期工作导致融资的成本要比传统的融资方式高。融资成本包括融资顾问费用、法律费用等融资的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两个部分。由于贷款方承担的风险较高,其要求的利率也必然较高,即项目融资的利息成本一般要高于同等条件公司贷款的0.3%~1.05%,其增加幅度与贷款银行在融资结构中承担的风险以及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索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再加上其他各种费用,使得项目融资整体费用成本较高。

(7)利用税务结构优势,降低融资成本。

充分利用税务优势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项目的综合收益率和偿债能力是国际上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特点。

2.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

1)TOT (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模式

TOT 模式是移交-经营-移交的英文缩写,具体是指东道国在与国外投资者签订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国外投资经营者,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国投资者手中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TOT 经营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再把该基础设施无偿地移交给东道国。

2)ABS (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模式

ABS 模式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信贷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在西方,ABS 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水、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3)IIF (Infrastructure Investing Fund)模式

IIF 模式即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其具体流程是: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放基金单位以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IIF 模式的优点在于集聚社会上的分散资金,并将其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4)UEC (Using Equipment Contract)模式

UEC 模式即使用设备协议模式,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设施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UEC 模式较适用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口设施等。

5)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模式

PFI 模式即民间主动融资模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的期间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PFI 模式主要用于一些不向大众收费的项目,如免费桥梁隧道等。

6)URM (User Reimbursement Model)模式

URM 模式即使用者付费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制定合理的收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

7)ST (Shadow Tolling)模式

ST 模式即影子收费模式,是指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而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8)PPP (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模式

PPP 模式即公共私人合作制,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法。PPP 包括BOT、TOT 等模式,主要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原则。PPP 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

9)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模式

BOT 模式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BOT 模式适用于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盈利潜力的项目。

在BOT 模式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BOOT、BOO 等相近的模式被看作BOT 模式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在BOOT 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但不完整,投资者参与度比BOT 模式高;在BOO 模式下,投资者长期拥有项目完整的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

10)BT (Build Transfer)模式

BT 模式即建设-移交的英文缩写,是PPP 模式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演变,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按合同规定赎回。BT 模式主要适用于项目建成后无法直接向公众提供产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形。所以只能由政府直接向主办人支付该项目的款项,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BT模式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11)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这是指在项目投资者的要求和安排下,由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出租人融资购入项目的资产,然后租赁给承租人(项目投资者)的一种融资结构。资产出租人在融资贷款银行的收入以及信用保证主要来自项目结构中的税务好处、租赁费用、项目的资产以及对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由于杠杆租赁办理手续比较复杂,故一般只适用于大型设备租赁项目,如飞机、轮船集装箱输油管道等。

3.项目融资的运作

1)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1)项目的直接主办人。

项目的直接主办人是指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的法律实体。在项目融资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单一目的项目公司来作为项目的直接主办人,而不是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即项目的实际投资者为项目的直接主办人。

(2)项目的实际投资者。

项目的实际投资者可以是单独一家公司,也可以是由多家公司组成的投资财团;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机构或者是二者的混合体。

(3)项目的贷款银行。

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如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某种类型的投资基金等)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是项目融资债务资金来源的主要提供者,将其统称为贷款银行。承担项目融资贷款责任的银行可以是简单的一两家银行,也可以是由十几家银行组成的国际银团。银行参与数目主要是由贷款的规模和项目的风险(特别是项目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决定的。例如,根据一般的经验,贷款额超过3 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至少需要三家以上银行组成国际银团来提供资金。但是,对于一些被认为是高风险的国家,几百万美元的项目贷款也常常需要由多家银行组成国际银团提供。

(4)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项目设施的使用者。

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项目设施的使用者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购买合同(特别是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和“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合同),保证了项目市场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对项目的贷款提供重要的信用保证。项目产品的购买者作为项目融资的一个参与者,可以直接参加融资谈判,确定项目产品的最小承购数量和价格公式。

(5)项目建设的工程公司或承包公司。

信用卓越的工程公司或承包公司承建项目或签订较为有利的合同安排,可以帮助项目投资者减少在项目建设期间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可以在建设期间就将项目融资安排成为有限追索的形式。

(6)项目设备、能源、原材料供应者。

项目设备、原材料生产者为了寻找长期稳定的市场,在一定条件下愿意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供应能源和原材料。这种安排有助于减少项目初期以及项目经营期间的许多不确定因素,为项目投资者安排项目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7)项目融资顾问。

项目融资顾问在项目融资中扮演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能否成功。融资顾问通常聘请投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商业银行中的项目融资部门来担任。担任融资顾问的推荐包括能够详细地了解项目投资者的目标和具体要求,熟悉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结构,对投资费用有清楚的认识和分析,掌握当前金融市场变化动向和各种新的融资手段,与主要银行和金融机构建有良好的关系,具备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技巧等。在项目融资的谈判过程中,融资顾问周旋于各个有关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对融资方案的反复设计、分析、比较和谈判,最后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项目投资者的利益又能为贷款银行接受的融资方案。

(8)有关政府机构。

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和其他类型的贷款或贷款担保。宏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例如,利用批准特殊外汇政策和特殊税务结构等优惠政策来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进而提供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可融资性。

2)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项目融资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即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的资金结构和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1)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目前,国际上为项目融资采用的投资结构有单一项目子公司、非限制性子公司、代理公司、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结构、信托基金结构、非公司合资结构等形式。

(2)项目的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是项目融资核心部分。一旦项目的投资者在确定投资结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接下来的重要工作就是要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以实现投资者在融资方面的目标要求。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利用“设施使用协议”型公司融资、生产贷款、杠杆租赁、BOT 模式等方式。

(3)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来源。项目融资重点解决的是项目的债务资金问题,然而,在整个结构中也需要适当数量和形式的股本资金和准股本资金来作为结构的信用支持。通常为项目融资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行贷款(辛迪加贷款)、商业票据、欧洲债券、政府出口信贷、租赁等。

(4)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对于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来说,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另一方面来自项目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担保。这些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这些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完工担保、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如长期购买项目产品的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以某种定价公式为基础的长期供货协议等。所有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与信用保证结构相辅相成。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要相对复杂和严格。

3)项目融资的运作程序

一般来说,项目融资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投资决策、融资决策、融资结构分析、融资谈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1)投资决策阶段。

对于任何一个投资项目来说,在决策者下决心之前,都需要经过相当周密的投资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工业部门的发展以及项目在工业部门中的竞争性分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内容。一旦做出投资决策,接下来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确定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投资结构与将要选择的融资结构和资金来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项目投资决策是与项目能否融资以及如何融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投资者在决定项目投资结构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项目的产权形式、产品分配形式、决策程序、债务责任、现金流量控制、税务结构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融资决策阶段

在这个阶段,项目投资者将决定采用何种融资方式为项目开发筹集资金。是否采用项目融资取决于投资者对债务责任分担、贷款资金数量、时间、融资费用以及债务会计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决定采用项目融资来作为筹资手段,投资者就需要选择和任命融资顾问,开始研究和设计项目的融资结构。

(3)融资结构分析阶段。

设计项目融资结构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完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评估。项目融资信用结构的基础是由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以及与之有关的各个利益主体与项目的契约关系和信用保证构成的。能否采用以及如何设计项目融资结构的关键点之一就是要求项目融资顾问和项目投资者一起对项目有关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确定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风险,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项目融资结构以及相应资金结构的设计和选择必须全面反映投资者的融资战略要求和考虑。

(4)融资谈判阶段。

在初步确定了项目融资方案之后,融资顾问将有选择地向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发出参与项目融资的建议书,组织贷款银团,策划债券发行,着手起草有关文件。与银行的谈判会经过很多次的反复,这些反复可能涉及融资结构或资金来源的调整,甚至可能是对项目的投资结构及相应的法律文件做出修改,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在谈判过程中,强有力的项目融资顾问可以加强投资者的谈判地位,保护其利益,并能够灵活地、及时地找出问题的解决方法,打破谈判僵局。因此,在谈判阶段,项目融资顾问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5)执行阶段。

在正式签署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之后,融资的组织安排工作就结束了,项目融资进入执行阶段。在这期间,贷款人通过项目融资顾问经常性地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参与部分项目的决策、管理和控制项目贷款资金投入和部分现金流量。贷款人的参与可以按项目的进展划分为项目建设期、试生产期和正常运行期三个阶段。

14.1.2.3 出口保理

1.出口保理概述

1)出口保理的概念

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国际保理的一种。国际保理的全称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在中国大陆地区称为包销代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在中国香港地区称为销售保管,在中国台湾地区一般称为应收账款收买业务。由于各个国家所承袭的保理历史渊源以及商业习惯不同,因此目前为止,国际贸易及金融界对国际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较为权威的是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在1988年5月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中对保理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给予的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以下至少两项服务: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债款回收、坏账担保和信用销售控制。

一般地,出口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对采用赊销等信用方式出口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出口商在受让其应收账款的基础上,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催收、销售分类账管理以及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2)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www.xing528.com)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初期的发展相对缓慢。1987年10月,我国银行与国外保理公司密切合作,在国内最早开始办理国际保理业务。1992年2月,中国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1],这标志着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进入规范化的运作。之后,随着市场的发展,国际贸易对国际保理这项业务的依赖度也逐渐升高。2001年以来,国内的其他商业银行业也开始涉足保理行业,先后推出了国际保理业务。截至2013年6月,我国共有27 家金融机构加入了FCI。现阶段,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程度与初期相比有飞跃式的发展。然而,就全球国际保理这个大环境而言,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保理业务所占的市场份额仍较低。除1996年保理营业额有所下降,并且持续低迷到1998年外,此后的10年里营业额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2009年比1995年保理业务额增长了2 242 倍,比2005年增长了14 倍,比2008年增长了22.4%。2017年,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量达2.15万亿元,同比上升25 %;其中,国内保理业务量1.66万亿元,同比上升36%;加上商业保理业务量1万亿元,2017年中国保理业务量总计3.35万亿元,占GDP 的3.68%。据世界银行统计报告,全球保理业务量与GDP 之比约为2.93%,保理业务发展较早的国家和地区中这一比例在6%以上,而英国、意大利、中国台湾等保理业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该比例可达15%。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2016年中国保理业务量占GDP 的比例为2.3%,虽然与2006年的0.78%相比已有较大提升,但与世界发达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2]

2.出口保理的程序

(1)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应提供出口保理商要求的资料。

(2)出口保理商审核同意后,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

(3)出口商将进口商的有关情况及交易资料提交给出口保理商。

(4)出口保理商将资料调整后转送给进口商所在国内的、经选定的进口保理商。

(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将调查结果及可提供信用额度的建议通知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转通知出口商,如果该进口商资信可靠,则出口保理商对进出口双方间的交易加以确认。

(7)进出口双方签订以保理方式结算的贸易合同。

(8)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备货装运后,将发票及有关货运单据交给出口保理商。

(9)出口保理商按照出口商的要求,预付一般不超过80%的货款或采用买断票据的形式,即按票面金额扣除利息等各项费用后,将货款余额无追索权地付给出口商。

(10)出口保理商随即将发票及单据转寄给进口保理商,后者入账,进行财务管理及负责催收货款。

(11)发票、汇票到期后,进口商按票面金额付款给进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 天仍未付款,则由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

(12)进口保理商扣除服务费后将余下货款付给出口保理商。

(13)出口保理商在扣除预付货款、押金、银行转账及其他费用后,将余款交给出口商;如果是买断的,则只需结账。

3.出口保理的特点

1)融通资金,手续简便

出口商可以获得灵活的贸易融资便利,解决因赊销引起的现金流不足,加速资金周转,及时补充营运资金。

2)规避风险,提前退税

保理商提供买方信用担保,出口商即便出口到高风险地区也可高枕无忧不再担心出口收汇风险。而且,还可以马上办理结汇和提前核销退税,避免汇率波动风险。

3)美化报表,减低成本

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直接转换为现金收入,降低资产负债率,并使报表得以美化。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不仅省去财务管理的人力和物力,及时了解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变化,控制销售风险,更能有助于消除与不同国家买方之间交易的语言、文化和法律方面的障碍。

4.出口保理的风险

国际保理对于出口商有巨大的诱惑力,但是,国际保理业务自身也有一些不利之处,除了出口商承担的国际保理费用较高之外,出口商还承担了其他的一些风险。出口商获得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但这并不意味着风险全部消除。因为进口保理商的信用担保只包括因进口商资信原因导致的不付款以及因国家风险、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付款风险,而对因贸易纠纷导致的进口商不付款,进口保理商将不负责赔偿。因此,出口商在国际双保理机制下可能面临以下主要风险:

1)产生贸易纠纷,导致进口保理商免责的风险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制定的《国际保理统一规则》,如果因商品数量和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限等纠纷引起进口商拒付,即使在核定的信用限额内,进口保理商也将免除信用担保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规则没有对贸易纠纷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国际保理业务潜在的不足,这种不足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没有明确界定提出贸易纠纷的合理原因。贸易纠纷本应该由买卖双方间的贸易合同判定出口商是否存在违约,但在实务中,可能出现不管提起贸易纠纷的理由是否合理,只要进口商在规定时间内寻找借口甚至怀疑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拒不付款,就可以暂时免除进口保理商在核定信用额度下的赔付责任,使得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承担风险。

其次,没有确定进口保理商对贸易纠纷进行审核的责任。《国际保理统一规则》规定,由出口商负责判别进口商提出的贸易纠纷是否存在,并证明其提出的纠纷不合理。而没有规定进口保理商对贸易纠纷进行审核的责任,这可能导致进口商为了拖延甚至拒绝付款而提出假贸易纠纷。

最后,没有明确规定提出贸易纠纷时所需的书面文件。这就可能使进口商提出的贸易纠纷缺乏真凭实据,而仅凭借口头说明,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存在贸易纠纷,免除自己担保付款的责任。

2)面临进口保理商诚信不足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当进口商提出贸易纠纷时,进口保理商没有尽力协助贸易纠纷的解决,使出口商蒙受利益受损的风险。根据《国际保理统一规则》规定,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负有解决贸易纠纷的首要责任,但进口保理商有责任为解决贸易纠纷提供帮助。如果出口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欲提起法律诉讼,由于债权已转让,则必须委托进口保理商出面在当地起诉进口商。进口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既是出口商应收账款的代收人,又是进口商信用的担保人。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已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以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

5.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保理商是出口保理商选择的,并对出口保理商负责。因此,出口商在前述面临的风险中,最主要的是进口商的诚信风险。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风险。

1)尽可能充分地了解进口商的诚信问题

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任应该建立在对进口商经营作风和诚信的充分了解之上,尤其是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应事先委托咨询机构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避免与资信不佳的进口商做生意。不能单一地依赖进口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来了解进口商。因为进口保理商做资信调查评估时有可能比较注重进口商的资金实力和未来的现金流,对其经营作风和诚信未必能准确把握。

2)严格拟定符合国际惯例的买卖合同条款

严格拟定符合国际惯例的买卖合同条款,使其内容和释义清晰、明确,对防止合同纠纷极其重要。在实务中,贸易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规格、质量提出的。因此,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检验条款极其重要。出口商应争取在合同中规定进口商提出争议的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期限则进口商丧失提出争议的权利。

3)合同结算方式应采用跟单托收中的承兑交单

在保理业务中,尽管承兑交单(D/A)与赊销(O/A)都适用于保理业务,但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必须首先承兑由进口商开立的远期汇票才能取得货权单据提货,因此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票据权利。各国票据法均规定汇票承兑人必须到期履行票据权利。如果进口商在票据到期日无论以什么理由拒付,进口保理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严格履行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且不超过信用额度发货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以出口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为前提。如果出口商在交货期限、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价格以及所提交的单据方面与买卖合同不符,进口商必然会提出贸易纠纷,导致进口保理商免除对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此外,进口保理商在所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信用担保,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金额,进口保理商尽力履行托收职责,但不负担保责任。如果进口保理商核损的是循环额度,则出口商应掌握好出货的节奏,把已发运的货物金额控制在信用额度之内;当前一笔应收账款未收回或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解决时,就不要再发运新的货物。

5)注意单据质量和保存

商业单据一般由出口商在发货后自行寄给买方,这是保理业务比信用证简便、灵活之处。但出口商仍应注意商业单据的质量,至少保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检验证书、装船前要求的其他单据,以及其他履行销售合同的证明等内容完整一致、准确清晰,并与进口保理商核定信用额度时的情况一致。这些证明文件都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日后处理争议时处于主动地位。

6)选择信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

首先,信誉卓著的出口保理商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所倡导的原则,那就是:“运用正确的程序,高效运作,保证高质量的服务;坦诚、谨慎、遵循常识和良好商业道德,在与其他会员、客户的关系处理中显示最大的善意。”

其次,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选择进口保理商并与之合作。另外,优秀的出口保理商知道如何选择适合保理的业务,及早去除那些易产生争议的产品或服务是避免争议的最好方法。

14.1.2.4 福费廷

1.福费廷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1)福费廷业务的概念

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是一种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是国际化大银行长期以来从事的基本贸易融资品种之一。

广义的福费廷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债权人(出口商)那里买入由于商品或劳务的出口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或称未到期债权)。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债权是以汇票或本票的形式体现的。除非债务人(进口商)信誉卓著,通常这些汇票或本票是要经过银行保付或担保的。从事福费廷业务,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的一切权益,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支付款项的追索权,只要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格有效的。

狭义的福费廷是指从事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已承兑的汇票或已承付的单据的业务,以及在托收业务项下买断经债务人的银行保付的已承兑汇票业务。

实际上,从笔数和金额来看,狭义的福费廷业务占福费廷业务的大多数。其他的福费廷业务,如无追索权地买断由非银行机构承兑或保付的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因其风险考虑因素以及操作方式而有较大不同,但其基本原理是相同的。

长期以来,出口贴现是中国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主要贸易融资服务之一。然而,银行提供的这种传统的出口贴现业务是对出口企业保留追索权的,即当贴现银行未能按期从国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处收到应收账款时,将向出口企业追讨贴现款项本息。

相比之下,福费廷业务中银行由于对出口企业支付的贴现款项没有追索权(前提是企业出让的是合格、有效的债权),因此完全承担了与该笔债权有关的商业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收汇风险。福费廷业务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其他好处包括:获得的银行融资无须占用授信额度,企业可以将节省下来的授信额度用于其他资金需求;银行贴现款项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直接体现为现金收入,进而减少了银行贷款和应收账款的金额,改善资产负债比率;银行提供福费廷融资主要关注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信誉,无须特别审查出口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与流动资金贷款等相比,手续快捷方便很多;出口企业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从而节约了财务管理费用。

福费廷业务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之后在美国也发展得如火如荼。以往欧美的福费廷商只关注于本土的需求。伦敦金融城一度是福费廷业务的全球中心。经美国福费廷商的努力,拉丁美洲在20 世纪90年代曾是福费廷业务最活跃的二级市场。但是21 世纪以来,亚洲作为“全球工厂”崛起,亚洲地区的出口贸易量激增,增长速度远远超过欧美市场。很多外资银行在新加坡建立业务中心,借助地缘优势向中国境内出口企业大力拓展福费廷业务,争取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2016年,中国外贸出口额高达25.49万亿元,据统计,全球年均福费廷交易量占世界贸易额的2%以上。按此比例,中国福费廷业务市场总额应高达5 000亿元以上,中国福费廷业务需求市场潜力巨大。但是,目前福费廷业务在中国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开展并不像预计中的那样顺利,也就是说,中国实际的福费廷业务交易量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2)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1)终局性融资便利。

福费廷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出口方一旦取得融资款项,就不必再对债务人偿债与否负责;同时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

(2)改善现金流量。

将远期收款变为当期现金流入,有利于出口方改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减轻资金占压,进一步提高筹资能力。

(3)节约管理费用。

出口方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和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管理费用。

(4)提前办理退税。

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出口方可立即办理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手续。

(5)规避各类风险。

办理福费廷业务之后,出口方不再承担远期收款可能产生的利率、汇率、信用以及国家等方面的风险。

(6)增加贸易机会。

出口方以延期付款的条件促成与进口商的交易,避免了因进口商资金紧缺而无法开展贸易的局面。

(7)实现价格转移。

可以提前了解包买商的报价并将相应的成本转嫁到价格中去,从而规避融资成本。

2.福费廷业务的基本程序

(1)签订进出口合同与福费廷合同,同时进口商申请银行担保。

(2)出口商发货,并将单据和汇票寄送给进口商。

(3)进口商将直接承兑的汇票或开立的本票交给银行要求担保。银行同意后,担保函和承兑后的汇票或本票由担保行寄给出口商。

(4)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物权凭证)交给包买商,并提供进出口合同、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5)收到开证行有效承兑后,包买商扣除利息及相关费用后贴现票据,无追索权地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6)包买商将包买票据经过担保行同意后向进口商提示付款。

(7)进口商付款给担保行,担保行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交给包买商。

3.福费廷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1)福费廷业务的风险

(1)利率风险。

福费廷业务提供中、长期融资,使用固定利率,因此对于经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来说,其承担的风险较高。在选择期和承担期中,利率上升会导致包买商的融资成本上升。对于这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如何定价(既可以保证融资的利润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又能使出口商接受),是福费廷业务的核心问题。

(2)承诺风险。

出口商与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按照一般惯例,出口商将向福费廷融资商支付一笔承诺费。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进口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恶化,融资风险增加,外资银行不愿意再以原价格成交,中资金融机构已向客户做出融资承诺,则必将使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此时,无论是终止合同还是提高价格,都将对出口商造成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我国票据贴现市场不成熟,使国内银行在买入出口商远期票据后,无法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票据,以分散风险。由于福费廷业务通常融资时间长、金额大,因此一旦在各家银行推开后形成一定规模,势必将产生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4)贸易欺诈风险。

福费廷业务服务于出口贸易,中资金融机构对出口商给予票据贴现后,放弃追索权,这是福费廷业务的魅力所在,但也容易为不法商人利用来使用贸易欺诈的手段骗取银行的贴现资金。因而,一些外资银行为防止贸易欺诈情况的出现,往往会保留追索权。所以,中资金融机构一定要与客户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清晰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条款,适当地规避有关的业务经营风险。

(5)客户流失到合作方的风险。

在目前市场情况下,中资银行主要是将承接的客户业务转给外资运作,以自身的客户优势与外资银行的雄厚资金及管理优势相结合,借助外资银行的福费廷专业机构开展福费廷委托代理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在福费廷业务中,真正的融资商是外资银行,国内出口客户的资料很容易被外资银行获取。如果外资银行不甘心只做福费廷的二级市场业务,而借合作之机,跨过中资金融机构直接参与一级市场业务竞争,与中资金融机构争夺客户资源,则会使中资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优质客户。

2)福费廷业务风险防范

(1)加强营销宣传,培养专业人才。

目前,许多进出口企业对福费廷业务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而且福费廷相对于别的融资产品(如抵押、贴现等)费用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福费廷业务开发推广。因此,银行一方面要做好加强营销的工作,让出口商充分意识到福费廷业务的物有所值;另一方面应结合考虑出口企业的承受能力、信用、风险溢价、盈利等因素,参考国外同业数据的同时,从扶持外贸企业推广福费廷业务出发,制定合理的贴现率与费率,根据福费廷业务期限的长短灵活地掌握管理费和承诺费的尺度,使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

福费廷业务实质上是一种综合性国际金融业务,它要求从业人员既精通外语、国际银行业务,又熟知国际商业法律、法规和惯例。因此,要拓展福费廷业务,把业务的经营风险控制在最低点,专业人才的培养是首要的。

(2)健全银行内部经营机制,提高风险评定能力。

银行在开办福费廷业务时无追索权地买断票据,虽然有进口的银行担保,但也承担了一定的收汇风险,特别是在票据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因此,中资银行的信息调研和风险评定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以满足从事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必须消息灵通、随时掌握各类信息的要求。目前,中资银行有必要设立专业的市场信息调研部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各主要银行的经营情况与资信变化、具体业务的风险程度等进行调查,对每一笔业务的风险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估,从而对客户的询价做出快速的反应。同时,充分利用外资银行提供的咨询调查服务,了解当地的情况,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

(3)积极采用灵活的结构贸易融资方式,以分散风险。

由于有些福费廷业务需要融资的金额大、期限长,因此银行在融资规模较大时可以采用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加强同业合作,又能为大型成套设备筹集到巨额的资金,从而鼓励我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根据出口项目的具体情况,分阶段灵活使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如出口卖方信贷与福费廷业务相结合,这能较好地解决企业成套设备出口的融资需要问题,加大对出口商的支持力度。

另外,我国对外优惠贷款能带动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生产性项目,采用福费廷业务与政府援外贷款相结合,可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对有些大型设备的出口,可以考虑采用福费廷业务与BOT 项目相结合的复合投、融资方式。这样既带来了出口,又鼓励了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企业占领海外市场、增加海外投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14.1.2.5 结构性贸易融资

1.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含义及特点

1)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含义

目前,国际上关于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含义没有统一界定,大多数学者、专家比较认可的定义是:结构性贸易融资(Structured Trade Finance)是创造性地运用传统的融资方式与非传统的融资方式,根据国际贸易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项目社会环境的具体情况要求,将多种融资方式进行最佳组合,使得项目的融资得以实现,并使企业获得全程的信息和全程信用管理。

结构性贸易融资实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组合。目前,国际上常用的金融工具主要有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卖方信贷)、银团贷款、银行保函、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国际保理、远期外汇买卖业务、期货业务、期权业务、利率互换业务、货币互换业务、传统银行贷款、常规票据贴现等。

2)结构性贸易融资的特点

(1)高度的综合性。

融资过程包括证券化、风险管理、出口促进中的最新方法,并与传统的贸易信贷及结算手段相结合,对现有贸易融资、结算工具重构与组合。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专门定制、设计,为特定的贸易项目提供一个最佳解决方案。

(2)对自然资源及基础设施工业的大宗商品和资本商品的出口特别适用。

大宗商品的融资额高,对涉及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也有较大影响,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往往开展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以支持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业务,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支持的结构性贸易融资项目包括光导纤维电缆、天然气、石油项目、通信、制造业大型设备等。我国的一些大宗商品特别是船舶出口,也是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出口信贷,并由商业银行代理该业务的。但我国的金融工具不多,结构性贸易融资不发达,因此,一般仅限于传统的出口信贷业务。

(3)还贷主要不是靠债务人的信誉,而是靠项目融资本身的现金流量、未来的交易状况来保障其安全性。

这一点与项目融资有类似的地方。如花旗银行是把项目融资与结构性融资归为一类进行业务统计的。同类型业务具有相似的风险特征,从项目融资的角度来研究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是有益的。

2.结构性贸易融资的运作

结构性贸易融资并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这里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结构性贸易融资的运作。

【例14-1】1995年5月和1996年2月,我国A、B、C 公司(国内三大大型造船厂)作为共同卖方同马来西亚DF 公司签订了6 艘船舶的出口合同,合同的总价为1.7亿美元,6艘船预计的最早交船时间为1997年10月,最晚交船时间为1999年2月。这6 艘船的支付方式都是分五期T/T 支付,即签约5%、开工5%、上船台10%、下水10%和交船70%,其中第二期和第三期进度款(两个10%)由马来西亚银行开出付款保函。

由于建造该批出口船舶前期的资金投入量很大,5%的定金和开工时5%的付款不能满足生产资金的需求,因此出口商急需获得贸易融资的支持。假设要采用出口信贷和传统的贸易融资方式来满足上述项目的要求,则进行以下分析:

1)出口信贷

不管出口卖方信贷还是买方信贷,一般是对出口非延期付款提供融资。在出口项目下,出口商交付船舶时,他可收到全部货款,因此,不具备使用出口信贷的条件。

2)福费廷融资

在本出口项目中,出口商的远期收款权是不确定的,能否到期获得每笔应收款项还取决于出口公司能否按时按质履行其在出口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不确定的债权是无法被追索地出售的。此外,由于船舶还未交货,因此也没有不可撤销的汇票或本票作贴现。所以,在本项目中,也不具备福费廷融资的条件。

此时,采用结构性贸易融资安排。首先海外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从国外银团获得贷款,再作为贷款人身份转贷给国内出口商,它通过贴现的方式给国内出口商提供融资。公司在结构性贸易融资中的中介作用主要是通过一个协议来实现的。

(1)公司与国内出口商签订购买协议。

在该协议中,公司以贴现形式给出口商提供资金;而出口商承诺将出口合同项下的最后一期进度款收款权转让给公司。

(2)公司与国外银团签署贷款协议。

国外银团向公司提供贷款,公司将出口商转让给它的出口合同项下的最后一期进度款的收款权作为还款保证抵押给国外银团。

(3)牵头银行组织国外银团。

本项目所需融资金额比较大,因此一家银行很难承担,需组织多家银行共同提供融资。

(4)由国内银行安排提供借款担保。

由于在本项目中银团所获得的最后一期款项的收款权是不确定的,因此银团提供贷款的风险很大,一般要求国内银行提供还款担保。国内银行能否提供还款担保是银团是否提供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

在本项目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中,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借款担保人,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保函。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一个主要的或有债务的承担者,一方面要求出口商提供反担保,另一方面将出口商所造的船抵押,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总的来看,通过组织国外银团贷款,一方面利用了境外资金来支持我国船舶出口,另一方面通过多家银行参与贷款,分散了项目的风险,使融资方案得以实现。通过引进海外项目公司作借款人,由其以贴现的方式支付给出口商,使其得到境外融资。中国进出口银行充当本结构性贸易融资安排中的借款担保人,使海外项目公司的对外借款的融资成本大大降低。

总之,结构性贸易融资是一种有利于参与各方的方法,特别是对外贸易中的进出口双方,它往往能形成双赢局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