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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思想不足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政府时期的银行监管思想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在制度设计及规定内容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不过,北京政府时期并非完全没有学术界关于银行监管制度的讨论,这是较晚清时期有所进步的地方。并且,此时期的一些主要法规或草案并未得到实际的贯彻执行,对改进北京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的实际意义不大。

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思想不足

北京政府时期的银行监管思想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在制度设计及规定内容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一部分直接影响了此后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方向,另一部分则成为后期银行监管思想修正的重要方面。

(一)快速发展的中央银行思想未能确立中央银行的监管主体地位

北京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第一个重要的不足之处是,这一时期中央银行理论的较快发展,未能对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特别是此时期不论是关于西方中央银行理论的介绍,还是国人自己对中央银行理论的研究,均较晚清时期有很大的进步。对于中央银行的“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三大主要职能,均有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但是,理论上的深入认识,并未对近代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产生相应的影响。北京政府时期虽然确定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以及中、交两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发行的银行”和“国家的银行”的职能作用,但并未规定中、交两行的“银行的银行”这一重要中央银行职能。由于中、交两行不具备“银行的银行”职能,因而也就不能发挥对各商业银行的监管作用,继而也就不具备银行监管主体之地位。中央银行监管主体地位不能确立,另一方面还在于此时期作为中央银行的中、交两行逐渐脱离了政府的控制,政府也不能对其进行完全控制,因此也就不会将银行监管的主体地位赋予中、交两行。综合以上分析,北京政府时期的银行监管制度思想未能将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监管的主体机关,既有中央银行理论实现程度的原因,也有此时期作为中央银行的中、交两行现实发展状况的原因。而将财政部作为银行监管的主体机关,不将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监管的主体机关,一直是近代银行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银行监管对象划分的混乱制约了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北京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另一不足,即银行监管对象划分的混乱,严重制约了此时期银行监管思想的发展。这一不足首先体现在对银行监管对象的确定上,北京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对银行监管对象的确定,是以该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内容确定的。而此时期对银行监管对象的划分依据不仅仅是银行的业务,还包括银行的组织结构以及所有权结构等。这就使得以业务内容划分监管对象的银行监管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时,不容易通过确定被监督银行类型来采取与之适应的监管措施。监管对象划分混乱制约银行监管思想发展的第二个表现,是银行监管所依据的法规制定的混乱。如前所述,此时期银行监管的法规仍然执行的是晚清时期的法规体系,尽管此时期提出了许多修改方案,但最终都未能得到确实施行。这一方面是受银行监管法律理论水平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银行监管对象划分的混乱,无法根据合理的类型划分来分别制定与各类型银行相适应的法规。此外,法规体系的混乱还体现在,对各类银行的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各类银行的章程,但这些章程制定的水平良莠不齐,常常存在规章内容重复的现象。这不利于对同一类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监管,严重制约着银行监管制度法制化的进程及其发展水平。

(三)银行退出制度思想发展缓慢

北京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第三个不足,是银行监管制度思想中关于银行退出的制度思想未能获得发展。相对于银行准入制度的快速发展,北京政府时期的银行退出制度思想,无论是在理论水平上还是在实际的制度建设上,均未能较晚清时期有所发展。银行退出制度思想发展缓慢的原因:一是此时期的银行制度建设思想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构建近代中国的银行制度上,所以很少对银行退出制度进行研究和讨论;二是此时期的银行监管制度思想虽然对于银行的风险及风险的传递性有一定的认识,但其认识的水平有限,因此对于银行倒闭可能会引发危机的认识不足,自然不能认识到合理的退出制度对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性;三是此时期倒闭的银行多为私人设立的银行,其不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银行体系中的重要性均不足,不会引发整个银行系统的危机。因此,尽管此时期有大量的银行因为经营问题而倒闭,但受其规模的限制,不能引发大规模银行倒闭的现象,也就不能引起社会各界对风险传递性的深刻认识。所以,北京政府时期的银行退出制度思想未获发展,是因为此时期未能产生建立银行退出制度的需求,也就不会有相应的银行退出制度思想的供给。

(四)理论界对银行监管制度的探讨不足

北京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最后一点不足,同晚清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不足之一相同,即此时期的银行监管制度理论仍主要体现在各类银行法规及规章条例中,而学术界关于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的讨论不足。不过,北京政府时期并非完全没有学术界关于银行监管制度的讨论,这是较晚清时期有所进步的地方。但是,这些论述多为对其他国家监管制度的介绍,而有关近代中国监管制度的讨论,也多根据政府颁布的某项银行法规,对其内容进行介绍和解释,偶有部分评论,水平也十分有限。学术界对于银行监管制度研究的不足,也是北京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思想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重要因素之一。

除上述主要不足之处外,这一时期的银行法规虽较晚清时期的法规作了修正和改良,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如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利润的分配等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并且,此时期的一些主要法规或草案并未得到实际的贯彻执行,对改进北京政府时期银行监管制度的实际意义不大。

【注释】

[1]邓先宏:《中国银行与北洋政府的关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11辑,第304页。转引自杜恂诚著:《中国金融通史·第三卷·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2]翁先定:《交通银行官场活动研究》,《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11辑,第411页。转引自杜恂诚著:《中国金融通史·第三卷·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3]杜恂诚著:《中国金融通史·第三卷·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4]此处的华资银行,主要指私人创办经营的、不具备国家银行性质和权力的银行,既区别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也不同于地方官办银行。

[5]杜恂诚著:《中国金融通史·第三卷·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6]杜恂诚著:《中国金融通史·第三卷·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7]杜恂诚著:《中国金融通史·第三卷·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表4-5。

[8]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215页。

[9]当时“南三行”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和浙江兴业银行的实收资本各250万元,浙江实业银行为180万元,合计680万元。其他24家私营银行实收资本总计为2 560万元,均不及“北四行”资本之和。参见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8页。

[10]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5-219页。

[11]姜宏业主编:《中国地方银行史》,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158页。

[12]杜恂诚著:《中国金融通史·第三卷·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231页。

[13]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224页。

[14]《中国之铁路计划与民生主义》(1912年10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92页。

[15]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2页。

[16]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3页。

[17]3部译著分别为:《银行学原理》,(美)顿巴(C.F.Dunbar)著,王建祖编译,1911年4月初版;《银行论》,(日)崛江归一著,陈震异译,1923年4月初版;《美国联合准备银行制度述要》,吴宗焘编译,1924年11月初版。国人自撰的著作分别为:王俊辰的《最新银行学指南》(1912年初版);蒋筠的《银行学表解》(1911年初版);上海实业编译社编的《银行讲义》(1915年初版);谢菊曾的《银行服务论》(1923年初版);张廷建的《银行论》(1916年初版);吴士瑜的《银行学》(1926年初版);杨端六的《银行要义》(1923年初版);陈家瓒的《银行原论》(1923年初版);孙德全的《银行揽要》(上、下册)(1919年初版);汪廷襄的《银行新论》(1919年初版);陈其鹿的《银行学》(1924年初版);谢善诒的《银行论》(1918年初版)。参见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经济》,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3年版,第1196、1197、1201、1202页。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注①。

[18]4部银行史著作分别为杨德森编译的《法兰西银行史》(1926)、《意大利银行史》(1925)、《英格兰银行史》(1926)和周葆銮的《中华银行史》(1919)。参见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经济》,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3年版,第1300、1302、1303页。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注①。

[19]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5页。

[20]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辑·周止庵(学熙)先生别传(周叔媜著)》,(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74页。

[21]康有为撰,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

[22]康有为撰,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九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

[23]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8页。

[24]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90页。

[25]《商业银行总分行制度组织上之研究(上)》,《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39号;《商业银行总分行制度组织上之研究(下)》,《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40号。

[26]《银行月报》7卷7号。转引自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注②。

[27]裕孙:《论银行分行之职权》,《银行月报》7卷6号。转引自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注①。

[28]《银行月报》3卷45号。转引自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注③。

[29]1922年11月,“北四行”仿效英国银行联合准备库成立四行准备库,联合发行银行兑换券。1923年6月,“北四行”又各自出资25万元,成立四行储蓄会。

[30]姚仲拔:《筹设上海票据交换所之提议》,《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2、33、34、35号。

[31]如徐沧水的《票据交换所制度之研究》(《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18、19、30、31号)、《东京交换所调查录》(《银行周报》,1919年第3卷第2、3号)、《东京交换所之实况》(《银行周报》,1919年第3卷第12号);徐永祚的《说票据交换所》(《银行周报》,1918年第2卷第23、24号);朱羲农的《票据交换所制度之发达》;徐裕孙的《述票据交换所》。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注①。

[32]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0-102页。

[3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八辑·中华银行史(周葆銮著)·第三编》,(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页。

[34]“财政部农商部呈准劝业银行条例(1914年4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35]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八辑·中华银行史(周葆銮著)·第三编》,(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0页。

[36]“财政部为抄送筹建农工银行原呈及农工银行条例至全国农工银行筹备处函(1915年10月2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37]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八辑·中华银行史(周葆銮著)·第二编》,(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9页。

[38]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八辑·中华银行史(周葆銮著)·第二编》,(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37页。

[39]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95-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109页。

[40]《银行月报》7卷8号。转引自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95-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注①。

[41]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112页。

[42]徐永祚:《银行稽核与政府监督》,《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7号。

[43]子明:《银行监督之管见》,《银行周报》,1923年第7卷第6号。

[44]参见仲廉:《银行检查制度之概要》,《银行周报》,1923年第7卷第27号;余裴山:《银行之检查与稽核》,《银行周报》,1923年第7卷第36号;沧水:《银行之监督》,《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27号;王显谟:《论银行之监督与公告》,《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16号。

[45]该文原系载于1918年10月31日的《中国银行通信录》第39期的文章《银行之检查制度》,是译自日本人白涛生的文章。此外,与《银行周报》不同的是,该杂志只限于中国银行内部人士传阅。

[46]《说银行之检查制度》,《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19号。

[47]铭礼:《银行检查存废之商榷》,《银行杂志》,1925年第2卷第20号。

[48]“译者按此篇论文系当选答案乃日人白涛生所作而大阪银行集会所刊布者也。我国银行之规模较大分行较多者,不无可採之处用。特译述以资参考。”参见《银行之检查制度》,《中国银行通信录》,1918年10月31日,第39期。

[49]《论财政部对于银行之检查(上)》,《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28号。

[50]徐永祚:《银行稽核与政府监督》,《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7号。

[51]子明:《银行监督之管见》,《银行周报》,1923年第7卷第6号。

[52]铭礼:《银行检查存废之商榷》,《银行杂志》,1925年第2卷第20号。

[53]“卞寿孙陈请修订银行通行则例确定银行制度呈(1921年7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223页。

[54]《论财政部对于银行之检查(上)》,《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28号。

[55]“姚传驹撰金融制度私议(1924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232页。

[5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1912年1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9页。

[57]“财政部拟定商业银行暂行则例请咨交参议院议决呈稿(1912年3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16页。(www.xing528.com)

[58]“实业部拟定约束钱庄暂行章程与财政部往来咨(1912年3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5-457页。

[59]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八辑·中华银行史(周葆銮著)·第八编》,(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4-28页。

[60]张辑颜著:《中国金融论》,上海黎明书局1936年版,第204-205页。

[61]“大总统公布币制局官制令(1918年8月1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62]泉币司共分四科:第一科主要负责监督指挥国家银行,以及各官股银行、钱庄行号的设立及监督指挥等事项;第二科主要负责各类商业银行、外国银行的核准设立事项等;第三科主要负责全国造币厂事项及整理、调查和统计全国硬币事项等;第四科主要负责钞票发行的各种事项。参见“财政部总务厅印送改订泉币司分科职掌令致泉币司付(1923年12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63]“财政部公布中国银行监理官服务章程(1913年4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41-42页。

[64]该章程于1913年11月7日经大总统批准施行,同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三百号公布。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注①。

[65]“财政部为报批各省官银钱行号监理官章程致大总统呈稿(1913年10月2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3页。

[6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43-45页。参见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67]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其对北洋政府时期实行的银行监理官制度起初并不看好,财政部钱币司认为,“已往之监理官于行使职务及检察方面,并无显著之效率”,因此其在对各发行货币银行的审批中,除农商银行和四明银行两家银行外,均未委派银行监理官。参见刘平:《近代中国银行业监理官制度述论》,《上海金融》,2007年第6期,第69-72页。

[68]三大特殊职能包括票据交换所之放款证券、银行检查、信用调查。参见徐沧水:《票据交换所制度之研究(五)》,《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0号。

[69]徐沧水:《票据交换所制度之研究(五)》,《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0号。

[70]徐沧水:《票据交换所制度之研究(五)》,《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0号。

[71]“组合银行检查制度,其效果可显见。但实行上颇生困难,即经费之支出与检查人之选择是也。”参见徐沧水:《票据交换所制度之研究(五)》,《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0号。

[72]仲廉:《票据交换所之特殊机能(上)》,《银行周报》,1922年第6卷第50号;《票据交换所之特殊机能(下)》,《银行周报》,1922年第7卷第1号。

[7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八辑·中华银行史(周葆銮著)·第一编》,(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中华银行史总目。

[74]“财政部关于设立银行号暂照前清度支部各种银行则例及注册章程办理令稿(1912年9月1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75]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2页。转引自刘平著:《近代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研究(1897-1949)》,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76]“卞寿孙陈请修订银行通行则例确定银行制度呈(1921年7月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223页。

[77]《储蓄银行法草案》,《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30号。

[78]《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79]《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80]《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81]徐沧水:《银行通行法释义(二)》,《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8号。

[82]《银行通行法》的第21条,《银行通行法施行细则》的第11、12条,均是关于外国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的规定。参见:《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83]《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84]《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85]《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86]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87]《储蓄银行法草案》,《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30号。

[88]《储蓄银行法草案》,《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30号。

[89]《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90]《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银行通行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

[91]《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银行通行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

[92]此处的国家银行主要指的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93]该则例于1913年4月14日公布。1918年初中国银行发布《中国银行章程》,其关于中国银行具体的业务内容与《中国银行则例》基本一致,故本书仍引用则例关于中国银行业务范围之规定。有关《中国银行章程》之具体内容,参见“中国银行等关于中行章程呈暨大总统指令(1917年12月-1918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345页。

[94]“参议院录送常会议决之中国银行则例致大总统咨(1913年4月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4-38页。以下有关《中国银行则例》之具体内容,均引自此处。

[95]“大总统申令:近年国家因度支困难,力求整顿,一切支出已可勉敷,此后关于重大事端,如划一币制、整理公债等,亟须次第进行。中国、交通两银行具有国家银行性质,信用夙著,历年经理国债,流通钞票,成效昭彰。著责成该两行照此前办法切实推行,以为币值、公债进行之辅助。该两行应共负责任,协力图功,以副国家调护金融,更新财政之至意,即由财政、交通两部转饬遵照。”参见“大总统关于中交两行同具国家银行性质申令(1915年10月3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页。

[96]“大总统公布交通银行则例令(1914年4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48-50页。以下有关《交通银行则例》之具体内容,均引自此处。

[97]“交通银行总管理处送呈交通银行章程(1925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72-379页。以下有关《交通银行章程》之具体内容,均引自此处。

[98]关于交通银行的一般银行业务内容及其限制,基本与中国银行一样,此处不再赘述,具体可参见《交通银行则例》及《交通银行章程》。

[99]《储蓄银行法草案》,《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30号。

[100]“财政部关于兴华汇业银行则例(1912年11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4页。以下有关《兴华汇业银行则例》之具体内容,均引自此处。

[101]此处的实业银行指银行经营的目的主要为辅助中国各实业之发展,包括中国实业银行、兴华劝业银行、殖业银行等。

[102]“财政部农商部呈准劝业银行条例(1914年4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51-56页。以下有关《劝业银行条例》之内容,均引自此处。

[103]《公司条例》第190条规定,公司非照本条例第199条第2项决议后,不得募集公司债。该条例第199条第2项规定,公司变更章程之决议应由股东总数过半且股份总数过半之股东到场而以其决议权之过半数行之。参见《公司条例(续)》,《商旅友报》,1924年第12期。

[104]“财政部为抄送筹建农工银行原呈及农工银行条例至全国农工银行筹备处函(1915年10月2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60-68页。以下有关《农工银行条例》之具体规定内容,均引自此处。

[105]“财政部泉币司关于废止殖业银行则例致统计科付(1921年9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0页。

[106]有关农工银行债票发行的具体规定,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65-66页,《农工银行条例》第三章“债票”。

[107]“民国实业银行章程原系1915年8月15日呈准公布,同年12月25日,袁世凯筹备帝制,以民国字样不适国体为由,将民国实业银行改称中国实业银行并成立筹备处筹办,1919年4月26日开业。”参见“财政部关于修正中国实业银行章程令(1919年10月15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汇编》,第253页,注①。

[108]“财政部关于修正中国实业银行章程令(1919年10月15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汇编》,第255-256页。以下有关中国实业银行具体业务经营之规定,均引自此处。

[109]《论劝业银行》,《银行周报》,1918年第2卷第5号。

[110]参见祁敬宇主编:《金融监管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

[111]“中国银行等关于中行章程呈暨大总统指令(1917年12月-1918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345页。以下有关《中国银行章程》之具体内容,均引自此处。

[112]具体的交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制度之规定内容,参见“交通银行总管理处送呈交通银行章程(1925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72-379页。

[113]表中标*银行表示,该银行章程或条例中设专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进行规定。

[114]徐沧水:《读银行通行法草案》,《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115]具体参见本书第二章第四节中有关晚清时期救助性监管思想的论述。

[116]“财政部农商部呈准劝业银行条例(1914年4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

[117]参见刘仲廉:《存款保险制度考略》,《银行周报》,1923年第7卷第31期。

[118]参见刘仲廉:《美国各州存款保证制度之研究》,《信托季刊》,1937年第2卷第1期。

[119]《签注意见中之银行通行法及施行细则》,《银行周报》,1924年第8卷第16号。

[120]“财政部关于兴华汇业银行则例(1912年11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121]“参议院录送常会议决之中国银行则例致大总统咨(1913年4月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122]“大总统公布交通银行则例令(1914年4月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123]“财政部农商部呈准劝业银行条例(1914年4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金融(一)],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124]“财政部关于修正中国实业银行章程令(1919年10月15日)”,《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汇编》,第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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