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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建筑专业的设计规范和强条规范摘要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扫描进入建识网4.1.1结构表4-14涉及结构专业的强条规范规范原文摘录1住建6.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住建6.4.1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5住建6.4.3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14住建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

地产建筑专业的设计规范和强条规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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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结构

表5-10 结构专业涉及的强条条款

图5-20 常见多层社区商业建筑示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高规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2 砌规 10.1.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0.1.2的规定;

表10.1.2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0.1.2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0.1.2中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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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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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1 设备涉及的强条条款

续表

图5-21 自然排烟高窗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防规 6.2.9(节选)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 防规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3 防规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 防规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室)。

5 防规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6 防规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7 防规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 防规 8.2.1(节选)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9 防规 8.3.3(节选)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防规 8.3.4(节选)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11 防规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12 防规 8.4.1(节选)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3 防规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4 防规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15 防规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16 防规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7 防规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8 防规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9 防规 10.1.2(节选)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20 防排烟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1 防排烟 3.1.5(节选)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22 防排烟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3 防排烟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4 防排烟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25 防排烟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26 防排烟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27 防排烟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28 防排烟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29 防排烟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30 燃气 6.3.15(节选)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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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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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2 装修相关的强条条款

续表

图5-22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装修材料的规定

图5-23 设备机房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图5-24 柴油发电机房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

规范原文摘录

1 商规 4.2.12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计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2 铝门窗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3 铝门窗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 玻璃 8.2.2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5 玻璃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必须进行均质处理。

6 玻幕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7 内防 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8 内防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9 内防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10 内防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1 内防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2 内防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3 内防 4.0.8(节选)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4 内防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5 内防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6 内防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7 内防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8 内防 4.0.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9 内防 4.0.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20 内防 5.1.1(节选)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表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1 内环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22 内环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23 内环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24 内环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25 内环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26 内环 4.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27 内环 4.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28 内环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29 外墙砖 4.0.4

外墙饰面砖伸缩缝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嵌缝。

30 外墙砖 4.0.8

窗台、檐口、装饰线等墙面凹凸部位应采用防水和排水构造。

31 金石幕 5.5.2

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m,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m2。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4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规定。

32 公建顶 4.1.7

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必须经主体钢结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公建顶 4.1.8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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