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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井田制与宗族公社组织的春秋史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农业中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中农业生产采用集体劳动的形式。这种井田制的基层组织在春秋时被称为“社”或“书社”。也就是说二十五家为一里,在里中设社,将户口、田数登记在策上,存放在社中,所以“里”、“社”、“书社”是一回事,它们是井田制中最基层的组织。由此可见,这种以家族为核心,又有剥削关系的集体组织“社”,普遍并长期地存在着。

农业井田制与宗族公社组织的春秋史

西周农业中实行井田制度。土地是国家(天子)所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正因为土地国(王)有,所以“田里不鬻”(《礼记·王制》),不得自由买卖和交换。土地按时分配,定期轮换,“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互)耕之,自爰(换)其处”(《汉书·食货志上》),“三年一换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

井田中的土地分公田、私田两部分,公田是共同耕种的土地,私田是各家自行耕种的土地。“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舍”(《汉书·食货志》)。“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这说明耕种时要优先保证公田的生产,先耕好公田,再能耕私田,所以《诗经·小雅·大田》也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保证公田优先,这是井田耕作制的原则。公田的赋税为“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要将收获的十分之一上缴给国家,余下的收藏起来用于祭祀祖先、聚餐、救济等共同的开支。私田的收获归各家自有,《诗经·周颂·良耜》所说的“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就是对私田收获后家家开仓入粮的具体描绘。

井田制中农业生产采用集体劳动的形式。“春令民毕出于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汉书·食货志上》)。农民在里胥、邻长监督下早出生产、晚归相宿都是集体行动,甚至妇女在晚上还要集体纺织。《国语·齐语》也说:“令夫农,群萃而州处……以旦暮从事于田野”,反映春秋时农民仍集体群居,共同耕种。这种集体劳动的规模有时相当大,以至出现《诗经·周颂》所述的春天籍田时“十千维耦”(《噫嘻》),“千耦其耘”(《载芟》),成千上万的人一起耕作的壮观场面。除了男耕女织采用集体形式外,从《诗经》的《周南·芣苢》、《周南·兔罝》、《豳风·七月》等篇中可以看出,采集和狩猎活动也往往是集体行动。

这种井田制的基层组织在春秋时被称为“社”或“书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千社,二万五千家。”《左传》哀公十五年载:“自济以西,媚、杏以南,书社五百。”杜预注:“二十五家为一社,籍书而致之。”《荀子·仲尼》:“与之书社三百。”杨倞注:“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管子·小称》:“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房玄龄注:“古者群居,二十五家则共置社,谓以社数书于策。谓用此七百之书社降下于卫也。”安井衡《管子纂诂》卷十一云:“二十五家为里,里必置社,书户口、田圃于策,藏之社中,谓之书社。七百,一万七千五百家。”也就是说二十五家为一里,在里中设社,将户口、田数登记在策上,存放在社中,所以“里”、“社”、“书社”是一回事,它们是井田制中最基层的组织。

以“里”或“社”为基础的井田制组织,其中的生产和生活状况,《诗经·周颂·载芟》中作了具体的描述:“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土。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驿驿其达,有厌其杰。厌厌其苗,绵绵其麃。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有其香,邦家之光。有椒其馨,胡考之宁。匪且有且,匪今斯今。振古如兹。”这首诗叙述了从锄去杂草,清除树根,耕松土地,播种百谷,庄稼成长,到收获入仓,“社”集体生产的整个过程。从中可以看到以下几点:(1)这种“社”是大集体生产和生活的组合形式。从开垦、耕种、收获到吃饭、酿酒、祭祀祖先、庆贺丰收都共同进行,似乎是内部平等和睦的一个大家庭。(2)劳动组织者是“侯主”。“侯”为语首助词,无意。郑笺:“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孔疏:“其所往之人,维为主之家长,维处伯之长子,维次长之仲叔,维众之子弟。”也就是说整个劳动是在家长的主持之下,他带领长子、次子、众子弟进行集体劳动。生产收获以后要共同享献先祖和先妣,说明“社”是以家族为核心的血缘关系组织。(3)参加劳动的人,除了家族成员之外,还有“强”和“以”,郑笺:“强,力也;以,用也。”孔疏:“维强力乏兼土,维所以佣赁之人。”所谓“强”,是有力气的帮工,“以”是雇工,说明该组织已非完全建立在血缘关系上。家长和帮工、雇工之间是主佣关系,已属不同的阶级,相互间构成了剥削和被剥削的生产关系。(4)诗最后三句话,译成白话即“这里如此,处处如此,今年如此,年年如此,自古以来就是如此”。由此可见,这种以家族为核心,又有剥削关系的集体组织“社”,普遍并长期地存在着。

上述《诗经·豳风·七月》也具体描写了农民全年的生产和生活情况,无论耕种、收获、采集、织丝麻、染色、打猎、习武、修房、凿冰、蓄冰等,均是集体行动。年终还要全体以羔羊、韭菜祭司寒之神,要备酒杀羊请宾朋,最后要“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对“公堂”有不同的解说,我们认为还是以原注来讲比较妥当,郑笺:“公堂,学校也。”孔疏:“乃升彼公堂序学之上。”《汉书·食货志》说:“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由此可见“公堂”应是乡里的公共活动场所,所以《诗经·豳风·七月》中最后这段话是说年终收获之后,全体乡里成员要聚集在一起共同庆贺祝酒,以表明全体乡里成员的团圆。这种乡里是以家族和宗族的血缘关系为纽带联结而成的,关于这点前面已提到,这儿再以郑笺《诗经·周颂·良耜》“以开百室”条加以说明,笺说:“百室一族也……百家开户纳之,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逸周书·大聚》也说:“合族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这里更清楚地说明百家为同一宗族,也即前面所说的“里”、“社”更高一级的组织。全宗族的成员不仅共同劳动,集体收获,还合族同居,并在年终共祭祖神,相聚而欢宴。《汉书·食货志》谈到井田制的组织系统时说:“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这与《诗经》、《逸周书》所说里、社、族组织之数完全一致。这儿说的邻、里处在家和族之间,显然表明邻、里在先秦时代不仅是地缘关系,更是血缘关系的宗族组织,决不是我们现代社会学所说的地缘关系组织89

这种井田制宗族组织在考古资料中也得到了证实。郑州碧沙岗在50年代发掘出145座春秋战国墓(多数为春秋墓),还有45个灰坑。这些墓有棺有椁的很少,有棺无椁的最多,还有少数没有棺椁。这些墓都是用一件或数件日常使用的器物来随葬,从数量或质量上都看不出它们之间有什么悬殊的差别。据《庄子·杂篇·天下》载:“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可见贵族墓葬均有棺有椁,这种有棺无椁或无棺无椁,而且随葬品比较平均的墓主,应是生活不富裕而彼此较平等的平民。在几十个灰坑中出土了几十件石斧、蚌(镰)刀、骨刀、铜镞、陶纺轮、陶拍子、陶网坠等农具、手工业工具和渔猎工具,以及上千件动物遗骨,说明这些墓主生前是从事农业、家庭手工业、渔猎业的劳动者,也就是井田上劳动的农民,死后又葬在一起。按《周礼·司徒》所说“五闾为族,使相葬”,《周礼·墓大夫》:“令国民族葬”,这批墓葬应是有血缘关系的同宗族合葬的墓地。所以碧沙岗墓葬可以从考古资料方面证明春秋至战国前期郑国继续存在着有宗族关系的井田制组织90。除碧沙岗郑墓外,类似的宗族小墓在三门峡虢国墓、洛阳中州路周墓、江陵雨台山、长沙楚墓等墓葬中也有较多的出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西周、春秋乃至战国前期宗族和井田制组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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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组织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这是长期以来学术界争议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上面引述的文献和考古资料,它们应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古代东方社会的基层组织——村社。马克思明确指出:“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此外,在印度还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91

中国的村社形式有其特殊的结构。正如恩格斯所说:“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分配”,“他们每年更换(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时还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这是和德意志人当时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应的一种耕作和土地占有阶段”92。“德意志人……不是由村落组成,而是由大家庭公社组成的,这种大家庭公社包括好几代人,耕种着相当的地带,并和邻居一起,像一个共同的马尔克一样使用四周荒地”,“只是过了很久,由于人口增加,农村公社才从这种家庭公社中发展起来”93

恩格斯对德意志等民族家庭公社的描写,与《诗经》所说的中国西周、春秋时井田制村社的情况相类似,都是从氏族公社血缘关系基础上产生了家庭(或家族)公社。但是西周、春秋时的村社又显然与印度、德意志不一样,如前所述,中国井田制上的里(社)家族公社基层组织发展为族、党、乡的地方基层组织是由家族扩大为宗族,它既是地缘关系组织,又是血缘关系组织,不是一般以地缘关系为主的农村公社。为了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的村社,我们应该称其为宗族公社。这种宗族公社在西周长期存在,到春秋和战国时代,随着井田制的瓦解,虽然也逐步瓦解,但仍保持着宗族关系,所以连墓葬还维持着宗族墓地制度,甚至到秦汉时宗族公社解体后,宗族的血缘关系仍十分顽强地长期保持在社会尤其是农村中。例如在西汉农村基层官吏的设置上,“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汉书·高帝纪》),“以户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汉书·文帝纪》)。“三老”是秦汉的县乡级官吏,沿用了西周春秋的名称,《左传》昭公三年:“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孔疏引服虔注:“三老者,工老、商老、农老。”《礼记·乐记》:“食三老五更于大学。”《礼记·文王世子》:“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郑玄注:“三老五更各一人,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也。”由此可见所谓“三老”,是西周春秋时乡党系统,也就是宗族公社中的长辈和头领。“孝悌”更是家庭的表率,宗族中的道德高尚者。西汉农村基层官吏的设置,体现了宗亲血缘关系在农村中仍普遍存在。正因为如此,为了控制宗族势力,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法律上继续实行族诛的刑律,“以古非今者族”(《史记·秦始皇本纪》)。西汉萧何作九章律也明确“有夷三族之令”(《汉书·刑法志》)。到了东汉,宗族关系进一步发展,《四民月令》中所记述的封建大田庄,在秋收之后要“存问九族”,正月和年终还要“躬率妻孥,絜祀祖称”,“腊祀先祖”。直到如今以姓氏命名的村庄仍普遍存在,都说明即使后来土地完全私有,但宗族公社的血缘关系的外壳仍在封建社会的农村中长期留存下来。

中国这种宗族公社虽然与其他国家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94公社从内部来看似乎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出入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汉书·食货志上》)。但它却是贵族统治下的剥削单位,公社农民除以“彻”的形式向国家或贵族交纳庄稼收获的一部分外,从《诗经·豳风·七月》看,还要交丝、麻和兽皮给贵族做衣裘,打到的野兽也要将大的献给贵族,还要为统治者凿冰、运冰入窖、修葺房屋等,承担无偿的力役劳动。同时,公社成员没有人身自由,不能任意迁徙,妇女还可能“殆及公子同归”,受到贵族的人身侮辱,甚至公社的土地及其成员还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被赏赐或赠送给别人或别国(具体见后)。所以从实质上来说,公社是在宗族关系掩盖下国家或贵族进行剥削的集体组织。

“在这种村社内部存在着奴隶制和种姓制”95,西周春秋的宗族公社中肯定也有奴隶从事生产劳动。《诗经·鲁颂·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左传》定公四年:“分之土田、陪敦。”“附庸”和“陪敦”是指依附于土地的耕田奴隶。《国语·晋语》:“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其中的“隶农”应该也是农业奴隶。《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此“蚕妾”当是从事采桑养蚕的女奴。这些史料说明公社或贵族家中确也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然因资料零散,无法了解其具体情况,但也可以看出奴隶在农业生产中并不占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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