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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建设健全二级学院组织架构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职院校下放权力的对象是二级学院,不是二级学院领导。二级学院需实行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政治核心作用体现在方向的引导、组织的领导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上,同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的治理标准。坚持二级学院院长领导的行政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是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处理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提高自身能力,以保证学院的运行和产出。

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建设健全二级学院组织架构

为了保证二级学院效益最大化,应该保证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的互相合作,二级学院的各利益相关者各尽其职,有机配合,需建立起党组织、行政组织、学术组织和师生代表组织“四位一体”的高职院校二级学院治理架构

高职院校下放权力的对象是二级学院,不是二级学院领导。二级学院建设并不是一个简单改名的过程,而是一个制度构建的过程。就目前部分高职院校二级学院建设来讲,基本上就是把系改为学院,学院与原来的系在组织结构上没有根本变化,主要的变化只是名称与规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使学院成为管理的实体,学院自身的组织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高职院校校院两级管理改革必须要健全二级学院组织。其组织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和监督机构,二级学院作为学术组织,因其具有特殊性,故其组织建设应相应地分为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和监督机构四个部分。

(一)健全决策机构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定了我国高职院校二级学院也必须坚持党委的政治核心领导地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高职院校建设方向,也就是说要坚持党委在思想政治、办学方向等宏观方面的领导。二级学院需实行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政治核心作用体现在方向的引导、组织的领导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上,同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人才培养的治理标准。

党政联席会议是高职院校二级学院(部、系)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与发展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情况,由二级学院(部、系)主任(院长)或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第一,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发展目标、专业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第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第三,讨论决定本单位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事项;第四,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二)坚持院长领导的行政组织在二级学院治理中的行政主体地位

高职院校的二级学院(部、系)主任(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副院长)协助主任(院长)工作。坚持二级学院院长领导的行政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是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处理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提高自身能力,以保证学院的运行和产出。同时,在行政事务中要积极与二级学院(部、系)党(总)支部相互合作,避免党政不分或党政分离,共同为了学院的发展而努力奋斗,这样才有利于高职院校的建设发展。高职院校二级学院院长对外是二级学院的代表,对内负责二级学院行政事宜,必须坚持院长及其管理团队和下属各级行政组织在二级学院的行政主体地位,保证院长行政权力有效发挥,推动二级学院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并保障其在二级学院治理中的学术主导权

从校院两级的管理方面来看,高职院校层面的治理更多表现为行政管理,而二级学院层面更多地表现为学术管理,二级学院的管理多与学术活动相关。二级学院作为高职院校最基层的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工作任务,而在实践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主要由科研学术人员承担,因此,代表学术权力的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需要在学术事务上有话语权。要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下的二级学院的有效治理,必须坚持教授治学,倡导学术自由。(www.xing528.com)

学术权力具有松散性、民主性和自主性的特征,契合了提高二级学院管理效能的本质要求。在知识型、教学型组织里,学术权力的地位和作用能否得到恰当体现,反映了组织有没有以及能不能回归它的本源。对高职院校而言,推行两级管理,是重视学术权力、正确发挥其作用、限制行政权力膨胀的良好契机;学术权力的有效发挥,也是深化两级管理改革的重要抓手。可以说,不能有效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就不能实现真正的两级管理。只有激励学术人员创新,鼓励广大教师不断实现自我价值,从而产出更多优秀学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成果,促进二级学院合理高效运转,才能真正培养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首先要摆正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相对于行政权力的“硬”约束,学术权力更强调“软”约束。因此,对于一所高职院校而言,两种权力缺一不可:硬约束形成制度保障,而软约束恰恰是文化的要求和反映。对学院型组织而言,两种权力如果能交互作用,就形成了管理的上下互动、体制与文化的互动、学校与学校环境的互动、“硬”的和“软”的互动。要打造健康有序、生动活泼、内外协调统一的高职院校两级管理模式,就不能偏废任何一种权力的发挥,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应互动有序,在推进两级管理的过程中体现出其价值和作用。在学术权力逐步弱化的当下,更应强调学术权力在高职院校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高职院校而言,当下的两级管理改革必须重视学术权力的客观存在,认识到行政权力过大或独大的弊端与危害,既要尊重学者的学术专长,发挥学者的积极作用,又要重视组建和规范学术团体的作用;行政权力应在许多领域为学术权力恢复其应有功能让路。为此,学校层面要推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重视学科评议组的作用,在二级单位重要学术事项,如教学改革、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要实行校、二级学院(部、系)两级学术委员会制度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度。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尽量由非行政教授担任,成员以二级学院的教授和副教授为主,统筹行使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保障以教授为代表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学术主导权,在二级学院治理中彰显学术权力,真正落实广大教师在学术事务上的决策权。在学校层面,要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清晰界定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划定其边界,学校的管理者要尽可能退出学术委员会,真正实现学术委员会的“自治性”。这样就可逐步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替代,恢复学术权力的自主性、民主性和松散性,避免学术权力屈从于甚至依附于行政权力。只有保证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独立性”,才能实现学术权力发挥作用的独立性,从而体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良性互动,以二级学院为代表的两级管理效能才能得到保证。

要不断完善二级学院的学术组织并保障学术决策权力,二级学院是基层学术单位,从根本上保障教授学者的学术权力需要不断完善学术组织,教授不多的二级学院可以组建教授委员会,为实现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逆向让渡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同时,设立教学、科研、职称等专门委员会。完善学术组织的本质是教授治学,要充分发挥教授学者在二级学院中的重要作用,赋予教授学者参与学术事务的权力与决策的权力,而不是审议权,要摆脱以往学术组织只是一种咨询机构的想法。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是教授学者能否充分发挥治学功能的关键所在,学术组织的决策权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明确的章程制度规范教授的决策权。首先,明确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决策范围。关于决策范围,学术组织拥有的治学决策权包括学院学科发展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学术资源配置以及关于学术组织的自身建设等。其次,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产生与运行机制等。完善学术委员会的选举考核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关于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学术机构,各机构在各自负责范围内分工合作,对各学术事务行使决策权,方式为民主协商或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二级学院学术生产力的释放,有利于二级学院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功能的发挥,集中各学科教授学者的智慧,调动教授学者参与学术事务的积极性,这有利于二级学院的学术管理和学科建设。

(四)坚持师生代表组织在二级学院治理中的民主参与、监督地位

坚持以教代会、学生会、工代会为代表的师生员工组织在二级学院治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地位。《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高职院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凡是关系二级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涉及二级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涉及师生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二级学院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师生员工意见,根据需要进行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最终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只有坚持师生代表领导的教代会在二级学院治理中的民主监督地位,厘清党组织、行政组织、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之间的职责范围,做到各司其职、协调发展,才能保证二级学院有效运行。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的人事和财务等权力大量增加,权力需要监督和约束。条件成熟的高职院校,可以在二级学院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非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组成,一般是教师代表和一般行政人员代表。主要负责监督二级学院领导是否以权谋私,监督决策是否公平公正。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核心是权力下放,其基础在于组织制度的重构。如果在缺乏健全的组织机构的情况下放权,权力就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因此,高职院校校院二级管理的放权与组织建设应同步进行,只有在坚持有效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才能合理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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