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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产业改革与发展:科技企业经营机制制约问题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纵向看,上海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经济数据下滑明显。上海高校在相同技术领域重复设立多个科技企业,不利于科技资源的有效集成,限制了高校内及高校间资源共享,以致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企业数量多但总体规模偏小。上海高校普遍使用与企业合办实体的成果转化模式。在上海高校科技产业中,大多数科技企业就属于上述两种模式。

上海高校产业改革与发展:科技企业经营机制制约问题

数据来源: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http://www.stcsm.gov.cn)。

但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及管理体制的原因,很多已经成为休眠专利,形成专利总量大而转化率低的实际情况。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上海高校共申请专利9678件,获授权专利6422件,相比工矿企业,年均值仅占其六分之一左右。

5.上海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分析

根据上海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调查情况,上海高校内部协调不够,科研与产业脱节,大多数高校仍然存在两张皮现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区域效应不明显。近五年来,上海高校除上海交通大学间接参股的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上海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并成功上市的案例不多。

上海部分高校单体实力可以与北京高校相比,但区域整体实力和优势并不明显,这反映了上海高校间的优势未能互补,同时也反映出区域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属等原因,难以有效统筹、组织和引导好地区高校。

从纵向看,上海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经济数据下滑明显。同江浙一带的高校科技企业相比,可以看出:上海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的国有比例较高,受行政干预的迹象明显,这种氛围虽然有利于科技成果推广的规范化,但往往不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初创时期的经营管理和资产运作;而往往是经过私有化改制的企业,却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另外,上海高校缺少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专业管理人才;江浙一带的民营企业通过与高校科技成果合作,使企业获得快速发展,说明这些民营企业家善于发现市场,利用民营企业的灵活机制和专业化管理,成功实现了科技成果产业化。

上海高校在相同技术领域重复设立多个科技企业,不利于科技资源的有效集成,限制了高校内及高校间资源共享,以致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企业数量多但总体规模偏小。再者,上海高校一些科研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急功近利而走上歧途,也是近年上海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冒出来的新现象。

三、上海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上海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

多年来,上海高校以转化科技成果为目标,通过高校自身孵化、通过与大中型企业建立联合科技攻关或战略联盟、通过四技服务共建高科技企业、通过技术转移等方式实现产学研结合,力求推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结合本课题组的调研和分析,我们认为,上海市高校曾经存在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主要是以下4种:

1.自办实体模式

高校自办实体模式是指高校以拥有的科技成果为依托,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良好环境为基础,自身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转化科技成果。这一模式适合于拥有高端科技设备、科研经费多、科研力量强或产业基础雄厚的高校。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创业企业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产品技术问题,也有利于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功能完善、新品开发。实践证明,高校自办实体模式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形式之一。如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从创立起步到成功上市,就是这种模式的体现。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容易造成资金短缺、管理机制的先天缺陷;另外,这种模式容易造成高校角色定位不清等类似问题,且短期内难以妥善解决。

2.合办实体模式

合办实体模式是指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经评估后以技术作价入股形式创办企业或增资现成的企业,科技成果所有权随之转移,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最后按股权比例形式支付相应对价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高校以股东身份出现,只提供技术和生产建议、企业建设或提供生产条件。由于上海高校自身条件差异,高校一般很难投入大量后续资金进行产业化生产。上海高校普遍使用与企业合办实体的成果转化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科技成果提供方和接受方能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转化速度快,投资风险小;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缺点:即不利于成果的后续开发。如企业成立后,技术发明人与企业之间往往就工艺问题、技术升级、产品更新、开发费用等方面产生分歧,影响了正常合作;而且由于该成果并非按企业要求开发,产品的市场接受度达不到期望值,如上海交通大学在机器人项目开发上就属于这种模式。

在上海高校科技产业中,大多数科技企业就属于上述两种模式。

3.孵化器模式

在我国,孵化器模式也称为创业服务中心模式;这种模式是提高小型科技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的新型模式。孵化器一般都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低价的研发场地、办公设备等基础设施,并辅之以人员培训、市场推广、政策咨询、法律援助、融资支持等服务。自1987年第一个创业中心成立以来,全国各级机构已成立200多家创业中心,其中上海市已建立40余家市级与国家级创业中心,上海高校中也已有9家孵化器企业。从数量看,孵化器发展速度很快,已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强有力的助推器。

这种模式的优点:通过与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的联合,填补了成果转化企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吸引了大量高科技人才创业,有利于培养大批企业家等。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适用于创业企业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科技与资本结合渠道不畅、入孵企业融资困难等。

4.通过技术市场的转化模式

科技成果也可通过技术市场进行交易,主要分两种方式:一种是专利出售(直接转让),即高校以一定价格直接转让或转移专利技术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单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另一种是通过技术中介间接转让。技术中介仅仅是为企业和高校提供信息和转让服务渠道,建立科技成果源和科技成果接受体的畅通信息,加快了科技成果转移的速度。

直接转让模式的优点是过程简单、减少中介等成本支出,科研投入可以迅速得到弥补;缺点是科研人员往往不掌握专利需求信息,专利出售很难完成。

直接转让或转移模式曾经兴起了一段时间,上海高校通过与各地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模式边际效应递减。近几年来,上海高校在江浙地区设立很多技术转移分中心,时至今日,大多数技术转移中心只剩下牌子,实质性技术转移较少,产学研成了一种形式。

而间接转让模式的优点是发挥专业优势、分工协作,高校集中精力搞科研,转化任务由技术中介和企业合作承担,风险小,科研投入回收快;缺点是高校需要支付一定中介费用,而受让方往往难以持续进行技术升级。

以上所述4种模式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言各有利弊,没有一种模式是适合所有高校的。上海市各类高校都根据自身的学科优势和特点,选择有利于自身成果转化模式进行大胆实践,作了很多尝试,形成了各自特色。

本文所述高校科技产业主要是前三种模式的归类;第四种模式因种种原因,虽然数量上有所增长,但效果及效益与前三种模式差不多。

(二)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分析

教育部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真正实现转化与产业化的比例只有10%—20%。如全国高校近5年的专利申请量为38,403项,专利授权量为18,604项,而专利实施量为9840项,这就意味着有81.3%的专利没有实现成果转化,这与高校强势的科研队伍和先进的基础条件和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上海高校的情况也不例外。自2003年以来,上海高校的专利申请数一直高居各省市(区)高校榜首;虽然在产学研实践中,上海高校也探索出一条产学研紧密结合,以服务求支持,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道路,但上海高校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仍只有10%—20%左右。

2012年上海高校专利申请数为8670件,其中发明专利6203件。科技成果获奖数332 项;2012年上海高校技术转让仅504项,专利出售199项。直接转让的比例相当低,这与完成的科研项目数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意味着大量的科研经费投入还没有实现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影响因素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已引起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以及高校、企业的重视,大家都在积极探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对策。根据大部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我们将转化流程分类,即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有三个:科技成果源即为高校、科技成果接受体即为企业、科技成果环境体即为市场。

1.高校因素

(1)管理体制与机制因素: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已经不适应科技成果产业化,已有的产权模式制约了科技成果孵化及产业化成功率。高校急需解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研究的分类导向,对不同导向采取不同的鼓励措施。

(2)科技成果成熟度因素:有些成果属于基础性研究,不适合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些应用性研究虽然技术含量高,适合专利申请但并不适合产业化;有些应用性研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没有经济性难以进行产业化;有些仅仅是中试或实验室成果,尚未经过中试,不能进行产业化。

2.企业因素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接受体具有追逐最大利益的要求,对科技成果的渴望理应最迫切,但企业往往在接受高校科技成果时过分关注短期效益。

由于多数科研成果还不能直接用于生产,还有一系列工程技术、生产过程问题需要解决,企业接受科技成果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进行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而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对高校科技成果的吸纳、应用和产业化。

3.环境因素

(1)政策因素: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但政出多门而形成政策间不协调、资源配置欠科学甚至监管体系不完善、投资主体缺位以及缺乏高效率的市场化退出途径等问题也开始逐渐显现,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资金因素:资金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保证和前提。目前发达国家在科研、开发、推广阶段的经费投入比例约为1∶10∶100。而我国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一直缺乏足额资金支持,即使有前期部分投入,也由于后续资金难以跟上导致产业化夭折。

创业资本决定了科技成果产业化速度与质量。国有资本的性质使其难以全面介入非政府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民营资本则注重于短期溢价套利,难以长线投资,有的甚至还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因素:我国技术市场存在明显不足,现有各级各类技术交易和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技术市场还不完善,技术咨询业远未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需要,技术市场应有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

(4)法律因素: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实际,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也因此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综上所述,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性问题,但首先需着力解决的是科技成果的辐射源,即高校。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及机制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功率。高校急需解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研究的分类导向及其科研管理体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与投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和转化途径,解决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机制问题等。(www.xing528.com)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管理体制是在事业单位体系内,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模式与管理制度,从而明确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单位与学校、社会之间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权限划分,并且协调校内事业体制与企业体制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问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管理体制的核心是领导体制、管理模式、决策机构的组建与授权体系的确立。

上海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两大“不匹配”:一是高校科技产业与高校的事业性质、功能定位不匹配,管理体制影响了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发展;二是高校科技产业运作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为规范不相匹配。上海高校科技成果孵化与转化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高校对于科技产业的认识决定了管理体制的不确定性

高校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因此有很多高校认为学校主要是教学、科研两大任务;一些高校提出了应该退出科技产业的观点;部分高校将科技产业不列入学校中心工作之一;有些高校虽然认可科技成果产业化是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的体现,但并没有赋予其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和条件。

虽然高校科技产业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必须承认,它对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它对教育、科研的促进作用是难以磨灭的,必须认可高校科技产业是高校“第三功能”即社会服务功能的体现。高校应该鼓励通过这条途径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并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效率。

2.校企不分的定位和管理模式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

大多数高校与高校科技产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以行政为纽带,带有浓厚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色彩,两者在管理方式上没有明显差异。

(1)高校科技产业成为学校的附属部门,受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影响,自主权得不到落实。学校以教育单位模式管理企业,重大问题主要依靠学校常委会拍板。由于大部分领导对企业工作不了解而常常没有及时做出重要决策,高校企业的人事、分配制度、资金运作等方面都受到牵制,自然影响了企业经营决策和效益。

(2)高校自身的认识,无形地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高校普遍认为科技产业的转化率不高,不适合给科技产业管理部门更多的成果资源和权限,学校仅把科技产业作为三产部门、实习基地、人员分流或教育经费不足的补充渠道。

3.产权关系不清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水平

高校科技产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是导致高校企业权责不明、校企不分、转化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的体制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产权界定不清、治理结构不完善。许多高校企业的初始运营资本是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如借款、筹资、横向科研经费、客户预付款项等。在这些资本中,大多数企业的产权属性不清晰,尤其是借款、课题经费等所形成的资产属性更加模糊,致使各级企业的治理结构难以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由此造成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

(2)产权主体单一、所有者缺位互存。学校独资或全资企业的产权结构,容易形成以下问题:一是学校对企业采取事业单位管理方式,使企业不能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导致企业运行脱离现代企业制度;二是主体单一造成产权所有者缺位,导致权力制衡机制、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缺乏,使企业失去经营活力,这是影响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的体制性原因。

4.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推进力度

(1)在干部管理上,根据“行政级别”到位原则,学校直接指派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使企业化运营模式难以建立,无权进行适度的监督管理;而经营者由于自身位置和所处层次问题,难以全责经营企业。

(2)劳动关系问题。科技产业中有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随着企业改制变化,一部分人员没有脱离事业编制,另一部分人员因没有事业编制,造成身份不一致的矛盾,以致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与管理。另外,现行的定岗定编政策没有起到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导向作用,学校规定其事业编制人员只准出,不准回,科研人员担心失去事业编制而不能尽心科技成果产业化。

(3)高校校办企业的创办者大多数是科技成果发明者,他们从教学、科研岗位走向经营管理岗位,这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需要。但这种发展模式已形成固有模式,往往是有一项成果就创办一家企业,而科技成果发明者理所当然成为主要经营者;实际上很多科技成果发明者适合科研,但不一定适合经营管理。

5.现行的科研体制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关键因素

高校科研部门主要是科技处、实验室、重点学科和成果转化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是高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横向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而院系、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是科技开发的直接载体,是科技成果源。科研体系内存在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因素是:

(1)科技成果成熟度:科技人员形成的重项目、写论文、报专利的指导思想,造成科研与实际需求脱节。有的片面追求技术含量而忽视经济效益,致使许多成果不能产业化;有的科技成果属于小试或中试阶段,尚未进入产业化阶段,后续投入相当大;科技成果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程研究之分,基础研究类的科技成果一般不适合产业化。

(2)考核体系不完善:现行考核体系使科研人员和科研主管部门对成果转化缺乏持续的利益驱动。学校对科研的考核只注重专利数量而没有专利转化的考核指标,致使专利重量不重质,更不重视实用价值。

(3)激励制度不健全:高校内科技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完善,激励体系不健全,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不高,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4)合作机制有缺失:高校还没有完全建立开放的合作研究机制,很多高校研究人员没有企业经验,不了解国内外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动态,申报项目中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很少有跨地区、跨高校的合作。

6.科研、科技产业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产业化渠道是客观因素

(1)科技处和科技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履行上难以协调,两者之间不同的工作目标和部门分设天然割裂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纽带。科研人员和科技主管部门掌控科技成果,但没有资产管理和产业运作基础,因此不能从事经营。科技产业部门立足于盈利性资产,虽然具有科技成果经营职能但没有科技成果来源。由于职能分设致使两者间缺乏有效协调和工作促进机制,导致成果转化困难重重。有些高校甚至形成三四个部门分头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现象。

(2)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短路:科研人员鉴于各自不同的原因,更愿意与外界进行交流,往往是应用性好的或启动资金较低的项目,科研人员与企业通过内部交易方式直接进行转化;有的甚至是科研人员私下直接设立公司进行盈利性经营;而应用性一般的项目、难以转化的项目或投资成本较高的成果,才通过学校科技产业部门寻找资金支持进行成果孵化或转化。

(3)科技产业部门管理和监控能力不足:正在孵化的高校企业,有的形式上归科技产业部门管理,但实质上这些企业是学校实验室或院系进行对外联络或科技经费转移通道,根本不服从科技产业部门管理。有些企业的负责人是专家、院士、学校或院系领导,科技产业部门因自身层次的限制根本无法管理这些企业。

(4)另外,学校科技产业资金积累少、投资资金不足、融资渠道狭窄,而近年发展所获收益主要用于上缴学校利润,难以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部门与科技产业部门的关系问题,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症结所在。特别是部分高校科研部门与科技产业部门归属不同领导分管,天然割裂了两者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如何完善和协调,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

7.大学科技园的作用偏失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间接因素

国家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将大学科技园列入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的有效平台,各级政府意图通过各种资源要素整合,并通过政策支持实现其科技成果孵化、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目的。但是,由于完全引入了股份合作机制,多数大学科技园不得不强调经济性和市场化运作,追求收益性经营,主营业务以房地产开发或物业出租为主,缺乏对科技成果的真正孵化和培育;部分科技园以行政化方式简单运作,将大学及其教职工或学生兴办的企业集中于园区内办公,没有实质性的科技成果孵化或转化;即使部分大学科技园转化一些科技成果,但比例很小,目的是为了争取政策支持、资金扶持而形式转化。

8.国资监管与审计过程不全面是约束因素

有一种倾向,即认为高校向民营企业出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高校企业股权转让往往会形成国资流失,进而在审批时限制或设置种种障碍。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大大增加了融资和重组的交易成本(时间和中介费用支出),会限制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的拓宽和方式的拓展。应该说,高校的科技成果说到底是全民成果,归社会共有;再好的成果,再新的专利,如果不能及时转化,都是一张废纸,最终因丧失先进性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流失。高校的国资监管需要以全面、长远、国家战略高度来监督科技成果转化,不能雷同于一般的资产核查、企业审计,不能以纯财务角度、狭义的思维来评判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转化过程;只要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无论哪种方式,都有利于社会财富积累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在无形资产定价上尽可能予以放开。

为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国家相关部委分别出台了若干鼓励政策,而这些政策在操作性上有时会存在矛盾,特别是在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方面约束过大,致使科技成果孵化和转化过程中增加了过程的难度。

另外,在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往往存在监管和激励机制不匹配现象,致使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有余而激励不足,这两种情况都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如何进行科技成果的国资管理和如何使激励、监督机制匹配协调是国资管理部门需要思考的课题。

(二)上海高校科技企业经营机制的制约

高校管理体制的缺陷,使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机制难以有效形成。长期形成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使科技产业部门难以建立企业经营机制。由于没有形成技术创新的市场机制,造成知识和人才再生产不能良性循环,产学研流程经常脱节,科技成果转化低效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验证明:凡是成功的企业,都是从创新中发展起来的;缺乏体制环境和条件的创新,企业难以形成机制特色,没有特色就很难有所创新。

1.组织形式有缺失

鉴于体制方面原因,有些高校的科技产业部门没有成为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主体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经营资格,或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但没有法人经营权和一定的决策授权,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部分高校是以校产办或产业办的名义来管理科技企业,无法形成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和运行机制。

2.功能定位不准确

科技产业部门仅仅成为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其定位完全脱离了企业投资或资产经营的内涵,充其量仅作为学校分流事业编制人员、学校三产创收的渠道,因此科技产业难以真正成为学校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的实质性功能平台,难以真正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3.转化流程不通畅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体系涉及多方面,但主要是源头和出口问题:源头即科技成果来源,科技产业部门难以从学校科研部门获得科技成果,难以打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渠道。科技产业部门应该具有顺畅的科技成果下游企业,要么自身直接投资进行转化,要么通过社会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而一般的科技产业部门无法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也无法将科技成果向社会企业投放或转移,致使科技转化流程不通畅。有的科技成果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领导,科技产业部门因自身层次的限制无法参与管理这些科技成果。由此可见,科技产业部门作为一个部门难以真正建立顺畅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4.机制制度难建立

鉴于高校是以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因此科技产业部门难以真正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行机制,包括用人机制、分配机制、风险控制、激励约束、企业文化机制等。如科技产业中的用人机制问题,高校科技产业中人力资源没有实现市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方面,高校企业中没有专业的管理人才资源,相当部分高管人员出身于科研人员,没有市场运作和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企业战略决策和市场运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企业主打产品一般都是科技成果转化而来,成果持有者往往身兼教学和科研任务,必然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科技产业部门受学校人事安排方面的影响,无法按照企业方式自主选聘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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