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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解读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博大精深,蕴含着值得继承和汲取的诸多精华元素,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是中华法文化的基本特征,所以有人称中国古代为“礼法社会”。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它既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的集中体现,也是礼法合一的典范。

中华法系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解读

由于世界各地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水平和民族特点,因而即以建立在相同类型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制度而言,也会具有各自的特点。中国有数千年沿革清晰的文化史,就法律制度而论,从较早的成文法《法经》到《大清律例》,2000多年虽经沿革损益,然而一脉相承,形成独树一帜的系统,中华法系被世界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沿革清晰,有如下4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立法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因而也就成为国家制订法律的理论基础。其具体表现主要是确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贯串封建法律制度;审判中奉行“春秋决狱”的原则使儒家经典法典化,而实施秋冬行刑又把儒家的“则天”思想制度化。

第二,内容以礼法结合为显著特色。早在先秦时期,礼就对社会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孔子所强调的“出礼入刑”更成为后世司法实践的指南,国家在制订、解释、实施法律等方面都“一准乎礼”,《唐律疏议》明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初法律倡导“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礼等同于法,法准乎于礼,礼法结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封建法律制度,成为中华法系最显著的特点。

第三,法典以诸法合体为主要体式。诸法合体系指实体法程序法不分、民法刑法相混。中国的成文法典从战国时《法经》到《大清律例》,历代代表性的法典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诸法合体成为法典的主要编纂形式。

第四,皇权至上,行政机构兼理司法。古代法律不仅以维护皇权专制为首要任务,而且确认皇帝具有最高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皇帝出言即等同法律,大狱要案往往要由皇帝定夺。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既为皇帝所左右,又为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许多权限为行政机关所分割,很难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径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府君县令既是一府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该地区的最高审判官。宋代以后,府以上虽设专职司法官员,但实际上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博大精深,蕴含着值得继承和汲取的诸多精华元素,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礼法并用思想。礼是古代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称,礼治则是依赖这种体系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是中华法文化的基本特征,所以有人称中国古代为“礼法社会”。礼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古代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成为道德和行为是非曲直准绳,成为全社会普遍适用的规范和调整各类人际关系准则,具有法的意义和功能。礼法结合是平衡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论语·为政》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讲的就是道德对于人的教化作用和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作用。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它既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的集中体现,也是礼法合一的典范。当今社会汲取古代礼法并用思想的精华,就是要将国法、天理、人情有机结合,将道德精神融入法律,成为法律规范。(www.xing528.com)

第二,“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统治者接受殷商王朝“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灭亡的教训而提出来的治国理政思想。据《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在平定三监之乱后训诫康叔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这里的明德就是崇尚德政、敬德保民;慎罚就是要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荀子·成相》也讲:“治之理,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汉代的思想家继承了先秦时期“明德慎罚”和“为政以德”的思想,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以“天人感应”为先导,在《春秋繁露》中提出了系统的“德主刑辅”论,认为治国应以德政为主,刑杀为辅,以德礼教化为主,以法律惩治为辅,以德为本,以刑为末,先德后刑,大德小刑。魏晋时期形成死刑复奏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死刑复奏制度在程序上得以完善。宋代的朱熹论述了德礼政刑的关系,他在《论语集注·为政》曰:“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先秦的“明德慎罚”、汉代的“德主刑辅”、清朝的“尚德缓刑”思想一脉相承,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成为重要的立法与司法原则。

第三,公正执法思想。法尚公平,执法持中、公正执法是中国古代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的执法原则。先秦时期商鞅针对“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提出的“刑无等级”的主张,他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意即所谓统一刑罚,就是刑罚不论人们的等级。他还主张:从卿相将军到大夫平民,有违反国家禁令、破坏国家制度者,就判处死刑,决不赦免。之前立过功劳,之后犯了法,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之前有善行,之后有罪过,不因此而破坏法律。忠臣孝子有了过失,也必须按照罪的大小来判刑。韩非子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法不阿贵”的观点,这里的“阿”是指偏袒、攀附、讨好,“贵”就是指权贵。韩非子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中国历朝历代都有许多公正执法的事例,诸如楚庄王尊法不偏私、魏绛执法惩杨干、叔向刑不隐亲、穰苴执法杀监军、汉武帝尊法杀外甥、薛宣断缣辨真伪、何武智断遗嘱案等等都是例证,同时也涌现出西门豹、张释之、魏征、狄仁杰包拯宋慈于谦海瑞等诸多以公正执法而扬名于史的著名官吏。

第四,情、理、法融合的理念。情系指人之常情,理是指天理,法是指国法。在古代人心目中,“天理”是最高的,不能违背,“天理”类似西方的“自然法”,天理无形,但存在于人们的心底,所以人们常说“天理昭昭”、“天理何在”、“伤天害理”、“天理难容”,在古代官方文书和判词中“天理”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国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天理”,国家将内含着善良、公平、正义、秩序和自然法则的天理外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就是法律。制定和适用法律时,还必须要考虑“人情”,这个人情就是人之常情,亦即人的正当情感,而非人与人的私情。河南内乡有座保存完好的古代县衙,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大堂有一块匾,上书“明镜高悬”;在审理民事案件二堂也有一块匾,上书“天理国法人情”,悬挂在县太爷座位的对面,意即循天理、遵国法、念人情,折射出中国古代开明官吏的执法理念,县衙虽成古迹,但“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至今仍不失启迪意义。天理意味着一种正义的理念,国法意味着法律的尊严,而人情则是人的正当自然属性的体现。人情、天理、国法三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人情是基础,天理是内核,良法是外壳,所以人情不可违,天理不可欺,国法不可犯。

第五,“恤刑”原则。《尚书·舜典》云:“惟刑之恤哉”,孔颖达疏曰:“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恤刑后来演化为中国历代王朝的立法与司法原则,《汉书·刑法志》记载的西周之法中曾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这是恤刑原则对老者及幼者的宽待是在法条中的具体体现。延及汉代,恤刑的范围有所扩大,除了对老、幼犯罪有所宽宥外,对有患有疾病者和孕妇、盲人、侏儒等幼弱者犯罪都有所宽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景帝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汉书·宣帝纪》记载:汉宣帝元康四年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书·刑法志》又记载:汉成帝鸿嘉元年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罪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后汉书·光武帝纪上》记载: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再度下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东汉和帝永元年间也下诏,给在郡国及中央官府中服役的刑徒,年老、幼小刑徒,以及女刑徒,各减刑期一半;在三个月之内满刑的,即行释放。之后历代都有关于恤刑律令诏书。恤刑的目的是防止滥施刑罚,并使刑罚适中,体现出来的是对老幼病残及妇孕犯罪人员的宽宥和人性关怀。

第六,诚信思想。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周易·系辞上传》:“人之所助者,信也。”《管子·枢言》:“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墨子·七患》:“言不信者行不果。”《孙子兵法》:“兵以诈立,国以信存”。孔子一贯倡导“言忠信,行笃敬”,反复强调诚信,他说:“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认为:“所谓君子者,言必忠信”,“千乘之国,敬事而信”,强调“言必诚信,行必忠正”和“言必信,行必果”。《邓析子·转辞》:“一言而非,驷马不能追;一言而急,驷马不能及。”后来就演化为俗语“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孟子·离娄上》:“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荀子·不苟》:“君子养心,莫善于诚”,《韩非子·解老》:“小信诚则大信立”,《礼记儒行》:“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汉代王充在《论衡·感虚篇》曰:“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宋儒程颐有“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之说,宋代的晁说之亦云:“不信不立,不诚不行”,杨时也说:“自不诚,则欺心而弃己,与人不诚,则丧德而增怨。”关于诚信,历朝历代不仅有许多阐释,而且流传下诸多的诚信典故,例如燕昭王千金买马骨、曾子杀猪教子、卞和三献宝玉、晋文公退避三舍、季札赠剑徐君、卞和三献宝玉、商鞅徙木立信、季布一诺千金、范式千里履约、范仲淹封金不贪、晏殊诚实不欺、郭进用人守信等等,这些诚信格言和典故教育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诚信重在诚实,实在守信,既是交友之道、也是商贸之道、更是处世立身之道,它不仅是自然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需要恪守的行为准则。

此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为贵”的思想强调社会和谐,“息讼”“无讼”的主张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惩恶扬善”的思想强调除暴安良、顺天休命等,这些思想都值得我们在建设中国当代法治文化中汲取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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