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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史:大蒐礼详解-西周史

时间:2023-09-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时的“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军事演习和军事部署的性质,李亚农著有《大蒐解》一文[1],已作详细解说。先从“大蒐礼”的具体礼节谈起。《周礼·大司马》所载“大蒐礼”,是按四季分述的,每季又分前后两个部分,前半部是教练和检阅之礼,后半部是借用田猎演习之礼。《周礼》这部分记载,虽然不免有勉强凑合、整齐划一的地方,也还能具体反映“大蒐礼”的真实情况。“誓”中具体发布禁令,具有法律的性质。否则将被认为失礼。

西周史:大蒐礼详解-西周史

当西周、春秋时代,许多经济政治军事上的重要措施和制度,往往贯串在所举行的各种“礼”中。因此要深入探究当时的社会制度,就非要对各种“礼”作一番探索不可。当时的“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军事演习和军事部署的性质,李亚农著有《大蒐解》一文[1],已作详细解说。这种“礼”既然具有这样的军事性质,当然是当时很重要的一种“礼”,可惜《仪礼》中没有这种礼仪的详细记载足供研究。但是,我们把古文献中有关资料搜集起来,也还能对其起源、演变和性质、作用等各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这种探索将有助于我们对古代社会的深入了解。

先从“大蒐礼”的具体礼节谈起。我们从《周礼·大司马》、《穀梁传·昭公八年》记载和《诗经·小雅·车攻》的《毛传》中,可以看到这种“礼”的具体礼节。

《周礼·大司马》所载“大蒐礼”,是按四季分述的,每季又分前后两个部分,前半部是教练和检阅之礼,后半部是借用田猎演习之礼。据说,仲春的教练之礼叫“振旅”,由“司马以旗致民”,着重于“辨鼓铎镯铙之用”,“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仲春的借用田猎演习之礼叫“蒐田”,要“表貉”(立表而祭祀)、“誓民”,然后鸣鼓用火围攻。仲夏的教练之礼叫“教茇舍”(军舍),着重于夜间训练,由群吏选数车徒,着重于“辨名号之用”,“以辨军之夜事”;仲夏的借用田猎演习之礼叫“苗田”,用车围攻。仲秋的教练之礼叫“教治兵”,着重于“辨旗物之用”;仲秋的借用田猎演习之礼叫“狝田”,用罗网猎取。仲冬的教练之礼叫“教大阅”,车徒有比较完备的训练;仲冬的借用田猎演习之礼叫“狩田”,有比较完备的围猎方式。《周礼》这部分记载,虽然不免有勉强凑合、整齐划一的地方,也还能具体反映“大蒐礼”的真实情况。

根据《周礼·大司马》仲冬“教大阅”一节,可见“大蒐礼”前半部教练之礼(即“阅兵式”)大体如下:

(1)建筑教场,树立标木:在场一边树立标木四根,叫做“表”,以便校正军队行列和指挥其行动。

(2)建旗集合,排列阵势:由司马建旗于后“表”,作为集合信号,由群吏率领所属集合。到“质明”(鸡鸣后、食时前)时,把旗收下,检点人员,排列阵势,全体坐下。

(3)阵前誓师:由群吏在阵前听誓。宣誓前要斩牲。宣誓大意是:“不用命者斩之。”

(4)教练进退和作战:由中军元帅击鼙(小鼓)指挥。元帅击鼙,鼓人就击鼓三次,司马就振铎,群吏就举旗,于是“车徒皆作(起)”。等到鼙鼓打着“行”的音节,就鸣镯,于是“车徒皆行”,从末一根“表”前行到第二“表”为止。再经鼓人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下旗,于是“车徒皆坐”。接着又由鼓人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举旗,“车徒皆作”。等到鼙鼓打着“进”的音节,就鸣镯,于是“车骤徒趋”,这比“车徒皆行”要快些,从第二“表”前进到第三“表”为止。随后又如前一样“车徒皆坐”,接着又如前一样“车徒皆作”。等到鼙鼓打着“驰”的音节,于是“车驰徒走”,“走”是“奔”的意思,《释名·释姿容》说:“疾趋曰走”,也即《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车驰卒奔”,这比“车骤徒趋”又要快些,从第三“表”向前驰奔到最前“表”为止。这样,就象征地到了最前线,于是鼓发出“戒”的信号三通,车上甲士就拉弓发矢三次,步卒用戈矛刺击三次,所谓“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这样操练才算完毕。随后,鼓打着“退”的音节,鸣铙,车徒逐步退却,退到末一根“表”为止。从这里,使我们不但具体地看到当时车徒的操练情形,也还具体地可以看到车战时指挥进退和作战的情况。这都可以补史书记载的不足。

至于“大蒐礼”后半部借用田猎演习的情况,根据《周礼》、《穀梁传》和《毛传》,大体如下:

(1)建筑围猎场所:在猎场周围建造有栅栏,作为围墙,叫做“防”。《穀梁传》说:“艾兰以为防。”“艾”当读为“刈”,“兰”当读为“阑”或“栏”,即斩割木条编成栅栏作为围墙的意思。《毛传》所说“大芟草以为防”,《穀梁传》旧注把“兰”解释为“香草”,都是错误的。鄂温克人在一百多年前还采用造栅栏来围猎的方法。汉代天子“校猎”,也还“以木相贯穿,总为阑校,遮止禽兽而猎取之”(《汉书·司马相如传》颜注)。

(2)建置军舍和军门:军舍系临时拔除野草后建置,《周礼》称为“茇舍”,也即《左传·僖公十五年》的“拔舍”(杜注:“拔草舍止”)。这种军舍当是帐篷,即《周礼·幕人》所谓“凡田役,共其帷幕幄帟绶”,《周礼·掌次》所谓“师田则张幕”,亦即《左传·昭公十三年》所说“幄幕”(杜注:“幄幕,军旅之帐”)。在军舍周围建有壁垒,叫做“和”。在“和”的东西两面用旗杆作为门柱,设有左右两个军门,《周礼》所谓“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穀梁传》所谓“置旃以为辕门”,《毛传》所谓“褐缠旃以为门”。

(3)依次出军门,分列左右,排列成阵:阵势排列时,由有司端正其出入行列,由群吏执旗率领所属,划分区域而屯驻,每支以车徒分别为前后二屯。在较险的荒野以步兵为主,徒居前,车居后;在平易的荒野以车为主,车居前,徒居后。

(4)猎场周围设置驱逆之车:目的在驱逐禽兽,使便于围猎,不逃出“防”外[2]

(5)阵前立“表”祭祀,并誓师:立“表”祭祀叫“表貉”。“誓”中具体发布禁令,具有法律的性质。《礼记·月令》季秋之月说:“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司徒搢扑,北面誓之。”誓师时司徒要在腰中插扑,扑就是处罚的刑具。[3]

(6)进军狩猎:由中军元帅击鼙,鼓人三鼓,司马振铎,于是“车徒皆作”。等到鼓打着“行”的音节,“车徒皆行”。随后,车徒前进,射击禽兽。按规定,追逐野兽不能出“防”,《穀梁传》所谓“过防弗逐,不从奔”,《毛传》所谓“田不出防,不逐奔”。[4]发射时应按等级为次序,《毛传》所谓“天子发然后诸侯发,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否则将被认为失礼。按礼,射杀禽兽还应射中一定部位,要不伤面部,不损坏毛,完整地擒住。《穀梁传》所谓“面伤不献,践(翦)毛不献,不成禽(擒)不献”。《毛传》还把射杀的方法分为上中下三等:从左膘(小腹左边肉)射到右腢(右肩前的骨),中心对穿,死得快而鲜洁,这是“上杀”;如果从右膘射到右耳下根,没有射中心,这是“中杀”;如果从左髀(腿骨)射到右(肋骨),中了肠胃,有污水流出,这是“下杀”。

(7)凯旋:凯旋时,击鼓奏“”乐,车徒都欢呼。所谓“鼓皆,车徒皆噪”。“”本亦作“骇”(《经典释文》),当即“陔”,“陔”亦称“陔夏”、“祴夏”(《仪礼》郑注),“陔夏”原为用鼓或钟鼓节奏的乐调,《仪礼·乡射礼》郑注说:“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钟鼓,大夫士鼓而已。”这种乐调的特点是声响而短促,又连续不断,以表示欢乐。所以《周礼》郑注说:“疾雷击鼓曰。”

(8)献禽:如同战胜后献俘一样。《周礼》说:“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取左耳”也和战争时取“馘”相同。“馘”字从“首”,或从“耳”,《说文》说:“军战断耳也。”《大雅·皇矣》《毛传》又说:“馘,获也。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周礼》说仲春“献禽以祭社(社神)”,仲夏“献禽以享烝(宗庙的夏祭)”,仲秋“献禽以祀祊(四方之神)”,仲冬“献禽以享烝(宗庙的冬祭)”,这和战胜后献俘于社和宗庙是相同的。

(9)庆赏和处罚:《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军在城濮之战后,有献俘、授馘之礼,还有“饮至、大赏、徵会、讨贰”。“大蒐礼”除了有献禽和献左耳之礼外,同样有酒会、赏赐、处罚等节目。《左传·隐公五年》:“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杜注:“饮于庙以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足见“大蒐礼”同样有“饮至”之礼。“大蒐礼”也必须用军法处罚违法者[5]

这种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演习的“大蒐礼”,至少到春秋时代,还有如此举行的。因为这样以车战为主的战争方式,到战国时代已经没有了。从这里,使我们不但具体地看到当时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演习的情形,也还可以推想到当时战争前排列阵势、誓师等情况,以及凯旋后献禽、庆赏等情况。

《周礼》把春、夏、秋、冬四季的“大蒐礼”,分别称为“蒐田”、“苗田”、“狝田”、“狩田”,是有根据的。《尔雅·释天》也说:“春猎为蒐,夏猎为苗,秋猎为狝,冬猎为狩。”《左传·隐公五年》载臧僖伯说:“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所谓“讲事”,“讲”的是军事。《国语·齐语》也说:“春以蒐(一作獀)振旅,秋以狝治兵。”《国语·周语上》载仲山父又说:“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弥于既烝,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也。”“弥于既烝”,是说“狝”在秋季新谷登场之后举行;“狩于毕时”,是说“狩”在冬季农务完毕之后举行;同样把“狝”作为秋季田猎的名称,“狩”作为冬季田猎的名称。只是《公羊传》和《穀梁传》上存有异说。《公羊传·桓公四年》说:“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而《穀梁传·桓公四年》又说:“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看来,当《公羊传》和《穀梁传》在汉初写定时,对四季田猎的名称已不很清楚了。

蒐、苗、狝、猎等四季田猎名称的得名,据说是由于田猎方式的不同。据《周礼·大司马》的叙述,仲春“蒐田”用火,仲夏“苗田”用车,仲秋“狝田”用网,仲冬“狩田”用车徒列阵围猎。《说苑·修文》曾解释说:

苗者毛也取之,春蒐者不杀小麛及孕重者,冬狩皆取之。

苗者毛也取之,蒐者搜索之,狩者守留之。

关于“苗”,除了这里用“毛也取之”解说外,还有用“为苗除害”解说的(《左传》杜注、《尔雅》郭注、《穀梁传》范注)。关于“狝”,多数注释家都按《尔雅·释诂》用“杀”来解说,如《周礼·大司马》郑注说:“狝,杀也。……秋田主用罔(网),中杀者多也。”至于“蒐”,或作“搜”,如《淮南子·泰族训》说:“时搜振旅,以习用兵也。”《汉书·刑法志》也说:“春振旅以搜。”“蒐”与“搜”,并声近义同。《白虎通》解释说:“秋谓之蒐何?搜索肥者也”(《左传·隐公五年》正义引)。至于“狩”,古与“兽”通用,《尔雅·释天》说:“火田为狩”,许多注释家都用围猎来解说,很对。如《国语·周语上》韦注说:“冬田曰狩,围守而取之。”《左传·隐公五年》杜注也说:“狩,围守也,冬物毕成,获而取之,无所择也。”

这样的把蒐、苗、狝、狩作为四季不同的狩猎名称,同时又作为不同方式的狩猎名称,是有根据的。原始部落以狩猎作为其生产手段的时候,大规模的集体狩猎是按季节来进行。他们按照长期累积的经验,适应当时各个季节野兽生长和活动的规律,分别安排不同的狩猎地区、狩猎对象,和采取不同的狩猎方式。例如居住在大、小兴安岭一带的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把二月、三月的春季称为“打鹿胎期”,五月至七月的夏季称为“打鹿茸期”,九月到落雪的秋季称为“鹿围期”,落雪以后的冬季称为“打皮子期”或“打灰鼠期”[6]。从他们把春天作为“打鹿胎期”看来,“春蒐”原来也该是搜索兽胎的,所谓“春蒐者不杀小麛及孕重者”,当是后来改进的办法。

“蒐”和“狩”一样,原来都是一种田猎的名称,后来所以会成为军事训练和演习的名称,因为我国古代早期的军事训练和演习,就是借用田猎来进行的。《穀梁传·昭公八年》说:“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礼记·仲尼燕居》也说:“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7]

为什么军事训练和演习可以借用田猎来举行呢?战争最初出现于原始公社制瓦解时期,所用武器就是狩猎工具,战争方式也和集体围猎相同。等到国家产生,军队成为国家统治工具,进攻成为掠夺手段,军队组织有进一步加强,战争方式有进一步发展,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战争武器还和田猎工具相同,战争方式还和田猎方式相同。古时“田”字和“陈”字同音通用,如齐国的陈氏或作田氏,《小雅·信南山》:“维禹甸之”,《韩诗》“甸”作“陈”,《说文》说:“田,陈也。”“田”的原义是田猎,其所以会和“陈”音同通用,因为出于同一语源,原先集体田猎是和战争一样要排列阵势的。这到春秋时代还是如此,《左传·文公十年》载宋、郑两国君追随楚王“田孟诸”的情况,“宋公为右盂,郑伯为左盂”。杜注:“盂,田猎陈名。”沈钦韩说:“盂取迂曲之义,盖圆陈也。”[8]田猎和战争用着同样的装备,同样要排列阵势,进攻时同样要驾车追逐射击,对目标又同样要采用搜捕方式,《郑风·大叔于田》所描写的,就是田猎中驾车追逐射击和搜捕的情况。狩猎时如同战争一样,必须服从指挥,违命者要依军法处罚。这到春秋时也还如此,《左传·文公十年》载:宋、郑两国君随从楚王“田孟诸”,“期思公复遂为右司马,子朱及文之无畏为左司马,命夙驾载燧,宋公违命,无畏抶其仆以徇”。这时由楚国大臣当左右司马来指挥田猎,因为宋君违命,杀了宋君的仆人,为了“当官而行”,虽是国君也不能免罚。田猎时,把所要搜捕的目标叫“丑”,如《小雅·吉日》说:“田车既好,四牡孔阜,升彼大阜,从其群丑”;作战时也把所要搜捕的敌人叫“丑”,如《小雅·出车》和《小雅·采芑》在叙述战争胜利和取得俘虏时,都说“执讯获丑”。田猎时把擒获鸟兽称为“禽”或“获”,战争时也把擒获敌人称为“禽”或“获”。古时田猎和战争方式基本相同,因此很自然地会借用田猎来作为进行军事训练和演习的手段,形成了“大蒐礼”。

在我国古代,“大蒐礼”最初举行时,应该如古文献所载,是按季节进行的。其中以冬季农隙时间举行的规模较大,比较重要。类似的情况,我们从后世少数民族中还能看到。清朝在没有入关之前,每年要举行三四次大规模的狩猎,这种狩猎同样具有军事训练和演习的性质。最常见的集体行猎时节是在冬季农隙的时间,春秋两季也有,夏季较少,夏季中五月已少,六月则绝无。每次行猎时间,最常见的是十天左右,少则三四天,多则二十至三十天。他们行猎队伍的组织也采用军事的编制,太祖时把部众每三百个人立一牛录额真管理,就是后来的佐领,为八旗制度的基本单位。他们行猎的纪律也和行军纪律一样,违反纪律的也要按轻重处罚。入关以后这种礼俗逐渐衰替。康熙三十一年五月十九日上谕说:“围猎以讲武,必不可废。亦不可无时,冬月行大围,腊底行年围,春夏则看马之肥瘠酌量行围。……所获禽兽,均行分给,围猎不整肃者照例惩治。”也还保存着原始礼俗的残余[9]。清朝这种借用行猎来进行军事训练的礼俗,和我国古代早期的“大蒐礼”是差不多的。

看来,季节性的“大蒐礼”,西周时代还在举行。前引《国语·周语上》仲山父的话:“蒐于农隙”,“狝于既烝,狩于毕时”,可为明证。大盂鼎记述周王说:

易(锡)女(汝)鬯一卣、冖(冕)衣、市(黻)、舄、輚(车)、马。易(锡)乃且(祖)南公旂,用

”当读为“兽”,也即“狩”。周王如此郑重地把服装车马,连同盂的祖父南公的旗,赏给盂,用于“狩”。这个“狩”一定不是一般的狩猎,而是具有军事训练性质的“大蒐礼”[10]。商器宰簋说:

王来兽,自豆录(麓),才(在)(次),王乡酉(酒),王(即“光”,读为“贶”)宰贝五朋。

这个兽也当读为“狩”。这里既说:“王来狩”,又说:“自豆麓,在(次)”,“(次)”是指军队驻防地,很明显,这次商王“来狩”,并非一般狩猎性质,是为了校阅驻防在一带的军队,也是举行“大蒐礼”。“王乡酉(酒)”,是说在“大蒐礼”完毕后,举行酒会,也就是举行“乡饮酒礼”。可知“大蒐礼”在商代已在举行。周武王在牧野之战克商后也已举行,见于《逸周书·世俘解》。

《左传·定公四年》述及成王分封康叔于卫的情况说:

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

“王之东蒐”,杜注:“王东巡守(狩)以助祭泰山。”孔疏:“王巡守者,诸侯为王守土,天子以时出巡行之。今言蒐,则王之巡守,亦因田猎以教习兵士。”我们认为“东蒐”,即指王到东土举行“大蒐礼”,也就是“巡狩”。西周在卫国驻有八师军队,即禹鼎所说“王迺命西六、殷八”的“殷八”,“殷八”驻防在东土,是用来统治东土和征伐东夷的,如小臣簋说:“东夷大反,伯懋父以殷八征东夷。”西周在卫既然驻有八师重兵,那么“王之东蒐”,显然就是举行具有军事检阅和演习性质的“大蒐礼”了。

每年按季节举行的“大蒐礼”不知在何时取消的。到春秋时,已只有临时举行的“大蒐礼”了。春秋时临时举行的“大蒐礼”,有的仍然借用田猎来进行的,《穀梁传·昭公八年》用“因蒐狩以习用武事”来解释“秋蒐于红”,并且详细叙述了“大蒐礼”中狩猎的礼节,应该是有根据的。《毛传》所说“大蒐礼”中“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的礼节,在春秋时一般狩猎中也还有实行的。《左传·成公十七年》载:

(晋)厉公田,与妇人先杀而饮酒,然后使大夫杀(杜注:“传言厉公无道,先妇人而卿佐”)。

这就是因为晋厉公没有按照这种礼节,在“与妇人先杀”之后“使大夫杀”,便被认为“无道”了。同时,不借用田猎,纯粹是军事检阅和演习的“大蒐礼”也已出现。春秋时又把“大蒐”称为“大阅”、“治兵”,如《春秋·桓公六年》载:八月壬午“大阅”,《左传》也说这年“秋大阅”;《春秋·庄公八年》又载:正月甲午“治兵”。也有把凯旋时的检阅称为“振旅”的,如《左传·隐公五年》说:“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公羊传·庄公八年》也说:“出曰祠(治)兵,入曰振旅。”《国语·晋语六》又说:“邲之战,三军不振旅。”韦注:“师败军散,故不能振旅而入。”这种称为“大阅”、“治兵”、“振旅”的检阅礼,就不必有借用田猎来演习的部分。《公羊传·桓公六年》说:“大阅者何?简车徒也。”同时有些称为“大蒐”的,也不必有借用田猎来演习的部分。《公羊传·昭公八年》也说:“蒐者何?简车徒也。”《左传·昭公十八年》记载:子产为了火灾所主持的一次“大蒐简兵”,在郑的国都举行,因检阅的“庭”(大蒐之场)小,拆除了子太叔所有宗庙北边的墙,当“火之作也,子产授兵登陴”。这个在郑的国都一个“庭”上举行的“大蒐礼”,显然已与田猎无关而是一种纯粹的军事检阅了[11]。“大蒐礼”由借用田猎来进行,变为纯粹的军事检阅与演习,应该是一个重大的发展。上述《周礼》所载“大蒐礼”有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属于教练和检阅性质,称为“振旅”、“治兵”、“大阅”等,大概春秋时代称为“大阅”、“治兵”和“大蒐简兵”的,就是着重举行了前半部,而略去了后半的田猎部分。

根据上面的论述,关于“大蒐礼”的演变,可以归结成下列三点:

(1)原来“大蒐礼”的具体礼节,除了检阅军队以外,还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演习。因为当时田猎方式与战争方式基本相同,可以很方便地借来训练战士。

(2)最初“大蒐礼”沿袭过去集体狩猎的习惯,按季节举行,以冬季农隙时间举行的较为重要,春秋两季也有,夏季较少。各个季节狩猎方式略有不同,有“蒐”、“苗”、“狝”、“狩”等称谓。

(3)春秋时按季节举行的“大蒐礼”已衰落,只有临时为了政治和军事上的需要而举行的。其中仍有借用田猎来举行的,但已多不用田猎,成为纯粹的军事检阅和演习的性质。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所实行的“礼”,是由父系家长制时期的“礼”转变而来,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大蒐礼”的起源也当如此,它是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的。

军事民主制时期,是原始社会末期、国家形成之前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这时“军事首长、议事会及人民大会构成了由氏族制度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主义底各机关。所以称为军事民主主义者,因为战争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成了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职能了”[12]。在欧洲历史上,荷马时代的希腊、王政时代的罗马以及古日耳曼人等,都属于这个阶段。“议事会”是当时常设的权力机关,最初由氏族的长老组成,后由氏族显贵中选出的代表组成,能对一切公共事务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人民大会”是当时最高和最后的权力机关,由全体部落男的成员即全体战士组成,因为这时部落中每个成年男子已都是战士。“人民大会”一般由“议事会”召开,有权用举手或喊声通过或否决“议事会”所作的决定:有权表决选举军事首长和高级公职人员,有权表决“议事会”制定的法律并授予执法权,还有权对重要的刑事诉讼进行最后审判;更有权决定一切大事,包括讨论本部落有关生产和生活以及保卫本部落的安全等问题,如对其他部落进行谈判、宣布战争、任命使者和出征将帅等。这种武装“人民大会”,就是当时作为“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职能”的“进行战争的组织”,其组织是按照军队组织编制的,会议往往在广场上举行,在议决重大问题的同时,还具有军事检阅的性质。

等到国家成立,贵族掌握政权,过去的“军事首长”就成为国家元首,过去的“议事会”变成了贵族的元老院,过去的“人民大会”也变成了公民的“民众大会”,都成为维护贵族利益的统治机构。以古代罗马为例,库里亚大会(大氏族会)和森都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都是这种“民众大会”性质,他们原来都有权表决国家大事。森都里亚大会完全按照军队组织“百人团”编制的,百人团就是军事、政治与纳税的单位,也是大会表决时投票的单位。森都里亚大会同时具有军事检阅性质,“在塞维阿·塔力阿之下第一次的检阅,八万公民兵都一律武装起来集合于马齐乌斯广场,各个人均在自己的百人团”。[13]后来有些国家的军事检阅和演习的制度,都是由过去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出来的。例如法兰克王国有所谓“三月校场”,每年一次对民众武装进行检阅,就是过去的武装“人民大会”的残余形态。因为当时组成法兰克社会的基本公民仍是自由农民,他们仍然全是战士,照老例,每年要到“三月校场”集合检阅一次。

我国古代的“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军事演习和军事部署性质,同样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演变来的。我们从春秋时代的“大蒐礼”,特别是晋国的“大蒐礼”中,还可以清楚地看到它起源于武装“人民大会”的痕迹。

根据《左传》记载,晋国在春秋时代共举行“大蒐礼”四次,即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三年)“蒐于被庐”、鲁僖公三十一年(晋文公七年)“蒐于清原”、鲁文公六年(晋襄公七年)“蒐于夷”和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十三年)“蒐于緜上”。从晋国这四次“大蒐礼”,结合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到“大蒐礼”具有下列五点功能:

(1)建置和变更军制。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蒐于被庐,作三军”,为晋国创建了上、中、下“三军”的编制。鲁僖公三十一年“蒐于清原,作五军以御狄”,在“三军”之外又增加了“新上军”和“新下军”。鲁文公六年晋襄公“蒐于夷,舍二军”,又取消了上下“新军”,恢复了“三军”的编制。鲁成公三年晋厉公为了赏赐鞌之战的功劳,“作六军”,在“三军”之外,又增加了上、中、下“新军”。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蒐于緜上”,因为“新军无帅”,“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于下军”,把“新军”实际上并到了“下军”中。次年就正式“舍新军”,又恢复“三军”的编制。此后直到春秋末年晋国军制没有改变。在晋国军制的重大变革中,只有鲁成公三年为了赏赐战功,临时“作六军”,没有经过“大蒐礼”。一般说来,晋国军队的重大建置和变更都是通过“大蒐礼”的。这是“大蒐礼”的主要功能之一。

(2)选定和任命将帅与执政。鲁僖公二十七年被庐之蒐,在“作三军”的同时,曾“谋元帅”。据《左传》记载“谋元帅”时的情况:“赵衰曰:‘郤縠可。……’乃使郤縠将中军,郤凑佐之;使狐偃将上军,让于狐毛而佐之;命赵衰为卿,让于栾枝、先轸,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到鲁僖公三十一年清原之蒐,又使“赵衰为卿”。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在“大蒐礼”上,将帅选定的过程中,大夫们有彼此推让的风气,这在他处是很难看到的。《国语·晋语四》对被庐之蒐和清原之蒐两次选定将帅的情况,叙述得更详细:

文公问元帅于赵衰,对曰:“郤縠可。……”公从之。公使赵衰为卿,辞曰:“栾枝贞慎,先轸有谋,胥臣多闻,皆可以为辅佐,臣弗若也。”乃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取五鹿,先轸之谋也,郤縠卒,使先轸代之,胥臣佐下军。公使原季(赵衰)为卿,辞曰:“夫三德者,偃之出也……。”使狐偃为卿,辞曰:“毛之智贤于臣,其齿又长……。”乃使狐毛将上军,狐偃佐之。狐毛卒,使赵衰代之,辞曰:“城濮之战,先且居之佐军也善。……”乃使先且居将上军。……以赵衰之故,蒐于清原,作五军,使赵衰将新上军,箕郑佐之,胥婴将新下军,先都佐之。子犯卒……乃使赵衰佐新上军。

这里详细叙述了晋国大夫在“大蒐礼”的选定将帅过程中相互推让的情况,其中以赵衰最为突出,曾多次地推让。晋文公因为赵衰多次推让,特为举行清原之蒐来加以提拔。为什么晋文公不下令提拔赵衰,必须要在“大蒐礼”上提拔呢?因为按礼,选定和任命将帅是必须经过“大蒐礼”的。《左传》记载鲁襄公十三年晋悼公“蒐于緜上以治兵”,大夫们也多推让:(www.xing528.com)

使士匄将中军,辞曰:“伯游长……请从伯游。”荀偃将中军,士匄佐之。使韩起将上军,辞以赵武,又使栾黡,辞曰:“臣不如韩起,韩起愿上赵武,君其听之。”使赵武将上军,韩起佐之;栾黡将下军,魏绛佐之。新军无帅,晋侯难其人,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属以从下军。礼也。晋国之民是以大和。

緜上之蒐,晋国大夫在任命将帅时,都如此相互推让,最后《左传》称赞说:“礼也。晋国之民是以大和。”看来,在“大蒐礼”中任命将帅时,大夫间相互推让,是“礼”所当然的,而且推让的结果可以使民众“大和”。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緜上之蒐所选定的将帅次序,曾长期为晋国贵族所尊重。在荀偃去世后,由士匄、赵武、韩起以次出任中军元帅,因为栾黡、魏绛先死,栾黡之子栾盈又被范氏驱逐,后由魏绛之子魏舒代韩起为中军之将。

再从《左传》记载鲁文公六年夷之蒐的情况来看,在“大蒐礼”中选定将帅时,太傅和太师是有较大的推荐权力的。《左传·文公六年》载:

蒐于夷,舍二军,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阳子(阳处父),成季(赵衰)之属(属大夫)也,故党于赵氏,且谓赵盾能,曰:使能,国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

阳处父当时任太傅之职,太傅原为国君的师傅,具有元老的性质,其政治地位较高,故能在推选将帅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这种“大蒐礼”具有选定和任命将帅的功能,所选定的将帅名次还长期为贵族所尊重,应是自古保留下来的遗风。在“大蒐礼”的选定将帅过程中,卿大夫间彼此推让,属于元老性质的太傅有较大的推荐权力,也该是自古保留下来的遗风,决不是偶然的。春秋时代贵族的军权和政权是合一的,军队中的将帅就是政府中的执政,这时“大蒐礼”中对将帅的选定,也就是对执政的选定;卿大夫间对将、帅的推让,也就是对执政的推让。

(3)制定和颁布法律。春秋时晋国时常通过“大蒐礼”制定和颁布法律。鲁僖公二十七年“蒐于被庐”,就制定和颁布了“被庐之法”;鲁文公六年“蒐于夷”,又制定和颁布了“夷之法”;后来执政范宣子就根据“夷之法”来著作《刑书》,更后来赵鞅、荀寅等又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

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晋国在“夷之蒐”颁布的法律,可以用作《刑书》,铸在鼎上作为成文法公布,可知“大蒐礼”中所制定和颁布的法,不限于战争时所用的军法,也包括统治用的“常法”。《左传·昭公六年》载:郑人铸刑书,叔向给子产的信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杜注:“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古时采用“临事制刑”的办法,所谓“事”,主要是指军事,因此每当“大蒐礼”举行时,常有临事制定的刑法颁布。后来由于统治上的需要,要求进一步制定“常法”,“大蒐礼”就成为制定和颁布“常法”的所在。《左传·文公六年》载:“改蒐于董,……宣子(赵盾)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阳处父)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在春秋时代,贵族的军权与政权是合一的,晋国的中军元帅就是执政,他临时制定的军法就是统治用的“常法”[14]

(4)对违法者处刑。《左传·文公六年》载:“夷之蒐,贾季戮臾骈。”贾季即狐射姑,在“夷之蒐”时任中军元帅,掌握赏罚之权,大概臾骈有违反军令行为,其部下有被狐射姑处刑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睽,终朝而毕,不戮一人。子玉复治兵于,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这里所说的“鞭”和“贯耳”,都是“治兵”礼中因违反军令而受到的军刑。可知楚国“治兵”礼的情况,大体上和晋国“大蒐礼”差不多。

(5)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及处理重大问题。“大蒐礼”也称为“简兵”。《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楚国“简兵”的情况说:

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单身民),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诘奸慝,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使屈罢简东国之兵于召陵,亦如之。好于边疆,息民五年,而后用师,礼也。

楚平王在这年派出然丹、屈罢,分别到上国和东国举行“简兵”礼,在“简兵”礼上进行了许多“抚其民”的工作,包括救济贫穷,抚养孤幼老病,收养单身民,救济灾难,宽宥孤寡的赋税,赦免罪犯,诘究奸细,选拔埋没的人才,尊敬外人新来者,进叙旧人未用者,施禄于有功勋者,使亲族和合,按照才能任以官职。几乎把所有关于“国人”间重大的问题,都放在这个“简兵礼”上处理了。《周礼·大宗伯》说:

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

这里把“军礼”分为“大师之礼”、“大均之礼”、“大田之礼”、“大役之礼”和“大封之礼”五种,其实,这五种礼并不是分别举行的。“大田之礼”就是“大蒐礼”,“大蒐礼”的举行,有时为了出师“用众”,就是“大师之礼”;有时就是为了“恤众”,就是“大均之礼”,也就是《左传》所说:“抚其民,分贫振穷……”云云。

“大蒐礼”既然是军事检阅和演习的“礼”,为什么会具有这样多的功能呢?为什么建置和变更军制,选定和任命将帅,制定和颁布法律,对违法者处刑,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以及处理重大问题,都要在这种“礼”上办呢?因为“大蒐礼”就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就带有“民众大会”性质。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是个军事民主机关,群众有表决选举军事首长和高级公职人员之权,有通过法律之权,有最后审判之权,有决定一切生产和生活上大事之权。等到国家成立,军权和政权掌握于贵族之手,武装“人民大会”转变而为“大蒐礼”,所有战士虽然已经没有上述这些大事的表决权,但是也还按照老习惯,在“大蒐礼”上公布这些大事。而且贵族内部还多少保存有一些残余的“军事民主”风气,当选定将帅和执政时,贵族间有彼此推让之风。

参与这种“大蒐礼”的战士,除了贵族以外,主要是“国人”(国家公民),“国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例如齐国在齐桓公时,其三军即由“国”中十五个“士乡”的壮丁编制而成[15]。因为“国人”是当时军队的主力,是贵族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在历史事变中常起重要作用。春秋时各国国君和卿大夫的立和废,“国人”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各国卿大夫的内讧中,谁胜谁负也往往由“国人”的向背而决定。我国古代的“国人”,虽然没有像希腊、罗马那样比较经常的“民众大会”,有权投票表决国家大事,但是遇到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常有召集“国人”来征询意见而作出决定的,即《周礼·小司寇》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所谓“大蒐礼”,实质上就带有“国人”大会的性质。贵族所以要把建置和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在这里公布,无非表示对“国人”的重视,并有要求大家公认的目的。《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晋侯(晋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

《国语·晋语四》也说:子犯“对曰:‘民未知礼,盍大蒐备师尚礼以示之?’乃大蒐于被庐,作三军”。据此,晋文公所以要在被庐行“大蒐礼”,是因为“民未知礼,未生其共”,目的就在于使民“知礼”而“生其共”,也就是说,要通过这种礼的举行,使大家懂得这种礼节而产生共同的认识。“大蒐礼”上所以要公布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就是为了使大家对军队的组织、领导和有关法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统一指挥和行动。《左传·襄公十三年》杜注说:“为将命军帅也,必蒐而命之,所以与众共。”也是说:在这礼上选定和任命将帅,是为了向群众公布,让群众公认。在这礼上有时要做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等工作,又无非是为了团结“国人”,防止“国人”没落下去,以加强这个贵族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

古代罗马把“民众大会”的决议称为“法律”,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见到这种情况,但是最初的法律,也是在具有“国人”大会性质的“大蒐礼”上公布的,而且就以举行“大蒐礼”的所在地命名,如称为“被庐之法”、“夷之法”等。我国最早公布的一种成文法——晋国范宣子所为《刑书》,就是根据“夷之蒐”所公布的“夷之法”的。

“大蒐礼”既然具有政治和军事上的“大会”性质,所以西周时天子举行“大蒐礼”,又常召集诸侯会盟。《左传·昭公四年》载:“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周成王这个“岐阳之蒐”,就曾召集诸侯会盟,《国语·晋语八》载:“昔成王盟诸侯于岐阳,楚为荆蛮,置茆,设望表,与鲜牟守燎,故不与盟。”该就指“岐阳之蒐”这会盟事。到春秋时,霸主也有借“大蒐礼”来召集诸侯会盟的。如《左传·文公十七年》载:“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

前节我们谈到,早期的“大蒐礼”是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的。为什么由军事民主时期武装“人民大会”变来的“大蒐礼”,会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检阅和演习呢?看来,我国远古的军事民主时期的武装“人民大会”,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既具有“人民大会”的性质,具有表决通过一切重大问题的政治权力,同时也有集合进行军事训练的性质,而这种军事训练就是借用当时尚流行的狩猎来进行的。因而到国家产生以后,武装“人民大会”转变成为“大蒐礼”,既具有借用田猎来进行军事演习的性质,也还保存有武装“人民大会”的残余形态。

“大蒐礼”就其本身礼节来看,即所谓阅兵式和军事演习,其具有练习战争的作用,是很显然的。“大蒐”也或称为“治兵”、“振旅”、“大阅”等,《公羊传》和《穀梁传》在庄公八年,解释“治兵”和“振旅”,都说是“习战也”。其具有检阅军事实力的作用,也是很显然的。《左传》和《公羊传》在桓公六年,解释“大阅”,都说是“简车徒也”。其具有耀武扬威的作用,又是很显然的。《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

齐侯既伐晋而惧,将欲见楚子,楚子使薳启彊如齐聘,且请期,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

所谓“社蒐军实”,就是在社神面前举行“大蒐礼”,以检阅军事实力。所谓“使客观之”,就是使楚国使者参与阅兵式,以夸耀其军事力量。

在战争前后,举行“大蒐礼”,就具有军事部署和整顿部队的性质,因此战争中常有所谓“蒐乘补卒”或“简兵蒐乘”,如《左传·成公十六年》载:鄢陵之战,苗贲皇曾说:“蒐乘补卒,秣马利兵,修陈固列,蓐食申祷,明日再战。”襄公二十六年晋楚之战,也有“简兵蒐乘,秣马蓐食”的记载。哀公十一年又有鲁国武叔“退而蒐乘”,决心对齐抗战之事。既然“大蒐礼”常是战争之前的军事部署,因此在某种场合举行这个礼,就具有武力威胁性质。如《左传·宣公十四年》载:“晋侯伐郑,为邲故也(杜注:晋败于邲,郑遂属楚),告于诸侯,蒐焉而还。”这在伐郑之后,再举行“大蒐礼”而还,分明具有武力威胁的作用。《左传·文公十七年》载:“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这里所说的“蒐”,也具有军事部署和武力威胁的意义。

“大蒐礼”是按照一定制度,征调士卒前来集合参加的,它除了直接为练习战争和准备战争以外,也还可以借此来统计壮丁人数。前引《国语·周语上》所载仲山父的话,曾说:“蒐”、“狝”、“狩”,“是皆习民数者也”。同时,更具有训练“礼”的作用。

因为春秋时代各国的军队,是以贵族成员作为骨干的,三军的甲士就是按贵族和“国人”的组织情况编制而成的,在“大蒐礼”中,各级指挥都有一定的车服、旌旗和鼓铎镯铙,其阵势和行列也必须按照贵贱、少长来排列。《左传·隐公五年》载臧僖伯说: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昭文章(杜注:“车服旌旗”),明贵贱,辨等列(杜注:“等列,行伍”),顺少长,习威仪也(注:“出则少者在前,还则在后,所谓顺也”)。

《尔雅·释天》也说:“振旅阗阗,出为治兵,尚威武也(郭注:“幼贱在前,贵勇力”)。入为振旅,反尊卑也”(郭注:“尊老在前,复常仪也”)。由此可见,“大蒐礼”和当时其他的“礼”一样,可以“昭文章,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习威仪”,对维持宗法制度和巩固贵族组织,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这种由军事民主制时期武装“人民大会”变化而来的“大蒐礼”,已完全成为维护贵族利益和推行其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当时国家职能的发挥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1)就内政来看,通过这种武装“民众大会”,可以重新整顿和编制军队,选定和任命将帅,制定和颁布法律,对违法者处刑,并可借此救济贫穷和选拔人才,公布国家大事,统计壮丁人数,还能使大家学习分辨贵贱少长的礼仪。这是当时国家用来巩固贵族组织、团结“国人”和加强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

(2)同时,这种阅兵式和军事演习,具有练习战争、检阅兵力、耀武扬威、部署军事、整顿军队、武力威胁等作用。这是当时国家用来加强统治和准备战争的一种手段。

[1] 刊《学术月刊》一九五七年第一期。

[2] 《周礼·田仆》也说:“掌驭田路,以田以鄙,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令获者植旌。”

[3] 《周礼·乡师》也说:“凡四时之田……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狱。”

[4] 《说苑·修文》也说:“百姓皆出,不失其驰,不抵禽,不诡遇,逐不出防,此苗、狝、蒐、狩之义也。”

[5] 《隋书·礼仪志》载:“梁陈时依宋元嘉二十五年蒐宣武场……猎讫宴会享劳,比校多少,戮一人以惩乱法。”是沿袭古制的。

[6] 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补编之一《我国若干少数民族的原始公社制或其残余》;秋浦:《鄂温克人的原始社会形态》第二章第一节。

[7] 《韩诗内传》说:“春曰畋,夏曰搜,秋曰狝,冬曰狩。……夫田猎因以讲道,习武简兵也”(《太平御览》卷八三一引)。《尚书大传》也说:“战斗不可不习,教于蒐狩以闲之也”(《仪礼·乡射礼》郑注引)。蔡邕《月令章句》更说:“寄戎事之教于田猎,武事不空设,必有以诫,故寄教于田猎”(据辑本)。

[8] 《春秋左氏传补注》卷四。

[9] 详郑天挺:《满洲入关前后几种礼俗之变迁》,收入《清史探微》。

[10] 《左传·昭公十五年》载:“密须之鼓,与其大路,文所以大蒐也;阙巩之甲,武所以克商也;唐叔受之,以处参虚,匡有戎狄。”周文王曾把攻灭密须时夺得的鼓和车,在“大蒐礼”中应用。当周成王分封唐叔时,把文王在大蒐礼上应用的鼓和车,武王在克商时应用的甲,授给唐叔,也是给唐叔用于大蒐和战争,用来对付戎狄的。

[11] 秦蕙田《五礼通考》卷二四○《校阅》说:“讲武之义,即寓于游田之内,故校阅即田猎,田猎即校阅,二者不可分也。然观《月令》讲武饬事之文,则其事亦有不为田猎者。……至《春秋》一经所书,大阅、治兵之事尤多,盖列国多故,临战而习武,以是为权礼也。”秦氏认为古时校阅“寓于田猎”,是对的;又认为古时校阅也有“不为田猎”的,也是对的。但必须认识到:由“寓于田猎”到“不为田猎”,应是“大蒐礼”进一步发展的结果。黄以周《礼书通故》卷四一《田礼通故》说:“后世尚武,简阅既繁,不能不于田猎之外另行之。……古未有不田猎而徒讲武者矣。春秋之时列国兵争,乃有不因田猎而治兵。”这个看法是正确的。同时还必须指出:古时贵族常有把田猎作为娱乐而不为“校阅”的,这类例子很多,详《左传·桓公六年》孔疏。

[1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版,第一五八页。

[13] 莫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一九五七年版,第三七五页。

[14] 吕祖谦曾看到这点。《东莱吕太史春秋左传类编》在“兵制”部分说:“晋常以春蒐礼改政令。”

[15] 见《国语·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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