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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乡土特色与亲民司法风格的先进法院文化建设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这种乡土化具体体现为一种亲民的司法风格,而不是人为的拉大司法与基层普通群众的距离。农村、农民、农业,是人民法庭生存发展的土壤,法官及法庭能为他所服务的本地民众所信任,取决于其于当地文化的融合程度。人民法庭则要注重区分不同区域民俗风情习惯、自然地理环境以及政治经济情况的不同。同时注重农村基层诉讼关系的可修复性。

农村乡土特色与亲民司法风格的先进法院文化建设

法庭文化建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与法庭当地的农村文化相融合。法庭在文化建设上的这种乡土化,并不妨碍法院本身文化建设。相反这种乡土化,可以成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亮点和特点,不但有助于基层法院自身文化风格的形成,推动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同时还能在广大农村展现一个全新的司法形象,推动基层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而这种乡土化具体体现为一种亲民的司法风格,而不是人为的拉大司法与基层普通群众的距离。因此在法庭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注重区分城市、农村对司法工作需求的差异。农村、农民农业,是人民法庭生存发展的土壤,法官及法庭能为他所服务的本地民众所信任,取决于其于当地文化的融合程度。人民法庭法官要在工作中把司法专业知识和农村大众生活联系起来,自觉将自己办案思维融入到当地民俗、风俗及当前基层群众的认识现状之中,善于在审判中合理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善于说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自觉培养“在大局下司法、为大局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同辖区党委、人大、政府的工作联系,正确行使审判和执行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辖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鼓励法官多读书、读好书,培养阅读兴趣,提高人文素养。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讲解地方风土人情、调解技巧,增强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人民法庭则要注重区分不同区域民俗风情习惯、自然地理环境以及政治经济情况的不同。文化建设只有既具备共性又有鲜明个性,才有生命力,在工作中,法庭文化建设应当具备各自的特色即个性,充分利用和依托当地“巴渝文化”、“三峡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独特地缘优势,吸纳、融入到法庭文化建设中。同时注重农村基层诉讼关系的可修复性。公正高效司法,是基层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最真实、最朴素、最直接的要求与期待,人民法庭处理纠纷时必须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不应强调司法行为的规范、统一性,而应该允许司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的多元化。

1.驻庭法官法律思维的乡土化。文化的浸染能让一个群体产生一种思维的共性。农村法庭文化建设要求驻庭法官转变以往的法律思维,树立乡土化的法律思维,在碰到一个案件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运用群众所能接受甚至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案件纠纷在当地乡土社会中会有怎样的道德评价,需要考虑何种贴近当地伦理认知的价值取舍。

2.驻庭法官语言的乡土化。法庭文化建设的亲民性也要求我们的驻庭法官在与基层老百姓交流时注意语言的乡土化、方言化、亲民化。正如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法官老冯一样,没有深奥的专业术语,没有晦涩的法规法条,一口一句“嘎……”的方言声调,开庭就像拉家常,时不时被群众开开玩笑。即使因为诉讼的需要,不得不向老百姓解释清楚某条法律法规,纠正老百姓错误观点,宣传法律精神时,也得注意语言的通俗化、地方化,可以尝试采用打比方、列举生活实例等深入浅出的方式向老百姓解释法律精神。(www.xing528.com)

3.加强驻庭法官矛盾化解能力的培养。著名学者朱苏力说过:“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到达制度上的正义”。正因为如此,农村法庭存在的意义是为了运用司法解决农村的实际纠纷和矛盾。在基层农村,法庭文化建设不应强调司法行为的规范、统一性,而应该允许司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多元化,使解决矛盾纠纷的手段更加的灵活多样,对于法庭人员的要求就是具有突出的矛盾化解能力,而不是简单的分析法律关系,机械套用法条的能力。因此,必须加强对驻庭法官化解矛盾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以老带新、模拟庭审等方式来进行培养和提高。

4.驻庭法官审判方式的乡土化、亲民化。在法庭打官司的民众往往都是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现行的当事人自己举证的诉讼模式对这些民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为了彻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查明案件事实,法庭法官则要主动下乡实地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以减轻当事人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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