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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式管理:强化政府职能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总统直接任命国家安全局局长为国家安全系统的计算机安全国家主管。[11]这一点还可以从美国政府为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中反映出来。1996年2月8日,美国颁发了通信道德条例规定,不仅通过网络传播有害青少年的内容要受到惩罚,甚至知情者也有罪。

美国式管理:强化政府职能

一、美国式管理侧重于强化政府职能

美国是网络的发源地,其强大的信息技术优势决定了它不仅在网络信息,而且对信息社会的管理方面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在网络的建设和信息、政策、信息法律等的制定与实施方面,美国政府的管理措施主要有这样一些:

(一)规划网络,政府带头

在美国,从网络的设计、规划到付诸实施,都建立了副总统直接负责制,从政府的角度对网络这一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管理。早在1992年总统竞选期间,克林顿就宣称他要使信息高速公路像州际高速公路系统那样,成为国家基础结构的新基石。克林顿执政期间,为了实现这一宏大理想,他任命副总统戈尔亲自主管这一工作。1993年,副总统戈尔提出了建立国家信息高速公路的设想,正式名称是“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目的不仅是使信息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而且是要稳定美国在21世纪的政治领导权。后来,克林顿在其发展战略中提出,美国政府计划将以10到15年的时间实现这个设想;1994年10月,在戈尔的主持下,白宫首次开通了与全球最大的计算机网络相联的多媒体交互信息网点,从而宣布正式踏上了“信息高速公路”。[6]戈尔曾经明确地指出:“一个卓有成效的方法,是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设想为一种公路网,很大程度上就像在50年代起步的州际公路。”[7]戈尔的父亲是前参议员老阿尔·戈尔,后者曾经通过国会,帮助孕育了20世纪50年代的州际公路系统。

(二)监管网络,政府主导

在网络的监管问题上,美国政府一直实施的是政府主导的网络监管模式。1996年2月,克林顿政府修改公布了新的A 130通告。A 130规定,信息安全工作分析由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标准与技术局(NIST)与国防部下属的国家安全局(NSA)分工负责,前者主要负责非保密信息(敏感信息)的信息安全工作,后者主要负责保密信息即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安全工作。美国总统直接任命国家安全局局长为国家安全系统的计算机安全国家主管。[8]在此基础上,为加强信息安全监管,美国政府还成立许多信息安全机构,诸如美国国家保密通信和信息系统安全委员会、国会国家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个人隐私咨询委员会等等。2003年,美国国内安全局(DHS)还成立了国家计算机安全分局(NCSD),用以抗击针对政府部门和重要的民间骨干网的Internet攻击行为。NCSD隶属于国内安全局的信息分析和基础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局长Ridge的直接领导,并下辖若干遍布全国的分支结构。[9]布什政府上台后,即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为保护信息系统关键性基础设施,布什签署了第13231号行政命令,督促成立了“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来自20多个部门和机构的主要官员组成,总统网络安全顾问理查德·克拉克担任主席,制定信息安全新战略,实施更为全面的安全保障措施。2002年9月18日,“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National Strategy to Secure Cyberspace)草案。[10](www.xing528.com)

(三)使用网络,政府搭桥

在网络的实施过程中,美国政府提出了“全民服务”的口号,认为政府有责任保证所有的美国人都能利用信息时代的信息和发挥创造就业机会的潜力。为了将“全民服务”的精神贯彻下去,美国政府的重大举措之一就是加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1995年,美国教育部发表了题为《学习方式的转变:为了教育和终生学习而使用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的白皮书。该白皮书指出:“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是目前所知道的可以改善美国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最重要的方法”。1996年,美国教育部部长提出:“电脑是美国教育新的根基,而互联网络就是未来的黑板。”1997年克林顿再次当选总统后进一步提出:“让我们共同努力实现如下目标:每个8岁的孩子必须能读会写;12岁的学生人人必须能够利用互联网络;18岁以上的青年必须人人上大学;每个成年美国人必须终身学习。”为此,克林顿政府提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教育计划,其中就包括着学校信息化的目标:在2000年之前要将全美每个教室和图书馆都与因特网连接,人们无论是在最偏远的农村小镇,或是最贫穷的市内学校,都将能获取同样的知识。[11]这一点还可以从美国政府为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中反映出来。克林顿执政时期,为实现2000年所有的教室和图书馆联网,政府要求国会在未来5年斥资20亿元用于软件、硬件建设,整个教育计划每年开支达100亿-200亿元。联邦通讯委员会投资22.5亿美元用于优惠率40%-90%,此项资金于1999年7月1日开始使用,已经帮助80000所学校、图书馆联网,为数不尽的儿童、成人通过新的联接学会使用新技术提供机会。[12]

(四)保护网络,法律护航

美国是Internet的起源地,也是Internet的最大用户,自然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在世界上也首当其冲。基于此,美国政府特别重视网络立法。1978年8月,美国佛罗里达州第一个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这一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计算机装备和设备、侵犯计算机用户等项犯罪以及惩处等作了规定。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如加利福尼亚州于1979年制定了《计算机犯罪限制法》、佐治亚州于1981年颁布的《佐治亚州计算机系统保护法》。自1978年以来,美国各部门也提出了130多项法案。1981年成立了全美计算机安全中心,主要评价商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程度和适用范围。美国国会反计算机犯罪委员会曾三次提出过制定联邦计算机犯罪法的议案,1984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7年,国会通过一项议案,批准成立国家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并制定了《计算机安全法》。1988年,著名的“莫里斯案件”成为该法公布以来审理的第一宗计算机犯罪案件。1996年2月8日,美国颁发了通信道德条例规定,不仅通过网络传播有害青少年的内容要受到惩罚,甚至知情者也有罪。[13]1996年关于“修改版权法以适应新的传播环境需要”的争论,使版权法得以简略修改。随后,针对1996年WIPO的新的版权条约,美国政府在1998年颁布了《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该法基本上适应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与邻接权条约,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在适用现有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又提出了“避风港”或“安全港”责任,著作权的保护期也提高到70年。此外,美国政府在商标的反淡化、域名问题、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等问题上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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