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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的思考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必须严格执法和守法,树立法制的权威董必武同志《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

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的思考

黄林异[1]1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是我们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董老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人民司法工作的主要奠基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科学研究精湛,造诣很深,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他的法学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前形势下,重新学习董老的法治思想,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从正反两方面认识和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而且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必须重视军事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无法可依,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都无从谈起。董必武同志一向重视立法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他就说过:“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2]他在谈到法的重要性时,曾引用中国古代先哲孟轲的话:“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也曾引用列宁的话:“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3]1956年9月19日,董老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专题发言中,对“依法办事”的思想作了全面系统阐述,明确提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并进一步说明:“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4]董老对军队的法制建设也很关心,1957年3月18日,他《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军队,从红军、八路军到现在的人民解放军,都规定有一定的制度,否则就成为乌合之众,无法打仗了。”[5]他希望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他清楚地知道,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经验积累,需要过程。他说:“法律不可能一下子完备起来,只能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6]董老在担任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期间,为立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根据《共同纲领》,协助周恩来总理领导制定了《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组织条例》、《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协助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人民法庭组织条例(草案)》、《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和《犯人劳动改造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对军事立法工作也给予了有力的指导,为建国初期国家和军队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十年动乱期间,国家和军队的法制建设受到严重摧残和破坏,立法工作陷于停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主席继承和发扬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先后提出了依法治军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首先,是要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特别是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在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主席的亲自关心和领导下,我军的立法步伐大大加快,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截至2001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直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15件,国务院和党中央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达150多件,军委及各总部、各大军区和各军兵种制定颁布的军事规章达数千件,初步形成了覆盖军队建设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军的进程。

但是,与新时期军队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相比,军事立法的任务还相当繁重,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还有待制定,现有的军事法律法规还存在某些不完善、不配套的现象,适应未来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还要制定许多新的军事法律、法规。因此,应该继续加强军事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以国防法为龙头,以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法律法规为分支的符合国情军情的完整的军事法体系。军事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我军建设的实际出发,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筹规划,着眼长远,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同时,既要系统总结我军建设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又要借鉴外国军事立法的有益做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军情,反映我军特色,体现军队建设客观规律的各种军事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必须严格执法和守法,树立法制的权威

董必武同志《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并说:“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而且“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8]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批评了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并提出要与之进行斗争。他说:“开国以来,党领导人民为人民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进行了数也数不清的工作,成绩是空前未有的。但是,在不少地方或部门进行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至于在同群众直接有关的工作上,更经常发现有脱离群众的强迫命令的作风,往往把好事办成坏事,招致群众的不满。对于这些恶劣的现象,我们必须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9]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他认为必须做到:一是“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二是“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0]董必武同志的这些教诲,至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军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是依法治军中最多、最经常、最艰苦的工作,是军事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一次重要会议上讲的那样,“依法治军,必须坚决维护军事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军事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是我军建设的法律依据。大家都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当前,一些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比较突出。有的漠视法规,随心所欲,对军事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的以言代法,重言轻法,少数领导干部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凭经验办事,搞长官意志;有的重文件和领导讲话,轻法律、法规,抓工作、处理问题只讲上级领导是怎么说的,很少考虑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有的搞实用主义,把法律法规作为对付别人的紧箍咒,符合自己利益和口味的就执行,否则就自立章法,搞“土政策”;还有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弄虚作假,隐情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问题的本质是法律虚无主义、实用主义、人治思想的一种反映。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增强严肃执法的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军事法律法规,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应大力宣扬和表彰,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部队的能力

董必武同志特别强调指出,领导者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早在建国前的陕甘宁边区,他就说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规定的秩序,党员干部应当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在我国1954年宪法颁布前夕,他就强调党组织和党的干部必须守法,明确地指出,我们国家即将要公布宪法,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他说:“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1]邓小平同志提出:“我们就依法从严治军,首先对领导班子要严,对高级干部要严”,“领导干部不做出好样子,就带不出部队的好风气,就出不了战斗力。”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指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如何,依法办事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

依法治军,首先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严下先严上,严兵先严官,这是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军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依法从严治军,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军事法规和条令条例实施正规化管理,带头学法、用法,从自身严起,从领导机关严起,处处以身作则,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以良好的形象影响和带动部队。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军队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军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与依法治军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有时以言代法,以言压法;有的不会依法管理部队,而是凭感情、凭经验处理问题,作出的决策、下达的指示有悖于法律规定。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提出:“要探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治军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新时期治军水平,其中就包括提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军的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学会用法规制度教育、引导和管理部队,协调和处理内外关系和各种矛盾。”这无疑给我军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军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贯彻依法治军方针,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求各级领导既要是学法、执法的领导者、监督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同时又是用法守法的实践者、执行者和示范者,领导干部处在依法治军的首位,必须率先垂范。古人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实现依法治军,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

四、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必须抓好法制教育,打牢群众基础

董必武同志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同时,我们还必须把法学研究所的机构迅速建立起来;必须改进政法学校的教学质量;必须配好一般高等学校讲授法律课的教员。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地进行关于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社会上培养守法的风尚。”[12]他还在《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和群众的守法教育》一文中说:“和政治思想工作相比,过去对于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是做得很不够的。群众的政治觉悟高,是进行法律教育的有利条件。但是法律本身有它自己特定的范畴,因此,在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同时,还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13]他充分认识到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一件颇为艰巨的工作,他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14]董必武同志《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讲话中要求:“审判工作不仅是惩罚,也有教育作用。审判工作人员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担负起来。”[15]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也说过,“加强法制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还进一步提出:“对全军指战员都要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16]这不仅说明法制教育是法制建设中带有根本意义的和极其必要的工作,同时也说明人作为法律制度建立和运作过程中的主体,是依法治军中最关键、最活跃的因素。官兵的法律意识越强,法律的实施效果就越好。而作为军事法制建设基础性工程的军队法制教育,它对军事法制建设的作用正是通过培养人、教育人来实现的。所以,抓好法制教育,是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环节。经过“一五”、“二五”和“三五”普法教育,广大官兵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应该看到,这些教育只是初步的,带有启蒙色彩的,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依法治军的要求。因此,要加强军队的法制教育,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制教育机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当前,要抓住大好时机,围绕如何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全面推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打牢依法治军的群众基础。

要把法制教育作为部队教育训练的重要内容。可借鉴外军将10%的时间用于法制教育的做法,将我军的法制教育正式纳入部队教育训练大纲,使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还要编印《军官法律手册》和《士兵法律手册》,为部队法制教育提供较为系统的教材。

要扩展法制教育的内容。一些部队把法制教育仅仅作为治松、治散的临时性措施,只局限于“刑罚”、“惩戒”教育。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进一步充实法制教育的内容,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主要的军事法律法规和与官兵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有关常识,都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官兵学习。要突出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重点,下大力解决干部知识结构偏窄、法律素质较低、依法管理部队和依法办事能力较差的问题,把是否具有与本职岗位相称的法律素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必备条件。

要注重保留和培养法律人才。董必武同志曾说:“为了加强法律工作,培养法律工作者便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我们现在一方面是要开辟这些人员的来源,一方面是要扩大政法院校的训练和培养能力。”[17]目前,军队没有专门的军事法律院校,只有一所政治院校设有军法系,部队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人才奇缺。因此,应该在军事院校增设培训机构,扩大招生培训人数;全军所有院校都要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开设法律课程,并把它列为必修课,培养和提高学员的法律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军队三化建设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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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少将。

[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页。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4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

[6]《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0页。

[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7页。

[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页。

[9]《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348页。

[1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1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36页。

[1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1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220页。

[1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1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8页。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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