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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职业精神与家庭美德-2015考研政治复习指导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知识清单本章点睛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领域中,都要遵守相应的道德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培养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提高法律素质,都是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方面。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培育职业精神与家庭美德-2015考研政治复习指导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知识清单

本章点睛

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领域中,都要遵守相应的道德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培养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提高法律素质,都是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方面。大学生除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外,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大纲知识点精解

一、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3)办事公道。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

2.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规范

(1)了解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

了解职业活动中的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职业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2)坚持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原则。

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者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3)明确职业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①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②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③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④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依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纠纷。

①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一是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直接申请调解。二是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三是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四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裁决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一是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法定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l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二是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三是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四是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和创业是每一个大学生都要面对的问题。所谓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所谓创业则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择业和创业虽然强调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但也不完全是个人随心所欲、纯粹由自己的兴趣和意愿所决定的。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职业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个人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一,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是从个人的、工具性的和物质需要的角度来看待职业,就必然会忽视职业生活所具有的更丰富、更深刻的人生内涵。因此,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并不是空洞抽象的话语,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或实践性,不应单纯地把职业看成是谋求生存的手段,更应把职业视为一生所追求的事业,它蕴涵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第二,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择业的标准是什么,择业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人们在择业时应首先明确的。从客观现实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职业。人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择业固然要考虑个人的兴趣和意愿,但是,社会需求对择业有很大的制约性。从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来看,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第三,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实现顺利就业,就应当树立独立生活意识,克服消极依赖思想,充分利用大学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机会总是垂青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就能够适应多种岗位,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

(2)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第一,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择业是起点,创业是追求。如果一个人选择了职业之后却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就有可能失去已经得到的职业。创业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环节。在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环境中,创业意识强烈并且思想准备充分就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甚至还能帮助别人就业。当今社会中增添的许多新职业,既体现了新的社会需要,又体现了创业者的智慧和贡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2004年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以来,已经向社会发布了许多新职业,并确定了今后向社会定期发布新职业的工作程序。新职业信息的发布也昭示同学们:自主创业的天地广阔,大有可为。

第二,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苦磨难多。因此,只有创业的思想准备是不够的,还需要创业勇气,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成功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1998年10月5日到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中指出,为方便毕业生就业,高等教育应主要培养创业技能和主动精神,毕业生将越来越不再仅仅是求职者,而首先将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破除依赖心理和胆怯心理,勇敢地接受创业的挑战,做一个真正的创业者,这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精神品格和时代风貌。

第三,要提高创业的能力。创业需要勇气,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蛮干。创业不是追求时髦的感觉,而是获得成功的果实。大学生在创业的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思想准备之外,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既不拘泥于形式,又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创业的环境等各种现实的因素。来过、走过、经历过的感受固然浪漫,但苦过、累过、成功的收获才是宝贵的。打破“学历本位”的观念,树立“能力本位”的意识,努力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是需要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破解的一道难题。

2.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大学生在对待职业的问题上,除了要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外,还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在人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客观环境不会主动地满足人的需要,人必须去改造它,才能使自己与环境相互适应。人才的成长,也必然要经历这样一个在改造环境中来适应环境,使环境成为自己成长发展的重要条件的过程。对于一个立志成才的大学生来说,直面艰苦,才会使自己对客观现实、人生真谛和自我价值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与更切实的体验,才能磨炼自己的意志,挖掘潜能,发挥才智。艰苦是开发人的巨大潜能的一种重要动力。只有自觉地在艰苦中锻炼,才能变压力为动力,变困惑为通达,变逆境为顺境。“梅花香自苦寒来”。真正的人才,就应该是一个敢于面对艰苦的勇者,是一个善于战胜艰苦的强者。中国古人历来强调做人要立大志、吃大苦、耐大劳,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大学生在择业和创业的问题上同样应当有这样的胆识、气概和品格,这是一个超越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人生境界的现实过程。当代大学生在择业和创业过程中,要直面艰苦,在艰苦中成长。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实践中成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这虽然是一个大家都熟悉的话题,但是在今天具有全新的时代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基层、农村和边疆的发展繁荣。面对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任务,大学生施展才华,成就事业的舞台在基层、农村和边疆,那里最需要人才,最有利于大学生脱颖而出。对于一个希望有所作为的大学生来说,应当严肃思考、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作出最佳的选择。

三、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大学生正值青春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1.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的有机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地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作为一种人际交往,必然也要受到道德的约束。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尊重人格平等。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做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束缚或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第二,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在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要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这是需要见诸行动的自觉。

第三,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恋人在公共场所出入,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恋人独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遵从恋爱道德,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去维护真正的爱情,这是保持爱情长久的秘诀。

2.婚姻与家庭

婚姻与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3.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1)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格言。老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付出了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成年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与培育。在我国社会中,强调尊老爱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对于解决老龄化问题和独生子女的培育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为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表现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并不是要否定自然的伦常秩序。

(3)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家庭和谐的根本在于夫妻和睦恩爱。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中国历来用“相敬如宾”、“琴瑟和谐”,以及“比翼鸟”、“连理枝”等来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夫妻和睦往往体现在妻子对丈夫的绝对依从。“三从四德”的陈腐的封建道德信条,严重伤害了妇女的身心。今天所强调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4)勤俭持家。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要量入为出,节约用费。在大学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应当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也应当勤俭以养德。同学们应当比品德、比学习、比情趣,而不能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需要或超越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学生要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的辛苦操劳,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节俭,尽量减轻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负担,这就是对父母和家庭最实际的贡献。

(5)邻里团结。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中,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助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如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在当代社会,一个家庭不可能孤立存在,而是处于多维的联系之中。当家庭遇到困难甚至发生危难时,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邻居,邻里的作用常常胜过亲戚朋友。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邻里之间长期相处,难免产生误会和矛盾,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理者主动认错,得理者宽以让人,这样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感情。

4.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www.xing528.com)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离婚的原则和方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能滥用。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复习重点提示

本章应重点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爱情与人生

以及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等问题。

模拟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中,最高层次的要求是(  )。

A.爱岗敬业

B.诚实守信

C.服务群众

D.奉献社会

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经济属性

D.感情属性

3.下列选项中,属于职业道德的要求是(  )。

A.尊老爱幼

B.助人为乐

C.爱岗敬业

D.文明礼貌

4.下列选项中,属于家庭美德要求的是(  )。

A.邻里团结

B.保护环境

C.爱岗敬业

D.遵纪守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的是(  )。

A.尊老爱幼

B.夫妻和睦

C.男女平等

D.邻里团结

2.家庭关系包括(  )。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D.街坊邻里关系

3.构成爱情的基本要素是(  )。

A.性爱

B.理想

C.责任

D.财富

4.社会生活包括的领域有(  )。

A.公共生活

B.职业生活

C.婚姻家庭生活

D.私人生活

模拟练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4.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  4.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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