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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战略贸易政策研究及聚类分析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贸易依存度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长期以来,有效保护率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全球战略贸易政策研究及聚类分析

第一节 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的比较与聚类分析

国际贸易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国力的差异,甚至是历史文化的差异,以及不同国家的政府的不同利益偏好、价值取向,因此也就有不同的政策取向,体现在贸易方面,也就是一国贸易战略和贸易政策的差异。世界银行曾根据一国的有效保护率、对进口的直接控制程度、对出口贸易的激励和汇率定值的程度将各国的贸易战略划分为坚定的外向战略、一般的外向战略、一般的内向战略和坚定的内向战略,其相应的贸易政策为坚定的开放政策、一般的开放政策、一般的贸易保护政策和坚定的贸易保护政策等。Alan Deardorff和Robert Stern(1998)提供了利用贸易壁垒测量的数量方法来比较各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框架,但其并没有进行实证分析。本书在对各国贸易相关保护政策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贸易依存度、有效保护率等方面的比较,然后准备利用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对国际竞争力评估的2002年的数据中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全球化中的指标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聚类分析,以比较不同国家贸易政策的差异性和相似性

一、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的比较分析

1.贸易依存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的贸易自由化或贸易国际化程度,一般用贸易依存度来表示。贸易依存度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是衡量一国贸易开放程度的一个基本指标,是反映一国与国际市场联系程度的标尺,同时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一国贸易保护的水平。

表4-1 2000年贸易依存度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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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许统生(2004)《开放中的贸易保护准则与实证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第156~166页相关数据整理。

由表4-1可以看出,从名义贸易依存度来看,在选择的13个国家当中,名义依存度最高的是韩国(96.64%)和印度尼西亚(94.30%),名义依存度最低的国家为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的两个国家——美国(25.4%)和日本(22.1%),而且前者为后者的4倍左右。这种情况显然与事实不太吻合,因为美国和日本经济的显著特点是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很强,在外贸方面是大进大出,因此名义贸易依存度不能真正反映一国或一地区的实际贸易依存度。在用两种方式对贸易依存度进行修正,即分别是按贸易形式及经济规模修正贸易依存度和按购买力平价经济规模及贸易形态修正贸易依存度后,发现按贸易形式及经济规模修正贸易依存度后所有被选的国家贸易依存度都有所提高,其中发达国家提高的幅度最大,达到以前的两倍,如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发展中国家也有所提高,但幅度有限,如中国、巴西、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只有墨西哥提高幅度较大。而按购买力平价经济规模及贸易形态修正贸易依存度后,发现中国的贸易依存度下降得较厉害,仅达到15.73%,为美国的1/5。可见,中国、印度和巴西的实际贸易依存度最低。同时,世界银行1988年也曾计算各国商品贸易额占购买力平价GDP比重,结果表明,中国等国的贸易依存度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从调整后的各国贸易依存度来看,依然是发达国家参与全球化的深度较大,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程度还有待加大。

2.关税保护与有效保护率的国际比较

有效关税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亦称实际保护率[1],是指把各种保护措施可能给被保护产业的生产过程带来的价值增值的增加量作为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的百分比。有效关税保护率是有效保护理论中衡量一国对某产业保护程度的指标。

从关税的名义保护率来看,我们知道,它主要取决于对受保护产品所规定的关税率。关税率越高,保护程度越高;关税率越低,保护程度越低。在要素流动程度较低、各国经济联系有限的情况下,一国可以如李斯特所说的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各种产品竞争力的高低,规定不同的关税率。在那里,各国政府拥有制定关税的自主权。从关税的有效保护率来看,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不仅取决于对最终产品进口征收的名义关税率,而且在最终产品的生产使用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情况下,还取决于一整套关税结构。关税的有效保护率越高,最终产品附加值的增加程度越高,其保护程度相应越高。根据有效保护率,一国对重点扶植的产业应该制定合理的关税结构,以提高有效保护率。当投入品的关税税率低于产出品关税税率时,有效保护率高于产出品的关税税率;当投入品关税税率高于产出品关税税率时,有效保护率低于产出品关税税率;当投入品加权关税税率高于产出品关税税率时,有效保护率为负值。有时产出品的有效保护率与产出品关税税率相差甚远。这样通过对中间投入品征收低关税,而对最终产品征收高关税,即所谓关税升级措施来更好地保护最终产品产业。例如,日本1973年税则中牛奶奶酪黄油的平均关税税率是37.3%,但其有效保护率高达248.8%。

表4-2 美国、日本和欧共体部分产品的关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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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引自王俊宜等《国际贸易》,第87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长期以来,有效保护率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他们一方面要求贸易自由化、全面降低全球平均关税水平,另一方面又致力于关税升级(即对原材料实行低关税甚至免税,对中间产品实行低关税,对最终产品征收较高关税),设计一整套有效的关税结构,从而使得对某些产品的有效保护率与实际保护率之间相差悬殊(见表4-2)。从表4-2中可以看到,美国、日本和西欧对资源和资源性产品原木木材纸浆、纸和纸张制品等资源性产品实行低关税甚至免税,名义关税与有效关税相差不大,而与其国内生产存在竞争关系的炼乳、奶酪和黄油的名义关税与有效关税则相差悬殊。

在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升级问题已经引起有关谈判方的关注。在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已经从多边领域开始着手遏制关税升级,削减关税高峰(见表4-3)。在第九轮多哈回合中,关税升级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极为关注。当然,不可否认关税升级涉及的利益错综复杂,对其加强研究与运用仍有必要。

表4-3 乌拉圭回合前后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关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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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GATT(1994C)

3.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国际比较

在WTO框架内,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运用的进口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三种,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即“两反一保”)。尽管世界贸易组织是在追求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的前提之下允许成员方采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其有关措施的协议也是意在规制成员方实施这些救济措施时的随意性。但遗憾的是,这些协议的许多条款由于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模糊性,从而实际上赋予了成员方管理当局在实施贸易救济过程中过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情势直接导致了贸易救济措施的过度滥用。表4-4是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4年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情况。在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实施中,反倾销使用是最为频繁的,反补贴措施次之,保障措施虽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总体数目仍然较少,总共立案数才157起,而最终实施数仅有115起,为反倾销数目的5%左右。

表4-4 1995~2005年全球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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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刘立平(2005)。

从反倾销实施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在2643起立案调查中,由41个国家提起,在1656起最终实施案件中,由38个国家实施,其中主要是印度、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前10个国家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案件的76.7%和79%。而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共98个,其中前十位国家总数为1521,占同期立案数57.5%;最终被实施的反倾销国家和地区共90个,其中前十位国家占同期最终实施数59.1%。这说明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相对集中,而被调查和被实施的国家相对更具全球性,当然,同时我们也发现,中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是遭到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实施数最多,尤其是中国是10年来遭到反倾销指控最多同时也是受损最大的国家,1995~2004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与最终实施案件数占同期全球数量的比重分别为15.6%和17.9%。如表4-5所示。

表4-5 1995~2005年全球反倾销救济措施主要实施国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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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刘立平(2005)。其中,台北为中国台北。

从反补贴实施的国家和地区来看,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在全球176件反补贴立案调查中,前四位国家或地区占到79%,分别是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南非;在全球反补贴108件实施案件中,前四位国家或地区占到76%,分别是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墨西哥。如表4-6所示。

表4-6 1995~2005年全球反补贴救济措施主要实施国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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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刘立平(2005)。(www.xing528.com)

贸易救济措施尽管作为贸易组织的合理救济手段,但似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战略贸易政策手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的数量和实施强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一国贸易保护的水平。

二、贸易保护政策的聚类分析[2]

1.贸易保护政策聚类分析的指标选择及数据

本书依据《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2003)——区域竞争力发展主题研究》所列的美国、日本、德国、巴西、加拿大、法国、英国、意大利、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韩国、中国大陆、印度和俄罗斯等15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聚类分析。选择的指标包括保护主义、外国投资者、公共部门合同、跨国经营风险、投资保护计划、投资激励、移民法、全球化、该国参与区域贸易集团的程度、外贸依存度、民族文化、国家海外形象和对全球化的态度等13个指标,具体含义如下:

保护主义,数值越高表示一国对外国商品及服务进口阻碍越小,数值越低表示一国对外国商品及服务进口阻碍越大;外国投资者,数值越高表示外国投资者越容易自由获得国内公司的控制权,数值越低表示外国投资者越不容易自由获得国内公司的控制权;公共部门合同,数值高表示向国外投标人充分开放,数值低表示没有向国外投标人充分开放;跨国经营风险,数值高表示建立跨国企业可以自由谈判,数值低表示不能在没有政府限制的情况下与外国合作者谈判;投资保护计划,即抵御国有化和财产征用等的投资保护计划,数值高表示大多数外方国家可以享受,数值低表示大多数外方国家无法享受;投资激励,数值高表示足以吸引外国投资,数值低表示不足以吸引外国投资;移民法,数值高表示不禁止本国公司雇佣外国技术人员,数值低表示禁止本国公司雇佣外国技术人员;全球化,数值高表示全球化不对该国经济构成威胁,数值低表示全球化对该国经济构成威胁;该国参与区域贸易集团的程度,数值高表示足以提供进入外国市场的途径,数值低表示不足以提供进入外国市场的途径(本书用来近似表示进入本国市场的途径);外贸依存度[3],数值高表示该国国际贸易往来多,数值低表示该国国际贸易往来少;民族文化,数值高表示对外国文化开放,数值低表示对外国文化封闭;国家海外形象,数值高表示国际海外形象推动贸易的发展,数值低表示国际海外形象阻碍贸易的发展;对全球化的态度,数值高表示对全球化采取积极的态度,数值低表示对全球化采取消极的态度。具体数据如表4-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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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保护政策国家类型的聚类分析

在对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类别的聚类分析时,采用层次式集群分析法(hierarchical cluster analysis),也就是根据所掌握的国别数据的差异程度,将最相似的国家数据结合在一起,以逐次聚合的方式(agglomerative clustering),将数据进行分组,样品距离计算的准则采用欧几里德距离平方法(squared Eucclidean distance),类间距离的计算准则采用组间连接距离法(Between-groops linkage),它使得合并两类之后,不同类的样品两两之间的平均距离达到最小。另外考虑到数值的差异性,为了消除各种非标准因素对聚类结果的影响,对数据进行了标准化预处理,采取的方法是把各选项的值除以每个变量的均值(Mean of 1)。聚类分析结果如下:

表4-8 数据信息(Case Processing Summar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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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quared Euclidean Distance used

表4-8说明使用欧几里德距离平方法来求观察值间相异性大小,有效观察值的个数为15个(15个国家),表4-9为欧氏不相似性系数平方矩阵

表4-9是一个距离矩阵,它列出了15个样品相互之间的距离,其计算的准则为欧几里德距离平方法,其最小值为0,没有上界。样品之间的距离为下面的聚类过程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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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聚类数1-4范围内的水平冰柱图(Horizontal Icicle)

从图4-1可以得知,15个观察值以分为三个或四个集群最为适宜,在水平冰柱图中,找到第二栏之集群数(Number of clusters)为3之例,向下看,凡是有X符号相连者表示为同一集群,第一集群包括观察值10和9,第二个集群包括观察值15、14、13和2,第三个集群包括观察值12、11、7、5、3、8、4、6和1;如果分成四个集群,就是将第二个集群中的15拿出来单独成为一组,其余情况不变。

图4-2是聚类过程对应的树形图,树形图表明每一步被合并的类及其系数值,且其将各类之间的距离转换成1~25之间的数值。从图4-2可以看出其结论和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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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聚类过程对应的树形图

表4-10所列的是聚类过程的步骤。Stage栏列出步骤序号,Cluster Combined栏中列出了合并的两个类的序号,Next Stage栏中是合并的新类再次出现的步骤序号。第一步是第5类和第7类合并,这两类合并成新的第2类,这个新的类在第8步中再次出现。第2步是第13类和第14类合并,这两类合并成新的第3类,这个新的类在第5步中再次出现。Coefficients栏中是合并后的组内差异系数,此为欧几里德距离的平方,此值数值越小表示两个观察值成员同构型越高,相异性越小;合并的观察值越多,成员间的差异性会越来越大。Stage Cluster First Appears栏中是合并的两类最开始出现的步骤号,0表示是观测量。

表4-10 聚类的凝聚过程表(Agglomeration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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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是把样品合并成2~4类时各样品的所属类。由表4-11可知,如果将15个观察值分为三个集群,第一集群包括观察值10和9,第二个集群包括观察值15、14、13和2,第三个集群包括观察值12、11、7、5、3、8、4、6和1;如果分成四个集群,就是将第二个集群中的15拿出来单独成为一组,其余情况不变。此结果与表4-7演算和图4-1中所获取的结果一致。

表4-11 分类结果(Cluster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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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聚类分析的结果

从上述聚类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将15个国家分为3类或者4类较为合适。按照3类分析,即为,第1类为美国、德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意大利、新加坡、韩国、巴西等9个国家;第2类为日本、中国大陆、印度和俄罗斯等4个国家或地区;第3类为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两个地区。如果按照4类进行分析,我们发现,除了俄罗斯是第4类国家之外,其他分类情况没有改变。

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发现,第1类国家属于中度保护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意大利、新加坡、韩国、巴西等9个国家;第2类国家保护强度最高,分别为日本、中国大陆、印度和俄罗斯等4个国家或地区;第3类为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两个地区,保护强度最低。其中,俄罗斯比较特殊,其保护强度是最高保护组中的最强的一个[4]

尽管我们发现香港和台湾地区开放度最高,保护强度最低,但是其经济总量毕竟偏小,对整个世界贸易体制的影响微乎其微,第1类国家保护强度较低,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实行的是自由贸易政策,只不过相对保护较少,但这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国际贸易谈判和体制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美国、欧盟等一些国家或地区,其对外贸易政策对世界贸易体制会产生重要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其也属于高度保护的国家。保护强度较高的中国、印度是发展中大国,对国际贸易体制也会造成重要的影响,而俄罗斯因并未加入WTO、没有全面参与全球化进程,在目前看对国际贸易体制的影响力有限。

三、结论

从关税保护的绝对水平来看,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较低;从有效保护率的计算来看,发达国家有较为完善的关税结构。从贸易依存度来看,尽管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名义依存度较高,但是通过购买力平价进行调整后,仍然是发达国家的贸易依存度更高,这也从某个侧面表明,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保护水平更高,开放度较低。并且,通过贸易保护政策的聚类分析,也表明中国、印度等国保护水平较高,而美国等国相对保护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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