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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战略贸易政策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全球战略贸易政策研究

第三节 中国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框架约束

中国实施战略贸易政策的约束主要有反映多边主义的WTO框架约束、反映区域主义的APEC约束和反映双边主义的中美中欧中日约束等[9]

一、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WTO框架约束[10]

WTO框架约束主要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文本对具体贸易政策工具实施的程序、范围、力度及实施的条件等。下面主要从规制补贴、反倾销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分析。

(一)规制补贴的相关约束

在WTO框架内,规制补贴主要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产品协议》两个方面。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可能的危害程度,《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唯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反补贴措施;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在实施此类补贴的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第一,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第二,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第三,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第四,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一般来说,当可诉补贴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条件时,该可诉补贴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该种补贴必须要具有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三种专向性标准[11]。第二,该种补贴必须被某个成员国起诉。第三,该补贴必须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助性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不可诉补贴不专门针对出口,是WTO规则允许的措施,这为实施战略补贴政策提供了空间。不可诉补贴包括,为鼓励某个产业的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对R&D投资占销售额比重设立一个标准,对超过标准的企业实行非专向性补贴;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不超过基础工业研究费用的50%或应用研究费用的25%的科研补贴;对落后地区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结构调整、教育科研的补贴;对环保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

2.《农业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农业协议》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分为要求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和可免除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两个方面。其中,要求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即“黄箱支持”(Amber Policies),主要是指那些对生产刺激作用大、对贸易干扰程度强和对价格扭曲作用大的各种补贴。可免除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是指那些没有任何贸易扭曲影响或对生产没有造成影响或只有最低限度影响的国内支持政策,包括“绿箱支持”(Green Box Policies)、“蓝箱支持”(Blue Box Policies)和低于“微量允许标准”的支持。“绿箱支持”是指农业协定中对一系列条款的通行表达方式。这些条款规定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可免予减让承诺(如休耕地差额补贴)。“绿箱支持”是指费用由政府财政开支,对生产不产生直接刺激作用的国内支持,如对农业科研、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及农村电网、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补贴支持。

(二)规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约束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TBT指WTO《TBT协议》,即国家对本国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为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程序,即认证、认可和检验制度与其他国家不一样,形成影响自由贸易的壁垒。广义TBT还包括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协定),WTO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的“绿色条款”等内容。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WTO《TBT协议》

首先是技术标准、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技术规章指规定产品特性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适应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其次是包装和标签要求。包装对环境方面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是由于包装材料及其所形成的包装废弃物和包装容器结构所引起的。大量的包装废弃物,特别是一些无法回收复用的废弃物,所产生的垃圾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包装容器结构不合理会对使用者或食用者的安全与健康造成危害,有的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再次是信息技术壁垒。主要有计量单位和条形码方面要求。最后是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国际环保公约;加工和生产方法(PPM)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子系统。

2.SPS协定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用以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任何一种措施,主要包括:检疫和检验的法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程序,特别包括最终的产品标准;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所有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受此影响最大的产品是食品和药品。食品方面主要是农药兽药残留量的规定;加工过程添加剂的规定;对动植物虫害的规定;其他污染物的规定;生产、加工、卫生、安全的规定等。

3.《良好行为守则》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WTO/TBT协议在制度上进行了设置并从组织机构上给予了一定保证,即附录三《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协议明确要求各成员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守则》,同时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的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境内一个或多个机构为其成员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守则》。而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良好行为守则》的措施。同时明确表明各成员方遵守《良好行为守则》的义务,并不以标准化机构是否接受该《良好行为守则》为其前提条件。这对世界各国相当部分的标准化机构通常为非政府机构这一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即不论该国的标准化机构是否已经接受《良好行为守则》,成员方政府都应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

(三)规制反倾销的相关约束

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者说,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当倾销对进口国行业造成危害或有重大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通过实施反倾销等措施进行救济。

1.反倾销实施对象的界定

首先是对“同类产品”的界定。依协定,“同类产品”是指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跟该产品相似,或在缺乏这一产品时,指那种虽然在所有方面与其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其次是对“正常价值”的界定。WTO反倾销守则为计算“正常价值”规定了三种方法:一是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国内市场价格;二,若没有这种价格或该价格缺乏可比性时,则相同产品出口到合适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但价格要有代表性;三,推算价值,即按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推算出来的价格。最后是对“出口价格”的界定。WTO守则对“出口价格”并没有具体规定,依美国与加拿大的办法,要在出口卖价和进口卖价中选其较低者。欧盟反倾销法则规定“向欧共体出口的销售产品实际给付或应给付的价格”。值得指出,“出口价格”也有推算出来的。即依WTO反倾销守则,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有关当局认为“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出口价格”可依下述规则确定:出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如无此情形,则进口国当局“可另行决定合理根据”进行计价。

2.损害的认定要求

国际贸易并不完全反对倾销,只有在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行业造成威胁或造成“重要损伤”时,才允许采取救济措施。因此,损伤认定有三个步骤:首先,确定“国内行业”的具体范围。WTO反倾销守则把“国内行业”解释为相同产品在国内各生产人全体,或者他们之中其合计产量构成国内生产总值的主要部分者[12];国内行业范围的宽窄,由“相同产品”的含义决定,即同样的产品或无此同样产品时,但在特性方面十分相似的产品;其次,测定该行业所受损害是否造成法定程度的重要损伤;WTO守则对重要损伤的认定极具灵活性且较为含糊。WTO守则要求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强调要兼及销售、利润、就业等因素,同时规定当几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可将这些进口产品效应加在一起来考察是否受到重要损害。另外,WTO守则将威胁造成重要损害作为标准比已造成重要损伤的概念要宽。WTO特意为此作出规范,即认定是否构成重要损害应考虑下列因素,即:倾销的产品极大增长比率进入国内市场;出口人有能力充分自由处置或作立即大量增长;进口产品是否会以大大低于国内价格的价格进入及引起更多的需求;库存情况。最后,倾销产品与该损伤有因果关系

3.程序规则约束

为防止反倾销程序的滥用,WTO反倾销法在程序规则上从监督到限制两个侧面抑制执法当局对酌情处理权的滥用。在强化监督方面,WTO守则从发起调查到最后征税各个环节贯彻了公平与透明原则,即凡与之有关程序,均应公告,并通知争议双方;在限制执行当局权力方面,规定更为详尽,首先是申请调查人员的资格。凡申请受到其合计产量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50%以上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当局方可认定申请人员资格,而支持率低于该行业总产量25%时,绝对不准发起调查;其次是轻税规则,即微量不计原则,即当倾销差额占以出口价格百分比计,不到2%;从其国进口倾销产品数量,占进口相同类产品进口额不到3%的视为微量,不得进行调查;再次是公共利益条款,即进行反倾销调查,要重视公共利益,尤其是消费者、用户、中间生产人的利益;最后是落日条款,即任何反倾销税自征收之日,一般应在5年内结束。

二、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APEC约束

APEC现有21个成员,总人口、GDP和贸易额各占世界的45%、55%和46%,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亚太地区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依托。1999年中国与APEC其他20个成员的贸易额达2709.7亿美元,占中国当年贸易总额的75.1%。在中国十大贸易伙伴中,除欧盟外,其他均为APEC成员。因此,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在亚太地区建立更加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在APEC约束框架下实施战略贸易政策,有利于中国与APEC其他成员经济贸易关系的稳步发展。

APEC作为一种“次优”的过渡战略,打“地区牌”为中国提高了加入WTO而同时又不会被分离于一体化市场之外的渠道[13]。因为当时中国正在就加入WTO面临严峻的谈判考验,并且在1993年末中国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能够在最后时刻恢复在GATT的合法席位,这就使得中国政府更多地关注和参与APEC内的经济贸易活动。APEC运行的方式有别于其他的地区间协定,强调非让渡主权、非制度化和非约束化,它主要为区内的经济合作提供一个协商机制,通过的任何协议也都是非约束性的,对区内的自由化倾向于产业和部门自由化,落实行动的方式采取“协调的单边主义”,即集体制定目标,各成员国自愿选择实施。因此,APEC对于中国实施战略贸易政策的实施基本都是软约束。

(一)《茂物宣言》的原则性约束(www.xing528.com)

1991年《汉城宣言》,正式确立APEC的宗旨和目标为“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坚持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贸易壁垒”。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是APEC的长远目标,但由于APEC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在实现自由化目标的具体步骤上,APEC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制定了两个时间表,即1994年《茂物宣言》中所确定的,APEC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分别于2010年和2020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

(二)《大阪行动议程》约束

1995年APEC制定了《大阪行动议程》,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并列为APEC的两个车轮,为实现《茂物宣言》确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最终目标。其中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工作规定了具体的合作领域,内容包括:提高关税制度和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逐步减少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限制;提高投资体制透明度,促进投资制度和投资环境的自由化;保证成员标准与合格评定的透明度,推动成员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实现成员间合格评定的相互认可;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管理和执行工作;实施充分、有效的竞争政策和法律,提高透明度,改善本地区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增强生产和贸易之间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逐步实现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自由化;提高成员管理制度的透明度;确保各成员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和适用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中立;促进采用及时和有效的程序解决本地区私营企业与政府之间以及私营企业之间的争端,提高政府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减少和避免有关贸易与投资的争端;交换商务人员流动规章制度的信息,促进本地区商务人员的流动;推动成员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全、有效地执行乌拉圭回合结果等。

(三)《马尼拉框架》等约束

1996年菲律宾领导人会议,是经济技术合作的一个里程碑,通过了第一个专门为经济技术合作制定的文件——《APEC加强经济合作与发展框架宣言》,即《马尼拉框架》。该文件为经济技术合作规定了目标和原则,并确定了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资本市场、科学技术、环保和中小企业等六个优先合作领域。

1997年加拿大领导人会议,通过了《加强公共和私营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伙伴关系的温哥华框架》,并决定成立APEC高官会经济技术合作分委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经济技术合作活动。1998年APEC主要议题是科技和人力资源开发。在吉隆坡举行的领导人会议上,通过了江泽民主席倡议的《走向21世纪的APEC科技产业合作议程》、《吉隆坡技能开发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为以后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9年在新西兰奥克兰举行的领导人会议,通过了以上倡议的执行情况报告,确定了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申请APEC中央基金的评估标准,改进了APEC秘书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数据库。2000年以后,能力建设成为APEC经济技术合作的主要方式,其合作领域从科技合作向贸易便利化、社会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等各成员关心的领域不断扩展。

但是,随着美日发达国家更多地主导APEC的发展方向,APEC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活动出现了逐步向谈判机制化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即其中软约束的成分在减少,而硬约束的成分在增加。主要现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机构和高层会议的制度化;第二,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三条途径——单边行动、集体行动和部门提前自由化行动的机制化倾向得到加强;第三,“协商一致”原则蜕变为“灵活协商”或“实质性多数”方式,排挤“拖后腿者”;第四,通过“比茂物时间框架更快的时间约束减让表”和“加速、深化、扩大乌拉圭回合的成果”以及部门提前自由化方式来淡化“两个时间表”;第五,细化那些只有较粗框架仍具试验性部门的具体内容,如投资准则、海关手续、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放松管制等(盛斌,2002)。

中国作为APEC中的发展中大国,对于一向注意国际形象和国际政治地位的中国政府来讲,既不愿意承担成员体中“拖后腿者”,同时又要考虑到本国的经济贸易利益,这势必会对战略贸易政策的实施有一定的影响。

三、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双边约束

任何一项战略贸易政策的实施都有可能影响贸易伙伴国的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战略贸易政策能否正确实施并且获得利益的关键。中国的三大贸易伙伴为欧盟、美国和日本,因此,中国面临的双边约束主要是中日双边约束、中欧双边约束和中美双边约束。考虑到中美双边约束的典型性和重要性,以下以中美为例进行分析。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中美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达到1263亿美元,中国对美贸易顺差达到586亿美元,中国已经跃升为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到2004年8月份统计,美国已取代日本成为我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贸易主要是中国出口低值生活消费品和工业原料,美国出口高科技产品和高档生活用品,两国贸易格局属于互补性的。同时,两国长期存在贸易摩擦,有些摩擦难题,如最惠国待遇等问题,随着两国关系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已获解决或者弱化,而另外一些摩擦议题仍存在于中美经贸关系之中。

(一)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分析

近年来,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和公约,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已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美国却一直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指责,其每年一度的特别“301”报告,多次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在美国贸易代表向国会提交的《2003年中国履行WTO承诺报告》中,美方认为,“中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的主要障碍是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中国存在大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盗版产品、商标与技术的普遍问题,特别是在音像、出版、软件、药品、化学品、信息技术、专利产品、电器设备、汽车零部件及消费产品领域盗版侵权现象严重”。“中国90%以上的版权部门存在盗版行为,使美国的年度版权损失额超过18亿美元”[14]。另外,从1995年开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条件下,利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调查,迄今为止,针对中国的“337”调查案件几乎都是知识产权问题,2003年,针对中国的“337”调查达到6起,据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项资料显示,2003年在“337”调查涉及的企业中,中国内地企业已超过台湾而跃居亚洲第一位。事实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还不十分健全,中国不可能立即完全达到美国的保护水平,中国只能参照国际上多数国家的规范做法加以保护。

(二)双边贸易的不平衡

中美两国贸易统计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美国统计的美中贸易逆差要远大于中国统计的中方顺差,且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见表5-11),这也成为引发贸易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表5-11 中美贸易不平衡绝对额(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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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方数据来自商务部统计资料,http//www.mofcom.gov.cn;美方统计数据来自美国商务部统计资料,http//www.census.gov。

对于造成双边贸易不平衡的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美方认为两国贸易不平衡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美国产品遭遇中国贸易壁垒、缺乏对中国的市场准入;中国缺乏政策的透明度以及不能完全执行两国签署的协议;“中国对人权、劳工权和环保的滥用以及拒绝遵守这些领域的国际标准,从而获得不公平的对美国贸易优势”[15]。中国有意压低工人工资,压低人民币币值,以促进出口。美方倾向于使用以下政策工具解决问题,如增加进口配额、限制自华进口、加大反倾销调查力度、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口或贸易制裁等。中方认为两国贸易不平衡主要是由美国造成的:美国的统计夸大了中国的对美出口、美国使用的原产地规则难以全面衡量中美贸易平衡的状况、美国对中国进行高技术管制。

中国倾向的政策工具,如合理解释贸易不平衡的原因、改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以防美国可能使用的贸易制裁以及必要的贸易报复等。实际上,中美贸易不平衡是“结构性的”和“转移性的”。中美两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两国贸易发展出现不平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既是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本身经济的发展特点决定的,也是由亚太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分工所决定的。

(三)美国对华反倾销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迄今美国已对中国产品实施100多项反倾销措施,是世界上对华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在已结案的产品种类中有80%左右被美国加征反倾销税。2003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力度因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再次加剧,先后裁决中国彩电、可锻铸铁管件等产品对美构成倾销,宣布针对中国的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同时裁定中国的家具企业对美构成倾销损害,这也是中国迄今为止遭遇的最大金额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价值高达10亿美元。美国对华反倾销越来越频繁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入世后美国可以采用的对其国内产业进行保护的合法手段越来越少,反倾销便成为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门“重炮”。

美国对华反倾销屡屡成功的原因是有关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允许使用替代国[16]问题。按中美入世协议关于反倾销条款规定,美国可以维持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反倾销方法,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实际上中国市场经济已有了超乎寻常的发展,继续将中国视为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会使中国在对美经济关系中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受歧视的地位,造成中美双边经济关系中对中国的不公正行为。到2001年底,中国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价格(包括服务价格)只剩下约15种左右。实际情况表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远高于许多WTO成员,决非“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在此情况下,美国再继续将中国视为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显然与事实严重不符。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相联系的问题是“替代国”问题。美国在对中国的反倾销中经常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滥用中美协议中关于允许美国维持其现有的反倾销方法的条款。例如对中国产蘑菇的反倾销调查中,选用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印尼的蘑菇是在空调条件下生长的,中国的蘑菇是在自然条件下生长,二者的生产成本绝对不同。但美国商务部却拒绝从印尼的生产成本中扣除空调费用,因而裁定中国蘑菇倾销。美方对华实施“替代国”政策过程中违背WTO原则的行为,使中国企业遭受莫大危害,主要表现为:美方拥有极大的任意裁量权,可人为地高估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中方企业应诉困难,制定出口价格困难,因为中国企业不知道美国会选择哪个国家作为“替代国”。

(四)中美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的问题

农产品贸易也是中美双边贸易摩擦的焦点之一。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美国农产品占中国农产品进口总额的30%,主要有粮食、大豆、棉花等。1999年4月中美签订《农业合作协议》,解决了中国从美国进口柑橘、小麦及其检疫等问题,为中美农产品贸易拓宽了道路。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03年头9个月,中国从美国进口的农产品总额已经高达25.5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猛增了123%;而美国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仅为9.3亿美元,贸易顺差高达16.2亿美元[17]。但是,美国在对中国其他产品出口至美国市场横加指责的时候,对其农产品贸易顺差却只字不提。

纺织品及服装是中美贸易中贸易量最大的商品,也是中国对美出口最主要的商品。其收入弹性和变化幅度较大,美国趋向于贸易保护,一直通过双边协议中的配额限制等措施阻止中国纺织品进入美国。自中国入世后,由于中国对美纺织品出口增长加快,削弱了美国纺织品的竞争能力,美国商务部启用《中美入世协议》的“进口潮”机制条款[18],于2003年正式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胸罩和袍服三类纺织品实施为期1年的保障措施。

(五)非经济因素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美国国内的一些竞争力较差的产业,往往以政治为幌子,来寻求政府对该产业的保护。例如,劳联产联经常以中国的人权状况和劳工标准问题为由,游说国会和政府要求制裁中国,反对中国产品大量进入美国市场,反对美国公司把工厂迁往中国,其实质是保护美国一些缺乏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美国国内政治对中美贸易的干扰,严重影响了美中两国企业家的预期,不利于两国长期投资和贸易合作。

对于解决中美贸易摩擦,我们应更加注重依靠WTO规则,提高中国利用WTO条款保护自身的能力,同时加强研究WTO规则以外的方法对中国外贸的保护作用。就现阶段而言,加快中国外贸体制的调整仍是未来一段时期解决贸易摩擦的重要内容。通过调整,使中国建立起与WTO规则相协调的经济政策运行机制,为中国外贸的发展争取到较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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