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市场准入与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有何影响?

市场准入与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有何影响?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市场准入与金融创新第一节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制度一体化一、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制度虽然长三角地区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合作探索由来已久[1],但真正的市场准入一体化始于2005年4月8日三地工商部门签署的合作会议纪要,纪要将市场准入一体化列为首项内容,明确了推进投资准入等一体化的目标,对区域内企业异地办厂实行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跨地区投资。

市场准入与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有何影响?

第一章 市场准入金融创新

第一节 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制度一体化

一、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制度

虽然长三角地区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合作探索由来已久[1],但真正的市场准入一体化始于2005年4月8日三地工商部门签署的合作会议纪要,纪要将市场准入一体化列为首项内容,明确了推进投资准入等一体化的目标,对区域内企业异地办厂实行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民营企业跨地区投资。之后2007年12 月2日的《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联席会议备忘录》,标志着长三角市场一体化工程正式启动[2]。同时发布的“长三角工商1、2号文件”[3],在制度层面明确长三角地区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政策,即区域内的经营者都将得到同等的待遇,以期逐步形成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区域统一大市场,这意味着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一体化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08年10月7日的“长三角工商第3、4、5号文件”,标志着三地在着力打造一体化市场准入环境、推进执法合作等方面更进了一步。

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的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设立制度、产品的准入制度,以及反垄断制度。

(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模式,客观上要求各地方法规从所有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而不是某些特定“主体”利益集团的利益出发,确保“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长三角地区各地关于市场主体的准入规范,多数体现为私营企业的设立政策、外资准入政策等内容。

1.关于私营企业设立的优惠制度

《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尽管在诸多法规条文中明确规定要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的引资等方面活动,但是并没有具体指出鼓励和支持的方式方法,其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强。

《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办法》对支持和鼓励私营企业进行了专章规定。例如该办法第8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的行业和项目,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此外,该办法第11条又详细列举规定了南京私营企业能够获得的法定优惠政策,类别达九项之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私营企业实行保护和奖励的意见》则通过单独立法的形式,对优惠政策对象、条件以及优惠奖励方法进行明确规定。显然,这种鼓励政策本身能够极大限度地吸引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在本地的设立、经营等活动。

在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地方法规如此详细的优惠规定则难得一见。虽然各地区在优惠政策的力度上、可行性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却都体现了放开对私营资本的准入限制这样一个基本精神和原则。这为区域市场准入一体化的实现创造了一定条件。

2.长三角开发区企业准入的相关规范

此处所指相关规范,除了直接关于企业设立的准入规范,还包括可能影响企业设立的其他规范,如对投资经济模式的限制与要求,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登记规定等。具体内容见表1‐1‐1[4]

表1-1-1 长三角开发区企业准入的相关规范

续表

从表1‐1‐1可以发现,一是两省一市的代表城市对于开发区市场准入的规范在企业准入方面没有限制或者限制极小,这顺应了一体化的大势所趋。二是在企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上江苏的代表城市未有明确规定,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短时期限,利于节约企业进入的时间与机会成本。浙江的代表城市则在出资比例上赋予投资人自由决定权。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政府在市场准入一体化的角色定位是服务,运用其公权力构建一个市场准入的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而非直接的干预和管制。三是都有重点发展产业的要求和导向。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产业发展政策对市场准入可能会产生一定阻碍,但由于是基于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因此具有合理性。四是在税收优惠上基本无特别规定,可见两省一市已经意识到了过度竞争的不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准入的一体化减少了障碍

(二)关于产品准入制度

产品准入制度主要涵盖了产品质量、卫生、检验检疫的标准,以及三地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互认协议,此外还有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产品公平准入的竞争法规与政策。

1.产品质量、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及其互认制度和措施

其一,2003年苏浙沪启动了质量长三角建设,质量长三角包括各地统一标准、认证体系、准入门槛等各种指标,通过整合资源优势,提高长江三角地区产品的整体质量。目前长三角初步形成了一体化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认体系,农产品的标志管理和产品质量标准相对统一,名牌产品实现了无障碍流通。

其二,2006年10月,苏浙皖赣沪质监部门共同签署了《苏浙皖赣沪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建立了长三角一体化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认体系,制定了一体化的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无公害、绿色农副产品的标准、标识、检测和监管实行互认,逐渐形成协调一致的长三角区域标准体系。这些举措使得相关产品在长三角流通的通道日趋顺畅,企业的交易成本有效降低。据初步统计,目前在长三角各城市间有12大类、1 335种优质农产品实现了无障碍流通。2009年安徽与上海市质监局共同签署了《沪皖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对安徽的100种农产品、23家检测机构、18家龙头企业进行互认。

其三,2007年苏浙沪两省一市畜牧兽医部门近日签署了《长三角两省一市动物防疫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域一体化互认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建立健全了四项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互认制度。三是建立健全打假治劣联动机制。四是建立长三角动物防疫专家信息库,畜禽生产、加工企业数据库,畜禽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数据库等,共同关注、分析国际畜牧兽医发展动态趋势,实现资源互享[5]

其四,各地均建立了由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企业、新闻单位等多重联手的跨区域协调机制,实行监管信息快速传递、企业“黑名单”及时通报等监管手段,联手打击跨区域的产、供、销一条龙违法行为。自2003年首次联合执法以来,各地间互相移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超过200家。[6]

以上对产品准入标准的互认机制,是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一体化的有益尝试和重要成果,但对其不足也需要正视。首先,互认机制大部分由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议来约束与维系,而这些协议多数是领导之间的一种承诺,其执行力主要源于职能部门的相互推动,缺乏法律效力和刚性约束,难免出现很大的局限性。这就使得互认机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例如职能部门牵头领导的变化就可能会对互认协议的执行造成不利的影响。其次,互认机制有待健全,互认范围有待扩大,进而实现产品在长三角区域市场中的无障碍流通。对已有的标准和文件予以调整和规范,加快推进技术文件、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互认;加强制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方面的合作,推行工业产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互认,建立规范统一、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最后,沟通协调有待加强,互认后的质量监管力度不容放松,应当进一步提高技术机构的检测能力,拓展检测、校准市场,把合作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和水平。

2.两省一市竞争制度的相关准入规定

区域市场准入的障碍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其表现为以规定、意见、通知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对所属行政区域以外的市场主体或者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置人为障碍,如不必要的检验检查环节增加进入难度与成本。对此,三地也有相关制度予以限制。

(1)江苏省将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的行为认定为行业垄断行为[7]

(2)浙江与上海则明确禁止行政垄断。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2条原则性地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不仅规定了行政垄断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明确了具体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容。1.限制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2.采用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加收费用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3.利用职权怠于审批,阻碍经营者获得交易机会;4.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二、长三角地区实现市场准入制度一体化的对策

(一)市场准入一体化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

据有关数据显示,从1985年至2006年的22年间,上海、江苏与浙江的省际贸易壁垒程度在被调查的28个省中分别列第3、第17和第7位;而在2006年这一排序分别为第3、第10和第5位[8]。这说明,长三角区域市场的一体化与其经济开放程度并无必然联系。形成这一状态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优越,易于产生地区之间的相互竞争,各地政府出于本地区经济利益的考虑,会通过法规或者政策限制本地区以外企业与产品的进入,而通过种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进入,由此必然会产生过度竞争与限制竞争并存的不良局面。究其根源在于基于行政区划而产生的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

区域市场准入的实质与根本是要求政府尽可能地退出市场,打破市场进入的制度壁垒,而由市场主导资源的流向和产品的流通,从而形成公平公正的“对市场的竞争”。它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命题,即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相互关系。一个并无疑义的答案是市场主导,政府只在市场失灵的情形下对资源配置进行适当干预。然而,目前的现实表明政府俨然依旧是一体化的主角,政府在一体化中唱主角,尽管倾情演出其效果难如人意。因此,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的一体化要求政府退出,而由企业与市场来唱主角。有效的应对措施应当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突破现存的制度性壁垒。

一是要整合两省一市政府准入审批范围,减少审批项目。尽管在全国范围长三角市场化的程度内较高,但政府仍然在诸多领域以“有形的手”干扰甚至替代市场“无形的手”,主要集中在对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政审核、对商业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等。省、市两级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也在1 500个左右。这些行政行为通常与市场机制背道而驰,在现实中很少有积极意义,多的是经济发展的阻碍。

二是要变革以政绩马首是瞻的行政考核制度。随着政府准入审批项目的缩减趋势,长三角区域市场进入的制度障碍更多的来自于传统行政考核制度。地方官员的升迁主要凭政绩,而经济增长则是政绩高低的首要标准。由于各级地方政府面临层层下达的经济增长指标,为取得更突出的政绩,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具体表现为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等过多过深,而这一问题很难在不同行政区划之间进行协调。因此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变革行政考核制度势在必行。一旦传统的行政考核制度销声匿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必将加快。

(二)长三角市场准入一体化之法制保障

1.长三角市场准入制度一体化的障碍

首先,从客观上看,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互为独立的行政区域,根据我国《立法法》它们各自享有独立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立法权。这是形成制度冲突的一个客观前提,但并非必然导致冲突结果的形成。因为,如果在一个统一有效的法治框架之下,司法监督体系完善,那么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与不协调可能会极大程度地降低。

其次,从主观动因看,地方政府之间利益之争是导致准入制度冲突的更深层原因。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市场开拓能力和进入能力逐渐成为影响地区经济增长速度的关键因素。本地区产品在本地与外地市场上的占有率越高,表明本地区产品、企业与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也越强,地区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也越大,本地经济发展的市场规模经济效应也能够得以充分发挥。为此,区域内各政府之间在企业设立与退出市场方面,存在各种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与不必要的进入门槛,藉此保护本地区企业与产品的竞争力,由此形成区域经济范围内市场准入不公平、企业设立高门槛、高成本等突出问题。由地方保护主义引致的区域市场进入障碍日益激烈,制度性进入壁垒日益增加。

最后,无论是对市场准入一体化的政府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制对市场准入一体化的保障与推动作用。就一体化的政府实践,不论是1997年的《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办法》,还是近期的“长三角工商1号、2号文件”,其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的作用与意义不可否认。但遗憾的是,上述意见或者办法往往仅属于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其效力层级偏低,稳定性较差,甚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实施必然会因缺乏保障而大打折扣。

2.长三角市场准入一体化之法制化

长三角地区是多个独立行政区域的综合区域,与珠三角地区比较而言,它跨越江苏、浙江、上海一市两省,情况更为复杂,市场准入一体化的难度显而易见。地方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分歧不可能单纯通过市场行为得到缓解,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与市场一体化之间的矛盾必须借助于第三方外部力量予以调整和解决。因此,市场准入制度一体化必须以法治化为进路,以便使各种利益主体与利益诉求都可以因为法律法规的刚性和确定性而具有可期待性和协调性。

具体而言,在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必须加强地方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力量的合作与协调,在法制环境、执法力量以及社会公正裁决这三个方面对市场发展方向发挥关键性的指引和监管职能。在行政区域经济逐步向区域一体化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念,加强地区间多元化、多层次的对话磋商协调机制,破除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地区间壁垒,真正从观念到制度上创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观念,在统筹兼顾、结合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基础上合力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

就长三角地区而言,法制保障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就是要求各地方政府以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基础,制定出适合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需要的统一协议或条约,营建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进入法制环境,保障市场主体通过跨地区市场的经济行为得到可预期的法制保障,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破坏和影响。

通过制定共同性的法律制度,营建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保障市场主体通过跨区域经济行为得到可预期的法制保障,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经济一体化进程的破坏和影响。如果不能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营造统一协调的法制环境,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将失去重要的制度保障,不仅市场无序、盲目的现象无法得以遏制,同时地方政府也极有可能失去权力约束而对市场一体化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三)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制度一体化的机制选择

关于法制化的机制选择问题,是市场准入制度实现一体化必须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对此,学界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种。

其一,通过全国立法机关自上而下制定长三角市场一体化相关法律,从根本上彻底实现立法的统一。例如有的学者提出,应当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统筹发展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长三角地区地方立法的协调。[9]尽管这种方式具有效率高、见效快的特点,但是它并非建立在江浙沪相互竞争、地区利益存在冲突的客观基础上,很难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因此,有不少学者认为,区际法律冲突实质上是一种国内法律冲突,不能突破一个国家主权的范围,各个独立的地方法域彼此之间相互平等和独立,不可能由中央机关单方面制定统一的地方区域性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并且由于地方特色的存在,也不可能制定可以统一适用于地区之间的规范。[10]

其二,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建立长三角统一立法机构,与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构紧密联系,共同制定长三角地方法制建设战略框架。[11]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简单快捷,能够有效地针对长三角统一环境资源制定一体化法规,使长三角法制最大限度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目标相一致。但是它的缺陷在于可行性较低,一方面这种统一立法机构的合法性需要寻求国家法律支持,另一方面还必须协调该机构同各地方立法机构的关系、该机构立法与各具体地方性法规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它客观上需要制定特殊的立法规则、安排独立的机构、负担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因此其现实性有待论证。

其三,采用温和的地方法制协调途径[12],这也是本文认为长三角地区实现法制一体化可选择的最有可行性的途径。归根结底,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的联合,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框架下,苏浙沪三地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划决定了长三角地方性法规不可能采用绝对一体化,即制定对长三角各地均有相同约束力的统一法制方案的途径。而之所以我们要实现长三角地区法制一体化,根本目的是为长三角经济一体化服务,建立较为统一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秩序。因此这种法制一体化的目标决定了我们只能选择法制协调的途径,梳理各地地方法规之间的矛盾和障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目标逐渐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

第三种方式是长三角地区实现市场准入,乃至法治一体化最具可行性的途径。第一种方式虽见效快,但却忽略了两省一市相互竞争、存在利益冲突的客观现实,难以有效推动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因为,区际法律冲突实质上是一种国内法律冲突,不能突破国家主权范围,各个独立的地方法域彼此之间相互平等和独立,不可能由中央机关单方面制定统一的地方区域性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并且,由于地方特色的存在,也不可能制定可以统一适用于不同地区之间的规范。第二种方式能够简单快捷地制定一体化法规,使长三角法制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目标最大限度相一致,但欠缺可行性。一方面这种统一立法机构的合法性欠缺国家法律的支撑,另一方面还必须协调该机构同各地方立法机构的关系,以及其立法与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需要制定特殊的立法规则、安排独立的机构、负担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其现实性有待论证。

(四)市场准入制度一体化的具体设想

首先,在梳理现有法规、规章与政策基础上,对规范之间存在的差异,尤其是质量标准、卫生条件等内容进行整合、统一与修订。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不同行政区域立法机构的协调,最大限度展开立法信息交流或者资源的共享。应予注意的是,准入规制的一体化并不否认各地区之间因经济、政治、文化等差异造成的准入规则的正常差别的存在,制度的个性应当认同,共性与个性的界定应当是动态的、明确的。

其次,市场准入一体化的实现有赖于具体的制度安排。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政府调整机制,如已经在实际中运行的立法协调联席机制。问题的关键是,必须赋予立法协调机制的协调结果以法律约束力,使其在真正意义上发挥疏导、消除地区间法规冲突与准入障碍的预期功能。当然,对以共赢为基础的长远准入规划,如金融市场、以及公用事业行业的准入,则需要通过国家进行统筹,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纠缠。否则长三角地区的法律一体化进程很可能因利益协调不当而举步维艰。

再次,建立与完善长三角区域各地区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市场准入的立法协作机制,预防准入壁垒与冲突的发生。实际上,独立的地方立法权并不必然排斥地区间立法合作与协商,关键是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实现。就市场准入规则的制定而言,各地立法机关应当广泛与其他地区立法机关进行合作,展开长期性和经常性的立法协作,互相参立法的听证、旁听和立法建议环节。

最后,在立法技术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应当进行标准化作业,如统一两省一市的产品质量、卫生、环保等准入标准,对可以量化的标准,例如数量、质量、金额、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等进行统一,以便实现产品准入标准、条件与制度的互认。

(谢东鹰)

第二节 长三角共同推动金融制度创新

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长三角地区已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最集中、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区域金融合作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相对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而言,长三角的金融合作与金融共生仍显不足,根源在于金融制度创新滞后与不足。

一、长三角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阻滞

(一)政府行政体制的阻滞

金融一体化使资金的配置和运用尽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在当前的行政体制下,市场边界更容易受到行政边界制约,各级政府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不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造成资源错配,进而造成金融市场扭曲。地方政府追求的是当地GDP的增长、就业率的提高和物价的稳定,而金融机构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其信贷投放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的情况下寻求最大的收益。两者的目标函数难以完全重叠。区域金融合作和金融制度创新由于各地政府的支持程度不一而受到阻滞。

从更深层次看,区域内金融合作的统筹规划有待加强。一是区域内金融合作制度性安排散落于各种合作协议中,并由不同主体设定,容易产生制度性摩擦。目前,与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有关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这些金融合作制度出自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发起者,从总体看还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且部分制度安排缺少一定的现实操作性。二是金融业的合作缺乏协调,从而缺少金融合作的龙头,远远不能适应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关系向高层次提升的需要。现阶段,金融合作虽然存在融资与贷款、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人才、货币流通等多方面的合作方式,但总体上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二)央行大区分行体制的阻滞

中国人民银行按经济区域设立分行,是借鉴了日本和美国的做法,主要是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过多的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央行九大区行的设置并非以区域经济的联系程度为标准,而是以区域经济总量的平衡为原则,即只是一些省(市、区)的简单归并,谈不上是紧密的经济联系区。对于长江三角洲而言,按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制度,江苏隶属苏皖大区(南京分行),而上海、浙江隶属浙沪闽大区(上海分行),这种分设结果是将传统上苏浙沪商圈一分为二,金融合作和金融创新、资金和人才的跨区域流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阻碍了三地经济金融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上成本加大,运作效率受到较大影响。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阻滞

一是由于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限制了银行、保险与证券业在长三角的混业经营与合作,影响了长三角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也影响了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广度和深度。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长三角区域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被行政化,致使辖区间资金横向融通渠道不畅。尽管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已经按市场规则做了重大调整,但由于所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对象、季节时限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金融机构对所需资金量、期限、利率呈现较大的差异,影响了跨行政区横向资金的融通。这种制度性的市场分割的直接后果,无疑会导致融资成本的加大和融资时效的降低。

二是金融监管机构跨区域联合监管机制缺乏。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派出机构制,受管理权限、信息沟通、监管技术等因素的制约,监管派出机构只对其管辖地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而没有对跨区域金融活动实施联合监管,监管的有效性降低。受行政区域的影响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监管当局在政策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比较明显。近年来,这种现象虽然有所改变,但远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长三角区域经济的合作与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缺乏对金融合作中利益损失方的利益补偿分配机制,落后地区或者是在金融合作中可能出现损失的合作参与方的利益无法得到补偿与保障,因而区域金融合作的深入开展往往受阻。

(四)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阻滞

目前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体制、授权授信模式、风险与内控模式都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域内各分支机构之间横向调度、交易资金比较困难,资金成本偏高。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其实行总分行制,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授权经营,实际上演变为各分支机构以地理区域来划分经营范围的状况,跨区域资金流动很难成行。

同时,金融网络平台不完善。正是由于存在区域间金融机构分割,整个长三角经济缺乏全面、综合和快捷的网络平台,如没有统一的金融产品交易平台,没有健全的金融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没有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询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间、系统内的政策沟通和业务往来平台等,从而制约资金交易结算、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开展和合作,相应增加了业务交易成本和降低了交易效率。由于担心“搭便车”及金融产品创新存在的成本较高、模仿性强等特点,使得金融产品创新受到很大影响,创新动力不足,影响了金融合作的成效。

(五)社会信用环境的阻滞

金融产品赖以存在和流通的社会信用环境较差,直接降低了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利润水平和市场空间,增大了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成本,必然会影响区域金融合作与共生。目前,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中面临着信用环境恶化。一是地方政府某些职能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区内企业的信用恶化现象制止不力,特别是对区域外流入的信贷资金甚至有时还怂恿当地企业逃废其银行债务。二是银行跨区域融资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的信用等级,增大了银行放贷的难度。三是经济社会信用观念淡漠,企业赖债现象时有发生,以诚信为本的社会道德体系面临着严峻考验,为此,经营信用的银行不得不谨慎从事,甚至陷入惜贷的尴尬境地。可以说,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也是阻碍区域金融合作的一大主要因素。

二、长三角金融制度创新政策建议

(一)设立由政府主导的长三角金融发展与合作委员会

为了促进长三角金融合作与发展,加快金融创新,建议设立长三角金融发展与合作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员会),成员可包括中央政府、长三角地方政府、央行、长三角地区各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各金融机构等区域金融合作的主体,并可以考虑邀请企业代表和外资银行代表列席该机构的会议等相关活动。

建议金融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主导,而不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主导。金融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目标、规划、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引导区域内金融合作的方向,及时解决区域金融合作中的问题,推进区域金融合作与金融创新,积极构建战略指导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业务联动平台、产品创新平台及人才积聚平台等,为长三角金融一体化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下设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除了日常工作之外,至少应设立三个专门的办公机构:一是长三角金融立法协调办公室,江、浙、沪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在制定地方性的金融法规时,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标准,消除区域金融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地方性法律法规障碍;二是长三角金融服务与创新办公室,在金融机构跨区域设立、金融产品创新、资金流动、人才培训与流动等方面进行协调和指导;三是金融纠纷协调办公室,制定出金融纠纷解决程序和办事规章,以协调各地区金融机构间利益。

(二)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金融制度创新

1.力促中央进一步完善央行管理体系

可由长三角金融发展与合作委员会组织调研,以长三角两省一市名义上报中央,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中央银行管理体系,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地区间经济的联系程度进行划分,对中央银行进一步的拆分和重组,将江浙沪划分到一个央行大区分行(长三角分行)进行管辖,便于在长三角区域内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也便于建立一体化的金融市场。

2.建议国家加大对长三角地区金融政策扶持的力度

由长三角金融发展与合作委员会组织调研,由两省一市政府出面联合向中央申请放松对长三角区域金融法律限制,包括放松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试点、金融混业经营试点、港股直通车试点、离岸金融中心建设试点等,同时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请将给予天津滨海新区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特别是外汇管理政策扩大到长三角地区。另外,国家对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将要陆续出台的优惠政策同样惠及长三角地区,以扩大上海的辐射功能和影响力,优化提升上海核心城市的功能,充分发挥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作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3.争取设立区域性的金融监管机构

随着长三角跨区域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合作和交流必然加快,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应争取试点,在长三角地区,设立区域银监局、区域保监局和区域证监局,以加强对长三角地区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对于长三角金融混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金融监管中的协调和合作问题,交由长三角金融发展与合作委员会仲裁协调处理。这也为未来金融混业监管探索新的路子。同时,长三角金融监管机构应与其他国际监管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努力实现长三角区域与跨国金融机构业务的统一监管。要按照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完善长三角金融监管程序的规范化和全程化。

4.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

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金融市场准入监管上适当放松,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业务,金融机构都可以大胆进行尝试。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和风险提示制度。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制度和考评机制,对考评不及格的创新机构强令其从市场退出。

(三)积极促进长三角金融机构间业务合作与金融创新

长三角地区的金融机构要打破地区分割的界限,开展全方位的合作以满足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探索区域金融合作经营模式创新是区域金融合作的核心内容。

1.探索区域内同一金融机构内部的金融合作

长三角金融一体化首先要解决金融机构内部的跨区域合作,如一家商业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合作。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的金融机构,可在组织形式、资金调度、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创新,努力提高金融资源的效益和效率,如各银行可在长三角区域内的分行建立共同的客户名录和信息库,统一信用评级和授信体系,避免重复评审;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减少内部冲突;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长三角区域总部等。

2.根据域内经济模式的不同,积极展开金融合作

目前,区域内经济发展模式迥异,苏南模式、温州模式、浦东模式定位不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与之相适应。而区域内金融机构的产品互补性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模式,可以在金融合作上找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3.探索不同目标的区域金融合作模式

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风险规避型合作。一方面是资本领域的合作。可以借鉴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的经验,通过异地新设分支机构、建立合资金融公司、参股、入股、收购等形式,依托资本纽带建立资本型合作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资本风险。另一方面是资产领域的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过程就是风险管理过程。对资产风险,一是分散。对大型项目,可以银团贷款形式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适当安排。二是控制。可以在完善、充实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联手制裁。

(2)资源共享型合作。现代金融业的市场细分,使得各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表现出千变万化的差异,但就金融业而言,其向客户服务的基础资源则是共同的,这就为金融机构间的资源共享型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一方面表现为技术支持和客户资源合作。通过金融合作,实现对外业务处理上的一致、业务资源利用上的共享,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目标。另一方面表现在基础保障方面的合作。支持保障系统作为现代商业银行运行的三大系统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明显,而行际间的共同性亦很突出。但我国商业银行的支持保障体系是相互独立,自成一体的,而实现这些共同性基础资源的共享是相互有利的。

(3)优势互补型合作。一方面,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长三角地区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在管理部门协调下,积极进行综合经营的试点,通过整合金融资源,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逐步实现跨行政区综合经营。在长三角区域内可以开展金融控股公司试点。同时,试点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配套的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开办与中小企业设备更新、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相结合的金融租赁业务,拓展综合经营领域。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展开合作,如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广发银行的贷记卡等业务较为发达,通过加强业务合作,可以充分发挥银行资源的乘数效应。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战略联盟的形式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渗透与合作。

(四)大力推动长三角区域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

建立长三角资金协调中心,专门处理商业银行资金调剂和区域内企业大项目资金支持。目前中国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授信权限都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限额一般要上报总行核批。同时,长三角两省一市资金宽紧程度差异性较大,加强资金横向调剂融通十分必要,但由于分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只能与总行进行纵向拆借,无法开展横向调剂,因而可以考虑适当放开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标准,允许风险管控严格、经营规范且有资金拆借需求的一级分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建立以上海为中心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使上海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商品期货市场等的功能,不断向长三角金融合作区内的其他城市扩散,推动长三角区域内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融通资金,并充分发挥区域内各类金融市场子市场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优化区域内企业产权结构和金融资源的配置。鉴于长三角区域外向型经济发达,应逐步取消妨碍外汇资金跨区域流动限制、促进外汇市场和外汇产品创新协作,促进外汇资金在长三角区域的自由流动,启动金融机构跨区经营风险预警和风险补偿机制,共同维护长三角区域良好的外汇金融秩序。

加大金融市场创新力度,促进长三角地区资金跨行政区流动。鼓励长三角企业在区域内发行短期融资券,以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活动;推动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在长三角的发展;加强产权市场建设,健全长三角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在长三角区域内推广使用商业汇票转贴现交易统一合同文本,促进长三角票据市场一体化发展;不断丰富融资工具,开发汇率、利率等金融衍生产品,推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建立长三角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联动机制。

建立长三角金融合作基金。其主要目的,一方面,引导金融资源向符合国家政策以及长三角区域规划的方向流动,并通过金融资源的配置进一步引导长三角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与分工,改变长三角产业结构趋同的情况,提高长三角经济发展质量。引导区域内金融企业积极开展股权合作与收购兼并,加强金融合作。另一方面,以金融手段对长三角金融合作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合作参与者进行合理补偿,稳固合作关系,协调各方利益。

(五)建立长三角区域金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长三角金融统计监测制度,建立综合性的金融信息平台。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修改《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争取将其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性质,并将其涵盖范围从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业和保险业,将内容从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等银行业务统计,扩大到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或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各类金融衍生品及有关保险产品统计。同时,完善央行金融风险监测体系,新增“信用敞口”、“金融衍生业务”、“对外担保”等三个专项统计监测制度。

加快健全长三角征信体系建设。加强长三角地区资信评级系统的标准化建设,完善个人、企业联合征信体系,打造长三角金融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解决跨区域开展金融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扩大金融机构在长三角地区的异地信贷业务,调剂省际间的资金余缺,实现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社会征信体系创新争取在长三角先行进行试点。首先,建议将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升级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位一体的金融统一征信大平台,将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敞口、金融衍生品、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信息纳入统一征信体系。其次,在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金融机构与工商、税务、劳动、社保、质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快非金融机构信息进入信贷征信体系,扩大征信范围,提高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和效率。另外,加强国际合作,注意收集境外客户的信用记录,条件成熟时再纳入征信体系。再次,率先在长三角开展征信增值服务,可以考虑有条件地向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资质的长三角信用评级机构开放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功能,鼓励区域内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交流合作和资产重组。最后,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由此改善金融对中小企业、“三农”等的支持。

(陶士贵)

第三节 长三角农村金融机构区域合作

200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南京分行就开始启动长三角金融联动框架研究,并于2004年正式建立了区域金融合作机制。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将重点放在了城市金融的区域合作方面,没有对农村金融的区域合作设计出较为完整的方案,农村金融较之城市金融而言本身就因为历史的原因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在加紧城市金融区域合作的起步之时就忽视农村金融合作,那么农村金融的落后状态也必然会影响城市金融的发展。基于以上事实,本研究主要针对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的区域合作模式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

一、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跳出银行发展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中孕育并脱胎出世。在此之前上海地区共设有1家市联社,14家区县联社,219家信用社,网点主要分布在郊区和城乡结合部。“跳出银行发展银行”这一概念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林立的上海市场中谋生指引了一条阳光之路。“跳出银行发展银行”,既要立足于银行服务,更要敢于突破原有的模式,通过“延伸”和“杂交”,拓宽传统的服务领域,建立新型的服务模式,用更加富有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作为“跳出”银行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上海农商行更加坚定地走商业化道路,做好平台将中小企业引入资本市场,发挥好商业银行以服务为核心的基本理念,且以金融服务为核心进入非金融服务和实体经济领域。

在上海农商银行成立三年多后,农商行的改革效应已经慢慢显示。截至2008年6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1 38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865亿元,总资产1 652亿元,分别比2004年末增加480亿元、336亿元、566亿元。2007年,该行实现拨备前利润25.56亿元,是2004年的2.67倍。2008年上半年,该行实现拨备前利润18.92亿元。

(二)江苏——农村金融改革的闪光地

从2001年9月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全国率先成立以来已经历时8年之久,这8年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半个多世纪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中,江苏省所释放的能量是熠熠生辉,铸造的业绩引人注目。将这场改革的“试验田”变成了“样板田”,形成了具有重要借鉴价值的“江苏模式”。

作为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先行者,江苏省“摸着石头过河”,走出了一条规模、质量、效益同步增长,改革、发展、支农相得益彰的好路子。截至2008年12月末,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贷款增量分别是改革试点前半个世纪历史总量的4.8倍和5.7倍。与改革试点前相比,农业贷款占全省金融机构的比重由72%上升到97%,农村贷款累计覆盖面由18%增加到51%,不良贷款率由36.1%下降到3.1%。全省农村信用社存、贷款规模一直位居全省金融机构和全国信和系统前列,80%以上的县级法人机构存、贷款市场份额一直稳居同业之首。全省已有31家农村银行类机构挂牌开业,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0家、农村合作银行21家,占全省合作金融机构数的43%。除苏南最富庶的苏州、无锡两市所属的10家县(市)联社外全部“变身”银行,成为国内率先完成产权整体改革的省辖市。地处苏北的宿迁市4家县联社也全部“变身”银行。江苏省农村金融改革红红火火地走过8年,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各个方面全速提高发展的共性,还有异彩纷呈的个性,使江苏省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改革的闪光地。

(三)浙江地区多梯度的农村金融网络

浙江地处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经济社会水平包括农村发展水平均处在中国的第一方阵,除了上海、北京、天津等直辖市外,它与江苏、山东、广东省三省一起,成为改革的前沿,正因为这样,江苏、广东、浙江三地的选择便会形成鲜明的对照。江苏省是创新的试点省份,于2001年开始,选择了省合作银行模式,并在部分发达县(市)选择了农村商业银行模式;浙江是县域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省份,鄞州在2001年选择了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作为全国2003年方案的八个省市之一,浙江没有模仿江苏模式,选择了以发达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中等发达地区的一级法人联社和欠发达地区的二级法人联合社等三种模式,并在省级选择了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模式。在宏观层面上看是一个典型的多梯度农村金融网络。

截至2007年,全省81家单位都进行了改革,组建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26家,一级法人制县(市)联社42家,仍保留二级法人制度县级联社13家。在风险控制上,各单位抓住风险核心,截至2006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按司机分类的不良贷款率为2.7%,并有13家县(市)级机构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率低于3%,资本充足率已达13.24%,集体风险拨备达40.58亿元,拨备覆盖率达到117.64%。2006年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现了净利润24.67亿元,资产利润率达到了0.57%,整个业务量市场份额也有明显上升。

二、长三角农村金融机构区域合作主体与目标

(一)长三角区域农村金融合作的主体

明确长三角区域农村金融合作的主体对于区域合作成功至关重要。长三角区域农村金融合作的主体主要分为金融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两大主体,它们分别在微观、宏观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从而形成目标一致、分工明确、职责互补的区域合作组织体系。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在微观上成为主要区域合作的主体。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近几年新兴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众多的金融机构中有二级分类的是农村合作金融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前者可以分为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后者包括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从较为复杂的结构图(见图1‐1‐1)中就可以看出,如此之多的金融机构格局在不同的区域可能存在的差异也会纷繁复杂。在金融体制,如金融管理制度、微观金融主体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等方面也具有明显的不同,极易产生合作摩擦。因此,此时在区域合作中另一个不可缺少的主体——监督管理机构就要适时的发挥作用了。在整个长三角地区的农村金融区域合作中,监督管理机构中的政府机构和银监机构要在宏观层面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同时建立共识、激励、互动平台,为消除金融资源的地域流动性障碍提供制度保障,为整个区域合作保驾护航。(www.xing528.com)

图1-1-1 长三角区域农村金融机构结构

(二)确立长三角农村金融区域合作的目标

合作目标应包括三个层次:微观(金融机构)、中观(农村金融市场)和宏观(城乡金融一体化)。第一,微观目标。通过合作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抗击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第二,中观目标。通过合作形成多层次的分工协作、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农村金融市场效率。(3)第三,宏观目标。形成城乡金融一体化和平衡化发展,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和功能。

三、明确长三角农村金融区域合作的途径

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区域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从功能性和制度性两个方面出发,在功能性途径中,尝试建立农村金融区域性独立的支付体统;并且搭建联盟信息平台,实现区域内资源信息共享;除此之外建立利益的协调分配机制,辅佐区域合作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在合作竞争的金融环境下,有步骤地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跨区域的资金及业务运营。在制度性合作途径中,首先要加强的是高层管理层面的协作,完善高层沟通机制,使区域间达成并签订相关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在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在区域内建立并共同遵守区域公约和法规;为了适应农村金融的特点使得区域合作得以稳固实行,各区域必须联手重塑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强化当代社会农村金融诚信建设;最后,为了使长三角农村金融区域合作顺利实施,各区域要明确合作方针,在保障区域合作的前提下破除地方保护,建立区域合作保障机制,为区域合作保驾护航。

(一)其他区域合作的经验

从目前世界区域一体化的总体情况看,欧洲经济一体化是国际区域一体化中最成功的典范之一。在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一体化或者迅速发展,或者徘徊不前,或者硕果累累,或者成就难觅,但是最终欧洲一体化还是得以顺利的进行,体现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独特的进程特点。

第一,区域合作过程的渐进性。无论是合作的范围、领域,还是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一体化程度的发展本身,都体现了一个渐进性的发展历程。

第二,区域合作过程的协调性和妥协性。欧盟是各国联合起来组成一体化集团,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一体化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分歧和矛盾,甚至是激烈的争执乃至对抗,但欧盟各国最终都能认识到一体化集团是他们获得发展的最快、最好的经济组织形式。成员国为了实现共同利益通过互相协商和互相配合,通过实施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原则来消除矛盾。这些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共同受益原则、核心欧洲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

第三,组织运作机制的超国家性和均衡性。为保证一体化顺利进行,欧盟设立了具有一定超国家性质的组织协调机制。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分配上不但强调每个成员国参与,而且强调各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超越各成员国政府权力,以及各机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凸显欧盟独特的组织运作机制。

从欧洲区域金融合作成功的区域合作经验来看[13],区域金融合作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合作区域相互毗邻,且处于龙头地位的核心区域要有足够的吸引力、辐射力和增长力;二是各地区之间的经济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梯度性,资源优势互补;三是必须形成一套利益共享、成果多赢的共生型协作机制。对比之下,目前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的区域合作非常符合以上所列示的条件,龙头地区即为上海市,作为全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有足够的吸引力、辐射力和增长力。而不论是江苏省还是浙江省,当地的农村金融发展都呈现非常明显的梯度性,应该说我们目前急需要做到的就是深入研究并制定出一套供两省一市共同“发声”的合作机制,使得在区域合作过程中生成“用一个声音说话”的共生性协作机制,这一机制的产生将对长三角农村金融区域合作成功与否产生决定性作用。

(二)功能性区域金融合作途径

1.信息资源合作

加快长三角地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信评级系统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个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以打造长三角地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金融统计数据的共享。信息资源合作,一方面可以降低长三角地区金融机构在开展异地业务时搜寻信息的成本,扩大金融机构在整个地区的异地信贷业务,有利于调剂省际间资金的余缺,消除区域金融发展的不平衡,实现整个长三角地区金融一体化;另一方面,信息资源的共享有效地解决了异地银企之间及银行和个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企业、个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2.中间业务合作

独立的区域性支付体系是中间业务合作的基础。要想促进农村金融和合作,首先必须建立起独立的农村金融支付系统。一方面,改进和创新结算渠道,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支付结算系统。在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小额支付系统的建设步伐,拓宽支付结算渠道。加快电子化建设,推广更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的小额借贷网络。另一方面,借鉴城市金融支付体系,发展并创立一套适合农村金融使用的独立支付系统。破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支付结算手段陈旧、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效率低下、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低、金融服务体系停留在较低水平的落后状态。

3.产权合作

为有效促进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合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深层次跨区域合作经营。如江苏省已有6家农商行与8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其中江阴、吴江、东吴三家农商行已分别对靖江、射阳、盐城市区三家联社完成注资,进入实质性合作阶段。除了在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进行战略投资之外,农村金融机构也可以适当增加法人股占比,引进当地经营业绩优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投资入股。

4.产品创新合作

加强产品创新合作,能够发挥不同金融机构的优势,共同研究、开发和推广产品。这其中需要重点解决产品创新合作过程中面临的创新成本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促进中国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进取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在建立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内部,可以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产品创新利益和成本的分担方式,彼此发生纠纷时,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在其中扮演“裁判员”的角色。

5.城乡金融合作

一方面农村金融需要城市金融。发达的城市金融能为农村带来资金、人才和先进的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方法;另一方面,城市金融也需要农村金融。城市金融的激烈竞争使其将触角延伸到广大的农村地区,扩大其业务空间,拓展利润来源。要将农村金融机构融入城市金融的合作中,促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

(三)制度性区域金融合作途径

1.加强管理层面的协作,完善高层沟通机制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长三角区域两省一市应借鉴城市金融区域合作的经验,研究并签署协议,定期举办“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金融论坛”,将其作为推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重要平台。两省一市政府还应就推动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协调发展专门成立长三角工作领导小组,以解决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协调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和沟通机制,充分发挥高层管理在推进长三角农村金融区域合作上的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协调推动长三角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2.制定共同遵守的区域公约和法规

在目前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制定区域规则对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合作非常重要。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区域公约和竞争规则,使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真正的主体。政府的作用在于培育、引导、规范和破除障碍。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等方式,在长三角地区建立一种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非行政扭曲和垄断势力扭曲的竞争体系,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功能,让农村金融机构沿着优化竞争的路线经营,消减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和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保证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经济运行的良好环境,激励金融机构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创新。

3.各区域联手重塑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强化当代社会农村诚信建设

一方面,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宣传舆论等手段,加强对农户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诚信意识和诚信文化的宣传教育,让诚信牢牢扎根在人们心中;另一方面,加强对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加快农村诚信体系的建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重视搜集多种贷款用户信誉、道德、品质等软信息,建立用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提高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规范中介服务,确保金融机构正确进行贷前调查、效益分析和贷款风险预测,为增加交易信用创造条件。

4.破除地方保护,建立区域合作保障机制

金融监管的垂直领导直接导致两省一市金融业分割状态的形成,受其影响,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合作渠道不够通畅,也即表现为银政壁垒森严。区域银政壁垒森严这一现象的另一个解释可以表述为对于区域合作没有合理且让人信服的保障机制,因为没有合理的保障机制,各区域对于合作总有担忧,影响了两省一市重要资金融通渠道的畅通。可以说缺乏合作保障机制妨碍了各地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因此要加快建立健全各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保障机制。

5.建立利益协调分配机制

开展金融合作需要各城市的共同参与,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建立一套完善、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以解决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保障各方的合作积极性,是金融合作实现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长三角金融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坚持利益共享原则;(2)建立利益协调机构;(3)设计利益协调方式。

6.健全金融人才交流和流动机制

目前,苏浙沪联合发表了《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三地人事部门已签署关于互相开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建立高层次人才智力共享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源共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互认和三地公务员互派交流学习等7个合作协议。两省一市教育部门也签约推出“学分互认、师资互聘、保留原籍”等一系列教学合作计划。不久,长三角的文化资源也将实现一体化,三地学府与科研机构将突出“长三角人”的概念,将长三角作为一个大学来培养人才,解决三地间长期存在的人才流动“逆差”。

四、推进长三角区域农村金融合作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引导不同的金融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

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运用利益诱导机制引导资金流入农村,形成农村资金的良性循环。政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促进区域间农村金融的合作。

(三)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联合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抗风险能力。

(四)建立完善多层次金融监管机制

强化金融监管手段,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

五、长三角农村金融机构区域合作经济分析

(一)长三角区域农村金融合作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年来,长三角区域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上海金融中心的逐步形成。但金融合作与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农村金融在支持“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金融合作的相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长三角区域日益活跃的农村经济发展进程。

1.长三角区域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客观要求

长三角地区具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完备的制度基础和浓厚的创新研发氛围,这些优势正有力地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但在这一进程中,没有金融的支持是不行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许多事实表明,要搞好金融业,发挥金融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就必须构建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协调机制。从目前长三角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布局和业务来看,已经为构建长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协调机制提供了保障。

2.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和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总体来看,农村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一是农村金融主体缺乏的局面还没有改观,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尚未形成。二是农村贷款难问题仍十分突出。三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通过区域金融合作,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体系,可以发挥不同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通过有效竞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3.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弱弱联合”实现做大做强的要求

与发达的城市金融机构相比,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规模小、资产质量差、竞争不充分、效率低下、不能形成规模效应,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股权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弱弱联合”使农村金融机构做大做强。

(二)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以苏浙沪毗邻地区所构成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2008年,长三角GDP占到全国的23%,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47%,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1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20%,同时长三角地区还是国内其他产品的重要销售市场,是许多内地企业与海外建立经贸网络的重要通道,也是国内资本、人才、技术和信息集聚的高地之一。长三角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远远超过全国水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发展,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已经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初步改变了金融功能混淆、机构单一的局面。[14]

表1-1-2 2007年长三角地区农村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的构成

注: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筹建期,预计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元;浙江省村镇银行正处于筹建期,资产规模尚未统计。
资料来源:陈浩:《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银行类机构综合经营取向问题研究》,《金融理论与实务》2009年第2期。

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量也发展迅速。2008年上半年,上海农商行实现存款总额(不含同业)1 383.20亿元,较年初增长99.30亿元,增幅为7.73%,完成全年存款计划增量的85.60%。[15]截至2009年6月30日,上海农商银行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余额为3.37亿元,共有55家市级和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获得信贷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余额为170亿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已达2.72亿元,比年初净增34%,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268个,约占上海市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1%。[16]

此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快速发展。到2009年3月10日上海已在13个区县批准设立了27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已有17家开张营业。2008年5月,浙江省首批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展开,台州市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湖州市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等4家村镇银行相继成立。同时浙江省是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到2009年2月底,浙江省已开业营运的小额贷款试点公司44家,注册资本总额61.4亿元,放贷余额46.6亿元。江苏省则力争在2009年实现村镇银行覆盖全省三分之一的县市,并成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100家,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虽然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业务多样化程度不足,农户金融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从业人员素质不够高,技术水平较低,风险管理水平不够等。

(三)博弈视角下的成本—收益分析

1.合作是理性选择

由于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数目比较多,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假定只有两家金融机构,记为1、2,两者合作指向目标为各自收益最大化。假设在完全理性下的1,2有两种策略——合作与不合作。假定,1,2合作可通过优势互补获得收益B,合作成本分别记为C1,C2,k为收益的分配比例,1的收益将增加kB-C1,2的收益将增加(1-k)B-C2。显然kB-C1>0且(1-k)B-C2 >0为合作的前提,如果合作不会带来正的收益,则他们是不会合作的。假定1先行动,2后行动。具体博弈树见下图(其中kB-C1>0,(1-k)B-C2> 0,B1>0,B2>0)。

图1 1,2区域合作的博弈树

为了构造出博弈的战略式表达,首先注意到,1只有一个信息集,两个可选择的行动,因而1的战略空间:S1=(合作,不合作)。但是2有两个信息集,每个信息集上有两个可选择的行动,因而B有四个纯战略,分别为:(1)不论1合作还是不合作,我合作;(2)1合作我合作,1不合作我不合作;(3)1合作我不合作,1不合作我合作;(4)不论1是否合作,我不合作。这四个纯战略集可简写成{合作,合作},{合作,不合作},{不合作,合作}和{不合作,不合作}。表1‐1‐3是这个博弈的战略式表述。

表1-1-3 区域合作博弈:战略式表述

从战略表达式中,我们发现这个博弈有两个纯战略纳什均衡,分别为(合作,{合作,合作})和(合作,{合作,不合作})。首先来考虑战略组合(合作,{合作,不合作}),在这个组合中{合作,不合作}是2的最有选择,所以当1选择不合作的时候,2的选择也是不合作,双方都得到0支付。但是如果1选择不合作,而2选择合作的时候,2可得到B2的正支付,因此(合作,{合作,不合作})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来看纳什均衡(合作{合作,合作}),不论1时候选择合作,2的选择都是合作,显然是一个合理战略,因此(合作{合作,合作})是一个合理的均衡。

用逆向回归法求解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第二阶段,2的最优行动规则是{合作,合作},即无论1是否合作,2都会选择合作。因为1在第一阶段会预测到2在第二阶段会按这个规则行动,1在第一阶段的最优选择是合作。所以(合作,{合作,合作})是该博弈唯一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相应地可得,“1合作,2也合作”是1先行动,2后行动博弈的唯一合理的均衡结果。因此合作是理性选择。

2.合作的充要条件

传统合作理论隐含一系列假设:合作参与者的权力是平等的;合作是完全互惠的。事实上由于规模等差异,在合作中的收益是有差异的,那么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就必须满足一些充要条件。

(1)参加区域合作的各成员收益提高至少要等于由于参加合作而引起的各成员的直接损失。即kB-C1>0,(1-k)B-C2>0。区域合作的必要条件是合作各方之间的优势互补性,而充分条件是合作各方能够通过有效的磋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最终达成有约束力的利益分配协议,约束彼此的经济行为。

(2)在合作中,任何破坏合作的行为都会导致其收益下降,只有真诚地与所有合作者合作,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区域合作的充分条件是有效的约束惩罚机制。

(3)虽然在区域合作中,各方都想通过有效磋商使自己的获益尽可能多,表现出在利益分配上的冲突,但至少存在一种使各方均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它要求在合作中获益较多的金融机构应给获益较少的金融机构以一定的利益补偿。即在区域合作过程中,哪方得益较多,就应在利益分配上对另一方进行转移。如果双方获益水平相近,那么他们之间进行区域合作是不需要收益转移的。

3.可行性分析

(1)成本收益分析

a)收益分析

正所谓“十个手指有长有短”,农村金融机构也是如此,新老金融机构各有所长。农村金融机构区域合作可以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达到一个互补效应,通过弱弱联合来做强做大。

传统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在网点、信誉等方面享有比较优势。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例,目前上海市共有邮政储蓄网点423个、浙江1 416个、江苏2 286个,乡镇覆盖率达到100%,甚至许多村庄也有储蓄网点。[17]其中长三角主要地区的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1‐4。

表1-1-4 长三角主要地区邮政储蓄网点分布  (单位:个)

资料来源:http://www.psbc.com/net/?component=net。

此外,传统金融机构凭借人缘、地缘优势在农村地区享有卓越的声誉。农村信用社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经过50多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已在广大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市场信誉,逐渐在广大农村客户中形成了很高的品牌认知度和忠诚度。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官办”体制进一步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品牌效应。[18]邮政储蓄则有着“百年邮政、百年信誉”的品牌。在农村,邮政储蓄由于历史悠久,网点众多,储户数量巨大。邮政汇兑、邮递等更是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由此产生的联动效应更使邮政储汇机构成为“百姓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等还代理农户电话费、电费等缴纳业务,进一步树立了为民服务的形象。在这些方面可以弥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

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其决策高效、定价机制灵活、控制机制新颖、市场定位明确的鲜明的支农特色,有效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缩小了城乡金融差距,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服务,正好可以弥补农村金融市场的漏洞。

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属于区域性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以当地居民和企业为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信息流通渠道畅通,信息传递速度较快,信息相对透明,收集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所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等信息就相对容易,获取成本较低;与异地的金融机构相比当地土生土长的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信息成本优势。加强区域合作,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在开展跨地区发展时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能够在花费较少的信贷信息调查成本情况下,迅速作出正确的放贷决策,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益运作。

在网点、信息等资源共享的同时,区域合作还可以实现资金的融通。以村镇银行为例。由于农村地区相对封闭保守,农民的储蓄观念相对传统,缺乏理财观念。以非银行(尤其是非国有商业银行)民资企业为发起人的村镇银行,在吸纳存款时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缺乏令农民信服的资金实力,吸储难度较高,由此对村镇银行的放贷等经营业务和资金流动造成不利影响。而区域金融合作的过程必然伴有金融资源(包括资金)的跨区域流动。

金融机构之间还可以共享各自对区域产业与行业发展动态的研究成果,探讨彼此合作的路径与方案,实现区域内金融产品的统一开发设计,新产品在区域内的联动营销。

此外实现区域内合作,可以增加客户便利,吸引更多客户。

b)成本分析

合作成本包含诸多内容:合作意向产生之前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费用、寻找合作方的信息费用、在多个候选的合作方中进行选择的费用、合作方不进行这项合作而是自力更生或转向其他种种可能的合作的机会成本、初次合作时双方对彼此合作诚意及履约能力的考察费用等等。[19]

首先要合作,就必须进行多方谈判,这样就会形成一个谈判成本,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意愿,以及谈判时间的长短。

达成合作后,为了使得彼此之间遵守合作规定,需要一个约束机制,这就会形成一个监督和管理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各方的精诚度。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有可能因为利益关系产生摩擦,双方需要进行协商,这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力的投入,也会产生一个成本。

在展开具体合作内容时,各金融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以最简单的ATM跨行取款为例,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持卡人在ATM上跨行取款,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其中2元由持卡人支付,1元由发卡行支付),同时按每笔0.6元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ATM跨行查询暂不收费。此外还存在机会成本等其他成本。

综合两者来看,长三角农村金融机构区域合作的收益远大于成本。

c)利益分配分析

如充要条件(2)说明的一样,任何破坏合作的行为都会导致其收益下降,只有真诚地与所有合作者合作,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合作对大家来说都是有益的。但是,还存在着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的问题。如何分配合作利益及分担合作成本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合作能否持久地进行下去。在这方面只要各参与方都进行努力,就如充要条件(3)所说明的,哪方得益较多,就应在利益分配上对另一方进行转移。在经济成本分担问题上,尽可能做到公平,彼此信任。合作各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实现利益分配公平化,成本分担公平化。可以在区域内形成一个磋商机制,为各方达成有效协议提供一个平台,保证合作各方的利益。

d)结论

综合以上成本收益分析、利益分配分析看来,长三角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具备区域内合作的良好基础,只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相互加强理解和沟通,本着真诚的态度进行合作,合作的目标就可以达到。通过博弈分析我们明白,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区域合作有其必然性,因为它们各有优势可以形成互补,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共同把“蛋糕”做大做强。应以合作制胜的态度,共同培育、发展并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各方应取长补短,互相学习,不断创新。

通过SWOT分析和博弈分析,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区域合作不仅具有必要性且具有可能性。长三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互利合作,可有效突破各金融机构自身的局限和行政区划的限制,建立高效的金融整合、流通平台,打造新的优势,释放合作效应,提升地方金融竞争力,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引导产业转移,推动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通过建立一种利益均衡机制来推动长三角农村金融合作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也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协调政策来扶持和推进农村金融合作,为实行区域农村金融合作提供政策保证。

(李爱喜)

【注释】

[1]1997年,三省市工商局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省际之间的《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办法》,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3月,三省市工商局在上海共同签订了《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协议》。同时,三省市工商部门在打假维权、公平交易执法协作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

[2]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在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政策和条件、市场监管信息共认共享等10个方面逐步实行市场一体化联动。

[3]《苏浙沪三省市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两个文件。

[4]《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年修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4年修改)、《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5年)、《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4年修改)、《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3年)。

[5]长三角启动动物防疫一体化机制,《每日经济新闻》2007年12月26日。

[6]着力实现安徽产品在长三角无障碍流通,《安徽市场报》2008年9月19日。

[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9条。

[8]万伦来、杨燕红等:《中国省际贸易壁垒的地区差异与时序变化》,《产业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9]莫建备等主编:《区域一体化发展:拓展和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0]谢石松主编:《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法律冲突与协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11]宣文俊:《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思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2]叶必丰主编:《长三角法学论坛——论长三角法制协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13]潘勤华、薛云:《长江三角洲金融合作实践探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14]陈浩:《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银行类机构综合经营取向问题研究》,《金融理论与实务》2009年第2期。

[15]http://www.yangtze.org.cn/news/?NewsID=00390037003600370038&newstype=0036003D00320038003B00320036003D0039.

[16]http://www.yangtze.org.cn/news/?NewsID=003D003800390035003B&newstype=0036003D00320038003B00320036003D0039.

[17]http://www.psbc.com/net/?component=net.

[18]范秀红:《农村信用社战略发展的SWOT分析》,《武汉金融》2008年第7期。

[19]青川钰:《合作成本的经济学思考》,《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8年9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