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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世贸知识助力国际商事审判

时间:2024-0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应地,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既面临机遇,更面临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原交通庭和经济庭涉外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化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格局已初步形成,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将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

学习世贸知识助力国际商事审判

——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万鄂湘[1]1

同志们:

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在深圳召开了。我们这次会议之所以确定在深圳召开,因为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哨。我国就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了。入世后,我国的改革开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相应地,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既面临机遇,更面临挑战。我们这次会议就是在我国即将入世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主要工作和基本经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任务,研究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如何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解决入世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制度,努力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回顾

我国的涉外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是因应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而开展并伴随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而成长和发展起来的,至今已经分别走过了23年和17年的历程。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探索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化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道路,造就了一支专业化的审判队伍,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制度,使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在国内外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明显成绩。

(一)审理了大量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

我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是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的,起步较早;海事审判工作则是在1984年成立海事法院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起步相对较晚。在改革开放初期,全国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较少,当时的法律也很不完善,立法滞后与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走过一段艰难曲折的道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对外交往与国际合作的不断加强,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自1978年至2001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63894件。其中,涉外商事纠纷案件9497件,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13843件,海事海商纠纷案件40572件,涉案总金额达1000多亿元人民币。在收案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涉外商事海事的审判领域也不断拓展。过去以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外贸代理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等为主的涉外商事案件以及以提单运输纠纷、保险纠纷、租船纠纷、共同海损纠纷、船舶碰撞纠纷等为主的海事海商案件的构成格局已被打破。近年来,逐渐出现了涉外股票债券票据信用证外汇按金交易、船舶融资租赁等类型的案件。新近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已从过去的42种增加到了63种,增加了50%。一些发生在公海、双方当事人均为外方的海事纠纷,当事人也自愿协商提交到中国的海事法院处理,如上海、武汉和青岛海事法院都受理过这类纠纷。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地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保障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国际贸易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已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发挥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初步形成了专业化审判格局,基本造就了专业化审判队伍

多年来,各级法院十分重视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审判队伍的建设。为了适应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全国绝大多数中级以上的法院均设置了专门的涉外商事审判组织或机构,配备有专门的审判人员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自1984年起先后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广州、厦门、宁波海口、北海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开展海事海商的专门审判工作。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均设有主管上诉审的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设立了交通运输审判庭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海事审判工作。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对原来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和交通庭进行机构调整,组建了四个民事审判庭,形成了大民事的审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在原交通庭和经济庭涉外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改革后也将设立专门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组织或机构。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化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格局已初步形成,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将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

专业化的审判格局与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是相互依存的。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窗口作用以及对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不仅在机构设置和改革方面注重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倾斜,而且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配备了高素质的审判人员。各级法院除要求审判人员加强自身学习外,还通过脱产进修或在职培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出国考察进修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司法水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系统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计有1715人,其中具有博士及硕士学位的有135人,具有学士学位的有635人;从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计有570人,其中具有博士及硕士学位的有115人,具有学士学位的有342人。以广州和宁波海事法院为例,广州海事法院具有和正在攻读硕士学位的法官已占全部在岗法官的72%。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8人中有6人具有硕士学位,今年又选调了6人到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研修。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法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初步培养出了一支专业化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为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广大审判人员在条件艰苦和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努力工作,尽职尽责,栉风沐雨,呕心沥血,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实践证明:我们这支审判队伍是经得起考验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广大审判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三)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制度

多年来,为准确适用有关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正确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的专业会议,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据统计,有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近百余件。这些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涉及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如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方面,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执行、融资租赁合同及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执行、涉外诉讼文书的送达、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司法协助安排、台湾地区当事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及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认可等。在海事海商方面,涉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诉讼前船舶的扣押、扣押船舶的拍卖、海上交通事故的认定、船舶碰撞及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等。通过制定上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初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处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制度,对及时、正确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完善合同法、海商法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依法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完善了仲裁法律制度

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法院严格按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审理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法正确行使了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权。针对一个时期个别地方法院未严格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确立了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逐级报告制度。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执行较好,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为做好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法律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继做出了二十多个与涉外仲裁有关的司法解释,规范了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统一了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相关事项,依法加强了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完善了仲裁法律制度。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有:1.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与促进改革开放并重,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二十多年来,各级法院既注意准确行使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又十分注意把握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围绕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总体目标,公正执法,准确调整各种涉外商事海事关系,为改革开放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保障党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一系列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做出了积极贡献,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事业本身也因此得到了长足发展。2.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专业化的审判道路。二十多年来,各级法院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严格遵循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化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道路,如设立了专司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专门法院、专门业务庭或者专门的审判组织;造就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实行海事诉讼的专门管辖制度;建立海事诉讼的跨区域管辖体系;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法等。实践证明,这条专业化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道路是正确的,也是大有发展前途的。3.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正确适用法律。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国际惯例适当补缺适用,是我国法律确立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必由之路。二十多年来,各级法院恪守这一原则,不断提高司法水平,确保了办案质量。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各级法院在我国法律尚欠完备的情况下,参照相关国际惯例圆满审结了许多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4.逐步确立现代司法理念,突出司法公开与公正,在改革中不断开拓进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是从零起步、从无到有的。面对各种困难,各级法院积极借鉴外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初步确立了现代司法理念。在海事诉讼中实行的跨区域管辖原则,较好地防止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从制度和观念上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各级法院在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时,特别注重审判公开,重视审判改革。如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爱佳”轮一案中,实行网上取证,并让专家证人和警察出庭作证,确保中外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好的影响。广州海事法院在两年前就建立了海事审判网站,及时对外发布有关判决和其他审判信息,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得到了当事人、代理人和新闻媒体的好评。各级法院通过各种审判改革逐步开拓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之路。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特殊性的认识不到位,对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危机感、紧迫感不强;不少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司法水平不高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组织或者机构设置还不够健全;涉外商事海事诉讼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制约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许多因素如境外送达、取证、主体资格的认定、法律适用等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不能适应入世后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我国就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了。这标志着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入世不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全面、深刻和长远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特别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同样影响深远。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入世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而言,可以说,既面临难得的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入世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在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将更为突出。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窗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对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度和维护我国良好的司法形象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的不断深入和扩大,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将显著增加,新类型案件将不断涌现,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将进一步拓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前景广阔、大有作为。但另一方面,入世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对我们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将提出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审判观念、审判机制和体制、现有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都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入世给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呢?我认为各级法院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

各级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公平观念。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强调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及相关的国际规则,不仅要求成员方给予外商平等待遇,而且要求成员方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外商与国内工商业者的平等地位。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在司法领域中贯彻公平理念的重要性,做到在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中,对中外当事人及港澳台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以改善投资、贸易环境为由,不适当地保护外国当事人或者港澳台当事人的权益而忽视本国或者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避免以保护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忽视外国当事人或者港澳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到从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从程序到实体,都要平等地对待中外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进一步增强外国、外商对我国司法的信心。

各级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公开观念。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正常商业利益,成员方要公布普遍适用的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及行政决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对我们的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我们公开所有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不公开的不得引为判决依据,而且要求审理程序和结果公开,不能有不透明的环节和过程。实践证明: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尺度之一。公开审判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只有把法院的全部审判环节和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各级法院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公开性,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透明度。

各级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公正观念。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社会正义的代表。司法公正,既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又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在追求司法公正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认识到忽略程序公正而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对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长期以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与其他民商事审判一样,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因疏忽或者故意侵犯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各级法院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和重大意义,确保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公正处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习

我国就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了。入世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经贸协议将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规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要求,我国既需要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除,又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清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司法解释,并制定适应入世要求的新的司法解释;世界贸易组织有140多个成员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将更多地面临适用外国法特别是我们以往所陌生的国家的法律;我们还要面临适用许许多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情况。而我们的审判人员真正了解和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其要求的却不多,绝大多数审判人员面临的学习和研究本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入世后,我国将对成员方进一步开放贸易、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外商可向我国的每一个地方、许多领域渗透,寻求商机,不再有中西部之别、内地与沿海之分,而我国西部、内地一些法院不但没有足够熟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法官,更缺乏这方面的审判经验。对上述种种,我们还没有充足准备。我们应该怎么办?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惟有加强学习。学习将成为中国法院迎接入世的第一任务。不仅要学习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而且要学习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制定、修改的新法律或者新规定,还要学习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及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惯例;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要学习有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外语;不仅要学习国内有关涉外贸易、投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更要熟悉有关外国的一些法律和制度;不仅具体办案的法官要学,法院的分管领导也要学;不仅东部或沿海地区的法官要学,西部或内地的法官更要学;不仅下级法院的同志要学,上级法院的同志也要学。学习是一种苦功,不可能一蹴而就,贵在日积月累,贵在持之以恒。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将编辑出版《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研究与指导》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手册》,前者第一辑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今后准备每年出三辑;后者第一辑正在编写中,今后准备每年出一辑。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一个全面的培训计划,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层层抓培训,在短期内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一个学习高潮。

(三)要进一步搞好体制创新

入世后,我国的审判工作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要求,而现有的审判机制和制度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只有做到体制创新,才能履行好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为此,我们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要有十二分的紧迫感、危机感。法院的出路在改革,法院改革的出路在于体制创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形势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坚持透明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和法制统一性原则。各级法院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所规定的原则和步骤,大胆探索,锐意进取,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体制创新问题,努力建立符合入世要求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四)要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培养了一大批基本能胜任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我们说这支审判队伍是经得起考验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这一点没有错,我们对此有充分的信心。然而,我们也并不避讳承认面对入世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这支审判队伍还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足和差距。比如:审判人员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审判人员进口把关不严、出口不通畅;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高、不够全面,多数审判人员尚需要加强外国法、国际法以及外语的学习和进修,有些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还需要加强普通程序法的培训;专门人才的吸收和储备不足,具有证券、金融、保险、期货、产品质量、服务贸易、反倾销、反托拉斯等专门知识的审判人员严重缺乏;审判人员在地区之间的发展、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不少法院未采取应有的措施稳定现有的审判队伍,现有岗位上的一些专门人才还不能稳住,还在不断地流失;也有个别法院对现有人才使用不当,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例如,某个法院把一位学习国际法的博士生安排在了专业不对口的部门工作,这不是人才浪费是什么?应对入世,我们最缺乏的是人才。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质需要专家型的审判人员,专家型法官的多寡直接决定了涉外商事海事司法水平的高低。人才问题是影响人民法院今后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我们一定要以长远眼光、从战略高度对待这个问题。既要调整那些不适合从事此项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又要采取措施保证现有队伍的稳定,合理使用已有的专业审判人员,加强对现有审判人员的培训、提高,还要尽早吸储一大批高素质、专家型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人才。要通过调整一批、稳定一批、提高一批、吸收一批的办法,全面提升法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今后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人才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多种措施对全国法院系统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审判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大胆尝试、大胆探索、大胆实践,逐步建立和健全能够生成高素质、专家型法官的现代法官制度和人事制度。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力争在短期内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大幅度的提高。

三、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要求

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是司法领域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管辖权。在确定管辖权方面,各级法院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1.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当事人依法有权对其特定争议协议法院管辖或者提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协议提请仲裁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定协议管辖有效。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如果协议违反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其协议无效。如果协议仅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的规定,则不要轻易认定无效,而应当通过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方法予以变通处理。

2.依法积极解决管辖权冲突,正确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www.xing528.com)

由于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特殊性质,当事人经常就同一纠纷分别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入世后,这类冲突将越来越多。对此,我们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又要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和港澳台地区的区域司法权。管辖权冲突问题比较敏感,也比较复杂,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国际私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切实研究并探索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对于正在谈判中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也要及时跟踪研究。

3.严格依法执行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专门管辖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但审判实践中,仍有个别地方法院采取改变案由或者追加第三人等方式变相受理本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形成了地方法院与海事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基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专门性,地方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依法行使管辖权。为更好地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9日做出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管辖并裁判的,要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二)正确适用法律,切实解决法律冲突

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各级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入世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解决适用法律问题。在适用法律方面,各级法院要做到: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正确适用准据法。只要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未规避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依法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或者选择不明而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的,要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2.严格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依法要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存在着许多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尚未参加的有重要影响的有关国际条约,我们也要认真学习、研究,积极探索在类似情况下参照适用的可能,以弥补国内立法的不足。

3.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存在着众多的国际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这些国际惯例除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人民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便当事人未明确选择,如果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审理有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

在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解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时,各级法院要特别注意及时、正确查明外国法并正确理解有关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内容,必要时要征询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以保证合同准据法的正确适用。

(三)积极推进和深化审判改革

审判改革是人民法院改革的切入点,是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必要途径。各级法院在推进和深化审判改革方面已经做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针对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难点,我着重谈以下几点:

1.要实行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为了应对入世的新形势,更好地保护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中优势力量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大力提高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等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少数法院集中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这项工作目前正在研究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近期做出部署。

2.要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

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是法院裁判的前提,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司法是否公正以及有关涉外商事海事判决在域外能否得到承认及执行。当前,送达难已经成为影响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效率、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制约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不少法院进行了大量尝试,但收效不大。送达难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今后,各级法院一方面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我国参加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规定进行有关送达;另一方面,也要从有利于维护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有利于诉讼的角度,积极拓宽送达途径,提高送达效率。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可以适当借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如: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留置送达等。各级法院还要积极尝试其他的送达途径和方式,如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通过专业网站发布公告送达等等。各级法院也要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条件成熟时对此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3.要深化证据制度改革

证据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如何对有关证据特别是对境外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是人民法院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关键。

深化证据制度改革,要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在充分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的基础上,试行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调查令,要求有关单位做好协助收集证据工作。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自行收集。对于有关证据在境外的,要依照《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案件证据的公约》、有关司法协助协议或者安排的规定委托调查取证。

深化证据制度改革,要逐步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限期举证制度。各级法院要认真组织当事人做好庭前证据交换工作,对庭前证据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研究、总结。在实行限期举证制度时,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要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于确有正当理由而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

深化证据制度改革,要强调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方式大都是使用书面证言,而证人本身却极少直接出庭作证。这一做法既容易造成证人作伪证,又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质证,增加了人民法院认证的难度。入世后,各级法院在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过程中,要率先强调证人、鉴定人、审计人或者其他专家证人的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进一步增加审判透明度,提高审判质量。

4.要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审判工作和审判水平的集中反映。目前,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质量还不够高,与入世后对我们的要求还存在相当的差距。为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民四庭联合组织了全国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在各级法院选送的裁判文书中,我们发现不少推荐上来的裁判文书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各级法院要从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形象的战略高度,认识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入世后,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做到能够客观反映诉讼的全过程,明确确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说明证据状况及人民法院采信或者不采信证据的理由,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确定和适用准据法。要使人们通过裁判文书认识到中外当事人、内地与港澳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人民法院的同等保护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人民法官的司法水平是较高的。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各级法院从今年10月1日起报送全部生效的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今后每年都要举行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评比活动。我们要通过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及时总结经验,加快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争取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水平。

5.要做好审判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

为了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信息,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交流,展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成果和经验,推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事业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该网站分中英文版,属于法律宣传、资讯和服务网站,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办,人民法院出版社和广州海事法院协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部分中院和其他海事法院参加。网站内容包括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方面的最新动态、最新法律法规、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与评析、法院与法官、学术论文、送达公告以及与诉讼有关的知识等等。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设立与运行,将进一步增加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大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关下级法院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支持,积极协助,努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搞好网站的建设与运行。

(四)依法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各级法院在审理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时,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正确把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的准据法与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选定的法律确认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要综合具体情况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的,要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仲裁地无法查明时,要适用仲裁协议缔结地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缔结地无法查明的,则适用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各级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时,要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已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适用要严格掌握。

对涉外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应当由负责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统一受理,并由专门的合议庭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就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做出了不少司法解释,有关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对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无法执行的案件,拟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拟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要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审查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逐级上报。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案件也要注重司法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审限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各级法院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限期地拖延执行。各地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要及时、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五)加强审判监督,重视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内部监督、错案纠正等特殊职能。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监督案件。在处理有关涉外商事海事申诉或再审案件时,各级法院要正确处理好纠正错误裁判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外部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要充分考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在专业方面的特殊性,由负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业务庭来办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要从维护司法形象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高度,努力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与其他审判工作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面临着一些独特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立足审判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系列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是搞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入世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将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法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认真总结、分析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上报,以便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的做出司法解释。对于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及时组织研究,并通过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业务交流,以期形成共识,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司法解释。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调研重点是研究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不方便管辖、境外送达和取证、实行调查令制度及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或者限期举证制度的相关问题、限制出境措施、证据和财产保全、法律冲突等。同时也要研究每一类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特殊问题,如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审理等。各级法院还要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本身、入世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因应措施的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为建立完善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制和机制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同志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终局裁判的作用就越突出。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入世后如何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职能作用、窗口作用,如何公正司法、确立司法权威并维护我国良好的公正司法的国际形象,是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现实要求,也是时代交给我们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完成好这个历史重任,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己任,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努力使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2001年10月29日)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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