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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济学:教育投资的概念与性质

时间:2024-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教育投资的概念与性质“教育投资”,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投入到教育领域内的资源总和,即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衡量教育投资量和教育投资水平的指标,主要是教育投资占国民总产值的比重、教育投资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教育投资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等。笔者以前并不持这一观点,但是,随着思考和实践的深入,我现在认为,教育投资的确是双重性的。

教育经济学:教育投资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节 教育投资的概念与性质

“教育投资”,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投入到教育领域内的资源总和,即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其计量方式,往往是一定时期内(如一年)一国或一地区的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其中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经费投入。教育投资常可分为经常性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两种。前者是用于维持教育机构日常运作的费用,如教师工资、购买教学仪器设备的费用、研究开发的费用和服务费等;而后者主要指建造教学、办公、住房等建筑的费用,如建造教学楼、图书馆、教师住房等。在我国,这两种费用,一般单独列支,而且基建费占较高比例。

衡量教育投资量和教育投资水平的指标,主要是教育投资占国民总产值的比重、教育投资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教育投资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等。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各国间或地区间的比较,可以大体衡量该国或地区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那些比重大的国家和地区,显然比那些比重小的国家和地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要高,这是硬性指标。而国家政府强调重视教育,制定了各种教育法规、政策来鼓励教育投资或鼓励社会参与教育活动等,这只是软性指标,这种指标不能说毫无用处,但毕竟没有硬性指标那么直观,那么一目了然。当然两者应该配合起来考虑,才能真正体现国家或地区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反映发展教育的决心到底有多大。

对于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不但制定有非常完备的教育法规,而且上述那些硬性指标值均比较高,参见表5-4。至于我国,情况有所不同,尽管政府口头上一直在讲(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要重视教育,但由于国情使然,如人口多、家底薄等,政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实际,尽量或逐步提高硬性指标值,并进一步完善软性指标——如教育立法等。我们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而强行向发达国家看齐,但在目前情况下,提高一点硬性指标值,还是完全有可能的。就是说,政府目前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还是很不够的,还应下较大的决心扩大教育投资比重,如此,一两代人之后,就会从今日我们的付出中得到比较丰厚的回报,这也是显然的。比如1983年,我国人口平均占有教育经费不到12元人民币,到1995年,这一数值有较大提高,但也只有130元人民币左右。

表5-4 美国1979—1992年教育经费情况

资料来源: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另一种经常用于衡量教育投资的指标是人均教育经费,这一指标非常重要,它可直接反映教育发达程度和水平。人均教育经费就是指,全国人口中每人平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比重(注意:不要与生均教育经费混淆),这一指标值越高,就说明国家的教育资源越为丰富,而且也直接反映了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因此也可以把这一指标看成为硬性指标。我国200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800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6600元左右,2007年约为1000美元),上海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接近4000美元(2007年约为7500美元)。而我国人均教育经费1991年仅为10.13美元(当时约折合人民币84元),1997年,我国教育经费总支出为2262.34亿元,人口约12亿人,人均占有教育经费约189元人民币(当时约折合美元23美元)。而同时期,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平均水平为42美元,甚至连普遍贫困的非洲国家的平均水平也达30美元[3]。因此,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显然是不合理的。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必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极大地制约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至于教育投资的性质,蒲心文曾作过十分详细的分析。目前,国内外教经济学界主要持三种观点。

一是教育投资是消费性投资。这种观点在我国十分盛行,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国学者基本上都持这种观点,其理由是:“教育费用是由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消费基金支付的,它不是投入物质部门,也得不到经济补偿”。因为教育投资一时看不到收益,只有投入,没有实质性的物质利益可言,从经济学角度看确实如此。而教育提高了人的文化品位,其收益者也只是个人,他的精神享受等意识形态方面,也常被看成是一种消费。

二是教育投资是生产性投资,或者说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行为,而完全不是消费行为。这种观点在西方国家十分盛行,尤其以舒尔茨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理论”的倡导者们更是持这一观点。因为“教育能够生产劳动能力”,教育是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前提,而教育投资则是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的物质基础之一,没有教育投资,教育就不可能维持和发展。概括前文所述,没有了教育,劳动力再生产只能维持在原有的低水平上,因而社会再生产也不可能很好地维持下去。因此,教育投资可以看成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费用不管从受教育者个人或整个社会来说,将来均可获得相应的回报,如个人就业机会的增加、个人升迁机会的增多以及个人收入的增加等。物质生产部门也可从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水平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等,间接地讲,就是教育投资可以从物质生产部门因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获得经济补偿。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教育投资是纯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只不过其“投资回报期”较长,并不是几年或者十几年时间,而可能长达受教育者整个一生,其回报也不是一目了然,有的可能是隐性的回报,如受教育者获得较高的文化欣赏水平,使他一生的文化品位较高,人生更为丰富多彩等。

三是教育投资兼具双重性,即,它既有消费性行为,又具有投资性行为。笔者以前并不持这一观点,但是,随着思考和实践的深入,我现在认为,教育投资的确是双重性的。近30年来,随着西方教育经济学有关理论和观点的逐渐引进,加之国内学者对我国教育经济问题的不断研究,持这种观点的人,已越来越多。其理由大致如下:

第一,教育培养的人才可分为消费性领域的人才和生产性领域的人才两种。如培养上层建筑各个领域所需的人才,就被视为消费性人才,他们没有直接参与物质生产,不创造社会财富,却消费着大量的物质财富。而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人才,才能创造社会财富,或者说社会财富就是由物质生产部门的人创造出来的。(www.xing528.com)

现在看来,以这种理由来谈论教育投资的双重性特征,其实并不充分。我们姑且不论把人才分成消费性领域和物质生产领域是否合适,其实,整个社会是一个整体,社会各个领域均是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的,不能孤立地存在单一领域的部门和个人,否则社会就无从存在,国家也必然消亡。比如,国防部门似乎是纯消费部门,需花费大量经费,而较少直接创造财富,但没有了军队,国家就不可能得到安全,没有安全,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就得不到保障,人民也将无心从事生产。这样,生产持续不下去不说,以前积累的财富也可能因为外国军队的侵略而转眼间化为乌有,这在历史上已多有先例。因此,不但需要军队,还需要有强大的军队。如此说来,军队是国家存亡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前提和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军队也是创造和维护社会财富的一员。其他文职人员也是如此,没有政府公务员存在,社会的许多部门就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可能久长或正常地运作,难道可说文职人员不创造社会财富?我以为,这只是他们创造财富的方式不同而已,有的直接,有的间接。

第二,“投入自然科学(领域)的教育费用是生产性投资,而投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教育费用是非生产性投资”[4]。以这种观点来论证教育投资具有双重性特征的理由,也不是很充分,也很难站得住脚。首先,自然科学领域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划分,本身就极难有标准可言,除个别学科之外,大多数学科都是相互渗透的结果。现今不可能有单纯的自然科学学科或单纯的人文科学学科,比如“物理学”,是不可能脱离其他学科而孤立存在的,如果没有数学、没有文学、没有统计学、没有逻辑学等等学科知识的相互渗透和支持,至少现代物理学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许多物理现象不可能单纯用“物理”或“数学”语言就可以说明清楚的,还必须借助逻辑推理、文学等知识。其次,我们不可能保证自然科学领域的人才,将来一定从事物质生产领域,也不一定能保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人才完全不从事物质生产。如管理学科培养的人才可以管理生产部门也可以从事其他领域的工作,但“管理学科”至今尚无人把它列到自然科学领域。再说,现在学校培养的人才也未必是专才,他可以有各种技能,可以从事各种领域的工作,既包括生产领域,也包括非生产领域。现在,社会上专业不对口、改行等现象比比皆是。如此,投入自然科学领域的教育费用是生产性投资,而投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教育费用是非生产性投资,这种提法从何谈起?

第三个理由是教育费用来自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消费基金,而教育部门是非物质生产部门,因而教育投资是非生产性(即消费性)投资。但是,由于教育能够再生产劳动力,又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必要前提,因而,教育费用又具有投资性质,即有双重性。这种理由是持第三种观点者最常提及的,似乎也是最充分的。其实不然,这一理由前后矛盾,因为既然教育是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前提,也是社会再生产劳动力的根本保证和必要基础,它具有投资性质,那么从事教育活动的教育部门就不应被看作是非生产性部门,而是生产性部门,它生产“人才”,制造较高水平的“劳动力”,这种“人才”或“劳动力”是社会财富的制造者。要生产“人才”或“劳动力”,首先就必须有投资,就是要有经费投入,而这种经费投入有何必要区分它是来自“消费基金”还是“投资基金”?同样是国家的经费,是“钱”,怎么就能把投入到物质生产部门的,就看作是“投资基金”,而投入到具有投资性质的教育部门就成为“消费基金”?这显然是讲不过去的。此外,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是社会财富,具有使用价值,而教育部门生产的“产品”——“人才”,也同样应该是社会财富,它同样具有使用价值。从这一意义上讲,教育部门与生产部门的性质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只是“产品”的形式不同而已。因此,应该改变过去那种把教育部门看成是纯粹的“消费部门”的看法。

第四个理由是,“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来看,生产的直接是消费,消费的直接是生产。而教育过程造就了人的劳动能力,消费了教育费用,这直接就是消费;教育过程消费了教育费用,造就了人的劳动能力,这直接是生产。”[5]这种说法,其实也不能成为教育投资具有双重性的可靠理由。因为这是循环论证法,其弊端是,只要一环出错,环环皆错。社会生产过程包括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要进行社会生产,首先要有投入,然后再组织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再经过分配、交换,最终归为消费。问题是我们谈论的是生产过程,还是消费过程,即对社会生产过程来说,看问题的角度应该是从生产出发,还是从消费出发,不同的角度将得出不同的结论。对物质生产部门来说,先投入,再生产,最后产品进入社会流通,这种过程我们早已视之为生产过程,其经费投入也被看成是生产性投资,我看没有人把它看成是消费性投资,因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而已。教育部门的“生产过程”,其实与此相类似,同样是先投入,再组织“生产”,其“产品”也要经过分配、交换、消费的全过程,在此,消费也是目的。从教育部门来看,其出发点显然与物质生产部门并无差异,即都是“生产过程”。

既然“物质生产部门”重生产,而不参与其他环节,它是“生产性投资”,那么,教育部门也同样如此,为什么教育部门是消费性部门而不是“生产性部门”呢?因此,单纯从教育经费的投入角度来看,根本就没有必要把教育费用看成是“消费”,它如同物质生产部门一样,同样是“投资”。

第五点理由是,“教育费用在教育的领域耗费之后得不到补偿,因而具有消费性;教育的‘产品’——劳动能力,投入物质生产部门后可以生产出大大超出补偿教育费用的价值,因而又具有生产性”[6]。把这一观点作为教育投资具有双重性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其实它是前后矛盾的,前句说“得不到补偿”,后句说“得到大大超出补偿教育费用的价值”。教育费用投入到教育部门之后,生产出具有较高价值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果合格,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并在物质生产部门(不单是这一部门)“生产出大大超出补偿教育费用的价值”,即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国家、社会机构和个人,就因之而得到实惠,如国家税收增加了,企业更富裕了,个人得到了更多的收入等等。

因此,从“施惠者应得惠”的观点来看,国家、社会和个人是受惠者,而教育部门就是施惠者,既然如此,前者就有责任和义务拿出增加的一部分财富来回报后者,这种回报并不是对“施惠者”的反“施惠”,而是理所当然应给予的“回报”或“补偿”。就是说,国家、社会和个人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拿出部分经费来支持教育,国家对教育部门的教育投资、社会为教育部门的捐赠或支援、个人缴纳教育税和支付部分教育费用等,就是对教育部门的“补偿”或“回报”,怎么能说,“教育费用在教育领域耗费之后,得不到什么补偿?”如果不给教育部门“补偿”,即教育投资,学校教育就不复存在。退一步讲,如果经费只投资了一次,教育机构就从此消失,那把教育投入看成是一种“消费”,似乎还有道理可言。

第六点理由(也是笔者现在的观点)是,判断经费投入的性质,应从投入的动机和实际效果或结果这两个维度来衡量,而且更应注重后者。如果投入的动机是出于获得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而其实际结果或效果也是获得了这些利益,那么,这种投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行为;如果投入的动机是为了获得精神享受,而其实际结果或效果也只是获得了这种享受,则,这种投入可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行为。譬如,我们购买了一辆轿车,其动机是出于营运并赚取经济利益以养家糊口,而其实际结果或效果也是如此,家庭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来自于这一部交通工具的营运活动,那么,这种购车的费用投入,其性质显然属于投资行为。但是,如果我们购买这一轿车的动机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享受,如作为上下班或出行的交通工具,而其真正的结果或效果也的确如此,而并未把这一轿车作为赚钱的营生工具,如此,我们可以说,这一购车的费用投入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消费行为。

但是,人们在社会上的经费投入活动,往往十分复杂,有时,其动机与结果或效果可以基本保持一致,但有时却是南辕北辙。比如,我们上述购车活动的动机可能是出于赚取经济利益,但由于营运不当或其他原因,这一动机并没有能够实现,而最后只能把自己所购买的轿车当作代行工具,或者在赚取部分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该轿车也时常充当自己和家人的代行交通工具,那么,如何判断这种情况下的经费投入性质,就相当复杂。如果经费投入活动的实际效果或结果是只作为代行交通工具,不管它是出于什么动机,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投入活动属于消费行为?而如果这种投入活动,既获得部分经济利益,也获得精神方面的享受,那么,不管其动机如何,是否又可认为它具有双重性?对此,笔者目前还不能明确加以判断,但从学理层面上讲,其回答似乎应该都是肯定的。

如果说以上这种观点可以用来判断教育投资的性质,那么,教育投资就应该具有双重性特征。因为国家、社会和个人投资教育的动机,既有从经济利益这一层面考虑(如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增长、个人收入增加等),也有从精神层面着想(如社会发展、国民的文化品质提升、民族政治素质提高、个人升迁机会增加等)。而且教育投资的实际效果或结果,也的确实现了获得经济利益和精神享受这两个层面的目的。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我现在认为,教育投资并不纯粹反映某一种性质(投资行为或消费行为),而是具有双重性质,即它既有投资行为的特征,也具有消费行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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