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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模范法官盛勇强在表彰大会上的发言引人关注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刚参加法院工作时,当时社会上还存有一些“左”的思潮,例如,在处理一些原工商业者的遗产纠纷时,人们往往不能正确对待他们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为此,在法院内外引起了许多争议。从这些老同志们敢于冲破“左”的思想樊篱,敢于坚持真理的行动中,我受到了非常深刻的教育。

全国模范法官盛勇强在表彰大会上的发言引人关注

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感谢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多年来对我的关怀、教育和帮助。其实我只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法官,平时在自己的岗位上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既没有惊天动地的伟业,也没有催人泪下的事迹,但是领导和同志们却给了我这么高的荣誉,使我深感不安。

回顾自己这二十年所走过的成长道路,个人在事业上的点滴进步从来就是与我们所处的伟大时代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便不可能有今天人民司法事业的进步,更不可能有我这二十年的成长。二十年前,1982年9月我刚进入法院工作的时候,在民事法律领域中除了一部《婚姻法》以外,就没有其他法律了。当时《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然已经颁布,但还没有生效。而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国家已初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由《合同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一大批单行法所组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体系。如果说今天我在民商法领域还有一些心得,与我生逢这个伟大时代是分不开的,自己正是伴随着这二十年来法制建设的长足发展和巨大进步,才逐渐从一名初出茅庐的学生成长为一名人民的司法工作者。是这二十年的社会进步与发展,给了我参与的机缘,我只不过是这个伟大时代的受益者。

我刚参加法院工作时,当时社会上还存有一些“左”的思潮,例如,在处理一些原工商业者的遗产纠纷时,人们往往不能正确对待他们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有一件案件,涉及到一位原工商业者的第二个配偶继承权的确认问题,如果否定她的继承权,这些争议的巨额财产就将归公。为此,在法院内外引起了许多争议。正是我所在的高院民庭的许多资深法官,由于他们严格按照法律原则办事,力排众议,才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许多多,现在大家可能觉得这很正常,但在当时,要突破历史禁锢,是十分不容易的。从这些老同志们敢于冲破“左”的思想樊篱,敢于坚持真理的行动中,我受到了非常深刻的教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国家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如何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使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职能作用,成了我经常思考的问题,也是我自觉投身于人民司法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我们在民事活动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财产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维护交易安全。为此,我无论在平时办案中,还是在调查研究中,始终将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质要求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在民事审判中较早提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财产权利,防止公权力不当干预的总体思路。现在看来,这也是上海成为国际化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我为个人能有幸融入这个城市的进步与发展的进程中,感到振奋和鼓舞。

作为一名年轻法官,在履行神圣的审判职责时,除了在执法观念上要紧跟时代步伐前进之外,我觉得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崇高使命感。记得有一位哲人曾说过,“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心中如没有天平,即使法学造诣再深,他也不可能在审判工作中努力去实践公平和正义。入党时,我曾在志愿书中写到,愿以一颗赤诚之心努力塑造高尚的人格。入党后,自己十分注意向高尚的人学习,以各条战线上先进人物的高尚品质,完善自己的人格,培养高尚的情操。当年香港回归时,香港最高法院法官对着庄严的五星红旗宣誓,立志做一名无私无畏无惧,忠于法律的法官,真是道出了法官职业最高的行为准则,给了我很大的启迪。我想,作为法官,必须心存公义,不具任何私念;必须心中装有人民,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必须不畏权势,只忠于法律。否则他就对不起那些将审判权授予他的人民大众。和常人一样,我也有自己的亲朋好友、老师同学。这些年来,也遇到不少为案子而来的说情或招呼。但我内心始终有一座天平: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姓“公”不姓“私”,在公正面前,没有什么能与之抗衡的。时刻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置于心中,使我抵御了诱惑,经受了考验,保持了一个法官的清正廉洁

我所取得的每一份成绩,与组织和领导在政治上关心、爱护,工作中培养、信任,也是密不可分的,正是高级法院为我们年轻人提供了施展个人才智的空间和舞台。多年来,高级法院乃至高院民庭那么多老院长、老庭长、老同志手把手地把他们的宝贵经验传递给我们,可以说没有他们尽心、尽力、尽职地为党的事业培养后来人的无私奉献,就不可能有我们今天司法战线上一大批年轻同志的成长,当然我个人也不可能有所作为。我非常清楚地记得,有一次我起草了一份文件,送给老庭长审批给退了回来,老庭长严肃地指着文件说:“你在文件中命名用的‘诉讼代理人’概念非常不精确,因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这三者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区别,从事法律工作可来不得半点马虎呀!”这件事情给我触动很大,正是一件件、一桩桩这样具体、平凡事情的积累,养成了我今天比较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同时,也促使我思考如何在工作中加强规范化建设,尤其在我走上一定的领导岗位后,在民事审判战线提出了大力建设审判规范的工作思路,先后主持起草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操作规程》以及《民事办案要件指南》,希望为从程序上以及实体上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的规范化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打铁还须自身硬。我深知,要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没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过硬的专业知识是不行的。因此,参加法院工作以来的二十年,也是我不断学习的二十年。二十年的业余时间,几乎被各种各样的学习占尽,同时也使我受益匪浅,无论是学历层次,还是专业知识,都有了显著提高。为自己能够胜任工作的要求,迎接时代的挑战,打下了必备的知识基础。当然,个人的成长也离不开丰富审判实践的滋养。就好比医生娴熟的医技来源于丰富的临床实践,离开了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创造性社会活动,一名法官也不可能在他的司法事业中取得成就。虽然由于工作岗位关系,我主持审理的案件并不算多,但是多年来,我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积累却无不与审判实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由于长期在高级法院工作,使我得以经常了解到全市民事审判各方面的动态和情况,从中学到了大量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基层法院同志们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人民群众创造性的社会实践也滋养了我。比如我对上海房地产制度从清咸丰年间的田单制度、租界的道契制度一直到新中国以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房地产制度的历史沿革的了解,就是通过长期审判实践慢慢积累起来的。往往是通过一件案件的审理,认真搞清一项制度的流变,并由此推而广之,多年积淀,使自己有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本领。(www.xing528.com)

成绩和荣誉,都如往事一般成为过去。“全国模范法官”的光荣称号,对我来说既是鼓励,更是鞭策。肖玉泉[2]同志“人民乃父母”的从警准则将时刻激励我奋发向前。我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以新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新的姿态迎接新的挑战,更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实际行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国审判事业奉献自己的一切。

再次感谢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鼓励,谢谢!

【注释】

[1]该讲话系据录音整理——编者注

[2]肖玉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巡警支队民警,2002年2月15日去世。2002年4月19日公安部追授肖玉泉同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荣誉称号。——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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