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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辨析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含义,考察了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历史发展脉络,阐述了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的必要性和途径。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才能保持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才能使人民司法事业永葆青春。

司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

聂洪勇[1]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才能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才能使人民司法事业永葆青春。本文辨析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含义,考察了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历史发展脉络,阐述了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的必要性和途径。

群众路线是实现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只有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和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才能保持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才能使人民司法事业永葆青春。

一、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的含义

(一)群众含义辨析

在我国古代汉语中就有“群众”一词,但传统语境中的“群众”,是指许多人的聚合体,并不包含价值判断,没有褒贬,跟政治也没有什么关系。如荀子在富国篇中说:“功名未成,则群众未县(悬)也;群众未县(悬),则君臣未立也”。意指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等级差别,则君主与官吏的地位就无法确立。“群众”在现代汉语中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泛指人民大众;二是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三是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2]所谓“人民”,一般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人类,如《管子·七法》:“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二是指百姓,如《孟子·尽心下》:“诸侯三宝:土地,人民,政事”;三是指与“敌人”相对,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西方,群众主要是指处于社会底层、文化素质不高的平民大众。因此,西方传统思想家们对群众的态度是恐惧、蔑视和贬低的。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曾对鲍威尔的群众观进行过尖锐的批判,认为鲍威尔的群众观有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鲍威尔认为群众是阻碍历史进步,是历史进步的敌人。他认为:“到现在为止,历史上的一切伟大的活动之所以一开始就是不成功的和没有实际成效的,正是因为它们引起了群众的关怀和唤起了群众的热情。”二是鲍威尔认为群众是精神的敌人,“精神的真正敌人应该到群众中去寻找”,“要到群众的自我欺骗和萎靡不振中去寻找”。马克思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对鲍威尔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针锋相对的批判。他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3]人民群众通常是指在历史上未留下姓名,在社会发展中未打下明显个人意志印记的人们。它具有量的规定性,即指的是“人们”中的大多数;又有质的规定性,即指一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人民群众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其具体含义,需作历史的分析。

(二)群众观点的含义

所谓群众观点,就是“我们对人民群众的基本看法,或者更准确地说,就是我们对党和人民群众、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关系的基本看法。”刘少奇在1945年5月召开的党的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党的群众观点作了集中的阐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也是无产阶级政党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是一个包含了多方面内容、内涵丰富的体系,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党的群众观点的哲学基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指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历史发展的方向或总趋势的决定者。马克思、恩格斯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首先生产吃、喝、穿、住、用等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否则便谈不上去从事诸如政治、科学艺术等其他社会活动,而这一切,正是劳动人民群众创造的。第二,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是一切精神财富的源泉。科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根源于并依赖于劳动群众的生产经验。作为精神生产重要工具的语言,也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丰富而生动的语言海洋存在于人民群众的社会活动之中。第三,人民群众是变革社会制度、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力量。在阶级社会的历史上,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社会制度的新旧更替,无一不是通过阶级斗争、人民群众的革命来实现的。正是通过无数次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才使得整个人类社会一步一步向前发展。第四,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还创造和发展着自身。人民群众在从事生产实践、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基本活动中,不断地提高着自己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创造历史的活动中,使自身的思维能力、社会生活组织能力、生产技术水平等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2.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一切国内外的敌人,只有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打倒;人民的自由和幸福,只有人民群众自己去争取和维护。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对党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相一致的观点。无产阶级政党要把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切言行的最高准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要把人民群众同意不同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行动的依据;同时又要把对人民群众负责与对党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集中,在集中的基础上发扬充分的民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得以有效执行。

5.党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的观点。共产党的智慧和力量来源于群众,必须依靠广大群众。但是,人民群众是一个广泛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接触社会广度不同,存在不同的层次差异。因此,党在做群众工作的时候要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教育和引导群众,使之认识到自身的根本利益并为之奋斗。

6.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实践的主体,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往往是最丰富、最实际的。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无产阶级政党只有乐于并善于向人民群众学习,虚心汲取群众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在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同时领导并团结好广大人民群众。

(三)群众路线的含义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工作的跟本路线。一方面要求在一切工作或斗争中,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并组织群众用自己的力量去解决自己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求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即在集中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方针、政策,交给群众讨论、执行,并在讨论执行中,不断根据群众意见进行修改,使之逐渐完善。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我党的传家宝,是中国共产党长期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党的科学的领导方法,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生动体现。1962年1月,刘少奇在《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什么是群众路线呢?概括地说,群众路线的基本点就是:第一,信任人民群众,相信他们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相信他们是历史的创造者。第二,党必须根据群众的实践来检验自己的工作,党的方针、政策、措施都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将党的群众路线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是我们党最根本的立场和宗旨;“一切依靠群众”,是我们党进行革命事业的根本观点和行动准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得以实现的关键;“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全部实践活动中最基本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这些立场、观点和方法内在地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体现了历史主体与历史客体的辩证统一、历史人物与群众创造的辩证统一、认识与实践的辩证统一。群众路线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不断的发展完善。

(四)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群众观点是群众路线的基础和前提,坚持了正确的群众观点才有可能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群众观点的运用和深化。只有走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才能由观念层面转化为实践结果,并得到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群众路线作为一个深刻的理论,它自身即包括了群众观点。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实践中一贯坚持群众观点,并最终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从而使群众观点得到了进一步的运用和深化。

二、群众观点的历史发展脉络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工作路线。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www.xing528.com)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唯心史观关于帝王将相、英雄豪杰、圣人、“超人”创造历史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唯物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于1844年合著的《神圣家族》中首次论证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他们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群众队伍将不断壮大。”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论述,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为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4]由此,马克思提出了“两个决不会”的著名论断,即“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胚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5]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生产方式的变革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而在生产力的三要素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者,即“人”。“在一切生产工具中,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这里的人,显然不是单个的自然人,而是指人民群众,也就是“革命的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社会生活、生产方式、生产力、劳动者的层层分析,表明了唯物史观关于群众问题的基本立场。

马克思、恩格斯还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指出了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无产阶级政党是群众运动的领导者,是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领导者和推动力量。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彻底解放自己。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必须防止官员由人民的公仆蜕变成人民的主人,为此无产阶级政党要实行普选制,一切公职都要由选民选出,并可以随时撤换。这样,才能始终保证国家政权为人民大众谋利的性质。

列宁对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基础、执政活动应建立在人民群众拥护的基础上的观点有着深刻的论述。他指出,“数以千百万计的群众——哪里有千百万人,哪里才是政治的起点;哪里有千百万人,而不是几千人,哪里才是真正的政治的起点。”列宁还指出,只有密切党群关系,才能巩固和加强执政党的地位。“只有以一定的阶级为依靠的政党才是强有力的,才能在形势发生各种各样转变的时期安然无恙。”[6]

在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吸收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精华,借鉴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形成了毛泽东的群众观。毛泽东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7]“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8]“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9]1939年2月,毛泽东在致张闻天的信中首次提到“为人民服务”的概念。1943年,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1944年9月,毛泽东发表《为人民服务》,标志着为人民服务科学命题正式形成,1945年,在党的七大中,为人民服务正式写入党章。

邓小平同志不但继承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群众观,而且根据新的实践、结合时代特点深化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1979年11月,邓小平同志针对干部特殊化问题在中央党政机关副部级干部会上指出:“我们必须恢复和发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他指出,党要继续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教育和引导群众、以人民群众为本等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在实践中要健全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改革党和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对党员进行群众观教育、克服脱离群众的各种弊病等,以保证党的群众路线的贯彻落实。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群众观的基础上,他还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如区分群众路线和群众运动,重视群众物质利益,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正确评价政党、领袖在革命事业中的作用等等。

江泽民同志通过对党的执政经验和历史经验的深刻反思,以及对党执政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缜密思考,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他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2000年上半年,江泽民同志完整地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他提出的将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升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思想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群众观。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我们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形成了“重民、为民、利民”的崭新群众观,把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2002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考察时要求全党“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提出了“三为民”的群众观。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思想。2003年11月,他提出了党的领导干部应树立正确政绩观以及评判政绩的标准,即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从而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

我党发展的历史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人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忠实的实践者,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

三、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首先,应对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深刻理解和认同。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群众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也一定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信服法院、信服法律,才能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的决策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各项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制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在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过程中,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才能深刻了解群众意愿,准确把握群众脉搏,才能保证各项司法决策不脱离实际。再次,应通过立足本职工作,通过执法办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应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办理,为人民群众服务。只有秉持法律,多为群众着想,多为群众提供便利,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的温暖;也只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廉洁、文明的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维护。

【注释】

[1]聂洪勇,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法学博士。

[2]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137页。

[3]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3页。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3页。

[6]列宁:《俄共(布)第七次(紧急)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报告》,选自《列宁全集》第34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1985年版,第32~33页。

[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6页。

[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0页。

[9]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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