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治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维度。

法治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维度。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只涵盖了由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和自觉的精神生产所构成的非日常生活世界,而没有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世界。首先,关于法治的“生活”范畴。

法治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维度。

二、法治的生活维度

将“生活”作为一个学术话语进行研究滥觞于20世纪的西方哲学界,在20世纪的哲学王国中,许多哲学家或哲学流派不约而同地从不同视角将注意力聚集到生活世界上,提出了关于生活世界的构想和批判理论。我们可以从胡塞尔现象学、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海德格尔的“日常共在世界”、列斐伏尔的日常生活批判、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许茨的生活世界理论、赫勤的“日常生活世界”等重要理论中看到20世纪西方哲学向生活世界回归这一重要主题。

“生活世界”概念最早由胡塞尔于20世纪初提出,他认为,生活世界具有先在的给定性,是“前科学的、直观的”、“可经验的”人之存在领域。这种给定的生活世界包含我们通常所说的日常生活的范畴,但是,这个生活世界是主体性的意义构造。生活世界作为自在的第一性的主体性的意义构造,不是孤立的自我的产物,而是交互主体性的产物。[17]胡塞尔奠定了生活世界理论的基础,其他哲学家由于思维视角、认知兴趣和理论目标的差异,对生活世界的内容与构成等的看法虽明显不同,但都只是从某一方面对胡塞尔的理论进行补充、完善、发展、超越。

哈贝马斯是生活世界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对生活世界理论做了某种综合化和完善工作。哈贝马斯把行动者的世界划分为三个部分,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18]这是行动者交往行为的形式的世界,它与“生活世界”有别。形式的世界“乃是行为角色从事活动时,能够与他的行为目的和利益相关联的、起着限定其行为论题的作用的外在环境因素的总和,可以成为有关各方说明认识的对象”。而生活世界“乃是为行为角色的创造性活动提供相互理解的可能的建构性范围的因素的总和,它作为交往行为过程本身的产生来源,一直居于背后,作为背景性的因素,并只是作为文化传统力量在解释过程中体现出来”。[19]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分三个层次,即文化、社会与个性,这也是生活世界的三个构成要素。哈贝马斯关于生活世界的理论阐述并没有停留在对生活世界的内在结构、功能以及交往行为的背景和境域的分析上,而是进一步分析了现代理性及现代危机条件下的生活世界的状况。哈贝马斯详细地分析了人类社会从部落社会,经过传统社会,直到现代国家组织化的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体系与生活世界的分离。在哈贝马斯看来,问题不在于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分离和系统的相对独立,问题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系统的复杂性越来越增强,相应地它的独立性也在不断增强。独立化的系统反过来干预和破坏生活世界的文化机制,造成生活世界的危机和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冲突,即“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摆脱“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的出路在于,以生活世界的合理化趋势为基础,推动交往理性的合理化,从而发挥生活世界的理解、协商和非强制意见一致的功能,推进文化再生产、社会统一和社会化的协调发展。[20]

除胡塞尔和哈贝马斯外,支撑本文基本论证的还有法国哲学家列斐伏尔及我国学者衣俊卿的相关观点。列斐伏尔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代表人物,他以马克思的异化理论为基础把马克思主义改法制与社会发展造成一种以现代人的异化为出发点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作为一名人本主义哲学家,他的全部理想是“总体的人”(即自由自觉的、创造性的、占有自己本质的、自我创造的人)在世界历史中的生成。列斐伏尔认为,日常生活的琐碎性、重复性是导致异化的重要原因,他反对将日常生活看成一个位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领域,而是独立于经济与政治两个“平台”之外的一个新的“平台”,并且日常生活这个“平台”已经处于比生产更重要的主导性的位置上,日常生活取代了马克思的生产过程而成为社会的核心,人正是在这个“平台”上“被发现”和“被创造”的。列斐伏尔认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是通过日常生活小事实现的,社会的本质依存于人的日常生活小事,社会关系只有在日常生活中才会产生出来,人也是在日常生活小事中被真正塑造和实现出来。[21]

我国学者衣俊卿综合了西方哲学家的“生活世界”理论,并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为背景,以人自身的现代化为宗旨,构建了我国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使之成为一种关于现代化的独特的文化哲学表述形式。在衣俊卿的众多论述中,笔者采纳了其将人类社会视作一个金字塔结构的观点。他认为:处于金字塔顶部的是科学、艺术和哲学等活动的领域,是非日常的、自觉的人类精神和人类知识领域,可以称之为自觉的类本质活动领域。处于金字塔中部的是非日常的社会活动领域,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技术操作、经营管理、公共事务、社会化大生产等。在现代社会中,这些活动领域主要靠法律和各种制度加以调节维持,因此可称为“制度化领域”。处于金字塔底部的是以个体的生存和再生产为宗旨的日常活动领域,主要包括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以个体的肉体生命延续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获取与消费活动及其生殖活动;婚丧嫁娶、礼尚往来等以日常语言为媒介,以血缘和天然情感为基础的个体交往活动以及伴随上述日常活动的重复性的日常观念活动。其中,前两个层面即有组织的社会活动领域和自觉的人类精神生产领域具有共性,构成了非日常生活世界,它与处于人类社会金字塔结构底基的日常生活世界相对应。这一人类社会结构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即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原理,拓宽了关于人类社会(人的世界)的定义域。因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只涵盖了由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和自觉的精神生产所构成的非日常生活世界,而没有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世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架构的社会历史理论往往只关心非日常生活世界的政治经济运行规律等宏大问题,而实际上,正是日常生活世界的文化图式,从深层次上影响和制约着特定时代的个体的行为方式和社会运行的内在机制。[22]

以上很不全面地介绍了几位西方哲学家和中国学者的“生活世界”理论,这些理论给法治提供了新的范畴体系、理解框架和理论背景。(www.xing528.com)

首先,关于法治的“生活”范畴。对“生活”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有五种解释,一是人或生物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二是进行各种活动;三是生存;四是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情况;五是[方言]活儿(主要指工业、农业手工业方面的)。[23]本文的“生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活动的“生活”,即公民(民众)生活,指公民(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各种活动。[24]二是作为模式的“生活”,即生活方式,也就是人的生存活动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三是作为场域的“生活”,即生活世界,也就是现实的人在其中生存、交往、创造价值和意义的世界,包括日常生活世界和非日常生活世界。日常生活世界是指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维持个体的存在和再生产的各种活动领域;而非日常生活世界则是指维持社会再生产和类的再生产的活动领域,日常生活世界总是同个体的生命延续即个性的生存直接相关,非日常生活世界总是同社会整体即人的类存在相关。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生活和文化两个概念本文未作严格区分,因为自文明时代以来,“生活世界从本质上、在根基上表现为一个文化的世界”。[25]对于“生活”的结构,笔者赞同衣俊卿教授“金字塔结构”的三分法,即自觉的类本质活动领域、制度化领域、日常活动领域,其中,前两者构成非日常生活世界,后者即日常生活世界,日常生活世界是非日常生活世界得以生成并赖以存在的基础。

关于生活的“法治”范畴。“法治”首先是一种活动,活动主体不仅是国家、政府、政党,还是团体、法人、作为自然人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日常和日常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生活世界的每个人平等地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志。“法治”其次是一种生活方式,法治不仅是国家、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社会控制方式,还是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信仰的文化机理和生活方式。“法治”再次是一种生活场景。自文明社会产生以来,共存在过三种文明秩序,即宗教文明秩序、道德文明秩序和法律文明秩序。[26]法治是一种法律文明秩序,不论是内源型法治国家还是外源型法治国家,在生成了或选择了法治之后,都会给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宗教文明和道德文明的生活场景,这个场景是法律规范施行和实现的结果,也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基本要求和向往。

其次,从“生活”维度理解法治的意义。对于“生活”,特别是大众日常生活,很多人以此为庸俗肤浅而嗤之以鼻,所以,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将“生活”作为一个“元命题”来论述的学者寥寥无几,这与西方国家对“生活世界”持续的研究热潮恰成对比。在法学界,将法律或法治与“生活”联系在一起时,基本是作为一种普法意义上的、法律通俗化的过程,往往通过一些个案来揭示法律与“生活”某些方面的关联性;在学术论著中,涉及法律或法治与“生活”的关系时,基本上是把“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等这样的表述当做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来直接加以使用;也有学者进行过一些研究,如周叶中教授论证的“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27]李林教授提出的“西方‘法治’和‘宪政’进入中国,在与中国国情的长期碰撞过程中,它们主要地被作为工具和手段而接受,次要地被作为理念和价值而认同,最不幸的是它们几乎还没有成为国人的信仰和生活方式”[28]等,笔者认为这些研究触及了法律、法治与“生活”的关系、存在的问题,但未作为“元命题”来加以深入论证。其实,关注“生活”恰恰是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厚重与深沉之处,因为只有站在“生活”的立场上,而不是纯思辨构成的概念泡沫之上,才避免了我们的肤浅和空洞。

从“生活”的维度来理解我国的法治,实际上是从微观和个体的角度来理解法治。我国的法治一开始就是被当做治国方略而提出的,这个意义上的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29]其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30]其表征的价值就在于:对权力予以制约,通过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应该说,这种宏观的、政府主导的、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为法治在社会层面的实现、生活层面的生成发挥了前提和条件的功能,但它同时存在一种悖论,即法治本应由人民来对权力进行制约,但政府的主导地位实际造成了行使权力者自己要求对权力制约、自己来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循环,普通民众事实上成了法治的“旁观者”。从“生活”的维度研究法治是将法治的立足点定位为现实的个人,将法治从宏观的、国家的非日常生活世界落实到微观的、个体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来,从而实现法治在普通民众中的启蒙和生活世界中的践行。

再次,关于法治的“生活”背景。前文所述西方哲学家“生活世界”研究的背景与我们现在所处的“生活”背景有很大的区别,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工业文明为基础的现代性已经生成,西方哲学家基于工业文明对人的异化而提出回归“生活世界”理论。我们的工业文明还未完全形成,我们还深受农业文明的桎梏,一方面我们要克服工业文明对人的异化,另一方面要摆脱农业文明对人的阻滞。中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是在相互冲突的双重“生活”背景中展开的:首先,它面对着农业文明下的生活模式转型。中国有着十分漫长而又辉煌的农业文明,民众的生活方式倚重的是经验、习惯、传统、宗法血缘和天然情感等,这与法治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等文化模式相冲突。其次,中国的法治建设面对着工业文明下的文化危机。中国的经济建设、城市化发展已将相当一部分中国人带进不太发达的“工业社会”,“工业社会”日益加深的人的异化和物化的生存困境、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的破坏等,开始展示出工业文明的局限性和内在缺陷。于是,我们一边正在从农业文明走向工业文明,一边又要克服工业文明带来的局限和弊端,这种双重“生活”背景所导致的冲突和错位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研究十分沉重与复杂。在这样的转型时期,成千上万的普通中国人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夹缝之间,萌生着走出熟悉的日常生活世界进入充满竞争又充满创造性的非日常世界的历史涌动之中,法治面临着既要回归日常生活世界,又要超越日常思维的双重挑战。从这样的背景看问题,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的法治进程较慢,为什么法治建设需要政府的推进,为什么法治难以融入生活等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