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由于全国范围内居民拥有的私人财产仍然较少,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未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这一命题给予重要关注,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某些初步认识也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居民收入分配制度研究中。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针对收入分配差距的研究文献日益增多。此时,由于全国范围内居民拥有的私人财产仍然较少,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未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这一命题给予重要关注,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某些初步认识也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居民收入分配制度研究中。当然,财产性收入作为居民收入的一种形式,要对其实现认识离不开对居民总收入这个大框架进行把握。我国学术界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认识正是在对居民总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中不断深化发展而来的。在研究收入分配制度的学者中,陈宗胜、李实和赵人伟等人较有代表性。

陈宗胜1994年在库兹涅茨的倒U理论基础上,在一系列只同公有制相联系的假设前提条件下提出了“公有制经济收入差异倒U曲线”理论,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给予解释。[3]该理论认为,在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长期不变的低收入差别同低劳动差别,高积累、低消费、不变的部门间消费水平差别,以及停滞的人口工业化等现象并存,此阶段收入分配差距小。而当经济发展到由中低收入水平转为中等偏下收入水平时,部门差别扩大,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劳动差别扩大,“剩余/生计”比上升,从而导致居民总体收入差距扩大。在该基础上,陈宗胜继而提出“阶梯形倒U曲线变异”论,认为体制变革会导致收入差别呈阶段性扩大的趋势。

赵人伟、李实等1999年通过对1988年至1995年的城镇居民抽样调查的分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认为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可归结为制度因素、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变化因素及政府政策因素。同时,他们的研究认为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超过了农村居民。[4]

李实、魏众、B.古斯塔夫森在《中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2003)中通过对1995年的调查数据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与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虽然中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差距并不大,但却超过了收入分配差距,并且从长期趋势而言还有加速势头。[5]

李实、赵人伟和丁赛在《中国居民财产分布研究》(2005)中利用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002年的相关数据,分析认为城镇居民中房产和生产性固定资产两项的分配不均等程度超过总财产的不均等程度,而耐用消费品的分配差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6]

李实、魏众、丁赛在《中国居民财产分布不均等及其原因的经验分析》(2005)中利用社科院1995年和2002年的数据分析得出两次全国的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相比上升了38%,财产分布差距呈明显扩大趋势。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内部的财产分布差距却有所缩小。并且,他们还发现城镇公有房的私有化过程是改变城镇内部财产分布差距的首要因素。[7]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金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居民的私人财产及其衍生的各种财产性收入开始迅速增加。虽然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较小,但其快速增长的发展潜力及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影响很快引起了我国学术界乃至党和政府的关注。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面对外需不足和投资过剩的严峻形势,如何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继而扩大内需成为热点话题。正如前文所述,事实上,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前,我国学术界明确提出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十分有限且大多只是在论述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时提及,但不可否认的是财产性收入思想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延续着。而在此后,各种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国内学者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功能等方面入手,陆续展开了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国内长期以来的研究主要集中以下几方面: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内涵、提高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意义、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分析、影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及增加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径选择等。

1.3.1.1 财产收入内涵

我国学术界关于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内容及其统计口径说法不一。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对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如下:“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拥有者向其他部门提供资本,或者把其持有的有形非生产资产提供给其他部门使用,并从中得到经济收益的活动,它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

周彦文(1998)[8]、冯春安(2002)[9]研究了资产性收入的概念及性质,并通过对资产收入在我国的地位演变过程,认为资产收入不等于剥削收入。

刘茂松在《市场经济论》[10](2001)及《谈谈对现阶段我国资产性收入的看法》[11](2003)中论述了按资产分配的概念、实质、经济功能、性质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些学者基于产权交易的角度对财产性收入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白暴力(2008)[12]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对财产的直接经营或让渡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高敏雪(2008)[13]认为:“财产性收入是通过资产的使用权的转让而获得的报酬,与租金的概念大致相同。”

有学者则从法学视角进行阐述,如林发新(2008)[14]认为财产性收入包括了投资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和借贷收益关系。

还有学者从对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分析入手,认为财产性收入具有内涵和外延之分。如陈晓枫(2009)[15]认为财产性收入的内涵为“金融资产、生产性资产(主要是住宅)及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住宅、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其外延主要包括金融资产收入、无形非生产资产收入、有形非生产资产收入、住房出租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1.3.1.2 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我国学术界对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社会影响存有一定争议,主要是从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方面进行探讨。

舒建玲、卢海洋(2008)[16]认为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姜婕(2008)[17]认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利于人们意识到个人利益对国家发展的依赖。

袁文平(2007)[18]、张玉丽、杨国玉、李时华(2008)[19]认为提高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内需,缩小收入差距。

姜晶,姚荣东(2009)[20]认为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部分学者出于对我国目前少数不合理因素导致居民财产初始分配分布不均的考虑,担心提高财产性收入只会惠及少数既得利益集团,从而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继而进一步加剧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势头。

秦交锋(2007)[21]等研究了财产性收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王一鸣(2007)[22]则更为直截了当地认为现阶段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可能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

李实(2007)[23]认为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会对全社会收入差距形势产生重要影响。

李金良(2008)[24]通过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和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得出了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会加大城乡收入差距。

范从来、董书辉(2009)[25]通过构建VAR模型,表明财产性收入过快增长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

1.3.1.3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学术界对于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的分析主要有以下观点:财产性收入规模有限,占比较低;财产性收入获取途径狭窄;财产性收入分布不均,增长呈现出严重的不均衡态势。

(1)对于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状况的分析。(www.xing528.com)

秦交锋(2007)[26]认为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结构矛盾突出,即大部分的财产性收入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

唐泽富(2008)[27]认为我国财产性收入有两个特点——增长迅速和来源多。

周荔、曾为群(2008)[28]认为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地区差距大,城乡差异明显。

刘凤根(2008)[29]认为我国财产性收入差距表现为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及不同收入群体间的差距。

曾为群(2008)[30]指出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小基数,高增长”的特点。

(2)对于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及其变化的分析。

程学斌、陈铭津(2009)[31]把居民财产划分为金融财产、知识产权和实物财产。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广东调查总队课题组(2009)[32]研究表明,在居民财产性收入中,房屋出租收入占比最重,其次是金融财产性收入、其他投资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

陈建东等(2009)[33]分析发现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呈高度正相关关系。

此外,部分学者还对某些省市的财产性收入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如刘小辉,陈小霞(2009)[34]证明武汉市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间存在协整关系,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变化和证券市场发展间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

(3)对于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现状及测度的分析。

刘江会(2010)[35]等通过对我国各地区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泰尔指数的计算,论证了中部地区的城乡财产收入差距最大,东部最小,西部居中。

马明德(2011)运用GE指数分解方法和Shorrocks(1982)[36]的收入来源分解法发现在2000—2009年的10年里,财产性收入对于城乡内部收入差距的贡献扩大了约3倍且还在持续增强。迟巍(2012)[37]采用基尼系数分解方法研究了1988—2009年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分布状况,发现财产性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最高,并且财产性收入分布的不均程度还在提高。

1.3.1.4 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

夏锋(2008)[38]认为财产存量和收入流量是制约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

宋玉军(2008)[39]认为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行业间营利水平差异和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差异对居民财产积累及财产性收入形成有重要影响。

刘凤根(2008)[40]认为来源渠道单一和城乡股票市场结构不合理是制约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

此外,一些学者认为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形成的收益也是制约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至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情况,多数学者则从产权、机会及教育等方面进行研究。

程国栋(2005)[41]从土地财产性收入、资金财产性收入和住房财产性收入等方面系统地阐述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限制因素。

刘飞、谢建文(2008)[42]认为农民个人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理财观念缺乏、农村金融资本市场及信息化建设滞后等原因严重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1.3.1.5 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路对策

关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径,众多学者从财产产权、多层级资本市场的发展、社会保障等角度阐述了各自观点。

易宪容(2008)[43]从产品权确定、金融工具的发展、分配制度三个角度分析如何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陆磊(2007)[44]建议引入面向弱势群体的小额信用贷款和有效管理资产价格。

厉以宁(2008)[45]认为通过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的抵押,可以使农民的房屋等财产变现。

丁俊峰(2008)[46]认为要开拓农村金融资本市场,创新农村金融市场服务,满足农户金融理财需求,为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创造金融条件。

孙玉丽、杨国玉(2008)[47]基于产权角度,提出了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通过法律实现个人财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