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进出口汽车销售管理法律法规解析与说明

进出口汽车销售管理法律法规解析与说明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进出口汽车销售管理法律法规解析与说明

进出口一直是我国汽车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突飞猛进,汽车进出口也有长足的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正)》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做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了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内容、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办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方式。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www.xing528.com)

第四条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 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六条 一般项目检验。在进口汽车入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第七条 安全性能检验。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O 792—1999)实施检验。

第八条 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O 791—1999)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 台(含300 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 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检验检疫机构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品质检验的情况应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及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检验检疫机构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和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十条 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第十一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

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第十二条 进口汽车的销售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有关单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指定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汽车检测线承担进口汽车安全性能的检测工作,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实施进口汽车检验的检测线的测试和管理能力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或者虽然已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但未加贴检验检疫安全标志的、未按本办法检验登记的进口汽车,按《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摩托车等其他进口机动车辆由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参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十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每半年将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并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平行进口”是指除总经销商以外,由其他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直接进口,其进口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由于免去中间环节,通过这一方式进口的产品价格更低。

平行进口车的优势很明显,由于绕过了各级经销商、4S 店等销售环节,省去了不少加价。而且平行进口车经销商定价不受厂商限制,比较自由,因此在价格上有较大优惠,通常平行进口车比中规车价格要低10%~20%。另外,平行进口经销商还能选购不少海外汽车厂商并未在中国市场上市的车型和配置。

(一)商务部等8 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2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深圳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关主管部门,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是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促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须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试点企业按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环节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办理报关手续。

二、深化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平行进口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对已建立了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企业,可放宽CCC 认证申请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企业,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试验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试点企业,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 认证工厂检查。

三、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平行进口汽车报关、通关、查验等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优化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在经批准进行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自贸试验区,允许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为3 个月,不得延期。

四、积极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和维修信息公开。试点企业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进口车型的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注明符合我国排放标准的阶段水平。不得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我国现行排放标准的车辆。

五、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服务。各地公安部门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检查平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信号装置等。对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通报当地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符合规定的,要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方便快捷予以办理。

六、重点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试点企业要增强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要通过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多种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含维修)网络,使消费者能够享有方便、快捷、有效的售后服务。

七、切实加强监管。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试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有效防控各类风险。要将汽车售后维修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作为遴选试点企业的重要条件。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取消违规经营企业试点资格,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做出处理决定的要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制度设计及机制建设,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要认真总结有益做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各省市汽车平行进口落地情况

我国已有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深圳、宁波、大连、新疆、四川9 个试点省市,还将新增8 个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地区,使目前的试点地区总数增加到17 个。新的试点地区是内蒙古的满洲里口岸、江苏张家港保税港区、河南郑州铁路口岸、湖南岳阳城陵矶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海南海口港、重庆铁路口岸、青岛前湾保税港区。

2017年,天津等9 个试点地区100 家试点企业共进口汽车13.6 万辆,同比增长109%。车型近180 个,比2016年增加了30 多个,拓展了产品供给范围,丰富了消费者购车选择。同时,促进了整个汽车市场的竞争,车价特别是中高端进口汽车价格下降明显,大部分车价下降了15%以上。

天津

2015年天津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以及天津口岸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方案获批,促进了天津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贸易的发展。目前,天津港已成为全国平行进口汽车市场份额最大的口岸。据统计,2016年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平行进口汽车享受3 个月入区保税政策车辆达到25 789 辆,这里已成为全国入区保税平行进口汽车进口额最大口岸,并已初步形成集进口、销售、售后、金融、保险、仓储物流、信息化等于一体的平行车产业链

2017年3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及阿里巴巴进口货源平台举行了全国首次平行进口汽车线上直播展销。

上海

上海市平行进口汽车发展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2015年,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率先在上海启动。2015年2月10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17 家试点企业名单。2017年3月,上海通过率先试点平行进口汽车CCC 认证制度改革、实现中国首张平行进口汽车CCC 认证证书落户自贸区、推出进口CCC 产品诚信示范企业贸易便利化措施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逐步为上海自贸区打造出支持进口汽车新业态发展的政策高地,为汽车产业集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广东

2016年4月,广州海关研究推出支持平行进口整车保税业务落地的监管模式:一方面,平行进口整车以保税方式自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入区通关手续,可让平行进口车企充分享受保税政策暂缓纳税的优势;另一方面,平行进口车企可采用“保税展示交易”的方式,将处于保税状态的平行进口整车运抵展厅进行展示交易,有利于平行进口整车的集约化发展,便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建设整车仓储、展示、销售等环节一体化链条。

深圳

2015年3月商务部正式批复同意在深圳前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深圳由此成为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个获批开展此项试点的城市。2015年10月,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官网发布《市经贸信息委、前海管理局、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深圳市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在前海注册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并提出企业需建立符合我市试点工作要求的集交易、服务、保险和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平行进口汽车电子商务平台。

福建

2016年福州江阴口岸进口的汽车95%以上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平行进口汽车数量位居全国整车进口口岸第四位。同时,福州江阴港形成以福建省平行进口汽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等两家福建自贸区示范企业双双跻身全国平行汽车进口量前10 名。

宁波

目前宁波梅山已有三家试点平台和企业获得平行进口汽车试点资质,分别是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晟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九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平行进口汽车达到1 008 辆。

大连

2016年12月,大连港集团与招商局就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贸易签署合作协议。2017年3月,大连市确定了大连华晨东金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国合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大连金港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首批试点平台企业,大连港和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大连市首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

新疆

2017年2月16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正式出台《霍尔果斯口岸整车进口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力促整车进口产业集群活力,加速整车进口业务的发展。2017年以来霍尔果斯进口汽车106 辆,包括丰田埃尔法、雷克萨斯570、路虎揽胜、拉达尼瓦等品牌,涉及车型主要有SUV、MPV 等。

四川

2016年,成都成为国家平行进口汽车9 个试点口岸之一,也是西部首批入围试点的口岸。作为内陆城市,成都主要借助中欧班列(蓉欧快铁)进行汽车平行进口。

目前,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无保障成为消费者对平行进口汽车最大的顾虑,许多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也已经开始努力改变这种尴尬的现状。未来,随着三包和召回情况的改善,平行进口汽车市场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平行进口汽车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到2022年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将突破35 万辆。

同步测试
项目三 汽车销售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