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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解百纳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二审庭审中,此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公司,张裕公司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将“解百纳”商标最终裁决给了张裕公司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人担心,“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公司后,其他企业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不利于葡萄酒行业的成长。

商标纠纷:解百纳优化方案

[基本案情]

2001年,张裕公司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王朝、威龙等十余家企业随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遂于2002年7月撤销了“解百纳”商标;但张裕公司始终认为,“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经过6年的行政复议期,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张裕公司曾在自20世纪30年代创立以来的七十余年中持续使用并反复注册的事实作为主要依据之一,结合《商标法》及2008年4月原则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精神,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显示,“解百纳”不是中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葡萄酒》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此外,“解百纳”并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

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他们认为:“‘解百纳’在行业内已是一个共识,就像‘二锅头’是一种公开规范的做法一样,不能被某一个企业所独占。”张裕公司这样做是一个明显的‘共产私有’行为,破坏了葡萄酒行业的生态环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中粮长城等企业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为“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的中文名称。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

2008年6月,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威龙公司撤回了对商评委的起诉。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商评委作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2010年1月,原告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问题]

1.解百纳是否为产品的“通用名称”?

2.将“解百纳”最终裁决给了张裕公司,张裕公司是否构成垄断?

3.将“解百纳”最终裁决给了张裕公司,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参考结论与法理精析]

(一) 法院意见(www.xing528.com)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作出的第0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定结果的证据,如果不予考虑,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①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②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作出裁定。

(二)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解百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历时近8年之久的该案主要围绕“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葡萄酒品种而展开辩论。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解百纳是否具有商标显著性”。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指出,在我国正式公布的各类国家葡萄酒标准规范中,均没有叫“解百纳”或“Cabernet”的葡萄品种或品系,也未将“Cabernet”翻译成“解百纳”。并且,品种、品系名称命名必须经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方可正式确定,“解百纳”是品种之说根本不成立。“从历史来看,‘解百纳’由张裕公司在1931年独创,1937年注册为商标,并作为商标独家使用了六十多年,这一点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都有证明。”可以说,“解百纳”本就是祖宗留下来的原创品牌资产,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显著性。

张裕公司是否会构成垄断的问题。二审庭审中,此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公司,张裕公司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张裕公司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公司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的说法,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我们赞成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认为是否构成垄断,其实质在于“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品种或品系这类行业公共资源,如果“解百纳”属于葡萄品种或品系这类行业公共资源,张裕公司将其据为己有则涉及公共资源的私权化,也涉及对市场资源的垄断,而“解百纳”是张裕公司七十多年的原创品牌,并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根据张裕公司所提供的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可以判定不会构成行业垄断。

有关将“解百纳”商标最终裁决给了张裕公司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立法的基础和核心;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合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商标立法的基本准则。有人担心,“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公司后,其他企业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不利于葡萄酒行业的成长。但大多数业内人士以为,“如果‘解百纳’商标最终被判撤销,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中国葡萄酒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刘彦平博士指出,如果一个有着七十多年生命力的原创品牌都得不到保护,反而因近几年来的仿冒而被取消,还有谁愿意投入精力自主创新?葡萄酒业如何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购买“解百纳”是奔着最早原创干红品牌的金字招牌去的,如果失去商标的保护,必然导致鱼龙混杂,致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其利益将遭受严重侵害。据了解,以“解百纳”命名的产品占据了国内葡萄酒市场30%以上的销量,国内九成以上的葡萄酒企业都有“解百纳”产品。有葡萄酒行业人士指出,解百纳商标回归是对葡萄酒行业的尊重。伴随着中国葡萄酒市场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竞争应当更加理性,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避免伤害公共利益的恶性竞争行为,因此保护原创品牌的商标权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的。

本案作为葡萄酒业第一知识产权案件,该案的司法解决会实践商标法的立法价值,对于解决葡萄酒业的无序竞争也会有良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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