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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特征及再审申请时间要求

时间:2023-07-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提出了时间要求。

法律文书的特征及再审申请时间要求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反映法律活动的实用文书,具有不同于其他文书的显著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为了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制作的,是具体实施法律的工具,必须依法制作。合法性是法律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本质特征。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由国家法律规定,有特定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203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制作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20条第1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可见,民事起诉状应由具有原告主体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与本案无关的机关和个人无权制作民事起诉状。

在诉讼活动中,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制作的。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合法,办案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陈述案件事实、阐述处理理由和作出处理结果,都必须与实体法的规定相适应。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准则,司法人员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所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无论是判决当事人离婚,还是判子女归谁抚养或者财产如何分割,均应当符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交的诉状类文书,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实体内容,也应当正确适用相关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分析论证,说明自己的起诉、答辩、上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程序法是规定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步骤和诉讼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制作法律文书遵循程序法是诉讼活动遵循程序法的重要表现。因为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书面表现形式,在制作时就应当忠实地体现诉讼活动。比如民事案件的办理,人民法院无论是立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还是发送传票、开庭审理、宣判、执行等诉讼环节,都需要办案人员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文字记载。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同样也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原告起诉时需要制作民事起诉状,被告答辩时需要制作答辩状。另外,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要制作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该写明以下事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申请再审的事由及其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请求裁定再审,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再审申请书如果没有写明上述内容,则可能会被法院拒绝接受。

在处理各类法律案件时,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期限要求。《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提出了时间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需要恪守法律规定的期限,比如民事案件的被告如果对原告起诉的法院管辖有异议,就应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并制作管辖异议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否则异议不能成立。另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书也都有法定的期限要求。

在司法机关内部,有些重要的法律文书在制作时必须履行规定的法律手续才能生效。比如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需要先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送达批准逮捕决定书之后,公安机关才能签发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的正本及副本的末端,必须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蓝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还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的,如果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上述法律文书,如果不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就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的正常发挥。

(二)形式的规范性

所谓形式,即事物的外形。法律文书的形式要求规范化。因为法律文书属于公文的一个分支,公文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文结构的规范性。法律文书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的文书。其严格的形式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而且对内容的表述也形成了一种固定的要求。在实践中,对法律文书的制作,国家有关机关下发了规范的样式及制作规范,有关机关和个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样式和规范的要求。只有做到内容合法与形式规范的有机统一,才能制作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

在法律文书中,除了少部分文书之外,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固定的结构。法律文书一般均需具备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内容,其中每一部分的内容基本上也是固定的。首部一般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等内容;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案件事实、处理的理由和处理决定等内容;尾部一般包括署名、制作日期、印章、附项等内容。(www.xing528.com)

法律文书形式的规范性除了要求结构固定之外,还要求用语规范化。为了方便有关机关和个人制作法律文书、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为了有效避免文书制作者用语不准确、不统一,影响文书作用的正常发挥,有关机关在制定文书样式时,对有些部分设定了规范的文书用语,要求制作者严格遵照执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对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中的法院名称、案号、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事项、署名、日期、核对戳等内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对部分用语做了限定。比如,理由部分要求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最后用“综上所述”引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的评述。对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书,尾部向当事人交代上诉权时要求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另外,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样式中也有一些文书的内容要求用语规范化,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时都应恪守这些规定。

在法律文书中,有些法定的内容是以项目要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制作时必须写明这些要素,以体现法律文书的规范性。比如,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四个要素构成。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不仅应将这四个要素反映出来,而且各个要素的排列顺序也不能颠倒。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两项内容,其中的基本信息由规定的要素组成。对于自然人,要求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要素;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要素。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书写。在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由于承办案件的机关不同,各办案机关在根据自己的职能制作的不同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不一致。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不同审级当中,人民法院在其制作的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第二审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等。

(三)语言的准确性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也不例外。在法律活动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要想正确实施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书来实现。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不管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条文的分析,都对语言的使用提出了一系列的特殊要求。对语言的表达与技巧的掌握是衡量法律从业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曾经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活动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

由于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制作的,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些法律文书在法律上具有证明作用,有些法律文书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办案机关的处理决定去执行,为了确保这些法律文书作用的有效发挥,对语言运用的要求就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解释单一。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案件性质的认定、是非责任的分辨、法律责任承担者及其责任大小的认定、法律依据的引用等都必须准确无误。比如,刑事法律文书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名的认定和表述,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罪名进行,坚决禁止法外定罪、滥造罪名。为了避免法律文书的语言结构出现歧义或者模糊不清,文书制作者在选词造句时必须认真推敲。

(四)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既不同于仅供人们阅读欣赏的文学作品,也有别于泛泛的法制宣传材料。任何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讲求实效性的。无论是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还是公证机关、仲裁机构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办案人员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是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这些法律文书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实效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贯彻实施法律而制作和发布的,都是要收到实效的。比如,公安机关制作的拘留证,一经生效后付诸实施,就是要剥夺某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就要将刑事被告人交付执行死刑;当事人制作的诉状类文书,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一旦呈送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就应对之进行审查,并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答复。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司法机关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五)效力的稳定性

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是法律文书与一般的行政公务文书的显著区别。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行政公务文书,虽然某些文书种类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却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而法律文书则是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其法律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的,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比如,公安机关制作的拘传证、逮捕证,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抗诉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在没有因为存在错误而被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销之前,其效力是稳定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必须按照其确定的内容执行,如果拒绝执行,司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在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负有执行义务的机关和个人如果拒不执行,除司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外,被执行机关和个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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