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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基础优化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在众多部门法中也有体现。犯罪行为的存在,让老年人成为潜在的被害人。

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基础优化版

我国最早的关于老年人保护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或《老年法》)是1996年实施的,该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于2012年第二次修订,2018年第三次修正。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不仅为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体现了国家将老年人权益受损问题放在重要位置。

(一)老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

人口老龄化是在20世纪开始为人瞩目的。进入21世纪后,由于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银发浪潮”已成为一个新的全球问题。在人口老龄化全球化的进程中,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及其他一些法律中都有规定。

1.《宪法》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立法机关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和基础,其内容主要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的规定。在宪法中通常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立法原则,以便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行使其立法职能时能够遵循。同时,它只是对最基本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代表或替代具体的法律,在制定具体法律时需以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为依据。因此,宪法又是其他法律的母法。老年人作为国家的公民,其具体权利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凡是《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老年人都应该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同时,因为老年人的特殊性,《宪法》又通过具体法条,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如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是对老年人物质帮助权的基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则体现了老年人的赡养、婚姻等权利的保护。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关于保护老年人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1996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现行的是2018年修订版。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特定人群的权益的特殊保护,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也体现了针对特定人群的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其相关规定不仅密切结合了我国的国情,也坚持了尊老的传统美德,反映了老年人的心愿。《老年法》的主要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重点对其立法目的、年龄界定和保障内容作了具体的阐述和法律规定;二是家庭养老,重点阐述了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老年人需特别保护的权益、赡养人的义务及禁止赡养人侵权等有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三是社会保障,阐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三无老人的助养办法、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和敬老优老政策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四是积极养老,重点对养老服务、居住环境等法律制度进行阐述;五是法律援助,包含了对优先受理、诉讼费用、法律援助和先于执行等四项援助内容的具体实施的法律规定。

3.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宪法》中关于老年人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是原则性的,《老年法》虽有具体规定但仍不能涵盖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而老年人在家庭、工作、社会生活中都可能遭受具体权利的不同情形的侵害,此时就需依据相关部门法保护老年人的具体权利。因此,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在众多部门法中也有体现。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让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和谐社会的要求。而当前一些子女不愿赡养老人,致老年人生活困窘。《民法典》等都规定了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仅要给被赡养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还要经常回家看望、问候老年人,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此外,老年人有正常的感情需求,需要家庭的温暖,因此,有些老年人在丧偶或离婚后,会选择再婚。当前一些老年的婚姻自由权可能因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压力,无法实现;或者再婚后,因遇人不淑,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老年人在选择再婚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权,在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下,可以自主自愿地决定是否结婚,跟谁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强制;离婚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自由处置的权利,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其真实意思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胁迫、欺骗。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当赡养、婚姻自由、共同财产分割、继承等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养老是大多数老年人在年老时都会面临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老年人年轻时参加劳动,贡献社会、国家,缴纳社会保险,退休之后就享有领取社会保险的权利。我国《社会保险法》对居民缴纳养老、医疗基本保险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减少了老年人在养老、医疗方面的压力。犯罪行为的存在,让老年人成为潜在的被害人。当那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侵害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时,老年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向公检法等机关报案,依据《刑法》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当然,老年人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作出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时,会受到《刑法》处罚。基于老年群体的特殊性,在处罚老年犯罪分子时,《刑法》给予其特殊的从宽规定。

(二)老年人被骗事件的常见类型

以老年人为目标的诈骗行为,多通过利用老年人的认知偏差、易骗、有财产积累等特征实施的,具体表现则以保健品欺诈、电信诈骗、投资理财诈骗为主。这些诈骗行为已使众多老年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有的危及老年人身心健康甚至生命。

1.保健品欺诈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逐步增强。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全国1928个家庭中,大约60%的老年人都有关于保健品的消费,而老年人在保健上的投资占其总消费支出的55%[1]。服用保健品已经成为老年人甚至年轻人提高免疫力、增强体质、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老年人对疾病的恐惧及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状态,利用我国保健品市场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缺陷、漏洞,以骗取老年人钱财为目的,销售假的、无效的、无批号的保健品,同时夸大其所售保健品的功效,让众多老年人上当受骗,榨干老年人的“养老钱”。2019年的“3·15”晚会曝光了众多无批准文号的专门欺诈老年人的各种来路不明的保健品,报纸、网络等媒体也经常报道此类事件,但以销售保健品为手段的诈骗事件仍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保健品销售的市场秩序,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及健康权。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主要有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两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特定人群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在第四条规定了保健食品应符合的相关要求,对保健用品则无相关法律界定。该办法是1996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部门未制定新的规范保健品市场的相关法律,立法与市场脱离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2.电信诈骗(www.xing528.com)

电信诈骗并非《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仅为诈骗类犯罪的一种诈骗形式、诈骗手段,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话、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一种行为。我国正在进行经济社会的转型,存在着诸多可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而犯罪的发生一般与刑事犯罪的规律及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关。在全球通信金融飞速发展的时期,电信诈骗是伴随科技信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独特的犯罪现象。此类犯罪最早产生于我国台湾地区,因此又被称为“台湾式诈骗”,目前已蔓延至我国大陆地区及泰国、印尼、缅甸、菲律宾等国。2016年,深圳78岁老人因被讹走私致使1 156万元被骗、湖南71岁阿姨因虚假的电话欠费信息被骗15.8万元等电信诈骗案件的报道,让此类诈骗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此类诈骗的发案率较高、危害较大,为了减少电信诈骗的危害,缓解其高发态势,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并颁布施行了抑制此类案件发生的法律法规。但社会发展过程中,总有兼顾不及的一些管理漏洞、社会问题。按照人类的生长规律,人的生理、智力、对事物的接受能力等在年老时会有所退化,因此很多老年人不能及时接受科技发展的成果,对电信技术不能有深入的了解。诈骗者为了骗取老年人的钱财,就利用大多数老年人对高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的缺点,通过各种软件,精心设计骗局实现犯罪目的。

3.理财投资诈骗

民间投资制度的不完善及金融投资渠道的的不畅通,促使P2P平台、众筹、私募基金等各类投资公司在我国迅速发展。由于立法的滞后,致使国家对这些平台、投资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不完善,存在真空状态,而缺乏法律制约的经济发展成果极易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同时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让老年人通过年轻时的努力工作,有一定的积蓄、自己的住房,既无抚养的经济负担,又无住房压力。他们有宽裕的经济条件,但辨识能力及对相关理财知识的了解不足的特点,使其成为金融诈骗的目标。不法分子利用大多数老年人独居、识别能力弱、对新事物了解不深入、爱占便宜等特点,积极了解新的政策,利用国家监管的缺陷,不断翻新诈骗手段,骗取老年人辛苦积攒的资金。我国将此类犯罪称为“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或其他债权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到期以实物货币等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最早对该行为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相关立法完善,关于该行为的规定虽不断完善,但仍不能根治由此类行为引起的犯罪的发生。

(三)老年人被骗事件涉及的主要权益

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首先,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其次,作为特殊群体,还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权利,如赡养权等。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国情、社会文化等都会变化,这些权利也会有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保护老年人权益、给老年人以优待的基本宗旨是不变的。同时,老年人作为消费群体,当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1.财产权

财产权是公民的生存基础,若无基本财产维持生计,生命将会受到威胁,其他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各国法律历来都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早在17、18世纪时,自然法学派就将生命、自由、财产作为人权的三大基石。在我国,财产权是基本的经济权利,在《宪法》及其他法律中都有规定,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其他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和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保护财产权的正确行使,不仅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也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在行使财产权时应注意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自由,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当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根据侵害程度的不同,依据不同的法律寻求救济,如可在刑事制裁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受到民事侵害时,提起请求确权、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民事诉讼;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造成侵权的,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赔偿。老年人的生活积蓄主要为其个人劳动所得,领取的退休金也是对前半生的贡献的返还。当他们因劳动能力减弱,离开工作岗位时,稳定的住房及各项生活必需品是晚年生活的保障,若无这些财产保障,可能会直接影响其生存权。而诈骗分子却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手段,将这些养老钱骗为己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2.健康权

现代汉语中,健康主要指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生理机能正常,无缺陷或疾病。法律上,关于健康的概念界定有三种观点:生理健康说,肉体、精神健康说,生理、心理健康说。生理主要指人的机体及体内各器官的机能,包含神经系统,即人的精神;心理则指人的大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关于健康权的界定主要有健康利益说[2]——认为健康权的客体为健康利益,这种利益不为他人妨害;身体机能完全性说——将健康权视为保持身体内部机能完全的权利;生理机能和良好心理状态说——此种观点将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均作为健康权的客体,但极少有学者认同这种观点。近年,国家开始重视心理学科的发展及研究,将心理学相关知识运用到法学领域。因此,应当逐步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权的范畴中。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当其权利受到诈骗犯罪的侵害时,生理、心理健康都极易受到伤害。老年保健食品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安全保障权极易被侵害。不法分子为了骗取钱财,肆意夸大产品功效,销售用无效、非法原料制成的保健品,导致一些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后停止服用药物、接受相关治疗,代之以保健食品、用品,造成延误治疗、加深病情或引发其他疾病的情形,这都严重危害到老年人的健康权。即使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治疗效果的保健品,在长期服用时也有服用量的限制或其他禁忌。另外,一些老年人可能会因多年积蓄、养老钱等被骗,无法承受被骗的痛苦而出现突发疾病、原有疾病的病情加重等情形。这些都严重威胁老年群体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

3.知情权

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最先提出消费者知情权,之后各国法律相继确立了此项权利。知情应是消费者仅次于财产权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悉其所购商品、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可要求商品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等其他相关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附具已购商品的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及相关售后信息。当前,众多消费者在消费时遭遇被骗、被坑问题,多数是利用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以知情权被侵犯为前提的。诈骗分子就是利用老年人对保健食品相关信息不了解,通过使用易混淆的、被篡改的产品名称、说明书及包装,并使用引导性语言误导消费者。由于保健食品及药品的配料、成分、批准证号、检验证书等相关信息的专业性及难以了解的特殊性,使得保健品欺诈事件发生的概率较高。因此,老年消费者在选购这些商品时,知情权极易受到侵害,从而导致其财产及其他权利的损害。老年人在消费过程中知情权是否得到保护,直接影响其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的行使。

4.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在消费时,其财产、身体受损时,有向销售者、生产者获取违约、侵权赔偿的权利,可获得人身(含精神)、财产赔偿。获得赔偿权是消费者权利受损后的救济方式,但消费者在经济交往中,常处于信息缺乏的一方,且多是分散、弱小的,作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不可能与经营者在诉讼中有平等的地位。为减少消费者权利受损后的救济成本、便捷救济途径,我国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制度、惩罚性赔偿等便利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消费者在权利受损时,权利要获得救济,应对商品销售者、生产者的相关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但不法分子实施的以老年人为目标的诈骗行为,在销售侵害老年人权利的保健品时,通常以侵犯老年人知情权为前提,且一般无固定经营场所,致使老年人被骗后索赔无门,严重侵害了老年消费者在权利受损后的获得赔偿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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