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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音乐与音乐教育探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音乐考古发现的音乐文物和文献记载证明,上古氏族社会末期,可能已经存在从事音乐教育的社会结构。其他遗址还出土有陶缶、陶埙、特磬等乐器,这些乐器的音列形态证明了先民时期音乐教育的存在。这种“乐”集歌舞于一身,是早期民间音乐的滥觞。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脑体劳动的分工使学校教育正式产生。从有关记载分析,当时祭祀礼仪中的礼教音乐与自氏族社会以来一直存在的民俗民间音乐是社会音乐教育的内容。

先秦时期音乐与音乐教育探析

上古时期还没产生国家民族,只有不同的氏族部落。根据氏族部落时期的图腾信仰推测,不同的图腾部落,其音乐应该也有所不同。音乐考古发现的音乐文物文献记载证明,上古氏族社会末期,可能已经存在从事音乐教育的社会结构。

距今8000多年前的河南舞阳贾湖新石器早期文化遗址出土了30余支多音阶鹤骨笛,骨笛刻多孔,经研究已具备了四声、五声、六声、七声音阶。研究者用七音骨笛演奏了完整的《小白菜》乐曲。贾湖遗址处于黄河中下游与淮河中间地带,属于文献记载中的太昊氏部落集团活动区域。上古时期,人神未分,社会有浓厚的宗教氛围。当时氏族内部经常举行原始宗教仪式活动,音乐是仪式的必要成分,骨笛多出土于墓主人股骨(或肱骨)两侧,说明墓主人曾使用过该骨笛,证明贾湖遗址具有发达的宗教文化和音乐文化。其他遗址还出土有陶缶、陶埙、特磬等乐器,这些乐器的音列形态证明了先民时期音乐教育的存在。根据陶埙发音推断,我国民族音乐思维的基础五声音阶出现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文献记载了“昔葛天氏之乐,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24]的葛天氏乐舞。这类乐舞的操演,必须经过相当严格与规范的教习才能实现。1973年,青海省文物考古工作者在大通县上孙家寨遗址甲区发掘第20号汉墓时发现舞蹈陶盆,画面简洁,线条明快,笔法酣畅。透过静止的画面,今人仍能感受到远古的舞蹈艺术家击节踏歌、肢体扭动时强烈的节奏感的特点。它不仅证明了葛天氏乐舞的存在,而且与文献互证,证明有专门教习人员(乐正)从事原始音乐教育工作。同时,在专门机构之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氏族的音乐教育也会在各种民俗性的“乐”活动中进行。这种“乐”集歌舞于一身,是早期民间音乐的滥觞。

图1-1 贾湖遗址出土的骨笛

图1-2 上孙家寨遗址出土的舞蹈陶盆

文化史角度看,古代乐教应起源于氏族社会祭祀礼仪歌舞活动,原始乐舞活动是一切文化活动生息发展的土壤。在氏族礼仪乐舞活动中,人的动物性本能(宣泄、兴奋)与群体进化中形成的社会性要求(规范、禁忌)开始在“艺术化”的社会行为中被协调一致,视听感官感受与社会性心理情感融合在一起,使人的情感成为一种具有社会精神文明性质的社会情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脑体劳动的分工使学校教育正式产生。《孟子·滕文公上》:“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25]因此,庠序校是三代的地方学校。夏礼乐教育的实施状况,可以文物与文献互证窥其一斑。夏文化遗址出土有鼍鼓、陶鼓、石磬等乐器;《吕氏春秋》记载夏代宫廷音乐有歌颂大禹功绩的大型乐舞《大夏》;《山海经·大荒西经》记“开上三宾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此大穆之野,高二千仞,开焉得始歌《九招》”[26];《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有“辰不集于房,瞽奏鼓”[27]的记载,说明夏有乐人“瞽”。这些史料碎片拼接起来,可以获得一些夏代的礼乐教育内容、传习形式的信息。(www.xing528.com)

图1-3 1980年出土于山西临汾地区襄汾县陶寺的鼍鼓

商代的音乐教育相当发达,《吕氏春秋·古乐》记“汤乃命伊尹作为《大护》,歌《晨露》,修《九招》《六列》《六英》,以见其善”[28]。考古发现了大量的商代乐器,其工艺制作水平与音列形态均达到较高水平,七声至少在商时已经出现。可见商代音乐发展和文化传习相续没有间断。从有关记载分析,当时祭祀礼仪中的礼教音乐与自氏族社会以来一直存在的民俗民间音乐是社会音乐教育的内容。

西周的音乐教育是六艺(礼乐射御书数)的一部分,礼乐教育互为表里,所谓“乐所以修内也,礼所以修外也”[29]。西周有完整的学校教育制度,体制分国学、乡学两部分。天子在宫中设太学,有辟雍、成均、上庠、东序、瞽宗五学。辟雍之外有所谓东西南北“四学”。四学中的活动大多与乐有关。《周礼·地官·司徒》中有乐官“大司徒”负责“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30],其他乐官还有“大宗伯”“大司乐”“乐师”,具体的乐师有“小师”“瞽朦”“磬师”“笙师”“旄人”“籥师”等。在西周的官学中,乐教的主要内容有乐德、乐语、乐舞三方面。乐德之教,主要在道德教育方面,体现在具体的音乐实施行为中是音乐使用的等级,如乐队、舞队的规模,乐器的设置等。乐语之教主要是诗乐的唱诵吟咏。唱诗是士所必须具备的修养,因此唱诗活动自然具有音乐美育的内涵。乐舞之教指的是乐舞的传授、演习方面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学习用于吉礼的“六乐”(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通过乐舞的多种艺术表演实践,集歌诗、奏乐、行舞多种艺术素养于一身,在审美情感体验中陶冶性情,增强和提高对美的感受力。与乐教相辅相成的是民间民俗音乐传习在西周的重要地位,民间音乐生活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十分活跃。世传伯牙弹琴、钟子期知音的故事即始于此时,这反映出演奏技术、作曲技术以及人们欣赏水平的提高。西周乐教十分发达,其音乐一些是由传统继承下来的,如祭祀之乐;一些是由国家组织创作的,如大舞“大武”;还有一些直接得自民间,即通过“采风”得来。西周的“采风”是指朝廷在每年春秋之际派出采风官到民间,听民间民歌民谣,把它们记下来,然后汇总,再整理出来。这一部分内容保存在《诗经》的“十五国风”之中。后世往往将《诗经》看作一部诗歌总集,但是无论在西周还是孔子时代,它都是以乐歌的形式存在的,是可以歌唱的。在音乐教育过程中,这些诗歌与乐曲是共存的。由于音乐是最容易流失的艺术,既缺乏有效的技术保存手段,又在后世几经流变,因此,我们现在只知有“诗”,不知有“歌”了。但是通过《诗经》,我们可以感受到以歌为媒的互歌、对歌交友、婚俗行歌等各种民间音乐活动。这类活动传承不息,至今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仍有保留。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社会进入一个历史转型时期。在社会政治经济领域发生一系列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文化教育也随之发生了剧烈变化。学在官府现象被打破,私学兴办、学在民间使过去限于宫廷的礼乐文化得到更为广泛的扩散,乐教内容和音乐技艺为更多人所熟知。音乐技艺方面的成就由于缺乏记载,我们不甚知晓,而乐律学知识方面在曾侯乙编钟、编磬上的铭文以及《周礼·考工记》《国语》中的有关记载中有所反映,《管子·地员篇》所记载的“三分损益法”反映律学上突出的成就。音乐教育行为和音乐教育思想具有时代特色,这种特色从两方面反映出来。一方面是音乐教育从礼乐教育中分离出来,礼宾宴饮中的诗乐活动已不再受严格的某种礼的规范约束;另一方面是民间音乐如所谓郑卫之音的流行。在礼崩乐坏的现实下,很多具有高超器乐制作水平、精通乐律理论和音乐表演艺术实践经验的乐师乐工流寓民间,音乐教育的职能开始从礼乐教育下的“通业”转向为技能训练的“专业”,社会音乐生活进入一个繁荣时期。私学中技能型音乐教育迅速发展,民间乐人入宫的现象普遍存在。《史记·货殖列传》记述中山“丈夫相聚游戏,悲歌忼慨……女子则鼓鸣瑟,跕屐,游媚富贵,入后宫,遍诸侯”[31]。在私学音乐教育中,技艺的传授与人文素养的培养结合,文人音乐与民间音乐逐渐融为一体。关于民间歌手和民间音乐教育的记载很多,《列子·汤问》记载:“薛谭学讴于秦青,未穷青之技,遂辞归。秦青弗止,饯于郊衢,抚节悲歌,声振林木,响遏行云。”[32]民间歌女韩娥,歌后“余音绕梁,三日不绝”,反映了声乐技术上的高度成就。民间音乐教育既发达又普遍,《战国策·齐一》载苏秦称齐都临淄“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33]意味着民间音乐传习教育的基础十分雄厚。发达的音乐教育催生了音乐教学理论,《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夫教歌者,使先呼而诎之,其声及清徵者乃教之。一曰:教歌者,先揆以法,疾呼中宫,徐呼中徵。疾不中宫,徐不中徵,不可谓教”[34]就反映了当时成熟的声乐教学理论和严谨的教学态度。

图1-4 我国现存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大型编钟曾侯乙编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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