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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学通史:隋唐五代明赏罚与重将帅治军思想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靖在治军方面卓有成效,构建了一套治军思想体系,突出体现在以法治军、严格训练、重视将帅选拔三个方面,其中以法治军是其治军思想的核心。再次,执法如山,信赏必罚,不徇私情,重在严格执法。中国古代兵家历来强调严格执法,将其视为军队出师征战的必备条件。严明赏罚是李靖以法治军的核心思想,以此激励士气、严肃军纪,使受奖赏者更加昂扬奋进,使受处罚者心悦诚服。

中国兵学通史:隋唐五代明赏罚与重将帅治军思想

李靖在治军方面卓有成效,构建了一套治军思想体系,突出体现在以法治军、严格训练、重视将帅选拔三个方面,其中以法治军是其治军思想的核心。自《周易·师》提出“师出以律”的主张,先秦以来的兵家不断探究、研讨以法治军思想,其中秦晋兵学代表了先秦法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他们注重建立和完善军队法规制度;明法审令,强化将士法纪观念;在治军中厉行赏罚,执法如山;倡导令文齐武,恩威兼施。在李靖之前,兵家们已经逐渐形成了系统的以法治军思想,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首先,治军必先立法定制。建立健全完善的军事法律制度对于提高指战员的素质和军队的战斗力,对于军队形成协调、统一、迅速的军事行动具有重要作用。孙子提出“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70],《六韬》提出“凡领三军,有金鼓之节”[71],《商君书》指出“凡用兵,胜有三等。若兵未起则错法,错法而俗成,[俗成]而用具。此三者行于境内,而后兵可出也”[72],认为“错法”乃是用兵制胜的基础。《尉缭子》深入阐述了“制必先定”的思想,强调“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73]诸葛亮总结蜀军治军的经验教训,指出“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以败;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以胜”[74],深刻认识到军法制度建设比将领才能更加重要,建立健全军法制度关乎军队成败。

其次,明法审令,教戒为先,牢固树立军法观念。中国古代以法治军思想主张申明军法,务使将士明确了解军法内容,烂熟于胸,牢固树立军规法纪观念。据《史记》记载,孙武在吴宫教战时,首先申明训练法规,法规申明完毕,“乃设钺,即三令五申之”[75]。当有人违反训练法规时,孙武没有急于实施处罚,而是“复三令五申”[76],始终将申明军法作为严格执法的前提,并且身体力行,付诸实践。《六韬》认为,“将必先明告吏士,申之以三令,以教操兵起居,旌旗指麾之变法”[77],强调必须将军事法令颁布于全军,使战士都明白军事法令的规定,才能够使全军上下行动一致。

再次,执法如山,信赏必罚,不徇私情,重在严格执法。中国古代兵家历来强调严格执法,将其视为军队出师征战的必备条件。孙子将“法令孰行”作为庙算的重要依据之一,以此使“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78]。司马穰苴率军出征前,在辕门立表计时,不畏国君权威,按照军法斩杀了未按时到达军营的监军庄贾,被赞誉为严格执法的典范。西汉周亚夫治军有方,令行禁止,军容整肃,堪称中国古代治军之楷模。中国古代兵家认为,严格执法的关键在于如何实施赏罚,能否做到赏罚公正,从而达到扬善抑恶、激励士气的目的。因此,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历来被兵家视为“军中要柄”。《六韬》指出:“凡用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79]只有“赏信罚必”[80],才能使军士心悦诚服,为其所用。在执行赏罚时,以法治军思想强调务必执行统一的赏罚标准,做到赏不私亲,罚不私怨,不论贵贱、亲疏、恩仇、爱憎,凡有功者一律按法行赏,凡有罪者一概按律论罪。赏罚有节有度,在实行赏罚时讲究时效,不失时机,做到及时有信,从速从快地赏功罚罪,从而达到整肃军纪的目的。

最后,将帅带头守法,率先垂范,坚决维护军法的至上权威。将帅在国家和军队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治军先治将”是中国古代军事家的共识。古代以法治军思想高度重视将帅在治军过程中的示范作用,以此作为推进军队法治建设的抓手。蜀国丞相诸葛亮指出“教令之政,谓上为下教”“故人君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81],强调将帅要注意在治军理政中的示范效应,并且躬身实践,率先垂范。在北伐魏国之战中,诸葛亮误用马谡,导致街亭失守,要求依法处分自己,自贬三等,带头严格执法。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记载,东汉末年,曹操率军征战四方,在一次行军时坐骑不慎踩坏了庄稼,按照军法应当处死,他主动割发代首,对自己施以重罚[82],带头守法,维护了军法的威严,对于在军队坚决贯彻军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李靖汲取了先秦以来兵家思想的精粹,提出了一系列以法治军的主张,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严明赏罚,严格管理

身经百战的李靖之所以能够统兵作战无坚不摧,正是依靠严明的军纪,由此锻造出一支强大军队。他在实战过程中形成的以赏罚为核心的军队管理思想,体现了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所提出的法令、条规、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李靖兵法》所涉及的军队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军队管理、军队纪律、军队编制、作战条令、训练条令、行军条令等诸多方面。李靖主张在军队建立并维持一个规范的内部秩序,各级将士在其位、尽其责,任何人不享有特权,不可恣意妄为,强调“诸将士不得倚作主帅及恃己力强,欺傲火人,全无长幼,兼笞挞懦弱,减削粮食、衣资,并军器、火具恣意令擎,劳逸不等”[83],指居要职的将士不得做出违反军队管理条例的行为;对器械的领取、日常保养、验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军器“常须磨砺修补,亦不得毁弃”[84];严禁军营内部传播谣言、偷盗、赌博等行为,规定“无首从同罪”;对部队行军扎营所用旗帜、牧马、乘马等的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此外,李靖还特别探讨了军中的立功奖赏和处死情形,指出奖赏适用于战场受伤人员,检举揭发人员,战场上夺敌旗、杀敌将、破敌阵、挫敌锋者,从战场上救回受伤旗头者等;死刑则适用于泄露军情者、弃军逃亡者、延误时间迟到者、私通敌人者等。(www.xing528.com)

《李靖兵法》所列举的军队条令、法规的各项规定十分具体、明确和广泛,涉及军队各项活动,为规范内部秩序提供了依据。但同时也须指出,其中的不少规定非常严厉,固然体现了以法治军的特色,但有时过于严苛,不免出现滥罚、用刑过重的情形。比如,李靖规定部队严格管理牲畜,“擅取者及借不送,并剪破印及毛尾者,斩”“行列不齐,旌旗不正,金革不鸣,斩之”[85],队伍行列不整齐,举挂旌旗偏斜,兵器铠甲未擦亮的,处以死刑。由此可见,李靖所制定的军法虽然对于整肃军纪不无裨益,但终究还是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

严明赏罚是李靖以法治军的核心思想,以此激励士气、严肃军纪,使受奖赏者更加昂扬奋进,使受处罚者心悦诚服。《李靖兵法》指出“持军之急务,莫大于赏罚”[86],代表了李靖对待赏罚的基本观点,并从多方面论证了该观点。首先,李靖主张“善无微而不赞,恶无纤而不贬:斯乃励众劝功之要术”[87],要求善于治军的将帅能够做到“尽忠益时、轻生重节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惰、败事贪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质直敦素者,虽重必舍;游辞巧饰、虚伪狡诈者,虽轻必戮”[88],使做好事者没有不受到称赞的,做坏事者没有不受到谴责的。其次,李靖列举诸葛亮斩马谡、吕蒙斩乡人、曹操割发代首、黄盖斩县吏四例,得出了“赏罚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数,在必当”[89]的结论。最后,李靖强调治军者要做到“赏罚不欺,明于察听”[90],指出赏罚不能只限于眼前的人和事,而要对全军将士一视同仁,做到“上无疑令,则下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91],由此形成上下同欲、将士齐心协力的局面。

(二)注重实战化训练

《李靖兵法》阐述的训练内容很丰富,涉及作战训练、教战练兵、旗号指挥训练、布阵训练等,训练指导思想明确,标准高,要求严格,步骤清楚,体现出强烈的实战化倾向。李靖指出:“下临平野,使士卒目见旌旗,耳闻鼓角,心存号令。乃命诸将分为左右,皆去兵刃,精新甲胄。幡帜分为左右厢,各以兵马使长班布其次。阵间容阵,队间容队,曲间容曲,以长参短,以短参长,回军转阵,以后为前,以前为后,进无奔迸,退无趋走,以正合,以奇胜,听音睹麾,乍合乍离。”[92]要求平时注重训练部队听从旗号指挥,熟悉旗令,能够按照指挥员的号令有序完成训练动作。此处提出的若干具体要求,诸如各种兵器要长短配合,彼此掩护,相互辅助;用正兵与敌接触,用奇兵取得胜利等,均是按照实战要求开展的训练。模拟实战的夺旗训练也颇具特色,应该是唐代军队的重要训练科目之一,具体实施步骤如下:“大将出五彩旗十二口,各树于左右厢阵前,每旗命壮勇士五十人守旗,选壮勇士五十人夺旗,左厢夺右厢,右厢夺左厢,鼓音动而夺,角音动而止。得旗者胜,失旗者负,胜赏而负罚。离合之势,聚散之形,胜负之理,赏罚之信,因是而教之。”[93]在这一训练活动中,训练组织者先选定守旗士卒和夺旗士卒,然后命令左厢和右厢互相夺旗,夺得旗帜的为胜利方,失去旗帜的为失败方,胜者受赏,败者受罚,从而使参训人员通过这一训练科目体验实战化氛围,有助于提升军队战斗力。李靖提出了严格的训练要求,必须按步骤严格实施,以此保证部队训练达到标准。《李靖兵法》提出“其应前进而不进,应却退而不退,应坐而不坐,应起而不起,应簇而不簇,应散而不散,应捺而不捺,应卷而不卷,应合队而不合队,应擘而错擘入他队,言语哗,不闻鼓声,旌旗分扰,疏密失所,并节级科罚”[94],“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从军令”[95],强调不听从命令行动者必须按律治罪,充分体现了从严训练的指导思想。

(三)高度重视将帅作用

中国古代兵家高度重视将帅在战争指导、建军治军中的作用,指出将帅在军队中履行指挥中枢的职能,直接关系到军队能否在作战中克敌制胜,直接关系到全军将士乃至国家的生死存亡。孙子明确指出“将者,国之辅也”[96],强调将帅是辅助国家的重要栋梁。他从战争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这一观点出发,指出“知兵之将,生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97],“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故能为敌之司命”[98],“故进不求名,退不避罪,唯人是保,而利合于主,国之宝也”[99]。《司马法》认为“上同无获,上专多死,上生多疑,上死不胜”[100],指出将帅是否德才兼备、智勇双全,将直接关系战争的胜负。《墨子·尚贤》中把将帅视为社稷之福、国家之宝,得之“则谋不困,体不劳;名立而功成,美章而恶不生”。这些论述都从治国安民的高度,客观地分析了将帅在治国中的作用。尉缭指出:“夫将提鼓挥枹,临难决战,接兵角刃,鼓之而当,则赏功立名;鼓之而不当,则身死国亡。是存亡安危,在于枹端,奈何无重将也。”[101]他从战场指挥正确与否决定战争胜负的角度肯定了将帅的作用。秦汉以后,兵家与兵学家越来越意识到将帅的作用。汉高祖刘邦从战争实践中得出结论说:“置将不善,壹败涂地。”[102]黄石公三略》认为“夫将者,国之命也。将能制胜,则国家安定”“夫统军持势者,将也;制胜破敌者,众也”[103],指出统率军队指挥打仗的是将帅,而真正冲锋陷阵消灭敌人的是广大士卒。军队不能没有统帅,而统帅离开军队也是不能破敌陷阵的。这就辩证地看待了将帅与士卒的作用,认为二者不可偏废。《将苑》从军队、战争同国家政治的关系角度指出:“国以军为辅,君以臣为佐,辅强则国安,辅弱则国危,在于所任之将也。”[104]“夫将者,人命之所县也,成败之所系也,祸福之所倚也。”[105]曹操在用兵关中战后讲评道“军无适主,一举可灭”[106],强调是否拥有称职的主帅关系到军队的生死存亡。这些言论对李靖兵学思想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李靖关于将帅的论述散见于《李靖兵法》,涵盖将帅职责、素养、品德等诸方面。他认为“夫将之上务,在于明察而众和,谋深而虑远,审于天时,稽乎人理”[107],指出准确地了解各方情况、团结士卒、深谋远虑、通晓天时、把握人心向背都是将帅至关重要的职责。将帅对于军队的作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其言行举止无不关乎军队的进退成败。李靖总结了因将领过失而导致的几种败因,即“军有贤智而不能用者,败;上下不相亲而各述己长者,败;赏罚不当而众多怨言者,败;知而不敢击,不知而击者,败;地利不得而卒多战厄者,败;劳逸无别,不晓车骑之用者,败;觇候不审而轻敌懈怠者,败;行于险道而不知深沟绝涧者,败;阵无选锋而奇正不分者,败”[108],充分说明了将帅对于战争失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担负如此重大的责任,那么将帅理应具备全面的素养。李靖要求将帅在率军作战过程中“必须料敌制胜,诫于小利,然后可立大功”[109],“能识此之机变,知彼之物情,亦何虑功不逮、斗不胜哉”[110],认为将帅必须具备正确判断敌情、不贪图小利、善于通权达变的优秀素质,同时在提高自身素质时要避免“十过”,即“勇而轻死,贪而好利,仁而不忍,知而心怯,信而喜信人,廉洁而爱人,慢而心缓,刚毅自用,懦志多疑,急而心速”[111],需要不断加强品德修养,尤其要重视名节,并举白起、严颜为例进行阐述:“白起对秦王曰:‘明王爱其国,忠臣爱其名。臣宁伏其重诛,而不忍为辱军之将。’又严颜谓张飞曰:‘卿等无状,侵夺我州,有断头将军,无降将军也。’故二将咸重其名节,就死而不求生者,盖知败衄之耻,斯诚甚矣”[112],有力地说明了名节乃是将帅必须具备的重要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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