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农村发展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农业和农村资金需求也不相同。这种差异既表现为金融组织在农村发展中作用程度的差异,也表现为农业与农村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的差异,这必然相应地构成农村金融组织制度上的差异。
从农村资金的形成和供给来分析各国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可以发现在某些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相似性,而在某些国家之间则又存在极大的差异性。根据这种相似性和差异性,按其所建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各国的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划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即国家集中型、合作金融型、商业金融型、复合金融型。此外在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外民间金融。当然,这些类型之间也不排除相互交叉,同时并存地反映在某一国家一定时期的农村金融组织制度上。
一般而言,农村金融组织类型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在经济发达、农业商品化程度高的地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也较发达,分工也较细致。相反,在经济不够发达地区,依据正式金融组织制度建立起来的金融机构较少,非金融机构类型的私人借贷关系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生活都有重要影响。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不发达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但不同经济类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活动,将对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
(一)国家集中型
这种模式主要被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国家采用,具体又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银行(中央银行)兼办农业金融业务(主要是贷款)。二是由一家面向农业的国家专业银行及其领导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于农业,如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与经济的集中管理体制相对应,截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苏联为代表并包括除南斯拉夫以外的所有东欧国家,它们的金融制度也是单一的和集中的。在单一性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机构门类不多,即以国家银行为主体,它兼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性质,专业银行也只有少数几家,而且都归属国家银行领导;二是由于不存在金融市场,所以银行业务单纯,只有存贷款和结算业务,而没有或很少开办证券、票据和租赁等业务。在集中性方面也表现为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务大部分集中于国家银行,国家银行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办理金融业务的企业单位;二是国家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业务统一,是“大统一”的体制。
(二)商业银行型
商业银行型农村金融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农业信贷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而不是来源于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作为农业信贷资金的最主要供给者,是这种模式的显著特征。如英国、巴西的农业金融组织体系便是典型的商业银行式。巴西最大的商业银行——巴西银行,是巴西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被称为“万能银行”,除对工商业发放贷款外,也对农业发放短期贷款,而有些发展中国家,也要求商业银行对农民放款,以补充农贷资金不足。英国农村金融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制度。
英国的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也阻碍了英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1945年后,英国虽建立了少数农村信贷联合会,以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向农民提供中、短期贷款,并且由政府控制的农业抵押公司向农民提供长期贷款,但这两类形式均不及商业银行影响普遍。巴西银行是该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也是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它不仅执行农产品最低保证价格政策,还接受政府的预算补贴,以正常利率发放农业贷款。
在实行商业银行型农村金融制度的国家中,商业银行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业务联系,能为农业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依靠商业银行提供农业和农村信贷的国家,必须具备农业十分发达,经营农业收益较高的条件。商业银行需要政府补贴对其进行支持。在世界各国中,设有专门农村金融机构的国家,政府补贴通过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办理,而通过商业银行提供农贷的国家,政府通过给商业银行补贴来执行对农业的低息贷款政策。
(三)合作金融型
在各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合作金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农村金融体系中。合作金融制度最早在德国创立,以后发展至西欧、北欧、美国、日本等国家,以上各国都有比较发达的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在亚、非、中美、南美洲发展中国家,由于这些地区的国家经济不发达,推行农业信用社受到挫折,但在这些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农村合作金融仍有相当发展。目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只有英国的农业短期和长期贷款分别由商业银行和政府支持的农业抵押公司发放,合作金融未能得到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最初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但是早期、传统的信用社与私营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一是信用社与社员之间是服务互助关系,不是盈利分红关系,它的业务活动不是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而是为了满足社员的生产、生活需要。二是信用社既不是救济机关,也不是股份公司,贷款要求有借有还,存贷款都有利息,而且实行“一人一票”投票制度,不同于股份公司按股权投票。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组织,代表并保护社员的利益,是动员群众资金,实现互助的有效手段。(www.xing528.com)
合作金融这一农村金融制度,在许多国家农村存在并发挥作用,按其与国家的关系,可分为两类:
一是日本式的独立自主型。日本农协系统的合作金融,是国家资助,自立发展,由基层的农协信用部、县级信用联合会和中央级农林中央金库组成。日本农村资金大部分或全部由众多的农村合作金融提供,是有其独特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基础的。1945年后,日本城市工业发展迅速,但农村仍实行分散的小农经营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可能顾及向农业提供贷款。因此,日本建立了由农户间进行资金相互调剂、相互扶助为基础的合作金融系统,在组织融通资金方面卓有成效,使日本农业发展从资金不足转为资金剩余,合作金融成为日本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主体。合作金融组织具有独立性与否,要依赖于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必须拥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依赖于国家对合作金融实施“独立性”政策,不“干预”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行。
二是法国式的国家控制型。这种类型指农业信贷资金由若干家专门或主要面向农业的合作银行提供。法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为主体,下设地区银行,它是在民间合作信用组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属于“半官半民”性质,由乡村的地方互助信用社、省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三级组成。其中地方和省两级都是群众性合作组织,中央级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独立核算的政府机构,其董事会成员多数由政府任命。农业信贷银行对各省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行政和业务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协调其活动。从社会经济条件看,法国农业发达,现代化程度高,政府长期重视农业发展,农业内部资金积累能力较强。法国农业资金投入需求较高,同时资金供应也较为充分。这种状况是由法国农业信贷机构较为普及,而且实力雄厚、业务广泛、官民结合、有统有分,能充分有效地运用信贷资金所决定的。
从欧美和日本的经验看,在推行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国家支持和有效监督,是合作金融所不可缺少的。在农民收入水平较高,信用社资金充裕以后,才有可能促使合作金融独立发展。但是,尽管如此,政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仍十分必要。
(四)复合信用型
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在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又有其他的金融机构;既有提供中、短期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也有提供长期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二是在组织体系上,一般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存。在实行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制度的国家中,较典型的是美国、印度。
美国、印度这类国家,由于其社会经济结构比较复杂,农业发展对资金需求种类繁多,要求有多种信用渠道、多种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并且,由于农业贷款的相对低效益(表现为低利息)及高风险,难于从商业银行等营利性金融机构获得充足的农业资金,仅靠政策性金融机构或政府补贴,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对农业资金支持,不仅难于形成足够的农业资金供给,又极易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同时仅仅依靠合作金融也难于满足农村对资金的需要。因此,在这类国家农业经济中,只有在政府建立政策性农贷机构的同时,组织农民建立合作金融机构,并引导商业银行等营利性金融机构对农业放款,才能做到既为农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又不至于在农业资金问题上形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制度具有金融机构齐全、信贷资金来源广泛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经济结构的国家,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在美国、印度实行的效果也有差别。
美国作为最大、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劳动生产率、科学技术推广率和农业投资收益率很高,随着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社会化和专业化,对农业投资需求日益增加,虽然农业经营者自身的积累能力和投资水平提高很快,但投资仍要大量依靠外来资金。
多年来,美国农场资金的40%来自借贷。在美国,由于农业投资回报率高,因此投资来源比较广泛,供应农业资金的各机构,既能相互竞争,又能相互补充有效地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印度则总体经济发展和农业经营落后,农村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水平较低且有些畸形。农村货币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被富有者及职业高利贷者所控制。多年来印度政府重视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农村金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的高利贷,为农业发展筹集了大量资金,农业与农村投资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农村资金分配很不合理,许多农民所需的资金难以保证,不能达到帮助农民提高生产率的目的,从而延缓了印度农业经济发展。
(五)私人借贷型
私人借贷是农村金融的原始形式,它与商品货币经济同时产生。私人借贷可区分为民间借贷及高利贷两种,前者为亲友、邻居之间的无息或低息的民间借贷,体现互助关系,是正常、合理的借贷关系;后者为职业放债人和高利贷商人的放款,是具有剥削性质的借贷形式,对经济和借贷者破坏作用很强,它不但普遍存在于亚、非、南美、中美洲国家,而且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底层的劳动者中也十分猖獗。印度独立初期(1951年)农村借贷中来自高利贷性质的贷款竟达70%以上,10年后1961年仍达58%, 1971年也占近50%。而许多高利贷发生非公开进行,更高的借贷利率由双方达成,根本无法统计。如此高的贷款利率,往往对借款人构成巨大风险,对经济起严重破坏作用,所以,目前世界上各国政府,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都对高利贷采取打击政策,但只要有贫富差距,就存在其滋生的土壤,很难彻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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