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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财税制度建设的新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财税制度也逐渐趋向成熟,但远未达到完善。不完善的财税制度不但会影响国家理财治国的能力,更会对民众的政治参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立符合权威化治理秩序要求的现代财税制度势在必行。国家是公民根据契约而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让渡的部分财产形成了税收,而让渡多少财产应当由人民达成契约共识,这个达成共识的过程就是税收法定的过程。

现代化财税制度建设的新探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财税制度也逐渐趋向成熟,但远未达到完善。不完善的财税制度不但会影响国家理财治国的能力,更会对民众的政治参与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立符合权威化治理秩序要求的现代财税制度势在必行。具体而言,我国财税制度应当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其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民众的立法参与权。国家是公民根据契约而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让渡的部分财产形成了税收,而让渡多少财产应当由人民达成契约共识,这个达成共识的过程就是税收法定的过程。目前我国尚有十余个税种未有法律依据,国家应当加快税收领域的立法进程。其二,赋予人大对预算草案的修改权,加强人大预算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的最基本形式,应当在实践中予以加强,对于整体适格、局部失洽的预算草案,应当允许人大对草案的失洽部分进行修改;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增强审计力度,杜绝政府随意的预算调整;[31]同时应当加强人大的预算监督力量,配备专业的人才,使人大的预算监督更加专业化、常态化。其三,改革所得税制,切实发挥财政法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权威主体与民众应当着手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根据家庭人数和家庭负担的不同确认不同的免税额度,设立免税额度与物价指数联动的弹性制度,以避免随着经济发展需要随时修改个税起征点、破坏税法稳定性的情况。[32]

[1]参见卢正涛:《新加坡权威政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2][美]萨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王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3]参见罗爱武:“亨廷顿和维巴的政治参与观比较”,载《行政论坛》2015年第4期。

[4]参见[美]萨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王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0页。

[5]参见王正绪:“亨廷顿:主要著作和缺陷”,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2期。

[6]参见[美]萨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王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7]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页。

[8]参见[美]萨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王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9]参见朱大旗、李帅:“纳税人诚信推定权的解析、溯源与构建——兼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10]参见高雁晋:“亨廷顿政治稳定理论与中国社会和谐发展”,载《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1]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55~156页。

[12]参见林涵:“‘权威政治的支持性参与模式’构想——关于亨廷顿政治参与理论的反思”,载《广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13]参见李帅:“司法改革中‘央-省’二阶独立司法预算的构建”,载《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14]参见[德]卡尔·施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15]Stephen Leslie,“The English Utilitarian”,Vol.2,Bristol Thoemmes,1991,pp.76~78.

[16]See Carl Schmitt,Political Theology Four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5,p.23.(www.xing528.com)

[17]参见《孟子·离娄下》。

[18]语自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时任)范坚,参见李远方:“填补征管空白建自然人征税体系”,载《中国商报》2014年9月30日。

[19]参见王维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20]See Frank M.Walsh,“The Legal Death of the Latin American Democracy:Bolivarian Populism’s Model for Centralizing Power,Eliminating Political Opposition,and Undermining the Rule of Law”,Spring Law and Business Review of the Americas(2010),p.246.

[21]参见冯辉:“公共治理中的民粹倾向及其法治出路——以PX项目争议为样本”,载《法学家》2015年第2期。

[22]参见于浩:“共和国法治构建中的国家主义立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23][美]乔尔·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35页。

[24]参见[美]萨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王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4页。

[25]参见胡政、罗维:“论亨廷顿政治参与理论及其现实启示”,载《理论导刊》2009年第5期。

[26]参见胡艳蕾:“论托克维尔民主心灵习性理论的现代政治价值——对我国公民理性政治参与的若干启示”,载《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27]参见汤洁茵、胡静:“税务机关保密义务与纳税人的隐私权保护”,载《涉外税务》2012年第11期。

[28]参见王桦宇:“论税法上的纳税人诚实推定权”,载《税务研究》2014年第1期。

[29]Hermann Kantorowicz,The Definition of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p.79.

[30]参见蒋悟真:“中国预算法实施的现实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31]参见朱大旗:“现代预算权体系中的人民主体地位”,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

[32]参见李帅:“论财税法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载《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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