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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及其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部分西方国家为适应国际自由贸易的需求,同时也认识到发展需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由的市场机制,制止垄断行为,于是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2008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反垄断法。(三)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也称为价格卡特尔。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及其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1.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一种经济现象,是指在市场经济国家,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某些领域的生产或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稀缺原料的购买价格,消除这些部门或领域里的竞争,以确保获取额垄断利润。经济学家在使用“垄断”一词时,一般是指社会经济所处的一种状态或社会经济形成这种垄断状态的过程,着眼点使经济力集中所造成的“垄断利润”,而法学家使用“垄断利润”一词时,一般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企业之间联合起来所进行的一种行为或市场结果状态,着眼点是这种行为或结构状态对竞争的限制与损害。

从法学角度来看,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为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取超额利润,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以及有关行政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垄断既包括经济性垄断也包含行政性垄断。

2.垄断的特征

(1)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仅仅是市场竞争主体,它还包括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场竞争主体是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而有关行政部门则是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

(2)垄断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其他竞争对手,获取超额利润,或者是为了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局部利益。行为人是否有实行垄断的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垄断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施垄断的方式,对于经济性垄断而言,是市场竞争主体凭借其市场竞争优势地位,阻碍、限制或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行政垄断而言,这是有关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4)垄断的结果必须是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至于损害结果是否达到或超过了实施该垄断行为者的期望值,在所不问。关于妨碍正常市场竞争的范围,主要取决于相关市场范围的确定。

(二)反垄断法概述

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3.反垄断法的本质和作用

反垄断法的本质是:一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经济自由,民主的发展的法律;二是以公法的方法调整原属私法的调整对象,并横跨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

反垄断法的作用是:第一,保障企业自由;第二,打击行政性垄断;第三,消除企业差别待遇制度;第四,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

4.反垄断法的历史简介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7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其中,美国和加拿大是在19世纪末制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部分西方国家为适应国际自由贸易的需求,同时也认识到发展需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由的市场机制,制止垄断行为,于是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许多西欧国家是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这样的法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东欧和非洲国家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韩国于1980年、中国台湾于1990年、泰国和印尼于1999年也分别制定了反垄断法。2008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反垄断法。

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

垄断协议,也称为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垄断协议的分类

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协议,如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

2.价格垄断协议与非价格垄断协议

(1)价格垄断协议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三)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也称为价格卡特尔。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

(1)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可统称为限制数量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2)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也称为划分市场协议。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划分地域即经营者约定各自在销售或采购市场上的地域范围,相互不跨区销售或采购。

(2)划分客户是指经营者约定各自的采购或销售对象,互不向他方的客户销售或采购。

(3)划分产品则是通过约定各自经营的产品类型来实现互不竞争。

(4)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1)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限制了经营者通过创新,开展的竞争,保护了落后,严重伤害市场的创新能力,降低了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2)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如下垄断协议: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他的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四)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与横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处于生产或者销售链条中的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不同,纵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环节的经营者之间,即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反垄断法》将其表述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只有那些对竞争和效率的消极效果明确大于积极效果的纵向垄断协议才被法律认定为非法。

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五)垄断协议的豁免

豁免是反垄断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由于其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不受反垄断法禁止。豁免与适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根本不予适用;而豁免则是在适用反垄断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

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如下: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这类垄断协议也称为技术性卡特尔。由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耗资与风险巨大,个别企业难以承受,因此,企业间就此达成合作协议可以得到豁免。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这类垄断协议也称为标准化卡特尔和专业化卡特尔。(www.xing528.com)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这类垄断协议也称为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强它们的竞争力,中小企业之间在生产、融资、研发、采购等领域达成的合作协议,可豁免于反垄断法。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此类协议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被豁免。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此类协议也称为不景气卡特尔或结构危机卡特尔。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此类协议主要表现为出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是指国内经营者为了确保或促进产品出口,就出口商品价格和国际市场划分等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1)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

(2)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2.差别对待

(1)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

(2)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

(3)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3.强制交易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

(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3)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

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或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这个市场。

(2)搭售的好处是将关联商品一起销售能够节约成本和开支。在出售机器和设备的时候,特别是在出售高科技产品的时候,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购买者一并购买他们的零部件或辅助材料也常常是合理的,这有利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或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

(3)判断一个搭售行为是否合理应当考虑的因素有:搭售是否是出于该商品的交易习惯;被搭售的商品若分开销售,是否有损于商品的性能和使用价值;搭售企业的市场地位。在识别一个搭售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性时,应当考虑搭售企业的搭售目的、市场地位、相关的市场结构、商品的特性等许多因素。

5.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又称为排他性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切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包括经销商只向制造商独买、制造商只向经销商独卖。

四、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中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1.经营者合并行为

经营者的合并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其主要包括:第一,根据主体资格存续与否,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第二,根据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2.经营者控制行为

经营者的控制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其主要包括:第一,依其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三类:一是经营者收购其他经营者的部分股份或资产享有股权或资产所有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二是经营者通过受托经营、联营等方式享有经营权而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是经营者通过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第二,依其控制的内容还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类。第三,以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又可分为横向控制、纵向控制和混合控制。

五、行政性垄断行为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性垄断行为,也称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所谓滥用行政权力,是指它们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活动,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征如下:

(1)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以外的行政主体。

(2)行政性垄断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3)行政性垄断行为客观上可能或已经“实质性地”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4)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抽象性、强制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1.地区垄断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构成地区封锁。

2.部门垄断

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阻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3.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强制联合限制竞争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强制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企业联合行动以排除、限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的行为。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其一,强制联合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其二,强制联合通常违背了联合各方的意志;其三,强制联合往往以行政命令、决议等为基础;其四,强制联合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其五,强制联合不仅包括强制企业达成某种协议,而且也包括强制企业进行合并、兼并。

4.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有些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符合安全标准为名,要求他人购买其指定企业的产品,如消防器材汽车安全带防盗门环保设备等。

我国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内某些指令性计划产品只能销售给指定的企业;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内购买某些商品必须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行政部门在为市场主体服务时,强制搭售某种商品;行政部门利用职权,强制一些企业订购其指定企业的产品,或者强制一些企业只能将其产品出售给指定企业;为推销指定企业的产品而阻挠、破坏他人达成交易;等等。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主要有:竞争的概念和特征、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11个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和行政性垄断行为。

基本训练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2)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什么?

(3)垄断的概念和形式是什么?

(4)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种类。

(5)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比较有何特征?

【案例分析】

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生产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由于A公司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科学,销路好,公司效益连年递增,企业实力不断增强。B公司也是生产经营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的企业,虽成立较晚,但其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且外观设计新颖,深受消费者青睐。B公司销售量迅速递增,对A公司的优势地位构成威胁。为夺回失去的市场,保持优势地位,A公司于2009年8月采取大幅度降价销售的经营策略,将批发价降至成本价的90%。在这一措施的刺激下,A公司很快夺回了被B公司占有的市场份额,致使B公司销量骤降,产品严重滞销。为此,B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依法查处A公司的违法行为。

请问:A公司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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