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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与序言导读》探讨生产方式和史前时期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立足于国内外学界现有的研究基础,力图重新理解“三种社会形态论”、“四种生产方式论”及其相互关系,为“三种社会形态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的关系问题的探讨提供新的视角。具体来看,“四种所有制形式论”主要区分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多种共同体及其所有制形式。更重要的是,“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四种生产方式论”与苏联哲学教科书体系的“五种社会形态论”之间的关系仍存在诸多疑问与争议。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与序言导读》探讨生产方式和史前时期

科学表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序言》提出了社会发展的“四种生产方式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这一“四种生产方式论”构成了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表述,也相应成为后世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关键理论资源。

国内外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研究历程虽然已有一个世纪之久,但仍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议,特别是关于“三种社会形态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争论焦点。《资本论》手稿及《序言》中的“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四种生产方式论”构成了上述两种理论的中介环节,因而也一再成为讨论热点。这些争议和讨论不仅仅是一种纯学理的探究,还涉及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代中国的时代定位、社会性质和发展趋向这样的现实问题。笔者立足于国内外学界现有的研究基础,力图重新理解“三种社会形态论”、“四种生产方式论”及其相互关系,为“三种社会形态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的关系问题的探讨提供新的视角。

(一)从历史逻辑视野重新理解“四种生产方式论”

目前学界有很多学者将“五种社会形态论”追溯至《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四种生产方式论”。这两种理论表述仍然存在很多疑难问题,亟须在新的理论视野中深入考察。

《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提出的“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并非一种独立的、专门的社会形态理论体系,而主要是服从于资本原始积累论。从文本上看,马克思先讨论“资本的再生产和积累”“资本的原始积累”,而后再讨论“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最后又回到了“资本流通”。马克思明确指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谈的是:劳动对资本的关系,或者说,劳动对作为资本的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是以一个历史过程为前提的,这个历史过程曾促使劳动者是所有者,或者说所有者本身从事劳动的各种不同形式发生了解体。”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正是为了讨论资本积累和原始积累的问题而讨论资本主义产生以前的各种社会形式的。因而其研究主题是原始积累发生史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发生史。其核心问题是,从前资本主义社会各种所有制形式向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劳动的客观条件)从天然统一向分离的转变是如何历史地发生的。这一分离过程就是原始积累,就是雇佣劳动与资本对立关系的形成史。资本积累本身则是劳资对立关系的不断再生产过程。因而,我们从文本中概括“四种所有制形式论”时,一定要注意它所服从的特定理论主题即资本主义社会批判,这同时也构成其理论有效性的界限。

具体来看,“四种所有制形式论”主要区分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多种共同体及其所有制形式。其中,“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以自然形成的“原始共同体”即部落共同体为前提,共同体成员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原始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劳动客观条件)的天然统一。这种统一性是个人通过共同体的中介而实现的:“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原始的共同体和所有制形式“本身可以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主要有四种实现方式。一是与原始共同体所有制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最为接近的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即君主或专制政府所有制)与村社共同占有并存,个人只是作为公社一员而成为公社财产的占有者、共有者。由此形成的政治经济混沌一体的制度被称为“东方专制制度”。二是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土地的个人所有制与国家公有地并存,个人财产与公社财产分立、并存和互动。三是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小块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公有地作为其补充。此外,还有一种未重点论述的“斯拉夫的所有制形式”。可以看出,这四种所有制形式,都不是原始共同体即社会“原生形态”,而是从社会“原生形态”中派生出来的、过渡性的“次生形态”。

古印度、古希腊、中世纪法国与近代英国

而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将上述“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发展和重新表述为“四种生产方式论”,其与此前的“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存在着一些耐人寻味的差异。第一,原先的“所有制形式”变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这显然是理论上的一种深化和发展,从作为人类活动结果的所有制推进到了作为其产生根源的生产方式。也有学者据此认为,“四种所有制形式”只是从原始所有制中过渡出来的早期形式,而并非最终成熟定型的“四种生产方式”,不能将二者混淆起来。第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变成了“封建的生产方式”。这一改变则比较复杂,目前学界存在着两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欧洲历史上的封建制度主要是由日耳曼民族建立的,因而日耳曼所有制形式就是封建生产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封建生产方式并不等于日耳曼所有制形式,而是日耳曼所有制形式与古代所有制形式相互作用的结果。总之,关于“四种生产方式”与“四种所有制形式”二者是否可以等同,目前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更重要的是,“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四种生产方式论”与苏联哲学教科书体系的“五种社会形态论”之间的关系仍存在诸多疑问与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四种生产方式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是统一的?马克思著作中关于社会形态理论的表述是探索性的、未完成的,因而也充满歧义和多种解释的可能性。而被苏联教科书体系确定下来的“五种社会形态论”则是体系化的、大众化的,处处体现着知识上的确定性。究竟如何理解这二者之间显著的差异性?对这一大难题的解答,必然涉及一系列关于“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四种生产方式论”本身如何理解的问题。

第一,四种所有制形式或生产方式之间是什么关系,是“纵向继起”还是“横向并存”?不少学者根据《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文本研究认为,马克思并未明确提出四种所有制形式之间是一种历时性的纵向继起关系,而更有可能是提出了一种共时性的横向并存关系。更有国外学者通过考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中“演进”一词的德语原文Progressiv,认为其包含着地质学“地层累积”的隐喻,并非意指一种时间性的动态继起关系,而是一种空间上的静态并存关系。那么,是否可以据此认为,马克思的“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四种生产方式论”并不是指向“五种社会形态”依次继起的单线历史进化论,而是指向一种多个地域文明并存的多线演化论?

第二,四种所有制形式或生产方式是否都能过渡到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不少学者根据《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文本研究认为,马克思只是明确分析了日耳曼所有制形式能够成为原始积累的历史前提,并过渡到资产阶级所有制形式。这是因为,在四种所有制形式中,只有日耳曼所有制形式是小块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公有地作为补充。而作为日耳曼所有制形式的结果的“现代小块土地所有制”及与之适应的小生产者(其典型表现是小块土地私有制下的农民和手工作坊私有制下的手工业者,例如英国圈地运动前的自耕农)恰恰构成了原始积累中“剥夺”的对象。结合《资本论》第一卷关于“原始积累”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所谓现代小块土地私有制就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延续着原始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特征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统一性。这种小块土地私有制经过原始积累强行分离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后,就形成了未经交换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私有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与原始所有制形式更为接近的亚细亚的和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则由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统一是以共同体占有为中介的,而无法直接过渡到资本主义所有制。(www.xing528.com)

要合理解决上述难题,我们就需要开启理解“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四种生产方式论”的新视野:从历史进程思维走向历史逻辑思维。马克思讲的历史并不仅仅是指历史表层的进程和次序,更重要的是历史深层的逻辑和规律。我们可以根据文本脉络发现上述四者之间的深层历史演进逻辑。在四种所有制形式中,亚细亚所有制是最接近原始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其中国家所有制与村社共同占有居于主导地位。古代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个人所有制与国家公有地并存。而日耳曼所有制形式中,小块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公有地作为其补充。在资产阶级所有制形式中,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说明,尽管无法证明四种所有制形式或生产方式是历时性的先后继起关系,但仍然可以发现四者之间在历史规律、历史逻辑上的顺序:越来越远离原始所有制形式即共同体占有的公有制形式,越来越接近资本主义私有制。要言之,“四种所有制形式论”“四种生产方式论”以共同体所有制和个人私有制之间比重、关系的变化为线索,揭示出从原始所有制形式发展为个人私有制再发展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普遍历史规律与多元道路。

英国的“圈地运动”对农民土地的暴力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在四种生产方式中,处于首尾两端的,恰恰是对立的两极:亚细亚生产方式与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前者代表政治、经济未分化的混沌总体,其中,国家主权土地所有权、政治强制与经济剥削、赋税与地租合为一体。而后者代表政治与经济已经发生分化的现代社会,其中,经济活动、所有权和剥削权力都从政治生活、统治权和强制权力中分离出来,独立化并形成专门的领域和阶级。因而,“四种生产方式论”的深层历史逻辑正是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从不分化走向分化的历史规律。

(二)“三种社会形态论”与“四种生产方式论”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货币章“中,马克思以交换价值的发展水平为基础,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三种发展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以及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社会。

“三种社会形态论”与“四种生产方式论”这两种理论之间具有深刻的联系,二者都是依据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发展阶段而作出社会形态划分的成熟理论。不能仅仅基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三种社会形态论”表述,局限于交换关系的层面来理解其内涵,而是应该基于《资本论》从生产关系层面重新理解其深刻内涵。同时,也不能仅仅从历史进程的先后次序性角度把“四种生产方式论”简单化,而是应当从历史逻辑、历史规律的深刻视角来把握其复杂内涵。由此,生产关系视野中的“三种社会形态论”便具有与历史逻辑视野中的“四种生产方式论”相似的深度。从交换关系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是货币交换关系不发达的发展阶段,属于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是货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并普遍化的发展阶段,属于物的依赖性的社会形态。而未来人类社会则是扬弃了货币交换关系、达到简单明白合理的交往关系的阶段,属于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再从更深刻的生产关系来看,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统一的发展阶段,属于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属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发展阶段,属于物的依赖性的社会形态。而未来人类社会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高度的再统一,属于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由此可见,无论是“三种社会形态论”还是“四种生产方式论”,都可以归结为“原始共同体及次生形式——现代市民社会——未来共同体”这一普遍历史趋势。

在深层联系的基础上,两种理论还有着显著的区别和差异性,在理论侧重点和解释力优势上存在着多方面不同。“三种社会形态论”揭示的是普遍性的历史规律,再现的是历史主体的辩证发展历程,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具有高度的统摄性和广泛的解释力。该理论构成了《资本论》及手稿的基本历史框架。《资本论》及手稿正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社会”的宏观历史视野中再现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本质、历史起源和未来命运,揭示现实的人的活动方式与发展阶段的。而“四种生产方式论”对普遍规律得以实现的多样性道路有更为具体的再现。该理论通过对亚细亚(东方)、古典古代(古希腊罗马)、日耳曼(中北欧)、封建(欧洲)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欧美)的典型式分析,考虑到了不同地域、民族的文明发展多样性,探索了同一历史规律的实现由于地理的、社会的条件不同而采取的不同道路。

“三种社会形态论”与“四种生产方式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表明了二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性即普遍规律与多元道路、历史规律与主体活动的统一性。一方面,只有理解了普遍的历史规律,才能理解这一规律的不同实现方式、多种道路以及不同历史境遇中现实的人的不同活动方式、发展程度。因而只有在“三种社会形态”的宏观历史框架中,才能理解支配着“四种生产方式”的深层规律性。另一方面,只有把握了同一普遍规律的多种实现方式、多样性道路,才能更全面更具体地理解规律本身,理解人的不同活动方式、发展方式的内在关联。因而只有在“四种生产方式”的多种历史典型情境中,才能理解“三种社会形态”规律得以实现的具体道路和多样表现。

理解“三种社会形态论”与“四种生产方式论”对于重新理解“五种社会形态论”,进而对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当代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三种社会形态论”与“四种生产方式论”的学理澄清,直接关系到学界讨论的焦点即“三种社会形态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的关系问题的解决。能否用“三种社会形态论”取代“五种社会形态论”?二者是否统一?存在何种差异?对于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地下判断或一概而论。由于“五种社会形态论”本身是“四种生产方式论”的发展的产物,所以“四种生产方式论”就构成了“三种社会形态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发生联系的媒介。要搞清“三种社会形态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的关系,必须首先搞清楚“三种社会形态论”与“四种生产方式论”的关系。这是一个马克思思想发展史研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搞清楚“四种生产方式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的关系问题(特别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原始社会、古代生产方式与奴隶社会、农奴制封建社会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更为复杂,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到第二国际、俄国和苏联马克思主义再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问题,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问题。而且,这不仅是一个学理认识的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实践的问题。

重新理解“三种社会形态论”与“四种生产方式论”对于科学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五种社会形态论”是中国共产党对现代中国进行历史定位、社会性质判定和时代规划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然而,“五种社会形态论”普遍原理与中国历史的特殊性之间始终存在着复杂的张力关系。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没有简单机械地套用“五种社会形态论”,而是将这一普遍原理具体地应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与特殊发展道路,甚至适应新的时代创新与发展普遍原理。从毛泽东思想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脉相承的是,在坚持历史进步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推崇特定民族国家发展道路的特殊性与自主性。今天,除了坚持“五种社会形态论”之外,我们还应当阐发“三种社会形态论”和“四种生产方式论”作为其重要补充。将“三种社会形态论”、“四种生产方式论”与“五种社会形态论”结合起来,有利于从历史观高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深蕴,有利于阐明其中蕴含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的辩证法。在综合的社会形态论视野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呈现出辩证性的图景:一方面是受普遍规律支配的历史进步、现代化、现代性等时间维度,而另一方面则是受特殊地缘条件、社会形式支配的民族国家、地缘政治、文明传统等空间维度;而上述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的结合,就会导向人与社会全面发展这一历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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