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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应用于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政策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物品是重要的财富。而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理论的结论是,政府机制更适宜于从事公共产品的配置,而市场机制则更适宜从事私人产品的配置。依据市场经济和公共产品理论,政府不仅要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还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填空补充、矫正和调节作用。因此,准公共产品往往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

公共产品理论应用于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政策研究

经济学研究中,把物品按照其在市场中的表现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公共物品(Publicgoods)”概念起源于西方经济学。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最早给出的纯粹公共物品定义是:每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利益的减少,诸如灯塔就是纯粹公共物品的一个典型例子。大卫·弗里德曼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是:一种物品,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结合以上两种不同的定义,可将公共物品完整定义为:从生产者角度讲,如果生产者不能排斥使用一种物品的个人,而且排斥的成本很高会使排斥成为无意义的行为。从消费者角度讲,消费者使用这种物品不会妨碍另一消费者同时使用这种物品,则这种物品就称为“公共物品”。

萨缪尔森和弗里德曼对于公共物品的各自定义实际上是分别从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分别给出的。萨缪尔森强调的是公共物品具有的非竞争性,而弗里德曼强调的是公共物品具有的非排他性。这两种特性其实分别是从消费角度和技术角度来界定的。由此严格意义上定义公共物品,它必须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缺少任何一种都不能称为严格的公共物品。这里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对于某一产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另一消费者同时对它的消费,并且增加一名消费者的消费并不减少可供别人消费的数量;非排他性指,我们不能根据某人是否支付了费用来决定他的消费资格,一旦公共产品被生产出来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消费,而不需经过其他人或组织的许可。

斯蒂格里兹则对纯粹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描述如下:对纯粹公共物品的使用实行配给(进行分割)是不可能的(非排他性),也是不必要的(非竞争性),由于这种产品增加一个人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所以排斥他人的使用既不合理也不必要,在实际中严格符合两个特性的公共物品并不多,对只符合一个特性的物品,我们称之为准公共物品。

另外,公共物品一般都具有正的外部性。也就是说,在公共物品的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福利会超过公共物品的直接经济效益。例如国防和公益型水利设施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重要的财富。第一,公共物品也给人们带来效用,而且是私人物品难以替代的效用。例如安全这种效用人人都是需要的。第二,公共物品的发展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社会经济的商品化、专业化提供条件,从而促进生产力的进步。第三,公共物品通常能施惠于社区广大成员(效果外溢性的结果),更能体现社会主义追求平等的目标。

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公共物品消费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所以一般认为市场不能为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资金,公共物品的生产资金只能来源于政府财政。换句话说,公共物品领域市场是失效的或低效的,这就需要国家干预。

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布坎南在1965年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进行了讨论,公共产品的概念得以拓宽,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某种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繁荣物品或服务,便是公共产品。1973年,桑得莫(A.Sandom)发表了“公共产品与消费技术”。着重从消费技术角度研究了混合产品(准公共产品)。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

1.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三大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而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私人产品可以被分割成许多可以买卖的单位,谁付款,谁受益。公共产品是不可分割的,如防洪、排涝等最为典型。

(2)消费的非竞争性。即在现有的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上,新增消费者不需增加供给成本,边际生产成本为零:任何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享用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个人无法调节其消费数量和质量,边际拥挤成本为零。非竞争性的特征表明了社会对于该类物品或服务具有普遍需要性。

(3)受益的非排他性。私人产品谁付款谁受益。但任何人消费公共产品不排除他人消费(从技术加以排除几乎不可能或排除成本很高),从而不可避免出现“白搭车”现象。致使私人不能有效提供造成供给不足。

公共产品理论的结论是,政府机制更适宜于从事公共产品的配置,而市场机制则更适宜从事私人产品的配置。而对于准公共产品则需要根据公共产品性质或私人产品性质强弱的不同,或近似于公共产品处置,或近似于私人产品处置,或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公共产品理论还提出,遵循效用—费用—税收程式,税收成为公共产品的“税收价格”,是人们享用公共产品和劳务相应付出的代价,从而将公共产品供应的成本和收费有机地连结起来。依据市场经济和公共产品理论,政府不仅要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还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填空补充、矫正和调节作用。政府成为公共经济活动的中心,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和劳务。(www.xing528.com)

社会产品根据其在消费上是否存在竞争性,供应上是否存在排他性,以及这种物品是否具有外部利益等特征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根据经济学公共产品理论,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这样的特性:

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其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受益人;非竞争性是指某种物品在增加一个消费者时的边际成本(指分配成本而不是指生产成本)为零。而私人产品是指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

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就是准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它们既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又有一般私用物品的特征。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消费过程却又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性质(如农业灌溉、高等教育、下水道等),如果政府免费提供或象征性收费,就会造成过度消费,而政府所花费的边际成本就会很大。市场经济理论认为,私人产品应该由市场供给,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它们既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又有一般私人产品的特征。因此,准公共产品往往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提供,或者由两者联合提供。

水利工程中一部分纯公益性水利工程提供的公共产品,比如以防洪、水土保持等为主的水利工程,工程基本没有赢利,完全依赖政府提供资金建设与运营。公益性水利工程提供的产品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享用,无论多少人享用成本都是相同的。大部分水利工程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无论是防洪为主兼顾发电的工程,或是发电为主兼顾防洪的工程。因为它们都具有极大的外部利益,具有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旅游等综合效益。按照其赢利能力不同,这部分水利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性水利工程,以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赢利性目的为主的水利工程,基本或者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赢利通过市场融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另一类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这类工程以防洪、排涝等公益性目的为主,同时兼顾供水、发电、航运等。

2.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主要特性

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主要特性如下:

(1)赢利性。因为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拥有赢利性的资产,因此可以产生一定的现金流。有一些赢利性比较强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不仅可以支持日常运营成本,政府部门还可以回收一部分投资。这部分赢利可以用来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政府部门从而可以融入一部分建设资金。

(2)资产的双重性和管理目标的矛盾性。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同时具有公益性资产和赢利性资产的性质,公益性资产部分提供防洪等纯公共产品,赢利性资产提供电力、供水等可以赢利的准公共产品。准公益性水电项目中的公益性资产和赢利性资产主要目的不同,他们的运营管理模式也是不同的。即使在实践中能够分开运营管理,这两部分资产运营管理的目标不同,所以在管理中会出现冲突,比如在汛期来临时,需要腾空库容防洪和需要蓄水发电这两个要求就会出现矛盾。

(3)双重运行机制。准公益性水电项目产品的混合性和目标的多重性,决定了其运行机制必然是多样化的,既有市场机制,又存在行政管理机制。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中的赢利部分资产应尽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资源利用、生产和服务的最优配置,以满足社会及个体需求并实现赢利性目标。市场机制应当在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建设中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快价格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

(4)多重目标。准公益性水电项目不能仅以赢利性为建设、经营目的,而是必须承担多层目标,主要有公益性目标、扶贫目标和赢利性目标:如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生态恶化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因此,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必须承担起防洪、排涝、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功能;在某些地区,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对生产具有基础作用,它必须承担起扶贫功能,向落后地区提供廉价的水利产品和电力,以促进相关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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