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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审计监督制度详解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计法是调整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监督制度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制度。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审计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审计监督制度详解

一、审计和审计法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的特征:①审计的主体是独立的国家审计机关或与被审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②审计的对象是反映被审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和资产;③审计的目的是确认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报告结论,应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中的经济监督法。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2006年修正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还有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审计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它们共同组成了审计法律体系。

二、审计监督制度

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制度。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各级审计机关,在部门、单位内部成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国务院设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地方行政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的法定义务是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于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

根据《审计法》第2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机关有下列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地方行政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6)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四)审计机关的权限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审计监督权。具体来说,审计机关有下列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五)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还在于是否有一套完整的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审计监督的合法性、有效性,才能在不损害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审计监督作用。因此,审计程序也是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审计工作按下列顺序进行:

(1)组成审计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一)内部审计

《审计法》第29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内部审计的概念

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或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价,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2.内部审计机构

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审计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设置的,主要包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但是,不论是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还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都有其专职业务,其性质和会计检查机构并不相同,因此,必须单独设立,并由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

(二)社会审计(www.xing528.com)

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组织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审计监督活动。社会审计是社会审计组织受国家审计机关或部门、单位的委托所进行的审计工作。

1.社会审计组织和人员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社会审计人员主要由注册会计师组成。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者只取得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才能被准予注册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2.社会审计组织的职权

社会审计组织的职权包括: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业务的,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其他委托人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办理业务,需要查阅资料、文件和进行调查的,按照依法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办理。

四、法律责任

《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时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①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④责令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⑤其他处理措施。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5)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6)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7)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金融财会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章对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会计法、审计法作了概要介绍,及时吸收了法律法规的修订内容,反映了最新立法成果。本章内容涉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证券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保险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依据我国现行《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介绍了会计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的职责,审计的概念特征,审计机关的权限及职责,审计程序,特别强调了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以引起会计审计从业人员的重视。

本章思考题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

2.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商业银行应当遵循的基本业务规则有哪些?

4.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5.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6.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7.什么是会计法,其适用范围如何?

8.会计核算的内容有哪些?

9.简述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10.简述审计机关的权限。

11.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在设立的初期,经营状况较好。2006年9月份以后,该公司在内部管理上出现混乱,公司的总会计师有严重的失职行为,为了改善该公司的内部管理,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两名会计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由该公司的出纳人员刘某兼任,具体负责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2006年11月,聘任张某担任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会计机构的管理工作。张某在到任后,发现该公司的许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合,财务问题比较严重。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将两名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公司的出纳人员兼任会计工作,具体负责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发现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不相符合,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12.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接到有关甲公司问题的举报,举报问题如下:①甲公司公布的2011 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2 0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1 300万元。为甲公司负责审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按甲公司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②甲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赵某向其同学王某透露,甲公司正在与某高科技公司商谈重组事宜,王某因此分批买入50万股甲公司股票。待甲公司公告其与某高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时,王某卖出上述股票,获利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甲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为甲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如属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说明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章参考文献

1.岳彩申、盛学军:《金融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徐孟洲:《银行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叶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许群:《会计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于庆华:《审计学与审计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注释】

[1]白冬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1页。

[2]陈笑影、陈慧芳、束景明编著:《经济法》,格致出版社2009年版,第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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