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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源配置监管效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都是依法授权相关的政府机关对微观经济领域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是为弥补市场局限性和缺陷,规范市场行为,并授权政府依法对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法律制度,是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法治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有待完善。

政府资源配置监管效果

(一)政府对资源配置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管

市场为了追逐利润与生俱来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会破坏市场秩序,并造成资源的浪费。政府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对企业进入或退出市场进行管理,是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一种制度安排。市场的进入和退出都源于法律的授权、许可和确认,是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经济法对市场准入的制度设计主要考量是:秩序、公平、自由、效益和安全等理念。市场准入机制有准则主义、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三种模式。准则主义指市场主体只要依法登记就可以在登记的范围享有市场主体资格。在竞争性领域市场主体按“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自由进入市场,不需要政府的审核批准,只需要登记备案即可成为相应的市场主体。核准主义指非竞争性领域,必须依法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才能取得经营资格。主要适用于涉及国家经济战略、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而需要政府审批的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范围共包括五类,即重大公共利益、生态安全、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等领域。特许主义是指通过专门的特殊立法对市场准入以及经营行为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如证券期货、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等行业都由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对市场的准入进行审核批准。另外,我国目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待完善。首先,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和注销制度有待健全,监管不到位。实践中,由于注销程序繁杂且缺乏严格惩罚机制,多数市场主体不是通过注销退出市场,而是采取不参加年检的被动方式等待工商部门吊销执照,以达到逃避债务税收和拖欠账款的目的。加上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有待完善,对市场退出缺乏后续监管,没有失信记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非法退出市场的主体没有建立严厉的处罚机制,违法成本过低以至于违法退市后,业主依旧可以再重新登记经营,继续危害市场秩序。其次,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尚未建立非企业法人机构和自然人破产机制,对市场退出缺乏相应的保障。最后,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金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建立,退出机制有待完善,为了推进和完善金融业市场化进程,对金融企业破产立法也迫在眉睫。

经济法对市场准入的制度设计是资源配置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确保资源配置公平竞争的起点,维护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关键。比如,近年来网络金融的P2P信贷平台和网络众筹融资平台,以及“网约车”网络预约租车平台、共享单车网络平台都因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缺乏对市场准入的法律监管,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不少网络金融平台出现跑路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资本市场是涉及多数民众利益的市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该采取审慎监管原则,不能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监管。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化程度的加深,政府对新经济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模式,特别是对“互联网+”经济模式,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公众利益,应严格依法对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如果政府放任不管就会损害民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二)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与监管(www.xing528.com)

市场秩序是由市场经济的社会观念、制度安排和法律体系等所规范、形成和保持的经济运行的状态。在内容上涵盖产品的生产秩序、消费秩序、流通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等。[39]包括商品交易和流通过程中的秩序问题,如市场进出秩序、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交易秩序等。[40]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都是依法授权相关的政府机关对微观经济领域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同点在于市场规制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以纠偏为目的,以惩罚性规范为主的事后调整,是对不端市场行为的矫正和规范。市场规制法是运用公权力矫正市场失灵,对不端的市场行为进行事后处罚的消极制约,以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自由、公平、效率和安全。[41]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既防止市场主体滥用权利,也为政府规制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市场监管法侧重于对特殊行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属于事前调整,以标准化规范为主,主要是对特殊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市场主体强制行为的规范,追求市场的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常会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共同调整市场主体的行为。如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电信法、会计法广告法、标准化法、审计法邮政法等行业监管法,既有市场规制法,也有市场监管法。

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是为弥补市场局限性和缺陷,规范市场行为,并授权政府依法对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法律制度,是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法治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有待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的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过高,责任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过低,导致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的出现。医患关系问题,金融消费关系问题和三农市场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立法规范。网络经济知识经济、虚拟经济的立法上的滞后更是制约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导致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规制无法可依。加上违法行政,执法不严和越权行政等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都影响到政府对市场秩序的治理能力。因此,完善相关的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规范政府行为是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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