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银行理财业务的关键风险

银行理财业务的关键风险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行业在其诞生初期发展困难,政府为帮助其生存,维护其声誉,提出若发生兑付困难,则实行强制兑付,由此延伸到理财行业的刚性兑付。资管新规旨在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统一资管行业监管标准,改变中国资管行业发展模式并使资管回归本源。银行理财在中国资管行业占比最高,对基金信托等其他资管子行业具有派生影响,资管新规的实施对于银行理财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理财业务的关键风险

(一)刚性兑付现象存在

刚性兑付最初产生于信托行业。商业银行的刚性兑付问题,简而言之就是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的时候承诺预期收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忽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客户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一旦出现亏损,商业银行为了维护其自身声誉,以自有资金兑付承诺的理财产品金和收益。刚性兑付现象的存在主要有如下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由于没有成文法律的规范,金融机构为了提升客户对理财产品的信任度,树立正面形象,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从而达到吸收资金、占据市场份额的目的,利用相关法律缺失的漏洞,承诺保本收益从而逐渐形成刚性兑付。《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明确提出要打破刚性兑付,但行业的监管机构独立,缺乏一个统一标准,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也使得监管效果大大下降。各金融机构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着刚性兑付的现象,只不过是采用了更加隐蔽的方式而已。[22]

2.投资者理财意识薄弱。在理财业务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高,风险承受能力差,更加喜欢资金储蓄,追求保本保息。由于储蓄几乎无风险,长此以往人们渐渐忽略了风险的存在。而当理财产品出现,金融机构为了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就不得不采取刚性兑付方式,因为即使有风险评测、理财知识科普和产品收益与风险的介绍,大多数投资者的理财意识还是很薄弱,如果他们发现自己的资金存在不增反减的可能,就会变得异常敏感,失去对理财业务的信任,进而影响到理财行业的稳健发展。[23]

3.我国银行理财制度尚不完善。信托行业在其诞生初期发展困难,政府为帮助其生存,维护其声誉,提出若发生兑付困难,则实行强制兑付,由此延伸到理财行业的刚性兑付。在理财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后,由于相关规范尚未跟进,投资者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刚性兑付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延续。在整顿之后,相关规定对信托产品予以规范,设置了转让条件,导致其流通性受到严重影响,而刚性兑付因恰好弥补了流通性差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默许。[24]直到2017年对银行业进行乱象整治,并于2018年正式出台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后,才对银行理财乱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由于出台时间较短,规定尚未落到实处,当前我国对银行理财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着问题。

(二)监管套利催生通道业务和嵌套业务

银行理财业务蓬勃发展以来,在服务实体经济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及促进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却也积累了诸多矛盾,核心问题是金融抑制诱发银行监管套利,导致银行理财脱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理财投资的风险并未真正由投资者承担,而是积聚在银行体系内,理财业务演变成一种没有资本管理和风险拨备的类信贷业务。[25](www.xing528.com)

在通道类业务中,担任通道方的信托、证券基金等公司不实际参与管理资金投向,仅按资金规模收取一定的通道费用,作为资金提供方的银行则掌握资金和资产两端,并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26]资管行业通道业务盛行,其中银行理财资金的通道和嵌套业务占据大多数。由于投资标的的限制,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信贷类资产、票据资产、股权资产[27],面向特定客户发行理财产品也须符合一定的条件[28]。因此,为了规避监管限制,商业银行通常会通过基金子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的结构化资管计划等通道,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对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通道业务通常会嵌套多层通道来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范围、监管指标以及隐蔽资金来源,由此伴随着较大的风险。通道业务的交易结构复杂、链条长、信息不透明,表面上看可能没有明显违规之处,但是若从资金来源和最终投向看,则明显突破了市场准入、投资范围、资本约束、杠杆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传递。而且大量嵌入分级产品,使得每层嵌套时都有可能增加杠杆,以至于整个链条叠加后杠杆水平极高。[29]

尽管各监管部门都出台了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但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类型机构开展同类业务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不一致,信息共享和协调不畅,难以实现对通道业务的全流程监控和全覆盖监管,向上无法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无法识别投资的底层资产,最终导致监管失灵。为了有效防控通道业务风险,必须转变监管理念,按业务属性确定行为规则和监管主体,强化监管的统筹协调,实施全流程穿透式监管。[30]

(三)资管新规下理财业务的重新定位与转型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拉开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转型升级的序幕。资管新规旨在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统一资管行业监管标准,改变中国资管行业发展模式并使资管回归本源。银行理财在中国资管行业占比最高,对基金信托等其他资管子行业具有派生影响,资管新规的实施对于银行理财转型具有重要意义。[31]

对银行资管而言,资管新规实质要求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的本源,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要承担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在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收取管理佣金,但不承担保本保息的责任。通过重建理财业务的商业模式,让理财投资的风险真正由产品投资者承担,而不再积聚于银行内部,从而消除传统理财业务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同时使银行理财业务朝着更规范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32]

资管新规对未来的资管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新产品(指完全符合资管新规的产品)在产品型态上不能是预期收益型产品,不能具有隐性刚兑的特征,必须是净值型产品,投资的风险以产品净值波动的形式反映在产品净值上由投资者承担;产品估值主要采用公允价值法,对过去银行理财广泛使用的摊余成本法的运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在投资上禁止非标资产的期限错配和资金池运作等。新规对理财业务产品型态、估值方法、投资运作、资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传统银行理财的内在业务逻辑,使其真正回归资产管理本源。在对待历史遗留问题上,新规留出了两年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理财业务进行整改,对老产品(指不符合资管新规的产品)逐步整改或压缩;对老产品的存量资产,通过资产自然到期、资产回表及出售等方式清理;过渡期后要求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从银行体系剥离出来,以独立子公司的方式开展,进一步隔离理财业务与银行体系的风险。这些都对银行的理财业务及新型商业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理财业务势必要重新进行定位,并不断转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