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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的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发展及其风险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将介绍银行业尤其中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及同业业务。银行常以表外业务为突破口规避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其中,截至2015年年底,南京银行、兴业银行和光大银行等银行的理财业务余额/贷款余额比例超过了80%。

中国银行的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发展及其风险优化

随着传统存贷款息差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越来越依赖于拓展非息差的中间业务来获取收入,各种创新产品和业务层出不穷。本章将介绍银行业尤其中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及同业业务。

(一)中间业务

1.中间业务的定义及分类

中间业务是我国的提法,指区别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的第三类业务,国外一般指表外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在国外也泛指银行的非利息收入。2002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其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中将中间业务分为如下九大类: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其他类中间业务。

我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其中,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银监会2011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其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主要包括保证业务(如备用信用证)、承诺类业务(如贷款承诺)、金融衍生品业务、贷款出售和资产证券化四类业务。

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表外项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开出即期信用证、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八大类。

2.中间业务的发展趋势

随着传统银行存贷款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国内外商业银行纷纷寻求业务创新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发展中间业务是中国银行业转型的重要方向,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也被认为是衡量银行业务转型的重要指标。

中间业务与传统息差业务相比,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完善了商业银行的综合化服务功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丰富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除部分可能构成或有负债的表外业务外,大部分服务类中间业务不占用银行资本,不进入银行资产负债表,银行不承担风险,只增加收入。

银行常以表外业务为突破口规避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如自2000年以来美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直接贷款出售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放款后,将债权卖给其他的金融机构或投资人,银行贷款出售出表可以获得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风险转移等好处,规避了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等的监管,并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银行业务模式,从“发行并持有”向“发行并销售”模式转变。IMF(2009)的研究发现,2007—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西欧和澳大利亚住房贷款20%—60%资金来源于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美国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各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比率分别为住房抵押贷款56.3%、商业地产抵押贷款23%、信用卡抵押贷款49%、消费贷款15%。

(二)理财业务

1.理财业务的定义及分类

理财业务是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快速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业务。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的定义,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理财业务在国际上被称为广义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的本质就是管理资产,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具体而言,资管业务具有如下本质特征。第一,不刚性兑付,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所谓卖者有责,是指资产管理的发行者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合适的产品,履行信息披露、充分告知风险、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审慎投资等义务;买者自负是指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要了解产品的收益特点和风险属性,自行承担亏损或预期收益率不达标的风险。第二,低资本占用,低风险水平。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代客理财,用来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客户,一般不占用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

2.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

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投资者财富的扩张,以商业银行为经营主体的全球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发展。据统计,2012年末美国银行业受托管理资产余额12.7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78%,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97%,其中摩根大通、美国银行受托管理资产占表内资产的比重分别为68%和43%,业务规模增长非常迅速。

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了国内首款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揭开了我国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序幕。2006年出现了银信合作,2009年出现了资产池产品。据统计,2010—2016年期间,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年均增速高达55%,远高于同期银行表内资产规模16%左右的平均增速。银行表外资产的快速扩张,使得理财产品余额占总资产规模的比重不断提高,从2010年的2.97%提升至2015年末的11.79%。其中,截至2015年年底,南京银行、兴业银行和光大银行等银行的理财业务余额/贷款余额比例超过了80%。

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爆发式增长的原因包括两个。一是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和金融改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制度红利消失、竞争日趋激烈、金融需求多样化等问题,轻资本占用的理财业务也成为其寻求发展转型、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的重要途径。二是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的结果,利用理财业务以吸收存款,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和存贷比等流动性监管指标,节省资本占用等满足表内资产表外化管理需要,表现出产品预期收益型、刚性兑付、盈利模式利差化等特征。2010—2012年,随着信贷管理收紧,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是绕开贷款规模管制和存贷比指标。2013年之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又变成减少资本占用。理财产品成为中国银行业规避监管的“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最主要的业务形式之一。(www.xing528.com)

图9-7 银行业理财产品余额规模与增速

数据来源:苏宁金融研究院。

针对理财产品等监管套利业务的蓬勃发展,2014年以来,监管当局发布了一系列日趋严格的法规,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意见征求稿)》(2014.12)、《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意见征求稿)》(2016.7)、《人民银行关于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的通知》(2016.10)、《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2017.2),上述监管文件反映出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是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打破刚性兑付,去资产池、去通道、缩短金融链条、加大透明度,净值型产品发展导向等。

(三)同业业务

1.同业业务的定义及分类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近年来,在净息差不断收窄、传统业务收入持续萎缩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创新型同业业务成为中国银行业业务扩张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持收入增长最为重要的动力之一。据统计,2007—2016年,我国银行的同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从12.21%提高至25.23%,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则从8%升至13%(赵卿,2017)。但同时,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和银行内部管理不到位,部分同业业务在发展中异化为监管套利的重要手段。

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划分,可将银行同业业务分为三大类:从资产角度,同业资产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近来兴起的“应收款项投资”等科目;从负债角度看,同业负债主要体现在“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以及近年扩张迅速的“应付债券”(主要包括同业存单)科目;从中间业务角度看,包括代客外汇交易、基金和年金等托管、代理清算、代理开票、代开信用证、第三方存管、代理基金买卖、代理保险买卖、代理信托理财买卖、代理债券买卖、代理金融机构发债等。

2.同业业务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最初主要承担司库职能,是为商业银行之间平衡头寸而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和划拨,主要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但2010年之后,随着宏观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同业业务开始从单纯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发展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2002年以前,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模式相对单一,主要是资金拆借、回购、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等。2010—2012年,随着信贷管理收紧,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在于绕开贷款规模管制和存贷比指标。2013年之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又变成减少资本占用,主要方式是通过拉长交易链条来转换资产形式,以降低资产的风险加权系数或实现出表,以此来降低资本、拨备计提等要求等。银行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也不断变化,除了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票据转贴现、债券回购等,又扩展到诸如转贴现、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同业代付、买断式回购、票据对敲和应收款项投资等,模式创新令人眼花缭乱。

表9-3 2016年年末加入1年以内同业存单后的同业负债占比情况

续表

注:数据来源于《债券杂志》2017年第10期;同业负债原口径为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三项加总;新同业负债口径为加入1年以内到期的同业存单后的数额。

同业套利业务的过度发展,引发了诸多金融乱象和潜在金融风险,可能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低估,并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具体表现在:第一,通过监管套利,大量银行信贷被转移出表外(或仍在表内,但转换成了同业投资)。由于这种转移在法律以及在实践操作上,都很难达到风险的完全隔离,这就意味着,有许多表外项目,银行不需要为其计提资本和拨备,但在风险暴露时,有可能由银行承担最终的责任。第二,经由同业套利业务的操作,部分信贷资金进入了原本被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这些较高风险的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第三,通过金融同业融入资金,然后再投向收益较高但期限较长的资产(债券或非标资产),是比较常见的加杠杆模式。在市场资金充裕、利率较低的环境下,银行可以通过滚动发行短期限的同业存单来维持这一交易结构,并获取利差收入,但若市场资金趋紧,部分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会显著上升,并对金融市场整体预期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同业套利业务,从2009年起,监管部门就开始密集出台规范同业业务的监管政策。2014年5月16日,“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简称127号文)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但由于银行业务扩张冲动较大以及监管执行力度不够,并未取得明显成效。35家商业银行2016年年末加入1年以内同业存单后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有14家超过了30%,其中兴业银行甚至高达44.4%。2017年以来,根据中央“抑制资产泡沫”“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同业套利业务再次成为金融整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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